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控設備的零件備品問題,則是經濟部以政治考量,竟採用民進黨顧問楊木火散布多年的謠言。」
108年自字第59號,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法官宣判:無罪。
其實這個案子很無聊,無罪宣判是理所當然。前兩次審理庭各開了一個多小時,對造荒腔走板到連法官都無言。
宣判庭,我還是乖乖到場,對造是乾脆不來了(當事人得不到庭聆聽宣判,判決正本另行寄發)。可能也自知結果,怕尷尬吧。
雖然12月13日,核四公投宣布成案那天,楊木火還是跑到中選會門口作秀抗議,說黃士修在公投理由書裡面誹謗他造謠。
據說那天沒有任何一位記者有興趣去(可能因為完全相同的內容,數不清開了幾次記者會),只有辛苦的警察被迫當他的聽眾。
宣判後,有一位記者來訪問我對本案看法,我簡單表示:楊木火沒讀書就算了,詹順貴是資深律師,應該要有基本法學素養,出道多年卻連自訴狀都不會寫,請詹律師充實本職學能。
【8月20日,第一次開庭,調查庭】
一開庭,法官就問原告方,「本件應為自訴,不經由檢察官,請問書狀上寫起訴,是由何人起訴?」詹順貴尷尬回應,「誤繕。」
接著法官非常有耐心地,從自訴狀第一行開始更正與釐清文意,教導詹順貴如何撰寫自訴狀。
因為原本的自訴狀,大量內容都是詹順貴在罵核電幫黃士修多可惡,罵到文句不通很難看懂。我覺得可能不是法律邏輯問題,而是中文教育問題。
調查庭過程屢屢出現,原告楊木火和委任律師詹順貴,當庭意見分歧,大家就等他們決定要採用誰的版本。
中間還夾雜幾次,詹順貴氣急敗壞罵黃士修,浪費很多時間。法官和我都充滿人本精神,就讓他罵,他罵夠了就不罵了。
我的答辯並不多,就是秀出相關事證,必要時向詹順貴解釋,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以及中選會審查公投案件的行政程序。
調查庭大約開了一個多小時,絕大多數時間是法官手把手教詹順貴,如何把自訴狀寫到讓人看懂。
最後法官無奈表示,「詹大律師,你是學法的,黃先生不是學法的。」
「或許我學養不足,承審案件也是互相學習。但我真的看不懂,原告所謂的誹謗,是要告哪一句話。可否請你們用書面補充自訴狀?」
「如果我還是看不懂,可能就得裁定駁回,這樣對你的律師事務所,也不太好看。」
這位承審法官真的非常好心,又超級有耐心。
【11月26日,第二次開庭,審理庭】
這次詹順貴律師沒來,由他事務所的吳姿徵律師出庭。
吳律師主張,楊木火先生多年研究皆有所本,並逼問我,是否知道楊木火先生寫核四工程問題時,參考過的所有相關資料?
法官表示,「本件自訴人非被他人控告誹謗,且為何要由本件被告證明自訴人之主觀心證?」
後來吳律師說,核四是否有儀控系統問題,並非本件爭點。我同意,法官也同意。然後楊木火補充意見,堅持討論核四儀控系統有問題,又浪費很多時間。
法官多次明示,「自訴狀之中,許多描述黃先生的遣詞用字,比指控被告涉及誹謗的文字還要激烈。」
「在我等等宣布辯論終結前,我還是想提醒當事人,是否堅持要提告?」
再說一次,這位承審法官真的非常好心,又超級有耐心。
楊木火當庭切割,說那是律師寫的,不是他寫的,要求撤回自訴狀,以自訴補充狀為主,堅持提告。
法官說,「自訴狀已在卷宗,無法單獨撤回。」
我心想,公文撤回本文,只留附件,你覺得能成立嗎?
對造吳律師竟然要求,「請法官寫判決書時,僅引用自訴補充狀,不引用自訴狀。」
天啊,楊木火不讀書就算了,你是律師耶!不過想想他老闆是詹順貴,有什麼樣的師父,就帶出什麼樣的徒弟。
我忍不住吐槽,「所以你是在指揮法官寫判決書嗎?」
法官露出無奈的微笑,不理會原告律師要求,最後宣布12月17日宣判。
【審理庭後】
後來,我這邊收到法院寄來的補充繕本,楊木火和詹順貴寄了一整本台電核四工程的中間檢討報告給法官。
我則是簡單補充兩張紙,一張是楊木火當年投書宣稱儀控系統有問題,另一張是台電駁斥楊木火所言不實的新聞稿。
開庭的時候,法官就已經善意提醒過,現在是楊木火告黃士修誹謗,楊木火必須要證明黃士修真的誹謗。不是黃士修告楊木火誹謗,楊木火要證明自己講話有所本。
楊木火瘋,詹順貴身為律師,竟然跟著瘋,毫無法律專業。
【12月17日,第三次開庭,宣判庭】
法警:「起立!」
法官:「108年自字第59號誹謗案件,被告黃士修,無罪。」
我:「感謝庭上。」
詹順貴律師又吞下不知道第幾次的連敗紀錄。
咦?為什麼我要說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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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控設備的零件備品問題,則是經濟部以政治考量,竟採用民進黨顧問楊木火散布多年的謠言。」
108年自字第59號,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法官宣判:無罪。
其實這個案子很無聊,無罪宣判是理所當然。前兩次審理庭各開了一個多小時,對造荒腔走板到連法官都無言。
宣判庭,我還是乖乖到場,對造是乾脆不來了(當事人得不到庭聆聽宣判,判決正本另行寄發)。可能也自知結果,怕尷尬吧。
雖然12月13日,核四公投宣布成案那天,楊木火還是跑到中選會門口作秀抗議,說黃士修在公投理由書裡面誹謗他造謠。
據說那天沒有任何一位記者有興趣去(可能因為完全相同的內容,數不清開了幾次記者會),只有辛苦的警察被迫當他的聽眾。
宣判後,有一位記者來訪問我對本案看法,我簡單表示:楊木火沒讀書就算了,詹順貴是資深律師,應該要有基本法學素養,出道多年卻連自訴狀都不會寫,請詹律師充實本職學能。
【8月20日,第一次開庭,調查庭】
一開庭,法官就問原告方,「本件應為自訴,不經由檢察官,請問書狀上寫起訴,是由何人起訴?」詹順貴尷尬回應,「誤繕。」
接著法官非常有耐心地,從自訴狀第一行開始更正與釐清文意,教導詹順貴如何撰寫自訴狀。
因為原本的自訴狀,大量內容都是詹順貴在罵核電幫黃士修多可惡,罵到文句不通很難看懂。我覺得可能不是法律邏輯問題,而是中文教育問題。
調查庭過程屢屢出現,原告楊木火和委任律師詹順貴,當庭意見分歧,大家就等他們決定要採用誰的版本。
中間還夾雜幾次,詹順貴氣急敗壞罵黃士修,浪費很多時間。法官和我都充滿人本精神,就讓他罵,他罵夠了就不罵了。
我的答辯並不多,就是秀出相關事證,必要時向詹順貴解釋,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以及中選會審查公投案件的行政程序。
調查庭大約開了一個多小時,絕大多數時間是法官手把手教詹順貴,如何把自訴狀寫到讓人看懂。
最後法官無奈表示,「詹大律師,你是學法的,黃先生不是學法的。」
「或許我學養不足,承審案件也是互相學習。但我真的看不懂,原告所謂的誹謗,是要告哪一句話。可否請你們用書面補充自訴狀?」
「如果我還是看不懂,可能就得裁定駁回,這樣對你的律師事務所,也不太好看。」
這位承審法官真的非常好心,又超級有耐心。
【11月26日,第二次開庭,審理庭】
這次詹順貴律師沒來,由他事務所的吳姿徵律師出庭。
吳律師主張,楊木火先生多年研究皆有所本,並逼問我,是否知道楊木火先生寫核四工程問題時,參考過的所有相關資料?
法官表示,「本件自訴人非被他人控告誹謗,且為何要由本件被告證明自訴人之主觀心證?」
後來吳律師說,核四是否有儀控系統問題,並非本件爭點。我同意,法官也同意。然後楊木火補充意見,堅持討論核四儀控系統有問題,又浪費很多時間。
法官多次明示,「自訴狀之中,許多描述黃先生的遣詞用字,比指控被告涉及誹謗的文字還要激烈。」
「在我等等宣布辯論終結前,我還是想提醒當事人,是否堅持要提告?」
再說一次,這位承審法官真的非常好心,又超級有耐心。
楊木火當庭切割,說那是律師寫的,不是他寫的,要求撤回自訴狀,以自訴補充狀為主,堅持提告。
法官說,「自訴狀已在卷宗,無法單獨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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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吳律師竟然要求,「請法官寫判決書時,僅引用自訴補充狀,不引用自訴狀。」
天啊,楊木火不讀書就算了,你是律師耶!不過想想他老闆是詹順貴,有什麼樣的師父,就帶出什麼樣的徒弟。
我忍不住吐槽,「所以你是在指揮法官寫判決書嗎?」
法官露出無奈的微笑,不理會原告律師要求,最後宣布12月17日宣判。
【審理庭後】
後來,我這邊收到法院寄來的補充繕本,楊木火和詹順貴寄了一整本台電核四工程的中間檢討報告給法官。
我則是簡單補充兩張紙,一張是楊木火當年投書宣稱儀控系統有問題,另一張是台電駁斥楊木火所言不實的新聞稿。
開庭的時候,法官就已經善意提醒過,現在是楊木火告黃士修誹謗,楊木火必須要證明黃士修真的誹謗。不是黃士修告楊木火誹謗,楊木火要證明自己講話有所本。
楊木火瘋,詹順貴身為律師,竟然跟著瘋,毫無法律專業。
【12月17日,第三次開庭,宣判庭】
法警:「起立!」
法官:「108年自字第59號誹謗案件,被告黃士修,無罪。」
我:「感謝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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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庭,我還是乖乖到場,對造是乾脆不來了(當事人得不到庭聆聽宣判,判決正本另行寄發)。可能也自知結果,怕尷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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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那天沒有任何一位記者有興趣去(可能因為完全相同的內容,數不清開了幾次記者會),只有辛苦的警察被迫當他的聽眾。
宣判後,有一位記者來訪問我對本案看法,我簡單表示:楊木火沒讀書就算了,詹順貴是資深律師,應該要有基本法學素養,出道多年卻連自訴狀都不會寫,請詹律師充實本職學能。
【8月20日,第一次開庭,調查庭】
一開庭,法官就問原告方,「本件應為自訴,不經由檢察官,請問書狀上寫起訴,是由何人起訴?」詹順貴尷尬回應,「誤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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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庭大約開了一個多小時,絕大多數時間是法官手把手教詹順貴,如何把自訴狀寫到讓人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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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自訴狀已在卷宗,無法單獨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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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楊木火不讀書就算了,你是律師耶!不過想想他老闆是詹順貴,有什麼樣的師父,就帶出什麼樣的徒弟。
我忍不住吐槽,「所以你是在指揮法官寫判決書嗎?」
法官露出無奈的微笑,不理會原告律師要求,最後宣布12月17日宣判。
【審理庭後】
後來,我這邊收到法院寄來的補充繕本,楊木火和詹順貴寄了一整本台電核四工程的中間檢討報告給法官。
我則是簡單補充兩張紙,一張是楊木火當年投書宣稱儀控系統有問題,另一張是台電駁斥楊木火所言不實的新聞稿。
開庭的時候,法官就已經善意提醒過,現在是楊木火告黃士修誹謗,楊木火必須要證明黃士修真的誹謗。不是黃士修告楊木火誹謗,楊木火要證明自己講話有所本。
楊木火瘋,詹順貴身為律師,竟然跟著瘋,毫無法律專業。
【12月17日,第三次開庭,宣判庭】
法警:「起立!」
法官:「108年自字第59號誹謗案件,被告黃士修,無罪。」
我:「感謝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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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大家好
想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公文如果已經發出去了
但卻發現附件內容有錯誤
可以將附件更正後蓋職章分別寄給所有正副本收受者請他們協助抽換嗎?(不再發文)
還是說一定要再發文更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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