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被主張「#主權在民、#國民主權」的人洗版、叨擾(・_・;
有人主張說因為我們有「國民主權」,所以台灣人民擁有台灣跟澎湖的主權。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這是不對的。
台灣人對台澎這塊土地有感情,長期使用建立了歷史連結,運用這塊土地,從而產生決定的權利,這是自我決定權(自決權)。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而領土主權,它是「國家」才能夠主張的權利,它不是一般的個人或是一群人能夠主張的權利,所以我們不能夠把所謂的「國民主權」混在一起。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p.me/pd1HGm-5k
所謂的「國民主權」,要先有國才有國民,必須先證明有「台澎主權國家」的存在,才可以主張國民主權,但沒有「建國」就不是此國民,更沒有國民主權。
Rousseau《社約論》的論述前提是已有國家,經過數年演進人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產生了不同以往的立場變化。將人服從的對象由統治階級轉變為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一分子,但也是國家的所有人,所延伸出來的國民主權、主權在民的概念。
👉🏻直播有一集有聊國民主權:https://youtu.be/dOAJeY0dcO0
但這與台澎例子不符合原因是: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二領土章節(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Q&A207: 那目前<舊金山和約>的強度有多強?也好奇有多少國家還重視並尊重這條約,的確像妳說的各國的表態無法改變臺澎地位,但還是好奇這點。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7479855833902/?d=n
💢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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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華民國政權這個中國政權是在1945.9.2時作為中國合法政府代表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來台軍事佔領並管理台澎,僅有治理權限而沒有領土主權。
👉🏻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針對佔領法國際法上有許多可查閱的公約,例如《日內瓦第四公約》、《海牙公約》。軍事佔領不能取得佔領地的領土主權。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建國前如何強化台澎的軍事防務、建國前後ROC軍武的移轉 https://wp.me/pd1HGm-np
👉🏻Nation、Country、State的差別;護照的作用 https://wp.me/pd1HGm-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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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可以主張的是什麼❓
身為原日籍及其後代的台澎住民,我們擁有的是台澎自決權,就是我們可以透過自決權決定台灣跟澎湖的未來、主權歸屬。
這並不表示說台灣跟澎湖的主權現在是在住民手上。
再說一次,領土主權是國家才能夠主張的權利。它不是個人或一群人去主張的東西,譬如說像我一個人,我來主張:「我是台灣人,我主張說台澎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然後我跑去其他國家說我要主張台灣跟澎湖的主權,不會有人要理我。
還是需要有國際法法理程序,選三條路:
1. 建國;
2. 成為另主權國家的自由邦;
3. 併入另主權國家的一部分。
(這個三條路中 沒有中華民國喔!因為他是中國政權,不是主權國家,他是可以作為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的合法政府代表。)
選建立一個主權國家,再用這個主權國家來主張行使台澎領土主權,雖然權利的根源必須是台澎住民來完成,但不能直接說台澎主權等於台灣人的。
必須經過的路沒有忽略的可能。
舉例:
如果要開統一發票,必須要成立公司才可以。
假設統一發票等於台澎主權;公司行號等於國家;成立公司行號的人等於台澎住民。
所以台澎住民行使住民自決權建立一個國家,就好像我們成立一家公司來開統一發票。
我們都知道一個人不可以開統一發票,換句話說台澎居民沒辦法擁有台澎主權。
但一個人可以開設公司來開統一發票,換句話說,台澎住民可以行使自決權建立國家,才能行使對台澎土地的主權。
相關台澎法理問題釋疑影片 👉🏻https://youtu.be/-el-fAelr2s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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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認為1996年台灣建國的、還是認為台澎在1949建國的、你們所主張的「國家正常化」的根源就是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國家,但中華民國政權不等於台澎。
👉🏻Q&A56:台灣透過1996年直選總統建國了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68919438023278/?d=n
👉🏻駁斥大錯特錯之 1949 無意識建國論 https://wp.me/pd1HGm-do
👉🏻華台不分的現象、國家正常化的問題 https://wp.me/pd1HGm-m3
( ・᷄ὢ・᷅ )要把「#中華民國台灣化」就是離建國、擺脫一中兩政權更遠……
中華民國台灣化 https://wp.me/pd1HGm-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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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Q&A140:台灣的狀況可以適用實效控制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7073606541194/
👉🏻Q&A141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7711449810743/
👉🏻Q&A142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8312746417280/
👉🏻談台灣共識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4561149459106/?d=n
🙌🏻國際規則有可能為了台灣而改變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4358666146021/?d=n
🙌🏻(應然/實然的解釋)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5216385060249/?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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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市場第一次喝到酪梨🥑咖啡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36:台澎金馬住民可以透過住民自決共同決定政治前途,沒有任何國家可以干涉,已可認定台澎金馬住民具備台澎金馬主權行使能力。
A236:
台澎人跟金馬人不一樣這個也說過了。
美簽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1595519089003/
法理建國論述不是血統論 https://wp.me/pd1HGm-45
台澎建國後金馬人呢?https://wp.me/pd1HGm-6R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住民自決權,根據寫在這: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你所謂的「已可認定台澎金馬住民具備台澎金馬主權行使能力」這只是「『內部』自決權」的範疇,例如:在中華民國政權體制內的選舉。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有提到自決權,這是涵蓋「『內部』自決權」與「『外部』自決權」。
其中「『內部』自決權」是以他國不干涉原則的具體展現,例如選舉、投票、立法、制憲都是「『內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換句話說,內部自決權就是國家內部行政組織規劃完成的選舉、選體制等等,這個不一定都會是和平的手段,也是有武裝革命的情況出現。主權國家在國際法上有一個保護,就是他國不干涉原則,因此某國若人民行使內部自決權發生內戰、革命,基本上他國是不可介入的。他國要介入某國的事務時,必須是要以外交關係,來尋求協助。但若是叛亂政權來要求他國動武,就會有侵犯他國的問題。實質上無法干涉他國內政,但還是可以間接的影響,例如經濟制裁、道德譴責。如果某國內部發生了革命,原本的政府要被殲滅了,其他國家可能也會看情況,因為換「承認」某國合法政府是可以隨時就換的喔!(我們在這個影片有說過 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而「『外部』自決權」的部分,就是提到人權、族群等等的保障,例如建國(建立國家法人格)。換句話說,外部自決權就是依國際法法理來行使,包含建國、併入他國自由邦、成為他國的一部分。所以國家法人格是無法透過「『內部』自決權」來完成,比如主張「正名制憲或修憲」做的都是無法達到建立國家法人格的方式,層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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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台澎上的狀況。
中華民國政權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管台澎,僅具有治理權,沒有佔領地台澎領土主權。
中華民國政權身為中國政權統治中國領土金馬東沙沒問題。
盟佔代管身份在台澎進行的治理也沒有問題。就「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這項工作來說,中華民國政權的憲法、法律,乃至於整個政府機關體制、軍警公人員,全都只是為了完成這項工作所使用到的「工具」。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如果你思考邏輯沒辦法跳出中華民國政權框架,總想著(按你邏輯來說)改(中華民國)門牌,這是無法產生國際法效力,無法改變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
別再執迷不悟了(・_・;
貼心❤️的把這位提問者之前問題分享上來:
Q&A229:台澎金馬,在民主政治學理上,絕對是一個主權國家,不只侷限於台澎。妳們會侷限於台澎,才是受限於五五憲草的結果。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1435231105031/?d=n
Q&A230:還是希望妳能好好讀讀盧梭的社約論,融會貫通。這樣溝通起來就不會雞同鴨講了。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2057151042839/?d=n
Q&A231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2677707647450/?d=n
Q&A232: 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台灣,都只是一個門牌而已。國際上用台灣來稱呼我們的也不少,這都沒問題。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3299834251904/?d=n
Q&A233:知不知道你們主張台澎主權未定,是在否定台澎住民行使自決權的權力嗎?不懂政治基本理論,才會題出這種犯了嚴重邏輯誤謬荒謬的主張。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3942514187636/?d=n
Q&A234:從神權到君權到民權的演進過程,都是政治理念的改變而促成的,不是因為法律。相關法律則是在這些政治演進完成後才因應而生。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4551034126784/?d=n
Q&A235:妳的理解能力似乎很有問題,政治形態的轉變,從來不是由法律帶動的。所以,要正確解讀法律,就必需理解背後的政治學理。政治學理才是最終的法理。依我的政治理,不存在國家的法理地位。講完了。補充,政府可以法人化,但政府只是國家的一部份。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5223257392895/?d=n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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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a_qHXh_U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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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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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日內瓦公約中華民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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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重點整理EP30】 台澎小堅果
時間:8/28(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
2. 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
3. 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我的想法:
這次會來聊軍事佔領也是因為社群上有多次討論過,在某次直播有說明清楚同盟國與中華民國政權的關係、《一般命令第一號》的重要性,大家可以先行回顧這篇👉🏻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再來是要特別說明國際法上對軍事佔領的規範,有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情則是違反佔領法。
由這來延伸討論八二三炮戰的真相,前幾天臉書河道上不同政黨的人都有發文講八二三,其實我在看台澎人敘述自己打八二三保衛「台灣」時我也不忍潑冷水,但又不得不說明清楚,身為法理建國論述推廣者的我也有發一篇文,我自己的外公是原日籍台澎人他有被徵召,但中國內戰只能在中國領土上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也不是中國內戰的地方,而台澎人在國際法上屬於無國籍人士,屬於被佔領地的人民,根本不可以被徵召去打中國內戰,但因為大多數台澎人不清楚這些原委,所以情感認知上就出現了誤會,感慨錯了這都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洗腦的結果,今天我們就好好的來聊國際法上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吧!
🍡🍡🍡
1️⃣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
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要談兩個部分:一個是軍事、一個是佔領。
軍事這個部分,佔領行為背後是有軍事力量存在,透過行使軍事力量取得所謂的一種強制力、執行力,以這個為靠山進行佔領的行為。
軍事佔領行為後面這個佔領的部分,它與其它使用管理行為有很大的差異,佔領行為的佔領者本身是佔領的執行單位,它本身絕對不是被佔領的東西的擁有者,如果這東西是你的,你就不會去佔領這個東西。所以我們不會說某某國在佔領自己的領土。
《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點a項,就是講中國(不包含滿州) 等等當地的日軍要向蔣介石投降。
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 General Order No. 1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General_Order_No._1
那為什麼在中國的日軍是要向蔣介石投降? 蔣介石接受日軍投降的身分,不是以中國國家元首或中國軍事將領身分,而是以盟軍代表的身分去,就是代表同盟國全體成員,所以它在中國領土上代表盟軍全體成員接受日軍投降,接下來實施軍事佔領。因為佔領者是盟軍全體成員而不是中國這個國家,中國這個國家本身的領土歸屬屬於中國而不是盟軍全體成員,所以這時蔣介石在代表盟軍來接受日軍投降後進行的動作,仍舊是屬於軍事佔領。因為蔣介石是代表盟軍來做這件事情。
那軍事佔領目的何在?軍事佔領這個發生狀況有非常多,有可能是戰爭進行過程中,某一方贏得一場戰役,有效的控制某個重要據點,它就用軍事武力把這地方控制住,這就是軍事佔領,這是戰爭進行中甚至是彼此還在互打。這時的軍事佔領主要是掌控戰略要地,控制者可以在軍事上得到優勢。
還有個狀況是,像台澎的狀況:交戰雙方其中一方投降,雙方簽署停戰協定(就是1945.9.2日本簽署的《降伏文書》)讓雙方停火後實施的軍事佔領。這種軍事佔領,是戰勝一方對戰敗一方的領土,或戰敗一方在戰爭過程中侵占的地方進行接管,這也是屬於軍事佔領,這是「投降後的佔領」。這是確保在投降後到簽署和平條約,正式結束法律上的戰爭關係之前,停戰狀態不會發生負面的改變。
當投降之後,戰勝方對戰敗方的領土或者控制的地方,進行軍事佔領是為了確保這個投降後的過程可以順利,不會有人滋事、不會再出亂子,以免戰爭無法結束。
所以投降後的軍事佔領的要求,跟戰爭過程中的軍事佔領有很大的差異。
投降後軍事佔領可以確保不會出亂子,但不代表完全不會發生亂子,所以在這過程中,我們不可能會讓「法律上的永久、確定效力」在軍事佔領時發生,例如:「領土主權移轉」就不可能會在軍事佔領過程中完成。因為若是還在駁火狀態,要是一方透過佔領取得領土主權,然後另一方又開戰奪下被佔領的領土,難道領土主權又要再次移轉嗎?這樣會沒辦法確認領土主權歸屬且很難結束戰爭。
儘管在投降後實施軍事佔領,還是有可能再次發生戰爭,所以這時也不可能因為簽署降書就認為軍事佔領移轉領土主權,因為戰爭還未真正法律上結束,所以這個投降後軍事佔領動作本身具有很清楚「暫時」屬性,是暫時性的控制措施。對這個動作上就不可能賦予永久性的法律效果,因為隨時會改變。
所以,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有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佔領行為的本身絕對不會產生移轉領土主權的效果」。
由於主權平等原則還有領土完整性原則,領土主權的歸屬在國際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領土完整性原則」是指國家之間要彼此尊重對方的領土完整。這個原則也會與「不干涉(內政)原則」產生連結。
領土的界線就是一個國家的主權行使範圍的地理界線,領海是領土的延伸、海上的領土。
領土主權會在國際法上產生非常大的意義,領土主權一但移轉後,這塊土地就會具有非常多的意義,其它國家要尊重這個國家使用管理這塊地的權利,其它國家不可以去干涉。除非這國家做了會侵犯到周圍國家的行為,不然其它國家是不可能多加干預,這就是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的意義。
所以說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產生的效力是非常強大的,因此不可能單純透過軍隊進行事實上的佔領行為來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如果佔領可以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那這樣就回到原始比拳頭大的狀態了。誰有拳頭就可以亂佔領就可以拿走領土的話,不就是直接與領土完整性衝突了嗎?
所以一旦跟領土完整性連結起來的話,佔領者就不可能因為佔領而取的領土主權。中華民國政權1945.10.25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管台澎,雖然它騙說台灣光復,但事實上並不可能發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不可能產生讓台澎領土主權回歸中國的法律效力。法律上不可能發生這種效果。
佔領行為不會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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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
進一步來談,國際社會對佔領行為還有設下什麼要求呢?
國際法上對佔領行為主要規範,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對佔領者於佔領地可以做的事情與不可以做的事情有訂出規範跟要求。
寫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中的條文是被明文法化的國際慣例!就是說今天就算你沒簽署這些公約,但你也要遵守,因為這已經變成整個國際社會遵守的規範。
國際法的特殊地方就是,一般的契約只會對簽約者具有約束力,但如果是國際法上的條約,如果條約內容是國際慣例成文法化的結果,一個國家即使沒簽署,也一樣會受到相關國際慣例的拘束,這就是國際法特殊的地方。
國際規範上威力最大,不一定是成文法後的條文,可能是沒有還沒經過成文法化的過程,但卻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這樣的國際慣例在國際法上其實是佔很大的比例。
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裡面的原則、關鍵:軍事佔領不移轉領土主權,這個意義就是這個佔領地不會因此變成你的,所以你不可以把這地方當成自己的領土來使用,這就是關鍵。
這就會衍伸很多東西佔領者要意識到:佔領地不是佔領者的,戰爭結束就可能要物歸原主,所以你不可以對佔領地做太多改變,包含佔領地上人民國籍、相關法令規定所遵循的規則。基本上佔領者要尊重原本規範,除非原本規範執行會影響佔領狀態,或者是原本國家的法令侵犯國際法上的規範時就可以修改、取消,例如德國納粹原本的法令有侵犯猶太人跟身心障礙者人權。
佔領地原本的法令如果沒有違反國際社會的規則的話,那是可以繼續執行下去。二戰時德國跟日本在被軍事佔領時都有被改變當地的法令,例如:日本這邊就是軍國主義病態化,人民喪失言論自由,所以戰時體制下對言論自由跟人身自由的管制,在軍事佔領過程中就被去除掉,甚至日本的憲法也在盟總安排下有被調整,日本憲法的修改正是由大日本帝國議會依據《大日本帝國憲法》中所定的修憲程序修改。光從《大日本帝國憲法》中的條文仍舊被遵循,就可以知道,即使修改的憲法的草案是盟總所提供,也並未改變日本憲法是在日本政府行使主權後改變的法律事實。(盟軍對日佔領的作法,是由盟總負責規劃,交由大日本帝國政府(修憲後為日本國政府)依其國家政府身分執行。日本政府仍舊是在行使主權,日本的主權沒有因為在佔領期間被盟軍代理或者取代。)
佔領者雖然要尊重佔領地的法令,但若佔領地的法令有需要調整,或者正是引發戰爭的原因,就可能被調整。
佔領者可以在佔領地徵稅,但要依照原本佔領地的稅法去徵收,且基本上只能用於維持佔領地的穩定,而不可以拿去佔領軍所屬國家使用,或用於填補佔領軍所屬國家的財務漏洞。
但很明顯的,ROC政權在台澎徵收的財產很多都運到中國本土去應付中國發生的第二次內戰,當時1945.8月PRC政權還沒建政,所以那時候屬於中國共產黨以及中國國民黨之間的「黨爭」(國共內戰),PRC政權1949.10.1建政後就是「政府代表權之爭」(一中兩政權)。在當時蔣介石是中國國民黨的,那他就把代表盟軍軍事佔領代管的台澎上的物資、工業生產設備拆一拆運去中國使用,這是不可以的,這件事情台澎建國後要好好算帳。
另外佔領地不是你的,所以佔領地的財產,你也不可以登記成國有地的財產,所以現在在ROC政權的國有財產局,裡面登記的台澎財產其實都是不屬於它的非法財產。尤其是土地的部分,ROC政權把台澎除了私有地以外的其它土地都登記成國有地 這其實是非法的。
佔領軍在佔領地如果需要使用物資時,是要付費的喔!不可以搶錢搶糧搶女人。例如:需要交通工具,可以徵用民間的車子,要嘛付錢買下車子取得所有權,要嘛付(使用費)租金,此時所有權還是對方的,使用後最後要物歸原主,絕對不是你要就直接拿走。
依ROC政權在台澎的執行任務身分來說,它做了太多它不可以做的事情,而這一切都奠基在「台灣光復謊言」之上,因為大家都相信台澎領土屬於ROC政權想代表的國家(國號「中華民國」的中國),那台灣人就不會質疑為何財產會變成國有財產。
所以轉型正義中的黨產會,把從KMT手上拿回來的不當黨產放進ROC政權國庫中,收歸國有是在幹嘛呢?這些很多當初都是台澎人的資產,先被ROC政權登記成國有財產,然後KMT透過國庫通黨庫變成自己的又轉賣別人從中獲利,如果追回來不是就應該還給最初被搶的人民手上嗎?
如果是不動產 應該都會有所有權移轉紀錄。就算找不到原始擁有人,也根本不可以登記成國有財產,而應該另外成立法人單位,來管理台澎地區公共財產。移轉所有權單位,未來台澎建國後,就可以把這個台澎公共財產移轉成建國後的台澎國家。
ROC政權就是中國政權,登記在他名下的財產就是中國財產。
所以ROC政權這樣做,如果假設、萬一哪天PRC政權接收ROC政權一切 把ROC政權給消滅掉,那就會被PRC政權拿走,因為這就是中國政府的財產,因為這兩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的主權國家法人格是同一個啊!
上面情況說明,東西所有權的財產與領土主權跟兩回事喔!大家要分清楚。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這國家擁有了領土主權可以在上行使國家主權,就可以制定相關法令,去建立所有權、不動產制度,此時就會有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上制度存在(ROC政權治理台澎時基本上是延續了日治時期所建立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
(某次直播有聊到外國的大使館買下房屋所有權的涵義,大家可以去回顧一下:什麼是「外交關係」?大使館是什麼?蓋亞那設的台灣辦事處/立陶宛設的台灣代表處的法律性質為何? https://wp.me/pd1HGm-mg)
還有,佔領者因為沒有佔領地的領土主權,所以不可以把佔領者本國人民移居到佔領地來,這樣會有佔地為王的疑慮。雖然可以允許其它國人民暫時停留,但也不可以久留,例如:二戰結束時盟軍戰俘要回到本國之前,都會在不同佔領地移動。
那如果ROC政權擬訂難民法,這當然屬於國內法層級,不可能去影響到台澎法理地位、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狀態。難民法能產生的法律效果要看它寫了什麼,例如提供政治庇護、人道援助,有的會提供國籍(但若ROC政權提供國籍,那就是中國國籍),但難民也不會因此取得在台澎永久居留的權利。
ROC政權制定難民法到底要幹嘛呢?就好比:香港,香港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國家,是ROC政權代表的「中國」這個國家的大陸地區。對ROC政權來說,香港人就是它想代表的中國的國民,也不是其他國家的難民,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裡香港特區的人民,是不必用難民法、直接用港澳特區相關法令就可以處理的。
在國際上只有15個國家承認ROC政權是它想代表的國家(國號「中華民國」的中國)的政府,這時ROC政權到底可以提供什麼保障?都自身難保了。另外一點接納難民進來的話是否就不會有問題?ROC政權目前是算親美的,如果讓阿富汗難民來的話,那可能會發生的風險是如果想對美國報仇的人以難民身分進到台灣,然後跑到AIT去搞什麼恐怖攻擊,你要怎麼承受風險?人權考量是一點,但現實上不需要這樣做,阿富汗難民去到歐洲會更近,不需要跑到台灣來,而且台澎目前並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能提供的保護有限,還不如低調一點當中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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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金門是中國領土是中國內戰的範圍,為什麼台澎人會去參與?
台澎人是以「台灣充員兵」的身分,被抓去打八二三炮戰,這本身違反國際法、佔領法。因為身為佔領者的ROC政權不可以把佔領地人民當成自己國民,讓台澎人變成中國軍人,這是很嚴重的事情。八二三炮戰就是台澎人為了不屬於自己的國家、為了沒有取得台澎領土主權的佔領者去拋頭顱灑熱血打跟自己無關的仗。
佔領者不可以要求佔領地的人民對佔領者效忠。因為一旦發生佔領地人民被迫效忠佔領者的情形,佔領者若將佔領地人民當成肉盾去對抗佔領地人民母國,那將是很不道德且不人道的。這是嚴重違反國際規範的行為,在台澎建國後一定要處理的!現實上,台澎人被強制徵召去參與823炮戰也導致台澎人在認知及國家認同上發生很大的問題。為了不是你國家而打仗受傷,拿到了張榮民證得到些許被施捨的蠅頭小利,然後就對這個佔領者感恩戴德,這根本就是錯的。
佔領者除了不可以強制徵召佔領地人民加入自己軍隊外,其實連打廣告募兵也不可以。不管是透過主動、被動的方式都不可以把台澎人變成ROC政權的軍人。唯一的例外是,如果ROC政權在台澎成立「自衛隊、警衛隊」,那就可以,因為這類單位的成立目的是為了維持佔領地的安全穩定。總之,不可以讓佔領地人民為佔領者去死。所以八二三炮戰講白的就是ROC政權非法徵用佔領地台澎人打中國內戰,從一開始就是違反國際法。
網友留言有說到:「蔣介石本來要放棄金馬,在軍事大會上決定好了,但麥克阿瑟將軍派第七艦隊司令來台灣跟蔣介石說金門守住日後才有機會反攻,所以蔣介石才要守住金馬,這過程有些事情很矛盾。這段歷史在美國國務院跟老蔣日記都有看到雙方都有目的,這歷史鮮少人知道。」
→那是麥克阿瑟的看法,不能說是美國的看法。麥克阿瑟可能純粹只是從戰略的角度提出建議,不能將麥克阿瑟的意見直接認定為是美國政府的意見。麥克阿瑟是從ROC政權內戰反攻的立場主張金馬不能放。立場是不同的。
美國「政府」的官方立場是放棄中國領土金馬不要管,你就到台澎這依照自決權來成立另個國家變成一中一台,但蔣介石自己不要啊,還堅持自己是正統中國,更抗拒兩個中國,美國立場就是切乾淨不要牽扯到台澎上,那好在蔣介石拒絕,拒絕得好~不然這樣蔣介石就變成意外的國父!而且很有可能台澎更難切割中國政權引來的問題。
事實上,蔣介石是以「投降」來逼迫美國幫忙金門的。八二三炮戰的時候,蔣介石說:如果金馬被攻下,台灣這邊的軍隊的士氣會大減(這就是在暗示「我會投降喔」),所以逼迫美國非幫忙不可。
蔣介石說這種威脅話不是第一次了,第一次是開羅宣言之前就說過了啦!二戰那時中華民國政權要打不打、要投降不投降的,後來才會有這戰時意向聲明,好安撫蔣介石參戰。
最後結尾,了解台澎法理地位的人,不要在此時申訴不要去當兵。因位ROC政權還沒有老實承認盟佔代管身分,在當下局面去面對ROC政權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解決問題的方法,最終還是要回到推廣台澎法理地位,讓更多人知道以後,形成公民力量體現在ROC政權選舉上,來掌控ROC政權,使它承認盟佔代管身分。
在還沒建國之前,我們還是要保護台澎,所以當兵若是在台澎上就可以在心態上當作是「自衛隊」,若是被派去金馬就要好好調適心情。我們是要讓大家去理解ROC政權這個台澎代管機構可以成立自衛隊來保護台澎。雖然現在它沒有成立這個,防護台澎的單位在名義仍舊是ROC政權軍隊,但它畢竟還是在保護台澎。所以千萬別誤以為我們現在討論法律上的事情是要慫恿大家兵變。
ROC政權因為有盟軍授權,具有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是管理者角色,可以制定法令,我們身為被管理者,遵守管理者制定的法令是合理,若管理者制定的法令不合理,我們去抗爭是ok的!
盟軍授權不是空白支票,超出佔領者佔領權限的部分就變成非法行為。就像經過公司董事會指定的總經理監守自盜。董事會指定他當總經理沒問題,這個人也能當總經理,但監守自盜則是犯法行為。又或者考到駕照可以合法上路啊,但不表示可以開車撞人。
所以要認清楚ROC政權是盟軍讓它可以來到台澎的,所以不管你再怎樣討厭它,也不可以否認它有合法代管權限。但承認他有合法代管權限,並不影響你對它的不當管理行為表示反對、以合理、適當的方式進行抗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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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澎法理地位有關的問答:
台澎歷史脈絡時間序圖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06951200886768/
Q&A13台灣主權未定論只是理論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46594352040147/?d=n
Q&A19光復節等於台澎主權移轉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3376373695278/?d=n
Q&A31開羅宣言了解一下啊中美英三公報不就是說台灣是中華民國的!: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95963593769889/?d=n
Q&A32 中華民國可依開羅宣言取得台澎主權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98512726848309/?d=n
Q&A33日本降伏文書可以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101312156568366/?d=n
Q&A34 中華民國政權佔領台澎可以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103847962981452/?d=n
Q&A42:中華民國可以透過中日和約取得台澎領土主權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126285760737672/?d=n
Q&A52: 中日和約寫馬關條約失效主權回歸給原本國家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66503688264853/?d=n
Q&A30台灣派代表去南京制憲所以台灣是中國的啊: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93436047355977/?d=n
Q183:皮筋兒 Journey 不管你怎麼吹,台灣主權早定論囉!開羅宣言就嗯!有承認具有法律效力就好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2657223982832/?d=n
Q&A25台灣的地理範圍有哪些?哪個是領土主權未定?: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9690472063868/?d=n
🍡1949年來台的中國人後代,為什麼要支持法理建國的論述?https://wp.me/pd1HGm-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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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SCa361t ]
作者: cccict (馬路柏油)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如果中國真的打台灣
時間: Mon Jan 7 01:54:11 2019
趕時間的人可以直接跳到最後面看
稍微研究國際法後
會發現歐美國家制定完日內瓦公約後
基本上不玩戰爭了
玩的都是戰爭過後的賠償和刑法
在日內瓦公約制定後
基本上把侵略戰爭這條路堵死了
任何國家侵略其他國家
都要遵守日內瓦公約
這公約百分之百加重侵略方責任
連戰俘都要好好保護好吃好住
也不能傷害平民
無差別式轟炸也被禁止
基本上打下去就等著去海牙法庭玩
但留了一條很大的漏洞就是內戰
這也就是中國極力阻止台灣成為國家的原因
至於美國在二戰後打過的戰爭
韓戰幾乎在日內瓦第四公約剛制定完不久就開打
是以"兩個"國家為政體的戰爭
那時國際社會還沒有建立足夠的體制
去對抗違反法規的朝鮮人民共和國
越戰是內戰
所以不適用國際法
波斯灣戰爭完全符合國際法
因為伊拉克先佔領科威特
不過這邊有一點是伊拉克從未承認科威特獨立
後續伊拉克有受到國際制裁
而911恐怖攻擊後的
伊拉克戰爭和阿富汗戰爭就稍微有點爭議
在由泛穆斯林組成的蓋達組織恐怖攻擊美國後
是國際法第一次出現新類型的攻擊行為
特別還是針對平民的攻擊
美國同盟在受害者姿態下對蓋達組織的國家進行反擊
阿富汗是藏匿蓋達組織
伊拉克是可能藏有大規模毀滅武器
在國際法上最後還是佔的住腳
因為蓋達偏偏用飛機炸了世貿大樓
整個恐怖攻擊行為攻擊了各國公民
海珊最後沒有接受國際法庭的審判
而是交由伊拉克政府審判
再後來戰爭原本多半是內戰的延伸
像是利比亞、敘利亞、南蘇丹、盧安達、烏克蘭
所以選擇支援哪一方面沒有受到規範
也就是一般所謂代理人戰爭
變成美俄在敘利亞的變相戰爭
而伊斯蘭國根本不算是一個國家
所以完全不受國際法管轄
所以看到這邊大家應該也發現
自從二戰過後
幾乎沒有任何一場侵略戰爭是成功的
剩下的都是持續中的內戰
但內戰幾乎是自傷90%
不論是反抗軍還是政府軍都一樣
可是內戰的定義隨著國家定義又會有不同解釋
唯一相關的例子是科威特
雖然加入聯合國
伊拉克卻不承認
而伊拉克後來在國際上被認為違反國際法
台灣問題是美國在二戰過後喘息下造成的
但現在反而成了美國的國際法後門
也可以看到中美兩國在法律上的攻防戰
最早
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指示各地日軍向同盟國投降,命令中規定在
中國(滿洲除外)、臺灣、越南北部的日軍向代表同盟國的蔣中正將軍投降
這是第一個bug
排除了現在回歸中國的滿洲和獨立的越南
讓台灣沒有任何可以比照的區域
再來是最尷尬的舊金山條約
「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頁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
之主權。和約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島嶼交付聯合國托管。」
此時已是1951年,國民黨政府已經遷移至台灣
這份國際合約不管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有簽
日本是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
才在美國壓力下與中華民國簽下之中日合約
而在上海公報發布後
日本則簽訂了中日聯合申明
片面廢止中日和約
後來日本政府推託台灣主權的定義責任
所以目前整個台灣問題
就是日本搞出來的
也充分符合日本人的官僚個性
我簽合約嘍
我又簽一個廢止你合約的合約嘍
我已經放棄台灣的所有權了
現在問題不是我能決定了
現在是當簽約的人是87嗎?
我先把土地賣給甲
然後在把土地買給乙
之後我放棄土地的所有權了
無法決定土地所有權
請你們自己去吵架
這就是目前台灣主體合約最大的問題
畢竟合約的廢除本身就違反合約的意義
另外
中美三公報留下了一個後門
「國際爭端應在尊重主權、不干涉別國內政等基礎上解決,反對任何國家在亞洲建立霸權或
在世界範圍內劃分利益範圍」
本來的亞洲霸權是指蘇聯,沒想到現在可以用在中共上
台灣關係法也留下一個後門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杯葛及禁運手段在內,將
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不過這是國內法
但使用台灣而非中華民國當作主詞
特別的點是
三公報最後的817公報並沒有完全實踐
同時雷根還對台灣提出了六項保證
這邊保留原文讓大家知道名詞主體
1.美國不贊成對臺軍售設定期限
(We did not agree to set a date certain for ending arms sales to Taiwan)
2.美國並不尋求為臺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作調停(We see no mediation role for the
United States between Taiwan and the PRC)
3.美國也不會施加壓力要求臺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
Nor will we attempt to exert pressure on Taiwan to enter into negotiations with
the PRC)
4.美國對臺灣主權的長期立場沒有改變(There has been no change in our longstanding
position on the issue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5.美國並無計劃修改臺灣關係法及 (We have no plans to seek revisions to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and)
6.及八一七公報的內容並不表示美國對臺軍售之前會徵詢北京意見。(the August 17 Commu
niqué, should not be read to imply that we have agreed to engage in prior consu
ltations with Beijing on arms sales to Taiwan)
然後這個是草案中的一個提議
美國不會正式承認中國對臺灣的主權。(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formally recogniz
e Chines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最終在2016年通過共同提議
表達美國國會的立場
但提議不具任何效力
順便一提
此六項保證也列入共和黨黨綱
最後是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
將台灣問題定義為內戰
「在三種情況下政府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三
種情況是 1.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 2.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 3.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同美國為國內法,在大多數條約中是最晚訂的
=========我是最後一段=========
以上法條都是至少有明文的規範或有明確先例
雖然對於細部名詞的解釋可能有所爭議
但至少還是比沒有共識的92共識有意義
可以看到最關鍵的日本合約是片面被廢除又另外簽署
而中國之前也自打臉中英聲明
所以有爭議的東西先不管
台灣要避免戰爭與極大化戰爭的成本
能先做到的就是國際法與中美兩國的國內法壓線
有以下幾種方法
1.要想辦法把武統拉到國際格局
在內戰下雖然也可能有外援
但希望外援不切實際
不過若是可以讓中國接受國際制裁
就能極大化戰爭的成本
2.增加台灣的不可或缺性
台灣越強大,不論是經濟、研究、軍事
被中國統一越可能造成中國霸權和破壞西太平洋和平
這時候美國越需要維護地位
也越符合台灣關係法
3.防禦大於攻擊
國際法向來保護受侵略國家
所以台灣的首要目標是強化一切防禦能力
只要在海峽中線內的都是防禦行為
若是習近平先打破和平
就缺少反分裂國家法的適用
建立台灣無意願攻擊中國的前提
而是攻擊任何侵略台灣的團體
4.嚴防共諜
台灣只要防守住自己,並不改變現狀的話
中國都很難有出兵理由
最可怕的是匪諜摻入台灣機關和社群與媒體
持續對台灣人散布失敗思想
真正投降就會變成內戰
而敘利亞內戰的結果之慘烈
蔡英文總統也知道所有盡力維護國格
全力維持國際法底線
5.多跟其他國家朋友友好
現代戰爭不可能說打就打
爭取任何一點時間都對台灣有利
在台灣旅遊、居住、學習、工作的外國人越多
中國要侵略台灣前的通知期就越長
台灣越能爭取到更多的準備期與國際聲援
也能讓越多人體認到是中國"侵略"台灣
而不是內戰
6.不主動挑釁五毛
連打仗理由都沒有
要怎麼開打呢
所以有憤青跟你說要武統台灣時
盡量不要說台灣打你三峽大壩和核電廠
攻擊性行為不討喜也比較難站住腳
要跟他說
快來啊,記得寫信告訴我台灣海峽的顏色
不僅在國際法上佔的住腳
也能維持反分裂法的底線
畢竟黑水溝10來6死很危險
搭船不小心沉了可不違反和平統一
不須要給習近平中國國內開戰的合理性
你越挑釁中國民眾
習近平的藉口越多
要讓中國民眾覺得
政治0分,經濟100分
飯都吃不飽了
打什麼仗才是重點
近日政府的言論也很少是以攻擊性言論發出
所以最近很興奮的大家也要維持住底線
7.多多支持共和黨
先有國家才有人權
共和黨一向是台灣堅定的盟友
能把六項保證寫進黨綱
真的非常不容易
就算它在怎麼政治不正確
對人的傷害也遠小於獨裁政府
最後也跟中國領導人重申
台灣從來不想與中國開戰
所有台灣一切的自我防衛行為
都是中國迫使台灣進行的
明明有很多更有利與台灣交流的方法
不要偏偏選擇成本最高卻沒有結果的方法
現代戰爭的侵略方沒有一個贏過
近代戰爭每一次都對國家帶來全面性衰退
若求中國人民福祉
就不應挑起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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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6797254.A.077.html
國,日本也是後來看風向,只要文件還在,至少台灣主權能維持爭議,畢竟正式文件還在,
也是當方面毀約,主權的移轉權還是握在政府手上
擊,去年9月證明柯文哲需要媒體維持能量,你不理他自然被邊緣
團一樣
慘,攻擊各國公民與商業設施造成的恐慌太大了
求的人不是我們
就會去思考
府會完全失去侵略能力
然後金馬地區就真的是內戰,因為是實際上前中國地方
權下定論,就我的看來,在總統民選、廢除國代與政黨輪替後,台灣已實現民族自決,軍隊
也國家化,跟1949年來台的國民黨政府已經不同
關係法
份是目前比較有能力反擊的文件,至少還是有簽章,中國那份也沒有明確廢除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okcool (1.171.175.62), 01/08/2019 2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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