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使人不當選?】
前幾天的新聞了
有個議員因為不滿網友製作與轉貼與他相關的影片
認為影片內容有誹謗之嫌
於是對網友提起「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告訴
到底什麼是意圖使人不當選呢
這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的規定
法條生做這樣
第104條(誹謗之處罰)
意圖使 #候選人 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沒有注意到關鍵字
#候選人
#候選人
#候選人
而如大家所知
今年年底的選舉並還沒有開始登記參選
所以根本不會有 #候選人
也就是說這位議員並不具備法條中「候選人」的要件
所以以「意圖使人不當選」這個罪名提告是不會成立的
不過如果相關影片內容的確涉及誹謗
以一般刑法的加重誹謗罪提告
還是有可能成立的喔
可能會有人會有疑慮
那這樣這位議員提告會不會構成誣告啊
就順便跟大家再複習一次誣告的要件吧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927號判例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就是要「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
才會成立 #誣告罪
單純對法令的誤解是不會構成誣告的
簡單來說就是 #法律罰壞不罰笨啦 嘿嘿
以上爹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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