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購買股票應限於財產總額 5% 僅國內公司發行才能免稅
引用自法源法律網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法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有關財團法人財產的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時,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應限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國稅局說明,財團法人組織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如係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除應注意相關財團法人法規定外,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僅能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如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即不符合免稅規定,應就其當年度本身的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全數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財團法人自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財產的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應注意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遭主管機關糾正,此外,尚應注意免稅規定,避免違反免稅標準,而遭稽徵機關依法課徵所得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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