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震出來的危樓痼疾
陳毅閔/建築業(台北市)
四一八地牛翻身,規模六點一全台有感地震。當天是我們搬遷辦公室到長安東路二段的黃道吉日,工作人員忙著搬運物品時,突然感受到劇烈搖晃,並傳來相鄰兩棟大樓磁磚碰撞、破裂、掉落的巨響,大家驚恐地放下手邊工作,跟著大樓民眾奔出戶外逃生。
隨後民眾發現兩棟大樓有傾斜狀況,震後樓間距離只剩一、二公分,相距過窄,民眾擔心結構不穩,立刻拉起封鎖線。土木技師說,經過幾次大地震後,台北市黃單列管建物有五十四棟,礙於法規,卻不適合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處罰,只能輔導補強,目前兩棟大樓判定無安全疑慮。
剛搬來第一天就如此驚嚇震撼,真是始料未及。我目前住在黃單危樓裡,未來如何安度?
曾目睹一棟十二層樓高建物,轟隆一聲瞬間坍塌全毀,變成廢墟一片,煙塵瀰漫,民眾被嚇得四處逃竄,路旁的車輛和行人也遭殃,死傷和損害嚴重。台北市是首善之區、人口密集,危樓不能漠視,當下的檢討與反省毫無作用。
台灣危樓何其多,不論都市或鄉村,都可見到危樓或違建的現象,如頂樓加蓋、陽台外推、騎樓外推…不勝枚舉。新完工的建案,房舍整齊美觀,等住戶進駐後,不到三年,就會在原本的建築物加入許多「新元素」,造成消防、公共安全及逃生極大的隱憂。發生急難時,影響逃生及消防救護效率的悲劇,人人都應該要有危機意識,政府要重新啟動危樓鑑定及補救措施。
新北市鄰房鑑定法規 在 黃敬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建築工地應比照公共工程查核機制定期工地總檢 鄰損列管申請時限應放寬
敬平屢次接獲不同建商的工地屢遭居民投訴,例如:平鎮區廣達里合作街27巷旁的建案興建工程在去年選舉前開挖地下室,造成鄰路路面裂痕及鄰損,雖然後來敬平協助申請鄰損列管26戶,但今年2月又因為施工中造成地面裂痕擴大,裂縫寬度達3公分,長度達數米,雖然這些當地居民申請列管了,但施工只要還在進行中,這些民眾仍會擔心受怕!
敬平認為,施工鄰房安全不是只有買鄰房安全鑑定或列管申請的保險,安全鑑定很重要,但工地業者的態度更重要。
再舉一例,平鎮區莊敬里東豐路133巷56弄1衖的建築工地爭議則是因法規的不合時宜,損害事實已造成,但民眾提出申請列管的時間點卻在該建物的屋頂版封版後,遭建管處以「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規定,表示居民和業者雙方僅能自行協調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今天在市議會質詢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敬平認為,民眾只想安身立命,並不是有雄厚財力的建商財團,怎麼會知道申請列管的期限是何時,建商在蓋房子的時候更不可能主動告知民眾「屋頂板要封板了,如果要提出列管請盡快提出」之類建議,中央法令並沒未明訂細節,所以各地方政府對施工鄰損爭議事件都有訂定不同的最終提起列管時間點,建管處也應以民眾的角度出發,在行政規則或自治法規上要與民眾接軌。
上述兩件鄰損案件,我至少都參與過兩、三次以上的協調會或會勘,也都要求建商要做安全鑑定、透地雷達偵測、道路土地沉陷點偵測;傾度盤設置監測垂直及水平位移狀況,但是不同的建商,卻都不約而同的選擇忽略這些民眾公安的問題,難道都要等到民意代表要求才要處理?究竟是政府對沒有誠意解決與民糾紛的建商大無法作為?還是只在施工前要求做鄰房鑑定,鑑定完後一直到屋頂封板這中間好一大段的時間就放任,縱容事態變更嚴重!
敬平要求,安全鑑定或列管申請只是類似保險的概念,行政作為除了增加鄰房安全鑑定,落實行政技術分離及專業分工外,更應結合第三方公會力量,像新北市政府就有「工地總檢」機制,結合技師公會、勞檢處。
因此,都發局建管處每年應編列施工勘驗委外費用,比照公共工程查核機制,結合市府勞動局、技師公會、水務局及處內既有的承辦人及技師,針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較有爭議的工地進行工地現場抽驗,訂出主動稽查頻率,相信對於提升桃園市民間施工品質,必有一定幫助,而「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規定,其中針對受損戶提出的時間點,都發局、建管處也應修正,期限應調整至「使用執照核發之前」都可接受受損戶的列管申請。
#敬平質詢都發局影片
https://youtu.be/jrMrvSsqI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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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鄰房鑑定法規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無關建方或鄰方,請回到立法初衷】
1/24日的臨時會期法規委員會審查僅有一案,就是工務局提出的《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第七、十二條修正草案。
Ingay在前文說過(詳見 https://goo.gl/bNbwhU ),會在擔任法規委員會的法案審查期間,對雙方(起造人與受損戶)衡平的提出應該進行的配合義務與權利主張,來協助在爭議發生時有個準據、促成減少爭議的立法目標!
所以在審議時,Ingay也提議並協助在工務局提案的第七條修正案裡,新列了合理的通知的時機與間隔規定。但是針對「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的提出,為了確保日後受損舉證的憑據能確定,Ingay主張第十二條第一項應該科以「應」而非「得」的責任。這部份因為跟其他委員們不完全相同,所以援引《臺南市議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前段規定,聲明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
以下是今天(1/25)上午在大會進行二讀時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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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議會同仁、市長及市府團隊:
對於1/24法規委員會審查市府工務局法規提案:修正《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法規提案。本席依據《臺南市議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前段,聲明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現在在此發言。
首先必須先強調:本席對審查之修正案並非全然不同意,並非是前述辦法第十條所述「對決議不同意」之情形。相反的,1/24法規委員會出席委員跟現場錄影記錄都可以看到,甚至在市府版修正條文之外,法規委員會最終審查通過的《建築爭議自治條例》第七條版本,也是在本席與委員同仁協助增定了第二、三項,也就是關於通知的時機與間隔的合理規定。
本席在此向大會報告,本席所不同意而保留大會發言權者,是《建築爭議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中,關於起造人或承造人在申報開工時,對於完成「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的義務,本席認為應在法條中科以程度更高的「應」、而並非僅是現行條文中的「得」。
根據本件《自治條例》市府工務局修正提案總說明,謂以:本法規定係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及疏減訟源」;施工前「鄰房現況調查」之作成,乃係為嗣後施工造成損鄰事件,可據以釐清責任歸屬與損壞修復費用之依據。且本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及疏減訟源,特制訂本條例」;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之法規情境亦皆科以「應」之規範義務。
顯見本條例立法初衷,應係兼顧起造方與受損鄰房之雙方權益。尤其是訴訟資源通常相對弱勢之受損鄰房市民,發生損鄰爭議時之舉證能力可能處於相對弱勢、疏於留下紀錄的受損鄰房。
既然如此,則在立法初衷與法規範情境下,關於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之完成,即應一貫的科以「應」而非「得」的法規責任,以作為日後爭議判斷之基準。
本席審酌同樣規範「鄰房現況鑑定」的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的損鄰爭議規定,也都科以「應」的標準。並且,據工務局出席代表指出:根據現況,營造方為免日後爭議,也通常都會提出鄰房現況報告書。既然如此,結合立法初衷與現實情況,本席無法理解逕予規範「應」之義務何難之有?
況且,就算認為若第十二條第一項科以「應」的標準較高,但第十二條第二項仍有「鄰房經通知而不接受鑑定」或者「經通知而拒絕會同鑑定者」「則不予列管」、「日後由爭議人自行循司法途徑解決」等規定。亦即,對於怠於配合鑑定者,仍保留相當的彈性空間,並非片面的提高營造方責任、而無理由的一面維護鄰戶。
據此,本席認為自比較法規點、自本條例立法宗旨、自確保並維護受損鄰戶市民權利、自保障營造方免於日後纏訟、自確認爭議調處判斷基準、自避免日後舉證不易、自減少訴訟爭端、自督促雙方共同積極履行法規義務、促成建築產業興順並兼顧鄰房權利和諧、從市府保障市民權益、從市議會為民發聲、從立法應著眼預防等多重理由,建議《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之提出,應修正為「應」而非「得」之責任標準。
亦即,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修正為「起造人或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完成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以利界定將來鄰房損壞之責任」為妥。
據此,本席保留發言權,在此向大會提出以上陳明,請大會公決。』
大會發言影片:https://youtu.be/BXkCY1wr_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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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前輩 蔡育輝議員 杜素吟議員 蔡淑惠議員及其他同仁發言,充分檢視此案的仍有審酌之處,最終大會議決對此修正案先行保留,請工務局回去再行研商、參考各縣市狀況,在下次會期時再提交大會審議。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法規委員會
#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