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有修法要注意!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1)注意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有關「權力失效」之適用
(2)注意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4號裁定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 第 1 號裁定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剛剛錄完行政法總複習的第一節,講到第一篇的重點:
1、公務人員的救濟(釋字第785號)
2、有關學生的行政爭訟(釋字第382、684、784號)
3、教師的法律關係、學校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得否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
4、一般法律原則的命題重點: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5號裁定!
不過,上課沒有聽眾上課,自己一個人講課,還真不習慣!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 第 1 號裁定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違法經營計程車業應由地方政府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今日統一見解,認定違反公路法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由地方政府進行裁罰及勒令停業,而非由交通部公路總局逕行裁罰並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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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09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
就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民國106年1月4日修正前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業之權限。……
由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劃分之計程車客運業管制機關即受理其申請核准籌備之該管機關(即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為該直轄市政府;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為交通部),各對違反該申請義務者,行使勒令停業之裁罰權,亦符合事權合一之管制原則。……
因據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具體規範解釋上述裁罰權之歸屬,不僅係就此事務管轄權之授與,復係以「主事務所」為連繫因素決定土地管轄,屬行政罰法以「土地管轄機關」就行政罰權限分配之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