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告發統戰團幹部違反國安法就上手】
今天終於有時間去遞狀了。
當事人都自承擔任統戰團幹部,接受幹部訓練和實習參訪,受託從中牽線帶更多台灣學生過去,回台後改口稱要抗中保台,實際上卻在回台後開始接觸、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
我越看張珮歆的自述,越膽顫心驚。
守護主權不是覺青嘴巴上說說而已。面對廢核出賣台灣國安,你們沒有發聲,只會裝台派幫政黨財團數鈔票。面對統戰堂而皇之滲透,你們沒有動作,只會吃假資訊戰專家餵的飼料。
理論上,自承加入統戰團並擔任幹部,等於已經觸犯國安法,檢察機關應主動偵辦。檢察機關是沒有動作,還是不敢動這個人?
無論如何,我這次是到北檢告發,最近邢泰釗還升官了。
北檢向來有政治辦案的污名,我實在不忍心看到司法被踐踏。所以請大家幫忙緊盯,如果這種公然違反國安法的犯罪,北檢到時候以證據不足直接簽結或不起訴,我們就知道真正賣台被統的買辦是哪一黨。
貼心宣導:如果要按鈴作秀的話,請記得按上面這一顆申告鈴,不要按到下面的愛心服務鈴唷!
我是直接遞狀,沒在跟你囉嗦的。
--
刑事告發狀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告 發 人:黃士修 送達地址:(略)
被 告:張珮歆 女 確認人別方式:被告為今週刊「曾任統戰團幹部被洗腦 現在她要幫助台灣『重返世衛』!」文章受訪者,懇請向今周刊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96號6樓)查詢
為被告疑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謹依法提出告發事:
壹、事實:
一、緣被告張珮歆為中華民國籍人士,明知對中華民國有忠誠之義務,不得有妨害中華民國政權之行為,且依照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3款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詎料被告竟於接受今周刊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刊物「今周刊」訪問時,自承參加大陸地區敵對勢力欲破壞中華民國國體之所謂「統戰團」,為其發展組織,「從中牽線帶更多的台灣學生過來」。而根據該報導顯示,被告返回臺灣後,亦「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直到「反送中爆發,更是讓張珮歆堅定的踏上守護台灣的路」。
二、上開報導節錄如下:「但張珮歆也坦言,其實加上 #幹部訓練和實習參訪 ,一連近五十天的日子下來,其實真的讓她學到很多,也增廣見聞不少,也因為張珮歆在幹部中表現相當優異,也讓不少台商私下邀請她吃飯,以豐富的台商組織資源吸引她,甚至還邀請他參與當地的文化創生計畫,並表明現在加入他們,未來有機會上看百萬人民幣的年薪……」;「他們其實不是希望我留在中國,而是希望我回台灣,運用在學生圈的動員力, #從中牽線帶更多的台灣學生過來 !像我在中國曾有過不少機會在那邊辦活動,我拿到的每一份企劃書,第一條最大的目的,就是以兩岸和平統一為目的,想要進入組織,拿到更多的資源,就要經過這樣很強烈的思想審查……」;「回台後張珮歆 #開始接觸、 #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 ,也更深入地去了解兩岸的歷史,後來直到反送中爆發,更是讓張珮歆堅定的踏上守護台灣的路……」(附件)。
貳、理由:
一、按「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3款定有明文。次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前段、第3、4項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張珮歆自承曾參加「統戰團」。「統戰團」即意圖損害中華民國利益之「大陸地區敵對勢力」,目標在於「發展組織」,嗣後「開始接觸、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其真實目的亦可能並非幡然悔悟,而係為「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則被告之行為,恐已違反國家安全法上開規定。
三、告發人雖係閱讀今周刊上開報導始得知此資訊,對於被告實際涉案程度並不清楚,但告發人基於身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有「保密防諜」之責任,仍予以告發,懇請 鈞長自為調查或發交其他相關機關調查,被告是否確實曾參加「大陸地區敵對勢力」?被告是否曾協助「大陸地區敵對勢力」危害中華民國利益?被告於「反送中」事件發生後是否已真心悔悟?被告悔悟前是否已經著手為「大陸地區敵對勢力」發展組織甚至既遂?被告目前倘持續參加社會運動,是否仍與「大陸地區敵對勢力」有所聯繫,而係基於「大陸地區敵對勢力」之利益?被告是否故意以接受今週刊訪問之機會撇清自己為「大陸地區敵對勢力」之成員,俾利參加臺灣社會運動不受人懷疑?
參、聲請調查證據:
懇請 鈞長向今周刊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96號6樓)查詢本篇報導受訪相關資料(含完整訪談影音)。
※部分訪談影音公開在今周刊之YouTube頻道上。
【今周刊】曾任統戰團幹部被洗腦 現在她要幫助台灣「重返世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sjqc9piNy0
肆、核被告張珮歆所為,有構成上開國家安全法處罰條文要件之嫌,告發人為中華民國國民,基於維護中華民國利益,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予以告發,懇請 鈞長明察,如被告確有背叛中華民國之行為,予以提起公訴,繩之以法,如被告於上開報導僅係「吹牛」、「自抬身價」,亦請 鈞長還其公道,並正視聽,避免該報導造成人心惶惶,以維中華民國存續之最高目標。實感法澤。
謹 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鑒
附件:今周刊「曾任統戰團幹部被洗腦 現在她要幫助台灣『重返世衛』!」文章影本乙件。
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具狀人即告發人:黃士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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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被告張珮歆為中華民國籍人士,明知對中華民國有忠誠之義務,不得有妨害中華民國政權之行為,且依照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3款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詎料被告竟於接受今周刊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刊物「今周刊」訪問時,自承參加大陸地區敵對勢力欲破壞中華民國國體之所謂「統戰團」,為其發展組織,「從中牽線帶更多的台灣學生過來」。而根據該報導顯示,被告返回臺灣後,亦「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直到「反送中爆發,更是讓張珮歆堅定的踏上守護台灣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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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3款定有明文。次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前段、第3、4項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張珮歆自承曾參加「統戰團」。「統戰團」即意圖損害中華民國利益之「大陸地區敵對勢力」,目標在於「發展組織」,嗣後「開始接觸、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其真實目的亦可能並非幡然悔悟,而係為「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則被告之行為,恐已違反國家安全法上開規定。
三、告發人雖係閱讀今周刊上開報導始得知此資訊,對於被告實際涉案程度並不清楚,但告發人基於身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有「保密防諜」之責任,仍予以告發,懇請 鈞長自為調查或發交其他相關機關調查,被告是否確實曾參加「大陸地區敵對勢力」?被告是否曾協助「大陸地區敵對勢力」危害中華民國利益?被告於「反送中」事件發生後是否已真心悔悟?被告悔悟前是否已經著手為「大陸地區敵對勢力」發展組織甚至既遂?被告目前倘持續參加社會運動,是否仍與「大陸地區敵對勢力」有所聯繫,而係基於「大陸地區敵對勢力」之利益?被告是否故意以接受今週刊訪問之機會撇清自己為「大陸地區敵對勢力」之成員,俾利參加臺灣社會運動不受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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