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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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姓男子騎車行經北市承德路,於洲美街路口撞上執勤的救護車後倒地,經急救不治。家屬控告擔任救護車駕駛的郭姓消防員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士檢認為郭男無過失,不起訴。
士林地檢署今天提供的新聞資料指出,台北市消防局去年2月13日接獲報案,指稱有民眾意識不詳、呼吸不詳。郭姓消防員接獲派遣擔任救護車駕駛出勤,於前往北投區洲美街一帶執行救護任務途中發生車禍。
家屬提告指出,郭姓消防員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禮讓直行車,貿然從承德路左轉進入洲美街,導致騎乘於對向車道的許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上救護車,送醫急救4天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
郭姓消防員供稱,途中有開啟警示燈、警報器、左轉燈,警報器也有變頻提醒,待對向車輛禮讓,才緩慢分段左轉,途中一直關注對向來車,車禍發生後立即救護騎士,能注意的都注意了,沒有過失。
承辦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影片,發現郭姓消防員依規定使用警鳴器、紅色閃光燈與方向燈,救護車在車禍發生前已左轉完畢,右側車輛均已停止,只見許姓騎士未減速而直接撞擊救護車。
檢察官認為,郭姓消防員並無貿然高速左轉,事實上是依現場車流狀況緩速轉彎,並開啟警示設備,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也認為郭姓消防員無肇事因素,因此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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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家分享兩則近期新聞:
1.騎士撞死人無罪 https://goo.gl/2ll0ao
2.生殘缺嬰向診所索賠敗訴 https://goo.gl/kMB3cO
過往大家可能覺得法院「很黑」、「很自由」心證,但這已經不是現在式。
現在,交通案件,現在有事故鑑定委員會,法官能送專業機構鑑定;
而醫療糾紛,依據醫療法,現在也有醫事審議委員會負責司法、檢查機關的委託鑑定。
「數字會說話」在這兩個案子裡,法官並不是恣意的獨斷獨行,而是參考了專業鑑定機構給的機率與數字,來判斷當事人是否有過失,進而做出判決。
簡單來說,法官依法審判,但是他們不是神,他們懂法律,但不見得懂各行各業,不懂的部分當然必須相信第三方機構的專業意見。
確實新聞中的受害人很可憐,可是若肇事者、醫生經過專業鑑定沒有責任,法官也不能鄉愿判決應該賠償。
吉友們若對訴訟感到非常不安,除了可以詢問委任的律師,也可以事前(或訴訟中)透過鑑定來決定是要預先和解還是訴訟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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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事故鑑定申請::
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exe…
向 #事故發生地 的鑑定委員會申請,這裡以台北市網站為例。
::醫療糾紛鑑定::
原則上要進了法院才能由法院送鑑定,當事人不能自己送。
更多醫療糾紛QA,可參考:
https://goo.gl/oeE9q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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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0日 — 就憑著不甘心的一口氣,咬牙決定申請行車車禍鑑定,上網查了無數的資料, ... 保費這點必須有法院判決為據如果僅靠事故鑑定報告產險公司很可能不認帳.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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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畫面https://youtu.be/fKiGES0S7jI
我是汽車撞到機車, 地點在南湖大橋南港上橋的地方
昨天車險理賠專員傳了初判表過來給我 肇責是各一半50%
違規內容寫「涉嫌對向行駛之右轉車輛, 進入二以上之車道,
右轉彎車未進入外側車道(依行車影像紀錄器畫面)」
有請教事故處理的員警和交大事故組的承辦人員
交大事故組承辦員看了行車紀錄器畫面願意幫我重新評估
還說可能會翻盤
今早打來說他們有再一次討論,維持原判定
說我可以申請鑑定
---
對方機車是二個無駕照的高職生
對方的騎士駕駛只有媽媽(單親,凌晨在市場賣雞肉,低收入戶)
對方的乘客只有爸爸(單親,計程車司機)
他們二個有經紀公司接拍一些廣告MV
他們昨天和車險理賠專員說要告我
車險理賠專員向他們要收據和證明文件
他們都提不出來 從頭到尾也不願說一個金額
只說叫我要有誠意 還說「只有醫療費喔?」
車險理賠專員說 我有保任意險 請對方準備所有的單據
對方一直在揮說 我現在很忙 沒空 而且還要等兒子的經紀公司出面等
他們二個現在口供一致 而且有點想敲竹槓
談話中一直說別人事故沒怎樣就賠10幾萬
某個case又賠幾百萬等
但他們就是不說他們要多少
還說叫我要有誠意 不要一直用保險
言下之意可能是除了保險 他們還要更多 但不願意自己開口
我在事故後,經常關心他們傷勢
他們父母那時一直來要約和解
無論警方或車險人員都說 醫療都還沒有要和解什麼
現在初判表出來了 可以談理賠了 就說要告我
納悶 如果他們是要更多的錢 應該是要找我談才最有利不是嗎
如果要上法院 肇責一半一半 能拿到的也只有醫療和機車維修費而已?
而且他們需要錢 還要等法院判決 不是反而遶很大一段路
ps. 當時駕駛開刀連$$都想要我借 我請他們用好一點的 我有保足 最後他們好像用健保的
車險專員說在台北市申請調解很麻煩
我不知道現在能做什麼
請問 我這時去申鑑定有能改判決內容嗎
我也想找員警做二次筆錄
因當時很晚我第一次做筆錄講得不好 和行車紀錄器不同
但事故組採納了我的筆錄 說我當時是這樣講的
感覺事故組承辦想幫我 但又被小組的判決推翻
先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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