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牛郎跟織女浪漫版的愛情故事大家都倒背如流了,
但這個淒美的愛情故事若以21世紀的角度來看,
會發現牛郎其實罪行累累‼ 並非大家所想的那樣浪漫❌
你一定很疑惑,為什麼和從小聽到的故事版本完全不一樣吧~
現在就一起來細數牛郎的罪行!
❌渣男牛郎的罪行
在故事裡,牛郎偷看了仙女們洗澡,並偷走其中一位的衣服,
並將衣服藏了起來,讓仙女沒辦法回到天宮,還逼迫仙女成為他的妻子,
每天織布讓牛郎販售,這行為根本就是 #妨礙自由、#竊盜罪,還有 #跟蹤騷擾!
✏️將織女囚禁於家中,逼迫她每日勞動織布賺錢供其生活,
當然是觸犯了刑法第 296 條及 296-1 條妨礙自由罪:
✔️第296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6-1條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牛郎在老牛的教唆慫恿下,將織女的羽衣偷走,並且加以脅迫若不跟他結婚就不還她衣服。
✏️此一行為理所當然地是觸犯了刑法第 320 條 #竊盜罪
✏️順帶一提,慫恿牛郎去偷織女羽衣的老牛,理應犯了刑法第 29 條 #教唆犯罪
❌鵲橋是虐待動物
以喜鵲群搭成的橋樑,聽起來很浪漫優美,但現實面來講,
造成喜鵲大量死亡的話,就構成虐待動物的行為了!這樣牛郎與織女就有罪啦~
✏️根據動物保護法規定,如果拿喜鵲搭橋的話會觸犯:
✔️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25條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造成喜鵲不幸的大量死亡,還會加重至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且將姓名照片公諸於世。
許多流傳千年、淒美的愛情故事,那些都是真的嗎❓
換個角度想,就會發現並不是所有問題都有正確答案,
只是因為每個人的經歷不同,看事情的角度不同,
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問題,就會發現事情的結局大不相同!
#不一樣版本的故事解析你喜歡嗎
#不論是單身還是情侶
#隱藏問題要重視
#跟蹤騷擾防治法
#九月繼續緊盯進度💪
教唆犯罪 刑法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則新聞很有趣,我們的法官真的都很認真喔!
有一件販毒案,買家出庭作證的時候說出他其實是警方的線民,因為有另外的毒品案在身,為減刑供出其他人,並且配合警方再買一次毒品。
咦,這是不是就是傳說中的釣魚🎣
其實不是喔,在本案這是「#陷害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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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陷害教唆 ❚
又稱「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
指行為人(犯罪嫌疑人)原本沒有要犯罪的故意,但因為司法警察設計教唆才產生犯罪的意思。
━
陷害教唆被認為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也超過偵查犯罪的必要程度,對於維護公共利益也沒有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但法官為什麼會認為犯罪嫌疑人原本沒有要犯罪的故意呢?
因為在本案中,販毒者原本手邊的數量不足,但為了買家(警方線民)而特地到他處拿貨,因此法官認為販毒者一開始並不具販毒的意思,是因為警方的線民用較大數量及較高的價格引誘他才產生犯意,因此相關的證據都不具證據能力,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因為罪嫌不足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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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覺得警察瞎忙一場?
不要忘記正當程序很重要、人權很重要,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好像」有犯罪就忽略他的人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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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56號判決》
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再蒐集犯罪證據,予以逮捕偵辦(又稱「#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至俗稱之「#釣魚偵查」,則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又稱「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此之所謂「釣魚偵查」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偵查」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非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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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大麻 #毒品 #販毒 #刑法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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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教唆犯罪 刑法 在 台灣主權和平獨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韓粉反罷奧步
#觸法可判刑兩年
假監票之名,行妨害投票之實。
韓國瑜已要求韓粉不投票,因此韓粉發動到場錄影、勸說者,等同實質妨害支持罷免者之投票,可判兩年徒刑!
教唆犯罪者也有刑事責任!韓市府官員涉案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法治教育很重要
#謝謝辛苦冒雨採訪的記者朋友
刑法第 147 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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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罪 刑法 在 [新聞] 到泰國呼麻無罪?法務部嗆「你敢吃就試-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1.媒體來源:
中國時報
2.記者署名:
中時 陳志賢
3.完整新聞標題:
到泰國呼麻無罪?法務部嗆「你敢吃就試試看」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3-08-09/1024/20230809004936.jpg
法務部
泰國開放「大麻合法化」,導致不少年輕人跑到泰國「嚐鮮」呼麻,造成大麻已成國內年
輕人吸毒首位,法務部今天嚴厲警告,大麻在我國屬二級毒品,若在網路上教人呼麻,或
在國外引誘他人呼麻,將追究刑責,其中若引誘未成年人吸食大麻,最重可判處10年6月
徒刑。法務部重申毒品犯罪為重罪,檢調必全力掃蕩,如有以身試法者,定依法從嚴從速
偵辦,「你敢吃就試試看」。
法務部表示,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大麻為我國列管之第2
級毒品,若民眾在網路上教導他人施用大麻,或散布「大麻無害論」而引誘他人施用大麻
,將構成引誘他人施用第2級毒品罪,若引誘未成年人施用大麻,依法加重其刑至1/2,
也就是可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表示,雖然泰國開放大麻合法化,但依我國《刑法》第5條第8款規定,在我國領域
外犯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者,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故無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謠傳
「大麻無害論」而引誘他人施用大麻者,我國檢警調對於這種非法行為,均得以追訴究辦
。
法務部指出,為壓制大麻持續擴散,檢察機關已將查緝大麻列為「安居緝毒」專案之重點
工作,務求向上溯源,查緝大麻供應源頭,並向下刨根,挖掘施用大麻黑數,以維護國人
健康。法務部重申毒品犯罪為重罪,將全力進行掃蕩,如有以身試法者,必依法從嚴從速
偵辦。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809004935-260402?chdtv
6.備註:
推文小心
建議什麼"哈們"
"XX危害>>大麻"
"外國藝人,球星上節目講呼麻得好笑故事"
等類似影片言論都不要有了
當心真的被查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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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1636837.A.E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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