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解答第二彈]
第一題
(一)爭點:裁罰性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區別實益
A處分區分「罰鍰」與「勒令停止建物使用」兩部份討論,罰鍰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有行政罰法第7條適用,甲無故意過失,故裁罰違法。勒令停止建物使用為管制性不利處分,無行政罰法適用,不以甲有故意過失為前提,故處分合法。
(二)爭點:直接強制之定性
斷水斷電為直接強制之手段,為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第二題
爭點:法律構成要件(行政判斷)與法律效果(行政裁量)。
違規情節是否重大,為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之判斷,而非法律效果之選擇,故非行政裁量之範圍,除非涉及判斷餘地之情形,否則法院原則上有完全之審查權,故勞動部主張「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應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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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罪法定刑上限過低,也不是一兩天的事了。
之前好不容易從普通過失和業務過失的概念糾結裡掙脫出來,拿掉業務過失,逐步回到正軌,但仍力有未逮。
現在是因為個案,而促使法務部提修法草案。如果真的這樣修,讓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上限和普通殺人罪的法定刑下限接軌,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但更重要的應該是法院對於故意和過失的認定標準,尤其是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怎麼區分,該參考一下學說見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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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原文(節錄):
根據《太陽報》的報導,30歲的霍德(Simon Houlder)嗨辦遊艇生日趴,並與6個摯友狂歡,結果三杯黃湯下肚,大家開始慫恿將朋友丟入湖裡,第一、第二人都先行被推入湖,但都沒事爬回船上,直到第三順位的霍德,被丟進湖後,悲劇事件開始發生。英國男子在遊艇趴被丟入湖,結果慘死。
若單就這段文字提供的事實,可討論兩點:
1、這六位主觀上究竟是過失,還是已具有間接故意?兩者如何區分?
2、本案有無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
當然,案件發生在國外,但就先假設如果這個案例發生在我國,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