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校規退出校園
#尊重學生隱私權
#宿舍管理規範即刻全面檢視修正
前幾天國立屏北高中在學生期末考期間,在未具備明確理由的情況下抽查學生宿舍進行安全檢查。檢查過程中,家長會代表請假未出席,校方請學生代表以「第三人」身分出席紀錄及拍照,過程中校方人員多次翻查學生私人物品(還包含內衣褲!),造成學生隱私權受到侵害。學生對此提出異議,校方卻忽視以對。
本案依據教育部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註1)以及「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註2)來看,屏北高中確實有制定學校內的「一般生宿舍管理要點」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也依此執行。
都依法規,但仍然引起爭議,學生們覺得隱私權受到侵害,很可能是法規本身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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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這次的爭議之前,我想先跟大家報告,台灣校園的輔導管教充滿威權思想,各式各樣的 #黑心校規 琳瑯滿目,我先前多次跟兒少代表及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要求教育部國教署全面檢視及修正。
因為全台灣高中、國中、國小高達數千所,校規高達上萬個,要全面處理,工程浩大。經過我辦公室跟國教署多次研商討論,國教署終於承諾 #今年三月底前,全面檢視完所有校規(含服儀及獎懲規定);如果發現任何違法違規的黑心校規,都會要求學校確實改善。
這裡面包括最近也很多家長學生關注的 #禁止添加禦寒衣物 的違法服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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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這次屏北高中事件,最重要的爭議點在於,一切都符合法規但仍然傷害學生隱私權,顯然法規出了問題,至少有兩點顯而易見的爭點:
❶學校可以沒有任何理由,隨意就抽查嗎?
❷學校檢查時,可以沒有受檢學生當事人在場嗎?
我都認為「不可以」。
但依據現行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卻都可以:
❶學校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❷檢查時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就可以。
不過很弔詭的,教育部的「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卻又明訂要有「學生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維護之相關事項」的標準作業程序。
換言之,教育部自己的母法,都沒有真正維護 #學生身體自主權 及 #隱私權,各個學校自訂的規範和執行程序,當然很容易侵犯學生的權益!
因此除了前面所說的 #黑心校規 三月底前全面檢視完畢外;我會要求教育部國教署:
1️⃣立刻跨部門研議修正教育部相關法規,確保學生隱私權不再受到不當侵犯。
2️⃣法規修正後,也要在三個月內全面檢視全台所有高中以下學校的宿舍規範,如有違法,要確實改善。
以上是針對通案制度面的後續處理。
另外針對屏北高中的個案處理,還有一個重大疑點:屏北高中校方檢查時,學生或學生代表是否有對侵犯隱私權的檢查方式提出抗議?若有提出抗議,校方是否有確實回應及如何處理?
我也已明確要求國教署應直接至屏北高中調查實情,務必以保障學生權益為優先。
以上通案和個案處理,我都會持續追蹤,一步一步破除校園威權。
最後,我必須再次強調,雖然現在校園中各項機制可能都有納入 #學生代表,但校園中所有的掌權者,都必須時時同理學生在校園中的處境,時時謹記須重視學生的發聲,不要讓學生代表淪為學校背書工具或橡皮圖章。
#重視兒少及學生表意權,需要從根本文化改變,懇請大家一起努力實踐與推動。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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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條: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註2)「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三、學校宜依本注意事項訂定學生宿舍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學校訂定管理要點,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住宿學生代表、住宿學生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生活輔導教官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研商,並提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四、學校訂定管理要點宜明定下列事項,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六)學生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維護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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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在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精華區ntnuch92b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作者: spota (洗澡的泡泡綿) 看板: NTNUCH904
標題: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時間: Fri Aug 10 17:43:26 2001
上次去參加研習時很多老師都提到了
在這學生不爽就可以告老師的時代 大家還是先弄懂自己的權責範圍
"可以保住你們教書第一年的薪水"--這是老師說的...
訓育 △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臺(86)參字第八六○八二一六二號
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部 長 吳 京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教育部臺(86)參字第八六○八二一六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級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各校校規。
第 三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 四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 五 條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 六 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 七 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 八 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
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 九 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 十 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
,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 十一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
、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 十二 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
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二章 大學與專科學校
第 十三 條 大學應依本辦法、大學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學生輔導與獎懲要點。
大學教師輔導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專科學校應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訂定學生輔導與獎懲要點。
專科學校教師輔導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三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第 十五 條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第 十六 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
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
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 十七 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
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
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其他適當措施。
高級中等學校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退學之處分。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與第六款之記過與留校察看不適用國民小學。
第 十八 條 依第十六條第九款與第十七條第十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
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 十九 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
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 二十 條 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
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
依本辦法之規定,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
、運作方式等規定,由各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
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第二十三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
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四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
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
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
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
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四章 救 濟
第二十六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除大學與專科
學校自行訂定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省(市)或縣(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邀集家長會代表、地方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及相關人員等
共同訂定之。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
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級學校得訂定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第 三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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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瘋狂就能夠忘記悲傷 忘記快樂怎麼辦
不相信世上真的有人們說的天堂 其實是一個世上最美的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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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 211.22.18.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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