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被仲介誘簽本票,所有責難需由國人承受 ft. 獨立記者簡永達&法扶朱芳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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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菲律賓移工選美皇后發現暗藏的剝削產業鏈?
記者永達說道,當時是在做菲律賓移工選美專題,看著她們在舞臺上光鮮亮麗是選美國王皇后,但是在私下採訪時,卻發現她們會常常突然有事要離開,後來跟著她們到處去找朋友借錢,這些菲律賓移工常常在趕期限還錢。社會學背景的記者永達因此產生好奇而追查,發現背後暗藏的是一個具制度性影響的剝削產業鏈......。
❐ Jasmine 的故事:臺灣仲介好「聰明」,借 4 萬變 17 萬?
菲律賓法律規定,仲介對廠工只能收取到目的國一個月工資,作為仲介費;如果對象是看護工,仲介則不能收任何仲介費用,只能收取基本的簽證、護照規費。例如 Jasmine 在菲律賓,「一開始都很正常,按照規定收費,當我和台灣雇主面試完,簽完合約後,他們以幫忙買機票為由,扣留我的護照還有合約,在出發前兩天,要我再多付8萬披索(約新台幣4萬8千元),」Jasmine 形容這筆債務是場陷阱,讓人無從拒絕,是要四處抗議申訴,還是趕緊借錢才能去台灣工作?
記者永達與芳君律師調查後發現,「臺灣仲介好『聰明』」,能夠讓債務超速膨脹,從借4萬台幣變成17萬台幣。為了付清仲介費,Jasmine簽了一紙貸款合約,她借了8萬披索,約定月利率2%、年息24%、分成14期支付,合約要求她到台灣後,每月約需付七千台幣,總共約十萬多。真正問題浮現在於,看護工薪資不受最低工資保障僅1萬7千元台幣,每個月扣掉勞健保、仲介服務費等等僅剩不到1萬台幣。
「我想找在台灣有債務問題的移工」記者永達笑稱有段時間他以為自己在 NGO 工作,在網路釋出訊息後,也有許多有債務問題的移工朋友會來找他與芳君律師諮詢。永達也坦言,Jasmine 有段時間積極去找法扶律師申訴,被其他移工朋友笑稱「我們都還完錢了,去爭取也沒用」,背債還債儼然成為外籍移工的常態。
法律扶助基金會芳君律師也指出,貸款公司於契約約定借8萬披索等同8萬臺幣,並且約定還款月利率2%,平均年利率24%,另有10%文件處理費、手續費等等巧立名目方式,超過台灣的法定借款利率,也就是年利率不得超過20%的上限。
看護工月薪僅有1萬7千元台幣,就需繳交約10幾萬的金額給仲介公司,可知外籍移工想要來台灣工作的代價為繳交高昂的費用,將近年薪的一半。
❐ 人口販運起訴後——更縝密之計畫:誘簽本票?
2009 年時人口販運法規剛通過時,檢察官曾就菲律賓移工債務問題發起調查,記者永達訪問當時案件的檢察官,發現這些貸款公司、仲介公司幾乎都能全身而退,判決大多都是「無罪」,記者永達訪問被認為是一起人口販運案件中的主謀「全球財務顧問公司」前員工表示,在被起訴人口販運後,該公司內部雇用更多法務,並且想出一套更縝密計畫:如何結合本票制度。這是一個台灣財務公司以債權人身份拿著本票至法院,不需要經過司法程序,而能夠直接透過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就能向債務人取款,意外成為惡意向移工討債的工具。記者永達指出,以全球財務顧問公司為例,就申請過 2 萬件本票裁定案件。
❐ 重利罪、人口販運罪,剝削事實法律證明的困境
「也有些法官認為這是一種契約自由,這恐怕是沒有辦法理解他們的契約是沒有真正的契約自由的這件事情,大家聽了永達剛剛的描述,也會發現移工是處處受到侷限和欺騙,會以為真的是月利率2%,也不知道有利率的剝削」芳君律師指出,希望法官至少能消減債務利息,雖然最後有些案例有爭取到適用台灣民法年利率20%的規定,但是坦白說,這只是大海裡的幾滴水,只有少數外籍移工知道要來法扶、願意花氣力去做抵抗,確實這是曠日費時的事情,而且其中也不是每一個法官都認為適用 20% 台灣年利率。
❐ 所有責難需由國人承受
「有一天,當你越來越需要這些外籍移工,我們已經找不到這樣的勞動力幫忙我們。」記者永達也指出,為什麼我們需要關心這些外籍移工剝削事件,從整個國際市場觀察,越來越依賴使用外籍移工,往賣方市場傾斜的現象,以致東南亞輸出市場談判力道愈趨強大,日本、韓國等國家都想搶東南亞年輕勞動力,從台灣市場來看,看護工的需求也是遠大於供給。政府若允許仲介公司持續剝削外籍移工,台灣市場的吸引力與競爭力只會下降愈快,日本 2019 年新推出的特定技術執照政策,看護工薪資等同於日本的基本工資,相當於台幣4萬,通過特定語言與技術執照還可以取得永久居留證,許多國家察覺到這個現象,漸漸釋出許多對於外籍移工利多的政策,反觀,誰會想選臺灣?
芳君律師說,如果我們需要這樣的勞動力進來臺灣,臺灣需要提供一個好的工作環境和訓練。最後貴智說道,這牽涉與關係著台灣的國際形象,外籍移工在台灣接收到的「印象」會直接傳達到越南、印尼、菲律賓的各個家鄉,如果你的家人在某個國家工作受到債務剝削,我想你對這個這個國家的印象可能不會太好,甚至不會想再來工作、旅遊。而這個外籍移工剝削產業鏈所帶來的責難,將由全台灣的國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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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費用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婚姻協議書怎麼寫才有保障?」她說。
這兩年,越來越多女性找上事務所要寫婚前或婚姻協議書,有趣的是,幾乎沒有男性當事人主動找我們處理這樣的協議,我對於這樣的現象跟趨勢感到很好奇,想問大家,你們覺得是為什麼呢?
其實應該是這樣…….
即使進入了這樣高喊兩性平權時代,母性畢竟還是天生的本能,我自己也是,生了小孩,就會忍不住想要有多一點的時間陪他,或許是賀爾蒙分泌的關係吧!(說錯的話,請專業的來指正)
人的時間精力有限,花在孩子身上多一個小時,就得少花在事業上一個小時,錢雖不是萬能,但沒有錢,卻有很多事情就得犧牲,抱著孩子很幸褔,但抱著孩子,要伸手跟人家要錢,就委屈了。
朋友霏霏就是個家庭主婦,老公是個企業家,收入的確相當優渥,也跟霏霏說,她只要在家帶小孩就好,賺錢的事交給他。
一開始霏霏也覺得自己嫁對人了,每個月固定入帳的家用金額雖不算多,但只要想要什麼,老公從來也沒說不過,卡可以隨她刷,想跟姊妹淘約下午茶也無上限,衣食無缺,每個禮拜還有固定的家事清潔到家裡打掃,老公常應酬不會回家吃飯,她也不是一定要煮晚餐,看似真的是「帶小孩就好」。
「如,妳覺得,我算好命嗎?」霏霏問我。
我知道她是拿否定句當問句,否則這麼多年姊妹淘做假的嗎?於是坦誠地對她說:「這因人而異,但對我而言,不算!」
「怎麼說呢?」
「我看過太多了啊!做了多年家庭主婦,心都懶了,疲累沒有少,資歷沒有多,老公一放手,什麼都沒有。」(哇!我還押韻呢!)
也就是說,當經濟收入完全來自對方,一旦斷了金援,雖還是好手好腳,但一時片刻的斷炊也夠嚇人了。
「可是不是說離婚的時候,可以分對方一半的財產嗎?」
「是沒錯,但真的要破局之前,有不少人就先脫產,就算拿到判決也沒用,名下無財產,判決也只是一張紙。尤其是像你這種老公是企業家的最常見,他們更懂遊戲規則了。」
「那怎麼辦?可以跟他簽所謂的婚姻協議保障我自己嗎?」
「簽是可以簽,但就跟判決一樣,名下無財產,就還是紙一張,除非他現在就給你一大筆錢,保障妳未來的生活。」
「現在突然跟他要錢,不會顯得很現實嗎?」
「如果是他要你在家顧小孩,不要上班,那這本來就是個很現實的問題。如果是妳自己選擇在家帶小孩,那就是個很浪漫的問題,當然談錢就俗氣了。」
我的直白,瞬間讓霏霏的眼眶刷紅了。
我嘆了口氣,有點於心不忍,畢竟自己也走過三年全職媽媽的生涯,目前也是自己在親自帶個幾個月大的嬰孩,沒辦法,我們就是活該在放不下、捨不得、離不開啊!
「其實,不用這麼悲觀啦!我還記得我以前認識一個單親媽媽很厲害,一個月薪水不到三萬元,也養大了兩個小孩,房子還是租的。有個很大的關鍵點是,娘家願意幫忙當支援系統,一碗麵也是飽、一桌菜也是飽,日子怎麼過是看人的。」
「那我還要簽婚姻協議嗎?」
「其實如果對方尚稱君子,經濟狀況也穩定,簽個婚姻協議也無妨,不過有幾個重點要讓你了解一下。(順便也讓在看這篇文章的妳了解一下)
首先,多數太太都喜歡訂下一方如果外遇,就自願放棄小孩的監護權,事實上,小孩的監護權在離婚時,如果協議不成,仍然需要依照小孩的利益由法院做裁定,譬如幼兒從母、原照顧者原則、最小變動原則、同性別原則、支援系統……並不會直接依照婚前協議來裁定小孩的監護權歸屬。
但如果約定外遇,要給付對方多少錢的精神賠償倒是可以的,只是賠償金額的部分如果進了法院,法官會依雙方地位財力身份,及外遇所造成的痛苦程度調整,但通常會比完全沒有約定由法官直接判決來得高。
不過,會建議妳何謂外遇行為要寫得更清楚一點。
此外,婚姻協議還可以約定夫妻雙方的住所、夫妻財產制,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及約定一定的生活零用金(自由處分金)贈與給你,以後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不過如果是錢方面的事情,我會建議要公證或是簽張本票,以免以後還要透過訴訟曠日費時。
像我之前就看過一個太太請老公簽下每個月要給付多少家庭生活費用給他,還請老公簽本票作為擔保的,剛好老公是公務員,薪水跑不了,所以拿本票去聲請裁定再強制執行就好。」
霏霏抱著懷中的寶貝,看起來似懂非懂,我猜想她短時間內應該也無法成為犀利人妻,就答應先傳張本票的範本給她,也順便告訴她,為了怕本票過期,可以請對方一倂簽一張授權書,以免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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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舊五年前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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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有還討錢困難-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借款問題每個人都會遇到,親朋好友間公司間,然而借款有技巧必須注意。
1.簽借據不能不註明交付及還款日期。某年某月借了某人多少錢,給錢了必須註明。否則在現金給付情況下日後可能被否認掉而無法舉證。
2.簽立本票,本票旁可註明原因關係。日後直接提起強制執行程序可以加快討錢進度。又日後本票執行的費用也遠比裁判費低。
3.要求連帶保證人,多一層保證多一份安心
4.被倒債了請馬上提出支付命令,有本票提出本票裁定,加快執行程序。
5.若是房屋二胎借款,但並非優先順位,不如與屋主協商賣房,可以此清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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