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要懂「法」。
關於孩子在校課業與成績等權利的爭取,一切都先從「法」開始。因此,長期以來一直提醒特殊生的家長,一定需要熟悉《特殊教育法》。
實務上,經常會面臨以下的一些情狀。例如兩個孩子一樣都在同一家醫療院所就診,一樣都被診斷為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一樣醫生都開立了診斷證明書,甚至於一樣醫生都開立了藥物,無論是利他能、專思達或思銳。好吧,如果這兩個孩子在學校讓老師頭痛的狀況都一樣。
但是,擁有醫療診斷,並不等同於是特殊教育學生,除非孩子經過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而取得特殊教育學生的身分。
假如,這兩位孩子,一位經過特教鑑定取得特殊教育學生的身分。另一位則沒有通過鑑定,一般會建議轉為由校內輔導系統協助,或者家長因各種理由拒絕接受特教鑑定(一般是擔心孩子被貼上所謂的「標籤」)。
以往,取得特教身分的孩子,例如ADHD孩子取得「情緒行為障礙」,接著他的相關學習權利往往可受特殊教育法的支持與保護。例如《特殊教育法》第19條: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這一點,往往是過去未取得特教身份與資格的ADHD孩子無法爭取的。
但現在通過的《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發布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則詳列了以下的內容。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學校得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特別是這一部分: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關鍵是,那麼對於未取得特殊教育學生身分的ADHD孩子,如果屬於學校「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且有課業與成績需求,這時候則有了法源的依據。
但有意思的地方也在這裡。一般來說,校內對於特殊學生最為熟悉的人員,主要為資源班老師或特教老師。對於輔導系統來說,這部分相對會是陌生一些。未來,如果孩子的條件是:在醫療上,擁有ADHD的診斷,未取得特教身分。但他卻符合《學生輔導法》裡的「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那麼關於孩子日後在課業與成績的輔導上,特教系統與輔導系統如何合作與區隔,將會是一場微妙的互動。
但更重要的是,孩子的課業與成績的權利又多了一條法律來支持。當然,未來家長是否為孩子爭取特殊教育學生的身分,特別是ADHD或其他情緒行為議題的孩子又將會有另一番的考量。
關於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請特別留意在「應」和「得」之間。前者提供了相對的法律保障或義務,例如《特殊教育法》第19條 :「......『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後者則反映出,在親師溝通上所需說服力的重要性。例如《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王意中臨床心理師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捍衛學生受教權,校園教學正常化,都是我的重要政見。 性平教育是《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必須有的教學內容。性平教育的教材把關,也在《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有明確的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 為執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由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
教師法施行細則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比較常使用在留學、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求職或旅遊上。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各地方政府的警察局臨櫃辦理(但最好先確認一下各地方的服務時段),或是先在網路上申辦後,再至領件地點領取。
☛ 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嗎?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嗎?雇主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訂了隱私資料的範圍,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犯罪紀錄」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未取得求職者或勞工的同意前,其實雇主是不能任意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的。
不過在該法中還是有但書的規範,如果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這些隱私資料是基於經濟上需求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而又再必要範圍之內,那麼還是可以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確認是否勝任這項職務的。
☛ 可以合法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常見行業?
上面提到就服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其實還是會讓有些雇主有所疑慮,畢竟「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還是太過抽象了,那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可合法地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呢?畢竟對一些老闆來說,有時候就真的必須要確認員工的背景才能安心的聘僱或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呀!其實是有的,但只有特定的行業與職位才有相關依據得在面試時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以下舉幾個行業為例:
❶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有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❷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曾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有觸犯特定刑案,保全業者(資方)在知道情形後也應即予解職。
❸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況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業者應予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況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的話也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❹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俗稱的保姆)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行業作為參考,實務上可能還有一些職務,雇主在說明其正當性後,仍然可以合法地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良民證的;反之,如果沒辦法清楚地說明有哪些正當的需求或是維護公益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而受到檢查,進而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篇文章提供了關於良民證的一點點小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多瞭解一些。總之,求職面試時不管要繳交任何資料前,都需要再三思考與確認其必要性,個人資料是很珍貴且私密的啊!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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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般來說,粉絲團的文章在發文當天觸及率最高,三天後基本上就沒什麼人看了。但是這篇幾天前的文章,由於這兩日突然有讀者不斷留言辯論,留言高達數百則。
主要是有一群讀者留言質疑戰後的「國語政策」,根本沒有講方言要處罰這回事。於是有被處罰過的和沒被處罰過的開始留言筆戰。(大家可以點照片進去看原文觀戰,或參戰XD)
我的立場很簡單也很一貫:我1980年生,小學四年級時(約1990年)當時的導師覺得我們太愛講臺語了,於是規定講臺語要罰錢(金額不記得了)。當時回家跟我爸媽說,我爸眉頭一皺,抱怨「什麼時代了還用這招」,顯然他小時候也是經歷或聽過這種處罰的。
所以在校園講臺語要處罰這種事是有的(而我這年紀大概也是這種處罰的末班車了),而在這之前,政府對於「方言」的迫害也確實是有的。由於原文底下反對的留言太多,我無法一一檢視並回覆,揀幾個質疑回答如下。
1.「我小時候就沒遇過講臺語要罰錢、掛狗牌這種事,我問我阿姨嬸嬸三叔公四嬸婆也說沒遇到過。」
答:啊我不就遇到了嗎。
1983年7月30日《聯合報》嘉義版15版報導:
「嘉義縣水上鄉回歸國小校長趙震,在校內推行說國語運動,要求特定班級學生在胸前懸掛『請說國語』紙牌。」
1998年11月16日《聯合晚報》2版報導:
「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馬英九回應表示,他在當學生與服役時,有人確實因說台語被罰錢,他這個年齡的人大家都經歷過。」
2.講方言要罰錢、掛狗牌,是本省籍老師學日本時代的作法。怎麼不提日治時代講臺語也要掛狗牌?
答:以前到底有沒有講方言要處罰這件事,你們同陣營的可以先統一口徑嗎,上面說沒有你又說有我很亂耶。
講方言掛狗牌這件事到底誰先發明的,我不清楚,但全世界應該都有類似的罰則,若有證據是臺籍教師從日本人學來的請提出。但不管手段是誰發明的,規定要懲罰的法條一定是國民政府制定的。1966年台灣省政府的《加強推行國語計畫》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各級學校師生必須隨時隨地使用國語;學生違犯者依獎懲辦法處理。」
要提日治時代講臺語也要掛狗牌OK啊,所以國民政府和日本一樣是殖民統治。
3.當時我在鄉下長大,大家都講臺語,方言哪有被禁?
答:列舉幾條本土語言被禁止、縮減的大事記如下。
1957年限制《教會公報》使用台語白話字。
1959年,教育部規定電影院放映國語片時不准加用台語通譯,違者將予糾正或勒令停業。
1963年教育部頒定〈廣播及電視無線電台節目輔導準則〉,第三條規定「廣播電視台對於國內的播音語言,以國語為主,方言節目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1972年,教育部文化局電視公函通知三台,並分送文工會、司法行政部與警總:台語節目每天每台不得超過一小時,且必須分二次播出,午後及晚間各播一次。晚間六點半到九點半這三小時內,台語節目限由一台播映。三台每天播唱台語歌曲不得超過兩首。
1980年,行政院新聞局局長宋楚瑜在立法院明確表示「今後各電視台台語節目將逐漸減少,到全部以國語播出為止。」
1983 年,行政院新聞局發布「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規定廣播及電視節目的國語播音比率定為至少 70%,方言生存空間大幅縮小。
至於其他留言歪樓到228真相、臺灣主權等等,與本書影無關,不提。
教師法施行細則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捍衛學生受教權,校園教學正常化,都是我的重要政見。
性平教育是《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必須有的教學內容。性平教育的教材把關,也在《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有明確的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
為執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由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教材內容並應破除性別偏見及尊卑觀念,呈現性別平等及多元之價值。
千萬別以為不良的性平教育只會讓同志受害。錯誤的資訊、扭曲的刻板印象,各種光怪陸離的教材教案,不論是異性戀還是同志,都會受害。
本次質詢,爭取到教育局長幾個重要具體承諾。未來發生校園違法傳教或不良性平教材,都要追究、懲處。
簡介如下:
🚫關於「不良性平教育教材滲透校園」
苗博雅議員具體要求:
✅ 為維護教學品質,教育局應制定志工入校協助教學規劃準則,加強教材與內容之把關。
除要求嚴格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外,不得有違反教育基本法違法宣教之行為,亦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活動內容,供各級學校遵循。
🆗 得到教育局長承諾
🚫關於「校外人士入校要求學生簽署承諾書」
🆗 教育局長明確表示「不具教師身份的志工,不可以要求學生簽署任何承諾書」。守貞承諾書也是不行的。以後再發生,會徹查,追究行政主管責任。
關於校外人士違法入校傳教,完整質詢影片請見:
https://youtu.be/aGm98P-aGKo
我們會持續追蹤這些議題,保障學生的受教權。也歡迎遇到疑似違法教學的家長,向我們陳情反映(聯繫方式如下述)
——
陳情意見信箱
📪 tcc10717@tcc.gov.tw
陳情服務電話
☎️ (02)2935-2855
市政建議電話
☎️ (02)2729-7708#7051
⚠️上列電話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五,10:00-17:00
✅來訊請敘述「案情、案發時間、學校、班級」,以便我們做事實查證
⚠️您和孩子的身份我們都會保密,未經同意絕不會公開揭露
教師法施行細則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教文委員會質詢-性平研習被消失、學校廚師勞權要重視、以住代護拒絕工具人 】
#教育局無預警下架性平教育研習
#到底有何居心
原訂今年5/25(六)辦理的高雄國中小性平教育教師研習「性平教育種子教師工作坊」,在去年12月中核定舉辦,課程也早已掛上「教育部全國教師進修資訊網」報名系統,期間陸續報名將近7、80位學員,但在4/12(五)教育局卻緊急通知報名學員,課程要暫緩實施,甚至這門研習還從報名系統被下架。
我今日針對此事在議會質詢教育局長,局長卻回覆是為了因應「4月2日教育部修正性平教育施行細則」結果而暫緩實施。
完。全。是。公。然。說。謊!
第一,今年的研習內容早已在去年確定且核准,不會因性平法施行細則修改有所調整,跟教育部近日依據公投結果修法有什麼關係?
第二,教育局在此次取消研習時通知學員的原因是「因應12年國教新課綱素養導向新課程之推動和研討,暫緩此次課程」,和局長今天回答我的原因 #完全不一樣 ,這不就是自打嘴巴,硬找藉口?
第三,教育部最新性平教育綱要令是2018年4月,一年前就訂好的內容,若真是為了因應新課綱,怎會在一年後才決定取消?
顯然教育局有意圖地在 #阻擋性平教育 ,黃捷在議會痛斥此事,並要求局長盡快恢復性平教育研習課程,局長則承諾在今年六月底前會再次辦理實施。
#正視校園廚師勞動權益
#提供營養午餐人事費比例
目前高雄市國中小學校的營養午餐費用中,廚師的人事費比例約佔15%,但和其他縣市比起來(例:宜蘭27%,台南20%,屏東17%)人事費偏低,然而學校廚師的勞動權益從來沒有人正視過,廚師為學校煮了三十年的午餐,卻領了三十年的最低薪資。
黃捷必須為廚師請命,除了萬年最低薪資之外,有時廚師寒暑假還必須被迫放無薪假,雖然寒暑假學校沒有上課,不會用餐,但我也希望學校能帶頭當有勞動意識的好老闆,在寒暑假繼續聘僱廚師,安排其他工作來替教師減輕負擔,也讓他們能繼續有收入。黃捷也建議,各學校過去約會留下40-100萬不等的午餐結餘款這筆經費可以活用,我也要求教育局推動「國中小午餐工作自治條例」,把結餘款的比例再減少一點,補助我們高雄已經比例比別的縣市少的人事費。
#以住代護根本是工具人
#說好的眷村有機活化呢
從2014年開辦至今的以住代護計畫已經五年,但文化局卻消極不作為,只在乎「屋頂會不會漏水」,卻不鼓勵文史工作甚至限縮人文活動,根本把進駐的技藝工作者當成工具人。例如黃埔洄家藝術節或是透過口述歷史記錄文化的vatte黃埔生活刊物,文化局幾乎沒有任何協助與輔導,甚至以維護硬體設備為由,處處限制住戶舉辦活動,也讓眷村活化停滯不前,無法推廣。
黃捷提出幾項問題包括以住代護租約短暫,兩三年的心血會因為期滿就一夕歸零,也讓整個計畫非常零碎、沒有延續性。我舉台南人劇團連續好幾期申請321巷藝術聚落為例,321小戲節辦了好幾屆,漸漸打響名號,進而讓321巷藝術聚落的知名度大增,高雄有海陸空三軍的歷史文化,卻無法發揚,甚至常聽到「黃埔新村不是拆光了嗎?還有人住在裡面喔?」聽來令人感慨!
因此,黃捷要求文化局動起來,針對長久以來被動的計畫積極檢討及協助住戶,定期訪視、評估及追蹤成效,達到真正的有機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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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在 教師法施行細則 的相關結果
本法第九條所稱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粘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 ... ... <看更多>
教師法施行細則 在 教師法施行細則 - 植根法律網 的相關結果
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時,應分別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一 ... ... <看更多>
教師法施行細則 在 教師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所有條文 · 一、品德良好且能發揚師道,有具體事蹟足為師生表率。 · 二、擔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認真負責。 · 三、積極參加與教學、輔導有關之專業發展活動,且教學及輔導學生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