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於立院提出的三個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版本(尤美女版、許毓仁版、時力黨團版),其中許毓仁立委版本是參考伴侶盟版本(參許立委談及此事的相關報導 http://www.storm.mg/article/183514),對於三個版本的修法方向,伴盟都樂見其成,希望後續在立院能有積極豐富且開放的討論,最終能通過最周密完整的修法。
許毓仁立委版本略調了伴盟版婚姻平權法案,不過因其主要係參考伴盟版本,因此許立委辦公室曾邀約伴盟討論,由於伴盟版本早已於2012年公告,並曾於2013年10月通過一讀,因此伴盟認為伴盟版法案內容已是公共財,態度上當然是開放各界參採。
[結婚權及收養]
三個版本和伴侶盟版一樣,除結婚權之外,並均開放多元性別配偶共同收養。
[收養反歧視條款]
尤委員版本修改的法條數最少,但也參採了伴盟版本的收養反歧視條款(尤委員版本在該條除了禁止「法院」在收養裁定的歧視,另新增「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歧視禁止)。許毓仁立委版本沿用伴侶盟版收養反歧視條款,時力版則未另訂收養反歧視條款。
[法律用語/稱謂]
時代力量及許毓仁立委之民法修正版本,和伴盟版一樣,皆逐一修改了夫妻、父母之法律用語(稱謂),擺脫性別二元對立及異性戀中心的預設,使之性別中立以涵納多元性別主體。時力版另並增加對於家事事件法的用語修正。尤委員版則未更動既有民法法條的稱謂用語,而是用概括條文之立法技術,規定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既有相關條文。
[婚生推定]
有關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規定,尤委員版本明文排除同性配偶之適用,因此女同志在婚姻關係中受胎(用人工生殖技術)所生小孩,不受婚生推定,另一方配偶需於孩子出生後,另依收養程序辦理收養以建立親子關係。許毓仁委員版本則援引維持了伴侶盟版有關女同志配偶小孩婚生推定的適用,因此無需另行辦理收養。時力版未修改現行民法第1063條,解釋上該條仍僅適用於異性夫妻,而不及於女同志配偶。
有關目前立院三個版本及伴盟版的比較及利弊,我將在今日下午自由台灣黨邀約的演講中進行分析。
參活動訊息:
https://www.facebook.com/FreeTaiwanParty/photos/a.810141112408017.1073741829.806443419444453/1142934989128626/?type=3&theater
當然也會和大家分享婚姻平權以外另外兩個草案(伴侶制度、家屬制度)的內容、制度精神與推法遊說經驗,歡迎關心多元成家運動的大家一起來討論!
目前伴盟環島團隊正在中彰投熱烈進行中,期盼能鬆動地方政治的同志議題氛圍,注入正能量,自九月啟程的彩虹環島,我們依據活動性質廣邀地方政治人物、社團參與,並盡可能安排拜會政治人物,希望地方政治人物與支持同志人權的社團與個人打破沈默站出來,改變地方上長久以來傾向不願對同志議題及婚姻平權表態的習慣,創造有利於改變結構及立法動能的氛圍。
再次邀請全台同志與支持同志平權的朋友們,和我們一起成為改變的力量,不要輕忽自己可以做出的貢獻與影響!
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立法院對各單位的監督,委員會提案是很重要的一種管道,提案若在委員會決議通過,那就是國會對於行政機關的正式要求,適時提出回應不僅只是對國會的尊重,更是對於憲法的重視。
遺憾的是,身為司法最高機關的司法院,面對今年3月我們委員會提案要求要在1個月內、3個月內針對家事事件法相關議題的推展與解決提出書面報告,卻是不動如山。例如北部、中部、東部應該要成立的少年及家事法院規劃進程、例如全國只有6個(今年考完以後會變成18個)家事調查官,要怎麼處理全台灣每年13萬件的新收家事案件,又例如今天後來我跟秘書長與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黃廳長所說的家事服務中心補助規則問題。而這段時間內,我們雖沒有收到司法院的書面報告,卻收到許多來自第一線的朋友告訴我們運作上相當困難:地方資源不足,家事服務中心能給出的服務資源本來就有限,想要多聘請幾位社工來接受諮詢、陪同出庭,司法院所開出的補助條件限制重重不說,甚至還要事後考核、根據單據才能報銷,讓團體根本就不敢請款。
今天秘書長告訴我們,運行一年多來,請款的金額全台灣只有37萬,是因為團體不來請款,而面對我們質疑規則難用,少家廳廳長也跟我們說,那是因為會計單位認為規則上無法事後請款,所以補助規則不能改。規則難用竟可以說成是團體不來申請,這樣是要逼所有承辦家事服務中心的團體去死嗎?這樣的回應實在是令人對司法院號稱的「友善司法環境」感到絕望。
司法院說要「友善司法環境」,應該先從看到人民的需求開始。如果真的看不到,那就先從好好回應立法院的提案開始吧!
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少年及家事事件法院組織法修正三讀通過:
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等由社政機關或委託民間機關提供民眾家事事件之諮詢等服務
(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已多年於士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等成立家暴事件服務處,協助家暴事件的服務...之後可能擴大服務家事事件之服務)
...............................
詳參法源法律新聞(如後)及現代婦女基金會網站
立法院會昨(十六)日三讀修正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地方政府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事服務中心的法源依據,希望藉由家事服務中心的設立提供當事人更完善的諮詢,使家事事件得更圓滿解決。
立法院會本次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新增規範,未來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的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若是經費不足時,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至於如何補助,則由司法院決定。而新增此項規範是鑑於家事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面臨紛爭時,需要更多元化的服務及輔導,希望能促使家事紛爭一次解決目的及調整與修復當事雙方長期關係。
立法委員指出,家事事件包括家暴、離婚、子女監護權等事件,未來家事服務中心的設立,能夠確保當事人在第一時間由專業服務人員,協助雙方釐清問題本質,待問題釐清後,有助於後續的調解程序;而家事法院最主要目的不在審判,而是讓爭訟雙方能夠平心靜氣的解決紛爭。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目前法院也必須協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且依司法院秘書長98年3月2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05121號函的說明,法院得視實際需要,提編概算以應相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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