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研發「清冠1號 」獲衛福部緊急授權,最快本週有藥可用!👍
去年疫情開始都沒有人注意到「中醫藥」在防疫上可以扮演的角色,所以去年3/18、4/15、5/11我多次在委員會質詢,苦口婆心要求防疫不分中西醫,更提案要求衛福部編列經費辦理「新型冠狀病毒中醫臨床防治計畫」,讓接受中西醫共同診治的民眾不用自費負擔中藥的藥費。
去年「清冠1號」在三總、台中榮總及一些醫院雖有治療成功案例,但礙於國內法規及國內疫情趨緩,所以無法在台使用。
幾經波折衛福部中醫藥司同意只願意核發外銷許可證,讓清冠1號外銷,就這樣一個台灣研發的防疫藥品卻無法在台使用。
「清冠1號」在國外許多國家是定義爲「膳食補充品」,在防疫上有很大幫助,大放異彩。
所以今年3 /25我特別以衛環召委身分,再次安排清冠1號專報,目的是要讓大家瞭解台灣已自行研發出抗疫的相關藥品,希望衛福部能正視,專報當天多位委員都希望衛福部應該要專案來處理,也提供相關法規建議,但並未得到善意的回應。
日前3/29我再次質詢陳時中部長,依藥事法48-2條的緊急授權條款,加上食藥署早也緊急授權多樣防疫物資,請部長能同意依藥事法48-2條來研議讓清冠1號專案核准製造販售,終於獲得部長正面的回應,4/23衛福部也發文。
今天有好消息 真的很欣慰,但我仍要呼籲防疫不分中西醫。現在只有兩家藥廠在本週應該會拿到緊急授權,但有8家藥廠都已經取得專利授權, 期許衛福部應全力協助藥廠取得緊急授權,儘速生產,不要造成藥價被哄抬。
另外,去年使用中醫共同診治的病患原本是要自費的,因爲我的提案,才用計畫來處理中藥的費用。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二項規定: 「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請衛福部應立即思考相關問題,研議相關解套方式,不要再讓確診者增加負擔。
最後提醒大家注意認清楚是「清冠1號」近日網路平台傳台灣「冠清一號」,專治任何新冠病毒,是一個山寨版惡意的錯誤訊息❗
👉「抗疫中藥來了!清冠一號獲衛福部緊急授權」新聞連結:
https://ctee.com.tw/news/biotech/461601.html
新型專利定義 在 台灣物聯網實驗室 IOT Lab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各國政府積極布局下世代6G卡位戰
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May 發佈於 2020年10月26日
5G才剛開始一年,各國對6G已摩拳擦掌,尤其各國家搭美國排中的順風車,期望在下世代通信領域得以擺脫中國在5G領域主導地位。
根據3GPP國際通信組織的時間表來看,3GPP將於2023年開啟對於6G的研究,並將在2025年下半年開始對6G技術進行標準化(完成6G標準的時間點在2028年上半年),預計2028年下半年將會有6G設備產品面市。未來6G勢必採用「顛覆式」通信技術及創新型網絡架構,例如:SpaceX提出Starlink衛星網路星群計畫,從太空聯合地面基地站佈建,更能相輔相成。
從技術層面來說,6G行動網路的峰值數據速度為每秒1,000 GB或1 TB,這一數據下載速度是5G的50倍左右。另一個優勢是更高的覆蓋距離,相對於5G只能覆蓋120公尺,6G可以覆蓋最多10公里之遠,再結合低軌道衛星網路或無人機可提供更好的網路支持。
隨著全球各國展現雄心壯志於6G研究和開發計畫,首先至關重要的是,必須先制定技術及合作路線圖,作為在未來十年市場發展藍圖及居有利地位。我國政府與民間企業,也要動起來並積極開發6G關鍵技術以布局未來。
美國思科公司曾闡述了對6G技術概念及願景,認為6G技術構想將AI結合量子計算:
5G有三個應用場景:大頻寬、低時延、廣聯接。到了6G將有三個場景:實現更好的應用,達到超高頻寬,極低時延,網絡密集度和覆蓋範圍大大提高,整個有線、無線網絡結構都將發生巨大變化。
目前來看,5G在廣聯接即物聯網的應用方面還有待完善,6G有望擴展至更廣泛的層面、更高的空間,比如從低軌道太空衛星實現地空全覆蓋網絡,真正做到萬物互聯。
至於6G時代的網路安全,將有顯著改善。計算和人工智慧將以更加小巧高效的方式嵌入到所有物體中,藉由6G網路即時發現架構中的異常行為,可以快速識別處理,更加安全。
所以,6G將可能與量子計算相結合,形成量子聯網網路。如果量子計算技術得到大規模應用,將串聯人、個人裝置、機器及動物等整個物聯網,計算能力和計算密度可能呈現倍數級的增長,利用6G超快的網絡連接速度配合超快的雲端數據中心進行超高速計算。
美國ATIS成立Next G聯盟制定6G國家路線圖
美國電信行業解決方案聯盟(ATIS)剛宣布啟動“ Next G聯盟”,將在未來十年內推動北美地區行動通信技術在6G居領先地位。Next G聯盟將涵蓋研發、製造、標準化和市場化的整個生命週期。
Next G聯盟的創始成員,包括AT&T,加拿大貝爾,Ciena,愛立信,Facebook,InterDigital,JMA Wireless,微軟,諾基亞,高通技術,三星,TELUS,Telnyx,T-Mobile,UScellular和Verizon。
Next G聯盟以其首要目標命名,旨在5G演進路徑和6G發展中建立北美領先地位,這是ATIS採取行動以促進美國在6G道路上的領導地位的產物。6G最終將利用新的基礎架構,系統,網絡和設備。總體而言,該生態系統對於定義Next G願景至關重要。Next G聯盟將首先著重於三個戰略行動:
制定6G國家路線圖,以應對不斷變化的競爭格局,並將北美定位為Next G技術的研發,標準化,製造和採用的全球領導者。
使北美技術產業與一系列核心優先事項保持一致,這將引導6G及以後的領導者影響政府的政策和資金。
確定並定義早期步驟和策略,以促進Next G技術在新市場和商業領域的快速商業化,並在國內和全球範圍內促進廣泛採用。
南韓期望在2028年將6G商轉
南韓政府與研究單位決定全力發展6G網路,為未來國家競爭力找到目標。南韓科學與資通訊部於2020年8月初宣布在2025年之前,將投入2147億韓圜(約1.81億美元)進行6G研發。南韓政府更加碼,期望在2028年將6G行動網路正式商業化。
日本目標2030年6G設備全球市佔30%
日本總務省及通信部2020年4月7日舉行專家會議,發佈2025年日本「6G綜合策略」及關鍵技術戰略目標,將編制一套綜合戰略。
旨在通過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促進在2025年建立關鍵技術
旨在確保國際競爭力,目標是全球基礎設施市佔達30%
6G將在5年內(到2025)建立關鍵技術目標達30%市佔,旨在確保國際競爭力
日本企業在6G相關領域專利全球占有率提高至10%以上
也就是,通過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促進研發,並力爭在五年內建立關鍵技術。同時,確保國際競爭力,將到2030年提高6G普及率、及2030年的日本6G基礎設施建置競爭力居全球市佔30%以上。
中國大陸成立國家6G技術研發推進工作組
在2019年下旬,由科技部成立國家6G技術研發推進工作組與6G總體專家組,開始進行6G相關科技研發與政策研擬作業;並且根據中國大陸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寬頻通訊及新型網路」重點專項,展開新型網路技術、高效傳輸技術、衛星通訊技術三大6G技術研究項目,擬提供補助研究經費約人民幣3.3億元(約4,900萬美元)。
資料來源:https://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7152&fbclid=IwAR0UmoWdAm40cUnocdav6o76W_RbDdRp5n-NqySKVsE2_L84XwyeUqupYHU
新型專利定義 在 Taiwan Startup Hub 新創基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諮詢講座分享】新創必知的專利保護7
前面幾篇已告訴大家什麼是專利,並詳細介紹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保護的內容及期限,甚至舉例說明哪些狀況不符合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的定義或無法取得專利的主要原因。
今天就來比較各個專利的不同處,如果你還是不太確定要怎麼選擇專利類別,看完這篇你就會更清楚明瞭囉!
🔸新型與發明的區別
發明與新型的保護標的不同,發明的範疇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則僅保護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另外,發明專利須經過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但新型專利則不經過實體審查,而以形式審查來快速取得專利,故其本質上權利具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
🔸設計專利與發明、新型不同之處
設計專利著重於視覺效果的增進強化,藉商品的造形提升其品質感受,吸引一般消費者的注目,進而產生購買的意願,由此得知,設計之形狀、花紋或色彩,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的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的舒適性。
相反的,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則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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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新型專利定義 在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 精華區Patent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我搞不太懂兩者關係耶
有人可以解說一下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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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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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ley (堅持啊)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Sat Jun 4 14:30:37 2005
※ 引述《finalwave (小龍)》之銘言:
: 我搞不太懂兩者關係耶
: 有人可以解說一下嗎
: 感謝
從定義上的分別
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專利法第93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
或裝置之創作。」
從保護標的的分別
發明較廣 包括方法 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 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
生物材料及其利用
新型則僅及於物品
從審查流程上的差別
發明採實體審查 新型採型式是審查
從保護年限上的不同
發明20年 新型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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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152.127
※ 編輯: barley 來自: 220.132.152.127 (06/04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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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inalwave (小龍)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Sat Jun 4 15:17:20 2005
那麼是否可說這兩者沒有非誰不可呢
像有些東西
是不是申請發明或新型都可以?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引述《finalwave (小龍)》之銘言:
: : 我搞不太懂兩者關係耶
: : 有人可以解說一下嗎
: : 感謝
: 從定義上的分別
: 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 專利法第93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
: 或裝置之創作。」
: 從保護標的的分別
: 發明較廣 包括方法 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 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
: 生物材料及其利用
: 新型則僅及於物品
: 從審查流程上的差別
: 發明採實體審查 新型採型式是審查
: 從保護年限上的不同
: 發明20年 新型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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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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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twalk (muscler)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Wed Jun 15 00:00:36 2005
※ 引述《finalwave (小龍)》之銘言:
: 那麼是否可說這兩者沒有非誰不可呢
: 像有些東西
: 是不是申請發明或新型都可以?
: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從定義上的分別
: : 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 : 專利法第93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
: : 或裝置之創作。」
: : 從保護標的的分別
: : 發明較廣 包括方法 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 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
: : 生物材料及其利用
: : 新型則僅及於物品
: : 從審查流程上的差別
: : 發明採實體審查 新型採型式是審查
: : 從保護年限上的不同
: : 發明20年 新型10年
以實際操作面來說,
發明和新型仍有些許差異,
發明專利:通常以 物+方法 (方法為達成該"物"的實施方法)的方式
新型專利:僅以 物 (如系統,機制,結構...)
但新型專利目前已採形式審查,除非後序再提出技術性報告,
因此,實質上的保護效力並不大.
若非是只有單單的物品結構,機制,系統...等的創作,
為求全面保護,建議您還是申請發明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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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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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Wed Jun 15 21:14:26 2005
※ 引述《netwalk (muscler)》之銘言:
: ※ 引述《finalwave (小龍)》之銘言:
: : 那麼是否可說這兩者沒有非誰不可呢
: : 像有些東西
: : 是不是申請發明或新型都可以?
: 以實際操作面來說,
: 發明和新型仍有些許差異,
: 發明專利:通常以 物+方法 (方法為達成該"物"的實施方法)的方式
: 新型專利:僅以 物 (如系統,機制,結構...)
: 但新型專利目前已採形式審查,除非後序再提出技術性報告,
: 因此,實質上的保護效力並不大.
技術報告並不影響新型專利的效力,實際上取得新型專利後,
即獲得排他權力,但是為了避免衍生專利法105條的問題,
主張權力前最好還是先取得技術報告。
其次,技術報告的評價不論如何,皆不影響新型專利權力,
拒撤銷其權力仍必須透過舉發程序。
依目前的天字第一號的技術報告書來看,
比較像是由官方提出一份檢索報告,
提示各前案的相關性,讓公眾作為舉發時的引證參考。
: 若非是只有單單的物品結構,機制,系統...等的創作,
: 為求全面保護,建議您還是申請發明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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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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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ley (堅持啊)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Thu Jun 16 23:23:51 2005
※ 引述《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之銘言:
: ※ 引述《netwalk (muscler)》之銘言:
: : 以實際操作面來說,
: : 發明和新型仍有些許差異,
: : 發明專利:通常以 物+方法 (方法為達成該"物"的實施方法)的方式
: : 新型專利:僅以 物 (如系統,機制,結構...)
: : 但新型專利目前已採形式審查,除非後序再提出技術性報告,
: : 因此,實質上的保護效力並不大.
: 技術報告並不影響新型專利的效力,實際上取得新型專利後,
: 即獲得排他權力,但是為了避免衍生專利法105條的問題,
: 主張權力前最好還是先取得技術報告。
: 其次,技術報告的評價不論如何,皆不影響新型專利權力,
: 拒撤銷其權力仍必須透過舉發程序。
: 依目前的天字第一號的技術報告書來看,
: 比較像是由官方提出一份檢索報告,
: 提示各前案的相關性,讓公眾作為舉發時的引證參考。
這邊我想請教一下
新型在取得技術報告之後即具有排他權嗎??
如果是的話
那麼新型和發明的效力
除了保護年限和技術報告無法提出申覆和答辯之外
具有技術報告的新型和發明有何不同呢
雖然有以上缺點 但是審查時間縮短
以物品專利而言要如何取捨呢?
又這麼做有什麼意義呢? 為何不並入發明呢??
感謝
: : 若非是只有單單的物品結構,機制,系統...等的創作,
: : 為求全面保護,建議您還是申請發明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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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15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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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Fri Jun 17 01:54:10 2005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引述《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之銘言:
: : 技術報告並不影響新型專利的效力,實際上取得新型專利後,
: : 即獲得排他權力,但是為了避免衍生專利法105條的問題,
: : 主張權力前最好還是先取得技術報告。
: : 其次,技術報告的評價不論如何,皆不影響新型專利權力,
: : 拒撤銷其權力仍必須透過舉發程序。
: : 依目前的天字第一號的技術報告書來看,
: : 比較像是由官方提出一份檢索報告,
: : 提示各前案的相關性,讓公眾作為舉發時的引證參考。
: 這邊我想請教一下
: 新型在取得技術報告之後即具有排他權嗎??
新型應該是在公告領證後就取得權力,
與是否有技術報告或技術報告的評價無關,
但是為了避免濫權,主張權力前需要提示技術報告或是相關佐證,
(根據智財局說法,律師或專利代理人的鑑定報告似乎也可以)
但是在根據智財局的官方說法,沒有技術報告仍然可以主張
(當然要小心日後碰上105條的問題)
: 如果是的話
: 那麼新型和發明的效力
: 除了保護年限和技術報告無法提出申覆和答辯之外
: 具有技術報告的新型和發明有何不同呢
: 雖然有以上缺點 但是審查時間縮短
: 以物品專利而言要如何取捨呢?
: 又這麼做有什麼意義呢? 為何不並入發明呢??
: 感謝
這一部份是大哉問了,畢竟大多數國家都還保留新型專利,
且多採取登記制,引進公眾審查的概念(經由舉發程序撤銷其權力)。
由專利法條文的字面來看新型與發明對進步性的要求確實略有落差,
所以實務上的選擇或許可以由這方面來考量。
不過新型案的數量逐漸萎縮應該會成為趨勢,
日本實用新案改採登記制後,每年申請量似乎就萎縮到兩千件上下。
大陸實用新型登記制我記得已經施行超過十年了,
或許可以參考大陸的一些經驗。
By the way,大陸的專利參考書(包含原創跟翻譯書)
在台灣有沒有比較容易取得的管道?
老是要等同仁到大陸出差的時候順便扛書回來實在很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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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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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scaflone (大骨)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Fri Jun 17 22:44:57 2005
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_ _>
※ 引述《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之銘言:
: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這邊我想請教一下
: : 新型在取得技術報告之後即具有排他權嗎??
: 新型應該是在公告領證後就取得權力,
在此是取得一個沒法行使的新型專利權,
亦即僅符合形式審查過程審查之單一性、說明書記載等要件。
: 與是否有技術報告或技術報告的評價無關,
在行使專利權(排他權)時,須同時出示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係對新型專利所載創作是否符合新穎性等要件進行評價。
: 但是為了避免濫權,主張權力前需要提示技術報告或是相關佐證,
法條用語是「或」盡相當之注意。
至於如何盡相當之注意…
XDDDDDDDDD
: (根據智財局說法,律師或專利代理人的鑑定報告似乎也可以)
: 但是在根據智財局的官方說法,沒有技術報告仍然可以主張
: (當然要小心日後碰上105條的問題)
至少就算沒盡相當之注意,只要出示技術報告,在法上即推定為無過失。
當然,還得看技術報告是否在之後又有人提出申請的問題。
: : 如果是的話
: : 那麼新型和發明的效力
: : 除了保護年限和技術報告無法提出申覆和答辯之外
: : 具有技術報告的新型和發明有何不同呢
: : 雖然有以上缺點 但是審查時間縮短
: : 以物品專利而言要如何取捨呢?
在日本,對於特許與實用新案之取捨,係依產業別而有不同。
在臺灣…XDDDDDDDDDDDD
: : 又這麼做有什麼意義呢? 為何不並入發明呢??
在日本,當年即有將實用新案納入特許制度的意見。
不過聽說有資深代理人在公聽會上激動地大罵
「你們不能踐踏先人的智慧啊~」
臺灣的話…
: : 感謝
: 這一部份是大哉問了,畢竟大多數國家都還保留新型專利,
: 且多採取登記制,引進公眾審查的概念(經由舉發程序撤銷其權力)。
: 由專利法條文的字面來看新型與發明對進步性的要求確實略有落差,
真的有嗎?@_@
法條規定的落差如何落實在審查實務上呢?@_@
當然這有甲說乙說啦。
以日本的文獻為例,我不只看過一次說特許與實用新案法條上在進步性的不同規定,
只是字面上的不同。
J兄對大陸的制度頗有研究,可以談談大陸那邊的看法嗎?@_@
: 所以實務上的選擇或許可以由這方面來考量。
: 不過新型案的數量逐漸萎縮應該會成為趨勢,
: 日本實用新案改採登記制後,每年申請量似乎就萎縮到兩千件上下。
不只啦,是從每年十萬降到每年不到一萬,
而且有一大半是臺灣人貢獻的XDDDD
所以才有去年的修法。
: 大陸實用新型登記制我記得已經施行超過十年了,
: 或許可以參考大陸的一些經驗。
: By the way,大陸的專利參考書(包含原創跟翻譯書)
: 在台灣有沒有比較容易取得的管道?
大陸的專利參考書有比較好看嗎?@_@
我是有看到一些日文書還不錯,不過新版的還沒拿到手Q.Q
: 老是要等同仁到大陸出差的時候順便扛書回來實在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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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OMAU ()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Fri Jun 17 23:45:22 2005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銘言:
: 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_ _>
: ※ 引述《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之銘言:
: : 新型應該是在公告領證後就取得權力,
: 取得「暫准」專利權。
所謂暫准專利權是以前舊專利法..也就是去年七月一日之前實行的專利法時代
獲准專利後公告三個月期間....那段時間稱為暫准專利權...
因為任何人可在公告三個月的期間內提出異議...
現行專利法已將異議制度取消...
現在是公告就取得專利權....
故已經沒有暫准專利權這樣的東西了......
: 亦即僅符合形式審查過程審查之單一性、說明書記載等要件。
: : 與是否有技術報告或技術報告的評價無關,
: 在行使專利權(排他權)時,須同時出示技術報告。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係對新型專利所載創作是否符合新穎性等要件進行評價。
: : 但是為了避免濫權,主張權力前需要提示技術報告或是相關佐證,
: 法條用語是「或」盡相當之注意。
: 至於如何盡相當之注意…
: XDDDDDDDDD
: : (根據智財局說法,律師或專利代理人的鑑定報告似乎也可以)
: : 但是在根據智財局的官方說法,沒有技術報告仍然可以主張
: : (當然要小心日後碰上105條的問題)
: 至少就算沒盡相當之注意,只要出示技術報告,即為無過失。
目前法條是說"推定為無過失"
而不是視為無過失....
時間: Sat Jun 4 14:03:53 2005
我搞不太懂兩者關係耶
有人可以解說一下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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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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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ley (堅持啊)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Sat Jun 4 14:30:37 2005
※ 引述《finalwave (小龍)》之銘言:
: 我搞不太懂兩者關係耶
: 有人可以解說一下嗎
: 感謝
從定義上的分別
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專利法第93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
或裝置之創作。」
從保護標的的分別
發明較廣 包括方法 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 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
生物材料及其利用
新型則僅及於物品
從審查流程上的差別
發明採實體審查 新型採型式是審查
從保護年限上的不同
發明20年 新型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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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152.127
※ 編輯: barley 來自: 220.132.152.127 (06/04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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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inalwave (小龍)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Sat Jun 4 15:17:20 2005
那麼是否可說這兩者沒有非誰不可呢
像有些東西
是不是申請發明或新型都可以?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引述《finalwave (小龍)》之銘言:
: : 我搞不太懂兩者關係耶
: : 有人可以解說一下嗎
: : 感謝
: 從定義上的分別
: 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 專利法第93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
: 或裝置之創作。」
: 從保護標的的分別
: 發明較廣 包括方法 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 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
: 生物材料及其利用
: 新型則僅及於物品
: 從審查流程上的差別
: 發明採實體審查 新型採型式是審查
: 從保護年限上的不同
: 發明20年 新型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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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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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twalk (muscler)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Wed Jun 15 00:00:36 2005
※ 引述《finalwave (小龍)》之銘言:
: 那麼是否可說這兩者沒有非誰不可呢
: 像有些東西
: 是不是申請發明或新型都可以?
: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從定義上的分別
: : 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 : 專利法第93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
: : 或裝置之創作。」
: : 從保護標的的分別
: : 發明較廣 包括方法 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 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
: : 生物材料及其利用
: : 新型則僅及於物品
: : 從審查流程上的差別
: : 發明採實體審查 新型採型式是審查
: : 從保護年限上的不同
: : 發明20年 新型10年
以實際操作面來說,
發明和新型仍有些許差異,
發明專利:通常以 物+方法 (方法為達成該"物"的實施方法)的方式
新型專利:僅以 物 (如系統,機制,結構...)
但新型專利目前已採形式審查,除非後序再提出技術性報告,
因此,實質上的保護效力並不大.
若非是只有單單的物品結構,機制,系統...等的創作,
為求全面保護,建議您還是申請發明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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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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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Wed Jun 15 21:14:26 2005
※ 引述《netwalk (muscler)》之銘言:
: ※ 引述《finalwave (小龍)》之銘言:
: : 那麼是否可說這兩者沒有非誰不可呢
: : 像有些東西
: : 是不是申請發明或新型都可以?
: 以實際操作面來說,
: 發明和新型仍有些許差異,
: 發明專利:通常以 物+方法 (方法為達成該"物"的實施方法)的方式
: 新型專利:僅以 物 (如系統,機制,結構...)
: 但新型專利目前已採形式審查,除非後序再提出技術性報告,
: 因此,實質上的保護效力並不大.
技術報告並不影響新型專利的效力,實際上取得新型專利後,
即獲得排他權力,但是為了避免衍生專利法105條的問題,
主張權力前最好還是先取得技術報告。
其次,技術報告的評價不論如何,皆不影響新型專利權力,
拒撤銷其權力仍必須透過舉發程序。
依目前的天字第一號的技術報告書來看,
比較像是由官方提出一份檢索報告,
提示各前案的相關性,讓公眾作為舉發時的引證參考。
: 若非是只有單單的物品結構,機制,系統...等的創作,
: 為求全面保護,建議您還是申請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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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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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ley (堅持啊)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Thu Jun 16 23:23:51 2005
※ 引述《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之銘言:
: ※ 引述《netwalk (muscler)》之銘言:
: : 以實際操作面來說,
: : 發明和新型仍有些許差異,
: : 發明專利:通常以 物+方法 (方法為達成該"物"的實施方法)的方式
: : 新型專利:僅以 物 (如系統,機制,結構...)
: : 但新型專利目前已採形式審查,除非後序再提出技術性報告,
: : 因此,實質上的保護效力並不大.
: 技術報告並不影響新型專利的效力,實際上取得新型專利後,
: 即獲得排他權力,但是為了避免衍生專利法105條的問題,
: 主張權力前最好還是先取得技術報告。
: 其次,技術報告的評價不論如何,皆不影響新型專利權力,
: 拒撤銷其權力仍必須透過舉發程序。
: 依目前的天字第一號的技術報告書來看,
: 比較像是由官方提出一份檢索報告,
: 提示各前案的相關性,讓公眾作為舉發時的引證參考。
這邊我想請教一下
新型在取得技術報告之後即具有排他權嗎??
如果是的話
那麼新型和發明的效力
除了保護年限和技術報告無法提出申覆和答辯之外
具有技術報告的新型和發明有何不同呢
雖然有以上缺點 但是審查時間縮短
以物品專利而言要如何取捨呢?
又這麼做有什麼意義呢? 為何不並入發明呢??
感謝
: : 若非是只有單單的物品結構,機制,系統...等的創作,
: : 為求全面保護,建議您還是申請發明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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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15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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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Fri Jun 17 01:54:10 2005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引述《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之銘言:
: : 技術報告並不影響新型專利的效力,實際上取得新型專利後,
: : 即獲得排他權力,但是為了避免衍生專利法105條的問題,
: : 主張權力前最好還是先取得技術報告。
: : 其次,技術報告的評價不論如何,皆不影響新型專利權力,
: : 拒撤銷其權力仍必須透過舉發程序。
: : 依目前的天字第一號的技術報告書來看,
: : 比較像是由官方提出一份檢索報告,
: : 提示各前案的相關性,讓公眾作為舉發時的引證參考。
: 這邊我想請教一下
: 新型在取得技術報告之後即具有排他權嗎??
新型應該是在公告領證後就取得權力,
與是否有技術報告或技術報告的評價無關,
但是為了避免濫權,主張權力前需要提示技術報告或是相關佐證,
(根據智財局說法,律師或專利代理人的鑑定報告似乎也可以)
但是在根據智財局的官方說法,沒有技術報告仍然可以主張
(當然要小心日後碰上105條的問題)
: 如果是的話
: 那麼新型和發明的效力
: 除了保護年限和技術報告無法提出申覆和答辯之外
: 具有技術報告的新型和發明有何不同呢
: 雖然有以上缺點 但是審查時間縮短
: 以物品專利而言要如何取捨呢?
: 又這麼做有什麼意義呢? 為何不並入發明呢??
: 感謝
這一部份是大哉問了,畢竟大多數國家都還保留新型專利,
且多採取登記制,引進公眾審查的概念(經由舉發程序撤銷其權力)。
由專利法條文的字面來看新型與發明對進步性的要求確實略有落差,
所以實務上的選擇或許可以由這方面來考量。
不過新型案的數量逐漸萎縮應該會成為趨勢,
日本實用新案改採登記制後,每年申請量似乎就萎縮到兩千件上下。
大陸實用新型登記制我記得已經施行超過十年了,
或許可以參考大陸的一些經驗。
By the way,大陸的專利參考書(包含原創跟翻譯書)
在台灣有沒有比較容易取得的管道?
老是要等同仁到大陸出差的時候順便扛書回來實在很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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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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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scaflone (大骨)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Fri Jun 17 22:44:57 2005
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_ _>
※ 引述《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之銘言:
: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這邊我想請教一下
: : 新型在取得技術報告之後即具有排他權嗎??
: 新型應該是在公告領證後就取得權力,
在此是取得一個沒法行使的新型專利權,
亦即僅符合形式審查過程審查之單一性、說明書記載等要件。
: 與是否有技術報告或技術報告的評價無關,
在行使專利權(排他權)時,須同時出示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係對新型專利所載創作是否符合新穎性等要件進行評價。
: 但是為了避免濫權,主張權力前需要提示技術報告或是相關佐證,
法條用語是「或」盡相當之注意。
至於如何盡相當之注意…
XDDDDDDDDD
: (根據智財局說法,律師或專利代理人的鑑定報告似乎也可以)
: 但是在根據智財局的官方說法,沒有技術報告仍然可以主張
: (當然要小心日後碰上105條的問題)
至少就算沒盡相當之注意,只要出示技術報告,在法上即推定為無過失。
當然,還得看技術報告是否在之後又有人提出申請的問題。
: : 如果是的話
: : 那麼新型和發明的效力
: : 除了保護年限和技術報告無法提出申覆和答辯之外
: : 具有技術報告的新型和發明有何不同呢
: : 雖然有以上缺點 但是審查時間縮短
: : 以物品專利而言要如何取捨呢?
在日本,對於特許與實用新案之取捨,係依產業別而有不同。
在臺灣…XDDDDDDDDDDDD
: : 又這麼做有什麼意義呢? 為何不並入發明呢??
在日本,當年即有將實用新案納入特許制度的意見。
不過聽說有資深代理人在公聽會上激動地大罵
「你們不能踐踏先人的智慧啊~」
臺灣的話…
: : 感謝
: 這一部份是大哉問了,畢竟大多數國家都還保留新型專利,
: 且多採取登記制,引進公眾審查的概念(經由舉發程序撤銷其權力)。
: 由專利法條文的字面來看新型與發明對進步性的要求確實略有落差,
真的有嗎?@_@
法條規定的落差如何落實在審查實務上呢?@_@
當然這有甲說乙說啦。
以日本的文獻為例,我不只看過一次說特許與實用新案法條上在進步性的不同規定,
只是字面上的不同。
J兄對大陸的制度頗有研究,可以談談大陸那邊的看法嗎?@_@
: 所以實務上的選擇或許可以由這方面來考量。
: 不過新型案的數量逐漸萎縮應該會成為趨勢,
: 日本實用新案改採登記制後,每年申請量似乎就萎縮到兩千件上下。
不只啦,是從每年十萬降到每年不到一萬,
而且有一大半是臺灣人貢獻的XDDDD
所以才有去年的修法。
: 大陸實用新型登記制我記得已經施行超過十年了,
: 或許可以參考大陸的一些經驗。
: By the way,大陸的專利參考書(包含原創跟翻譯書)
: 在台灣有沒有比較容易取得的管道?
大陸的專利參考書有比較好看嗎?@_@
我是有看到一些日文書還不錯,不過新版的還沒拿到手Q.Q
: 老是要等同仁到大陸出差的時候順便扛書回來實在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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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OMAU ()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時間: Fri Jun 17 23:45:22 2005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銘言:
: 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_ _>
: ※ 引述《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之銘言:
: : 新型應該是在公告領證後就取得權力,
: 取得「暫准」專利權。
所謂暫准專利權是以前舊專利法..也就是去年七月一日之前實行的專利法時代
獲准專利後公告三個月期間....那段時間稱為暫准專利權...
因為任何人可在公告三個月的期間內提出異議...
現行專利法已將異議制度取消...
現在是公告就取得專利權....
故已經沒有暫准專利權這樣的東西了......
: 亦即僅符合形式審查過程審查之單一性、說明書記載等要件。
: : 與是否有技術報告或技術報告的評價無關,
: 在行使專利權(排他權)時,須同時出示技術報告。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係對新型專利所載創作是否符合新穎性等要件進行評價。
: : 但是為了避免濫權,主張權力前需要提示技術報告或是相關佐證,
: 法條用語是「或」盡相當之注意。
: 至於如何盡相當之注意…
: XDDDDDDDDD
: : (根據智財局說法,律師或專利代理人的鑑定報告似乎也可以)
: : 但是在根據智財局的官方說法,沒有技術報告仍然可以主張
: : (當然要小心日後碰上105條的問題)
: 至少就算沒盡相當之注意,只要出示技術報告,即為無過失。
目前法條是說"推定為無過失"
而不是視為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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