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收費條例通過該肯定?且看其中漏洞怎麼訂!]
市議會在昨日通過市府提出的「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此法案延宕已久終能通過本該為林市長記上一功,但仔細一瞧重點法條內容卻發現有重大漏洞可以讓房東可以規避自費拆除的責任。
漏洞來自「新、舊違建供出租住宿使用,且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或樓層數在二層以上,拆除費皆須由建物所有人負擔」,意即違建面積在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以下、或違建樓層數一樓的都還是需要市府編列預算拆除(納稅人負擔)。
舉例來說金山街地坪25坪的透天合法建坪大概是65~70坪,依此條例「違建超過合法面積約1.5倍以上」才要房東屋主自己出錢,市府只要一聲預算不足便無法拆除面積大小在漏洞範圍的違建。
為何條例中還要另訂收費拆除的標準?而不是一視同仁只要認定是違建就強制收費拆除?市府與議會有責任將此法條漏洞說明修正清楚,否則此法案將淪為「市府與議會聯合護航違建房東與搪塞市民」的鳥籠條例。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