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輕原油負值事件,從我在財委會質詢黃天牧主委至今已經過了4個月,金管會終於在今天正式公佈了對12家期貨商的裁處。在協助受害投資人的過程中,除了看到受害者爭取權益的艱辛,我也感受到台灣在金融消費者保護上的制度性問題,例如金管會曠日費時的調查導致受害者無力面對期貨商發出支付命令的壓力、以及金保法對團體評議設下的種種障礙。我已經開始研擬,在下個會期就金保法提出修正案,降低團體評議的門檻,讓金融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中,能夠處於一個相對平等的地位。
另外,我要在此向金管會與期貨商們呼籲,既然調查結果已經公佈,裁處已經出來,請期貨商不要再以所謂“涉及背信”為由推託,請盡快與受害投資人達成和解,進行賠償。我這麼說,不單單是為了小輕原油負值事件中這120幾位受害人,更是為了我國期貨市場的長期發展。當我國的這些期貨投資人,看到海外的期貨商盈透證券(IB)在面對同一個事件時,是如何積極地賠償投資人時,請問還有哪一個投資人會願意在台灣本土期貨商複委託交易海外期貨?為了我國能夠建立一個永續健全、值得投資人信賴的期貨市場,請期貨商拿出誠意,盡快進行賠償。
支付命令 和解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接到一個商業糾紛的案子,順道提一下討債的一個小方法,但只適用在對手是公開發行的公司。
一般來說在對方不履行債務時,往往基於情面而僅止於催告,不見得都會馬上撕破臉去打官司,畢竟商場上不需要做得太絕;但這一拖又不知道拖到何時,別人說不定拿你的好意去抹地;
就算起訴了,訴訟本身是個花時間的事情,假如對方又故意拖延,那就演變成誰的身家厚、誰有時間玩訴訟的遊戲,對於債權人來說最後就算判賠,也許時間與金錢成本也都抵銷光光。
🎸最好的結果是雙方能夠再坐下來談,省時又省錢。就算對方沒辦法還完本金加利息,少還總比沒還好,至少也讓你少賠一點。那…要怎麼讓對方願意願意出面和解呢?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36條,公司除了需要定期公開自己的年度財報、持股變動情形,也需要不定期的公開牽涉公司的重大事項。重大事項舉例來說,包含資產的取得、處分以及財務預測資訊等等,而依照證交法施行細則第7條,「訴訟事件」,也會是公司需要主動公開的資訊之一。由於訴訟案件可能影響到公司未來的名聲、債信甚至債務,因此股東有權知悉、公司有義務公開重大影響股東權益的訴訟情形。
若公司違反申報揭露義務,依照證交法第178條,處罰負責人24萬到240萬不等的罰鍰。
對於市場來說,若公司有訴訟繫屬中,往往不是個有利的消息,因此也會間接影響到股價上,進而影響公司的籌資、競爭與營運能力。因此,這時候握有起訴決定權的你,可能就同時掌握了談判的籌碼。
🎸假如你還沒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對方,你可以用這個不利結果去與對方斡旋,要求他正面對決;假如你已經提起訴訟,卻發現對方沒有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把公開訴訟的重要事實,那麼更有違法的疑慮,你可以向證交所檢舉,利用主管機關的泡咖啡與處罰壓力去幫助你談判。
不要覺得律師會騙你錢,什麼事情都叫你用告的。律師跟你簽的是委任契約,契約的目的是受託辦事,並且需要考量當事人的利益,假如能夠靠和解就完成、假如不需要打二審,那律師也不會沒事找事做。
支付命令 和解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律師的執業風險>
看到黃律師的事情,覺得難過,
因為是同行,所以很清楚問題出在哪裡~
律師這個行業
雖然不像醫師容易被告(跑法院我們是整天在跑,沒在怕的),
不像機師可能飛一飛掉下來,
不像會計師簽證的公司一旦出事,再也沒人找你簽證,
可是也是有風險在的!
是的,
律師也是一個有風險的行業,
其風險主要來自兩個,
一個是承辦事務的風險,一個是生命身體上的風險
承辦事務的風險,就是搞砸了!
律師這個行業很難發生醫療疏失,
畢竟狀子寫得好不好,開庭會不會辯論,見仁見智,
甚至有時候冒險問證人問題,證人給的答案對我方不利,
也很難怪到律師頭上,
因為證人就跟巧克力一樣,
你永遠不知道這一顆是杏仁口味還是大便口味,
只要律師盡心盡力,明理的當事人也不會怪罪律師的~
但是有些事情是有時效性的,
比如:再議程序7天,刑事上訴10天,
這樣的東西是一錯過就完蛋的,
我知道的就有搞砸一個支付命令賠300萬的,
K只要手邊新接這樣的案件,晚上都會睡不好,
有句話叫做自己嚇自己,
睡一睡夢到上訴逾期被自己嚇醒,也是發生過的事情!
另外一個是生命身體上的風險,
律師處理的都是麻煩事麻煩的人(不麻煩找律師幹嘛?),
辦刑案,可能碰到毒販,槍砲犯,小偷
(殺人犯通常被羈押,不用擔心)
那辦民案就沒事了嗎?
如果你辦到管委會糾紛,
那些把持的人背景也是不單純甚至有黑道背景的!
辦婚姻案件看起來最單純?
一點也不,
婚姻牽扯的,是最複雜的人性問題,
你去看看新聞,
有太太上午聲請保護令,下午就被殺掉的,
躁動的老公永遠是一大威脅,
你永遠不會知道這個人會不會把怒氣出在律師身上,
像這個案件,根本無法預期洪姓男子會抓狂,
1.是洪姓男子請求離婚的
2.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同意離婚,並約定好小孩探視情形,
那男方的要求大部分都已經獲得滿足,
誰會想到他會突然抓狂?
所以大部分律師公會都會幫律師保一百萬人身意外險,
台北律師公會還會幫忙保業務責任保險,
這充分的顯示了律師執業的風險所在!
回到這個案件,
那這個撞死律師的洪姓男子下場會是如何?
第一個,
把律師撞死,應該沒有律師願意幫他辯護了!
法院可能要找公設辯護人~
第二個,
看了影片,衝撞是故意,且是針對兩個人,
應該是一個殺人既遂,一個殺人未遂,
殺人既遂是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是我看洪姓男子有下車打電話,119有接到報案,
那洪姓男子可能會成立自首,"得"減刑一次!
光是這個得減刑一次,法官就有不判死刑的空間了,
不過根據報導,現場有警員全程目擊,
那洪姓男子打電話自首的時間點,可能比較晚,
自首前已經有員警(偵查機關)發現犯行,不會成立自首,
所以關鍵在於洪姓男子打電話的時間點跟警員發現的時間點,
誰比較早!
最後,希望大家都可以了解,
律師只是受人之託忠人之事,
站在對立面的你可能會覺得這個律師很機車,
可是他也只是幫他的客戶盡力而已,
換其他律師來也是一樣,
都幾歲的人了,對事不對人,不亂遷怒,很難嗎?
你有老婆小孩,律師背後也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