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https://bit.ly/2xoMqAZ
『本件鑑定報告內容,是由鑑定人、社工、心理師3人所組成,非由鑑定人1人作成,又鑑定時,鑑定人與渠等有先討論,雖結論部分僅係由鑑定人決定,惟此乃渠等依其專業分工所致』
『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尚證稱:「
(問:本件做精神鑑定有一段時間了,如果現在再對被告做鑑定的話,你會認定被告是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或第 19 條第 2 項?)
今天經過大家這麼仔細地詢問我之後,我反而更堅信他是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他做的行為,我反而更確定他整個那幾天都受到他的妄想內容所影響」』
好多人在討論刑法第19條,但我其實希望大家把刑法第18條一起拉下來討論。
第 18 條
(第一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第二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三項)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二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這次案子我想到之前翻海倫凱勒的傳記漫畫時,有提到他小時候曾經因為覺得父母偏心而動手要殺她妹妹(有動手,但沒成功)。
如果成功的話,在台灣會怎麼辦呢?答案是「不受刑事處罰」。(刑法第18條第1項)
但難道(我國)就放任未滿14歲的人任意殺人,拿他們一點辦法也沒有嗎?
並不是,我們有少年觀護所之類的設施,一來是對他們進行感化/教育,二來是讓外面的人免於受到危險。
對於因心智障礙而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害的情形,也是一樣。
但,未滿18歲者的違法行為,我們有一堆的兒少保護法規和制度支撐(少年事件處理法、兒少法…),
啊第19條勒?關於障礙者的資源就是那麼少,出了是就是社工、心理師、精神科醫師、廢死團體和法院的錯,大家有認真把精神障礙跟智力障礙的當「人」看待嗎?
***
單就「怕他繼續有傷害他人的行為」這個點來看,法官判了「施以監護」就可以達成目的,
執著於「雖然讓他與世隔絕,但名目卻不是『有罪』」是在哈囉?
啊施以監護「依法」最長就是五年,覺得該判更久的是要法官下違法判決囉?
那施以監護為什麼最長只能是五年?不能像英國那樣關一輩子嗎?
嗯?請問你上次立法委員投給誰?你有在管立法委員在做甚麼事嗎?
無罪會造成大家都裝病?
唉唷你怎麼不先裝病去精神病房住個兩週看看?
先看你能不能裝病裝到住院,再看你受不受得了藥物和監護啊。
至親被殺就不會這樣冷血討論了?
喔對啊,至親被殺的話我也會有情緒想要發洩,
但民主法治社會就是不能夠隨便發洩情緒喔~
那被害者家屬的傷痛怎麼辦?沒有人要負責嗎?
當然有人要負責啊,請問台鐵的人力配置,還有警政署保護第一線員警的措施、制度、設備有改善嗎?警政署急著帶風向呢。
衛服部也難辭其咎,雖然不能直接立法、預算也受到限制,但相關研究呢?
***
那是不是我覺得這個判決就沒有問題呢?
也不是喔。
例如,停藥是不是構成刑法第19條第3項的原因自由行為呢?
但這個判決書裡面其實有寫啦,歡迎大家自己去閱讀檢察官和法官的不同立場,也務必考量「服藥依順」其實並不容易。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070的網紅阿爸去哪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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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在 簡榮宗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而刑法第185-3 條公共危險罪的前提,是飮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所以,對「五歲」、「騎腳踏車」的幼童,發生交通事故而酒測,從刑法的觀點而言,其實是沒有必要的。
還是警方其實是打算酒測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來追究是否有人提供酒給兒童飲用?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罹患憂鬱症的原因,真的是因為「#不知足」嗎?】
日前,知名藝人 #吳宗憲 在節目上,在與曾用花藝治療自身憂鬱症的來賓互動時表示:
之所以會罹患憂鬱症,就是因為「不知足」,還表示生命當中要思考自己擁有的,而不是失去的。
這樣的發言,足見其對於憂鬱症和精神疾病的無知!
憂鬱症的罹患原因有很多,有許多先天上或後天上的原因,和一個人所處的環境,以及他的成長經驗都有關係。
這些複雜的因素都可能導致憂鬱症,絕對不是純粹的「心態問題」,也不是告訴患者「知足」即可!
同時,憂鬱症也是精神疾病的一類,精神疾病的發病大多和體內神經傳導和分泌有很大的關係。
換言之,這是一種「生理上的問題」,而非「觀念或態度」,因此要求精神疾病患者用「轉念」來治療疾病,根本是無稽之談。
社會上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有許許多多誤解,例如認為「懂得感恩的人不會得憂鬱症」,或者以為只要是精神疾病患者,殺人就可以免去所有刑責等等。
基於以上的誤解,人們將所有精神疾病患者貼上標籤,用異樣眼光看待他們,造成患者們更加邊緣化,與他們相關的議題也往往不被重視。
那你知道,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精神疾病患者,都可以在犯罪時免去刑責嗎?
在解釋這個原因之前,大家需要先釐清《刑法》責任能力的相關定義。首先,根據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而和精神疾病較有關係的,則是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也就是說,要在行為的當下,因為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或是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才能不罰。
實際上,精神疾病有很多的狀況,無論是較輕微的焦慮症、輕鬱症,或是較為嚴重的躁鬱症、重鬱症、思覺失調症等等,都並不是隨時都處在疾病發作的狀態下,其他的時候他們意識和辨識能力,大多是正常的。
因此,如果他們在意識清楚,且有足夠辨識能力的時候犯罪,是不能減輕刑責的。
較典型的「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的例子,是所謂的「夢遊犯」。
有些人因為睡眠障礙或精神疾病等原因,可能會有夢遊的行為,但在這過程中他們無法預見任何違法的行為,故符合刑法第19條不罰的要件。
由於實務上有一些以刑法第19條作為抗辯內容的案件,且這類案件也有不少會被媒體報導,進而導致閱聽的民眾漸漸產生一種「只要得精神疾病就不用被抓去關」、「精神疾病患者果然很有問題」等等的嚴重偏見。
再加上許多人以為精神疾病可以透過「轉念」來改善,更加地強化了社會大眾的錯誤認知。
希望大家面對精神疾病,可以用理性、科學的角度去看待,而非跟隨部分名人和公知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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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在 阿爸去哪裡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這幾年小型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了
不只是外籍勞工朋友會去買來騎乘,很多台灣人也有了新選擇
既不用電動機車的高額購車費用,也不用駕照、不用稅金
不過還是要戴好安全帽並遵守交通規則
在台灣也有很多人抱怨常遇騎這種車的人成為馬路三寶
我是覺得不論交通工具的種類,總是會有不守規矩的人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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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JY-166S 電動自行車
馬達功率:800W
爬坡度:約18%
續航力:約30~35KM(載重與坡度皆有差異)
剎車:前後鼓煞
最高時速:依照法規,電動自行車最高速限為25km/h
輪胎尺寸:3.00-10
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
電池:有量科技鋰電池 52V13Ah 通過CNS檢驗 工研院STOBA防爆專利 防水等級I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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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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