錢可以借人嗎?借據該怎麼寫?
先說喔!來請我們事務所寫借據是收費的服務~不過律師娘特地來爆料幾個不得已一定要借錢的時候該怎麼做對自己比較有保障的重點。
1.一定要簽借據跟本票
單簽本票不妥,因為本票是無條件給付,沒辦法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對方可以提起債務不存在的訴訟。
單簽借據不妥,本票有擔保的作用,可以不用開庭就強制執行。
2.最好要有擔保品,譬如不動產或保證人
其實這句話是白說的,通常跟你借個小錢的人,哪來的不動產,有保證人就跟保證人借就好了,幹嘛跟你借?大錢,你大概也捨不得借。
3.借據上書明借款金額、借款日期、還款日期、擔保的本票票據號碼。
還款日期對方如果無法承諾,最好還是先寫,可以之後雙方合意再延,否則沒有還款日還要經過催告及送達非常麻煩。
4.借據上記得書明『已交付借款』,以免只有借貸的約定,無法證明借款已交付。
5.記得留下對方的戶籍地址跟身分證字號,之後聲請本票裁定跟支付命令用得到。
6最下方的發票日期一定要填,最上方的到期日因為三年內一定要強制執行否則會罹於時效,所以可以空白,然後在借據書明到期日授權債權人填寫,就可以等到要採取法律行動再填日期,就不會有過期的問題了。
最後就是,當對方不還錢時
如果有本票的話,聲請本票裁定
https://law1490.com/bill/webform
沒本票只有借據的話,聲請支付命令
https://law1490.com/bill/payother
拿到確定書後再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財產或扣薪就可以了。
不過,還是不要借人家錢比較好啦!
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時效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欣見支付命令三讀通過 法院不該成為詐騙利器
剛下班,告訴大家幾個好消息。第一個是「支付命令」今日三讀通過。未來,支付命令不再具有既判力,不再與確定判決相同而無法開啟法院大門,沒有欠債的無辜民眾,日後有機會經由訴訟程序救濟未被實質審理的案件;但仍保有執行力,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保障真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次修法重點有四點:
1、債務人如果在支付命令送達的20天內沒有異議,至少在發覺後,可以立刻向法院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支付命令上所寫債權並不是真的,有「走進法院釐清法律關係」的可能。
2、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同時,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金,停止債權人的強制執行,以免房屋、土地、薪資等被法院拍賣或扣押。
3、債權人向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應「釋明」,說明清楚債權關係的來龍去脈並檢具相關資料,並提高法院的審查義務。
4、在新法公告施行的2年內,過往支付命令的被害人如能提出「原證物是假的」或其他讓法院認為可以獲得較有利裁判的證物,仍得向法院提起再審。我必須說明,這並不是溯及既往條款,而是讓本來無法開啟再審的當事人,多提供一次開啟再審、走進法院平反的機會。因為過去支付命令被大量濫用且無法翻案,當事人又幾無可能成功開啟再審(民事訴訟法的再審規定大部分都是為了「判決」所設,支付命令幾乎無法適用。這次特別將再審規定中支付命令有可能用到的2種要件,規範在施行法第4條之4中),所以也明定只有公佈施行後的2年內,可以提起。除非債務人是未成年人,才基於「保障其意志」的原因,例外讓得聲請再審的時效,放寬到成年後2年。
時間晚了,關於支付命令的具體實例及修法過程,還有今日同樣三讀通過的《法律扶助法》、法庭錄音(法院組織法),請容我明日向大家詳細報告~
(附圖的協商結論為更正前的草稿,其中民訴施行法第4條之4第1、2、4項的「本施行法第12條第5項」應更正為「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協商結論已更正,請以立法院公佈之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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