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者: 林靜儀 醫師.立法委員 )
我知道大家很關心境外勢力透明法或者外國勢力代理人登記法草案。
先說幾個重點。
➡️ 我自己也有連署民進黨/基進黨版草案,當然希望可以好好討論,有機會通過。但是倉促立法會是災難,沒有一個立法委員可以不負責任說先立了,其他再說
➡️ 如果這個法立了就可以完全反制中國媒體和台灣傾中各種人士的行為,那你真的太天真!請問中國國民黨經過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算是中華民國人民民意?還是境外勢力代理人?
➡️ 立法不能只考慮「現在的政府和國會組成」,美國國務院專家特別提醒:「如果換反對台灣獨立的政黨執政,這個法律會不會反過來,侵害主張台灣獨立者的自由?」
➡️ 如果立刻可以獲得大家好棒棒拍拍手,為何不這麼做?負責任的立法者,不能只求暫時的掌聲,而要考慮長遠的未來!
目前包括時代力量版本、民進黨/基進黨版本,還有另外一個直接正面表列禁止行為、與罰則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是公開文書,各位可以到立法院公開資訊查詢。
條文很多,新立法,無法簡單用懶人包說明。這篇簡單談幾個部分。
🟡 時代力量版17條,叫做《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目的對象定義是:
1️⃣ #境外敵對勢力:係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主張對我國擁有主權並聲稱於必要時將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亦同。
2️⃣ #滲透干預行為:係指受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託、資助或合作,從事第四條所定之活動。主管機關是「#國安局」。
⬅️ 如果中國國民黨執政,國安局認定中共並未與台灣為「交戰或武力對峙」,這條法還要用嗎?
🟢🟤 民進黨/基進黨版本25條,叫《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
「境外」定義清楚,「本法所稱之境外,係指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地區以外之地區」。
「境外勢力」之定義指
1️⃣ 境外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
2️⃣ 境外之政黨或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
3️⃣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
認定主管機關包含法務部,認定是否境外勢力時,#法務部需會同大陸委員會內政部外交部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
⬅️ 不是一個機關說了算
➡️ 二個都是處理境外勢力/代理人,#草案名稱不同、#條次不同、#條文數量不同、#主管機關不同、#定義不同……
⁉️ 請問怎麼逕付二讀協商 ⁉️
🙄 修法技術上,法案名稱是第一個必須討論的。
民進黨/基進版本,和時力版本名稱不同,逕付二讀進黨團協商,中國國民黨一定反對,親民黨也一定反對,那就是協商破裂,所以程序就進到「從名稱就開始(逐條)表決」。
一旦進入表決,時代力量就是三票,瘋狂要求逕付二讀而不在委員會合併條目和立法內容,最後結果是被表決26次(包括法律名稱)全部失敗,自殺炸彈客嗎?還是被虐狂?還是這樣比較悲壯?
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都是立法院公開文書,大家如果關心,不要只會敲碗,可以下載來看看。
簡單拿二個草案「應命登記」有關的條文比對給大家看。
有沒有注意到民進黨/基進版右側欄位說明欄之複雜?
境外代理人/透明法有跟其他法律的各種衝突競合,如果都沒有思考過那些,什麼都交給主管機構認定了算,那以時代力量版本,#國安局根本權力大到恐怖。
不要拿勞基法來跟我講為什麼境外代理人/透明法不能逕付二讀。
1️⃣ 勞基法是舊法新修,代理人法是整部新法。一個是一百多條已經用數十年只改裡面幾條,一個是全新法條。這個全新法條不進委員會討論就直接二讀?這是什麼立法水準?
2️⃣ 第九屆立法院,勞基法2016年修一次,2017年又修一次,過程中都經過公聽會、委員會詢答、逐條討論;2017年那次在委員會整整修了一個多月,是在委員會被杯葛到無法繼續進行,才 #在委員會內 提案表決「保留條文送黨團協商」。
不要「竹竿裝菜刀」,亂講一氣。
#政治人物的責任是溝通說明
#而不該利用知識落差操弄民眾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0萬的網紅Taiwan Ba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歡迎光臨臺灣吧 #月經 #性教育 #528世界經期日 你知道嗎? 臺灣女性一輩子要花快10萬元在衛生棉上! 睡美人會昏睡,竟然是因為月經來了? 另外,月經竟然能成為打仗時的武器? 除了這些,你還聽過哪些關於生理期的困擾呢? 讓我們破除月經的各種迷思 創造一個自在的生理期環境吧❤ ----- ...
條文數量不同 在 孟買春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知道大家很關心境外勢力透明法或者外國勢力代理人登記法草案。
先說幾個重點。
➡️ 我自己也有連署民進黨/基進黨版草案,當然希望可以好好討論,有機會通過。 #但是倉促立法會是災難沒有一個立法委員可以不負責任說先立了其他再說
➡️ 如果這個法立了就可以完全反制中國媒體和台灣傾中各種人士的行為,那你真的太天真 #請問中國國民黨經過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算是中華民國人民民意還是境外勢力代理人
➡️ 立法不能只考慮「現在的政府和國會組成」,美國國務院專家特別提醒,#如果換反對台灣獨立的政黨執政,這個法律會不會 #反過來侵害主張台灣獨立者的自由
➡️ 如果立刻可以獲得大家好棒棒拍拍手,為何不這麼做? #負責任的立法者不能只求暫時的掌聲而要考慮長遠的未來
✅ 目前包括時代力量版本、民進黨/基進黨版本,還有另外一個 #直接正面表列禁止行為與罰則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是公開文書,各位可以到立法院公開資訊查詢。
條文很多,新立法,無法簡單用懶人包說明。這篇簡單談幾個部分。
時代力量版17條,叫做「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目的對象定義是「一、境外敵對勢力:係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主張對我國擁有主權並聲稱於必要時將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亦同。二、滲透干預行為:係指受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託、資助或合作,從事第四條所定之活動。」,主管機關是「#國安局」。 ⬅️ 如果中國國民黨執政,國安局認定中共並未與台灣為「交戰或武力對峙」,這條法還要用嗎?
民進黨/基進黨版本25條,叫「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境外定義清楚「本法所稱之境外,係指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地區以外之地區」,境外勢力之定義指「境外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
二、境外之政黨或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三、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認定主管機關包含法務部,認定是否境外勢力時 #法務部需會同大陸委員會內政部外交部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不是一個機關說了算
➡️ 二個都是處理境外勢力/代理人, #草案名稱不同 #條次不同 #條文數量不同 #主管機關不同 #定義不同 ⁉️ 請問怎麼逕付二讀協商
🙄 修法技術上,法案名稱是第一個必須討論的。
民進黨/基進版本和時力版本名稱不同,逕付二讀進黨團協商,中國國民黨一定反對,親民黨也一定反對,那就是協商破裂,所以程序就進到從名稱就開始表決。
一旦進入表決,時代力量就是三票,瘋狂要求逕付二讀而不在委員會合併條目和立法內容,最後結果是被表決26次(包括法律名稱)全部失敗,自殺炸彈客嗎?還是被虐狂?還是這樣比較悲壯?
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都是立法院公開文書,大家如果關心,不要只會敲碗,可以下載來看看。
簡單拿二個草案「應命登記」有關的條文比對給大家看。
有沒有注意到民進黨/基進版右側欄位說明欄之複雜。
境外代理人/透明法有跟其他法律的各種衝突競合,如果都沒有思考過那些,什麼都交給主管機構認定了算,那以時代力量版本,國安局根本權力大到恐怖。
不要拿勞基法來跟我講為什麼境外代理人/透明法不能逕付二讀。
1.勞基法是舊法新修,代理人法是整部新法。一個是一百多條已經用數十年只改裡面幾條,一個是全新法條。這個全新法條不進委員會討論就直接二讀?這是什麼立法水準?
2. 第九屆立法院,勞基法2016年修一次,2017年又修一次,過程中都經過公聽會、委員會詢答、逐條討論;2017年那次在委員會整整修了一個多月,是在委員會被杯葛到無法繼續進行,才 #在委員會內 提案表決「保留條文送黨團協商」。
不要竹竿裝菜刀,亂講一氣。
#政治人物的責任是溝通說明而不該利用知識落差操弄民眾
條文數量不同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認真、專業的立委
這篇很重要,值得細看
我知道大家很關心境外勢力透明法或者外國勢力代理人登記法草案。
先說幾個重點。
➡️ 我自己也有連署民進黨/基進黨版草案,當然希望可以好好討論,有機會通過。 #但是倉促立法會是災難沒有一個立法委員可以不負責任說先立了其他再說
➡️ 如果這個法立了就可以完全反制中國媒體和台灣傾中各種人士的行為,那你真的太天真 #請問中國國民黨經過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算是中華民國人民民意還是境外勢力代理人
➡️ 立法不能只考慮「現在的政府和國會組成」,美國國務院專家特別提醒,#如果換反對台灣獨立的政黨執政,這個法律會不會 #反過來侵害主張台灣獨立者的自由
➡️ 如果立刻可以獲得大家好棒棒拍拍手,為何不這麼做? #負責任的立法者不能只求暫時的掌聲而要考慮長遠的未來
✅ 目前包括時代力量版本、民進黨/基進黨版本,還有另外一個 #直接正面表列禁止行為與罰則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是公開文書,各位可以到立法院公開資訊查詢。
條文很多,新立法,無法簡單用懶人包說明。這篇簡單談幾個部分。
時代力量版17條,叫做「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目的對象定義是「一、境外敵對勢力:係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主張對我國擁有主權並聲稱於必要時將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亦同。二、滲透干預行為:係指受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託、資助或合作,從事第四條所定之活動。」,主管機關是「#國安局」。 ⬅️ 如果中國國民黨執政,國安局認定中共並未與台灣為「交戰或武力對峙」,這條法還要用嗎?
民進黨/基進黨版本25條,叫「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境外定義清楚「本法所稱之境外,係指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地區以外之地區」,境外勢力之定義指「境外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
二、境外之政黨或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三、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認定主管機關包含法務部,認定是否境外勢力時 #法務部需會同大陸委員會內政部外交部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不是一個機關說了算
➡️ 二個都是處理境外勢力/代理人, #草案名稱不同 #條次不同 #條文數量不同 #主管機關不同 #定義不同 ⁉️ 請問怎麼逕付二讀協商
🙄 修法技術上,法案名稱是第一個必須討論的。
民進黨/基進版本和時力版本名稱不同,逕付二讀進黨團協商,中國國民黨一定反對,親民黨也一定反對,那就是協商破裂,所以程序就進到從名稱就開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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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基法是舊法新修,代理人法是整部新法。一個是一百多條已經用數十年只改裡面幾條,一個是全新法條。這個全新法條不進委員會討論就直接二讀?這是什麼立法水準?
2. 第九屆立法院,勞基法2016年修一次,2017年又修一次,過程中都經過公聽會、委員會詢答、逐條討論;2017年那次在委員會整整修了一個多月,是在委員會被杯葛到無法繼續進行,才 #在委員會內 提案表決「保留條文送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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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跟我們分享你的月經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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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的同時,也別忘記追蹤小紅帽
https://www.facebook.com/littleredhoodtw
一起為臺灣的月經教育與權益盡一份心力!
⛏ 秘密來源(供探勘挖掘)⛏
◤秘密一
1. 卵子的數量:Sherman Silber (2015) Unifying theory of adult resting follicle recruitment and fetal oocyte arrest. Health Affairs.Reproductive BioMedicine Online
◤秘密二
1. 月經不能拜拜的習俗:李金莲、朱和双,汉文化视野中的月经禁忌与民间信仰。《中国俗文化研究》;(2005/12)
2. 月經不能拜拜的習俗:周春燕,走出禁忌--近代中國女性的經期衛生 (1895-1949)。《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
3. 尼泊爾的月經禁忌:The Guardian,’When I have my period I'm not allowed to … ': girls in Nepal share their photo diaries – in pictures
◤秘密三
1. 陰門陣介紹:蔣竹山,女體與戰爭──以明清厭砲之術「陰門陣」再探。《新史學》;十卷三期(1999/9)
2. 陰門陣介紹:李建民,「陰門陣」新論 - 明清身體的文化小史。《東華人文學報》; 第二十一期(2012 /7) , P45 - 76
◤秘密四
1. 蔣渭水談月經:臺灣民報第二卷第十三號,大正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秘密五
1. 英國月經貧窮數據:PLAN INTERNATIONAL UK'S RESEARCH ON PERIOD POVERTY AND STIGMA, Wednesday 20th December 2017
2. 生理用品的收稅和奢侈品差不多:Half of the European countries levy the same VAT on sanitary towels and tampons as on tobacco, beer and wine. CIVIO (2018/11/7)
3. 生理用品的稅率:VAT rates applied i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european commission (2020)
4. 生理用品納入法律條文:社會救助法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2020)
5. 社福團體對於生理用品的需求: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2017 年社會影響力,社會投資報酬率報告書
◤秘密六
1. 生理假統計數據: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108年)
2. 生理假的落實:張珏、 陳芬苓、 張菊惠、 徐儆暉。〈職場經期健康與生理假實施初探〉,《臺灣公共衛生雜誌》,30卷5期 (2011 / 10 / 15) , P436 - 450
◤秘密八
1. 睡美人童話故事的翻轉:Knight, Chris. 1991. Blood Relations: Menstruation and the Origins of Culture.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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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數量不同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中央政府推對未滿二歲兒童準公共化服務,但給付金額不一,托育比率最高的自行照顧每月只補助2,500元,而保母簽約後也有許多問題。此外,第一級低收入戶定義中「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無法量化,常產生爭議。
社會局長黃淵源答詢表示,中央自去年推動托育新制,經過一年後確實存在托育補助金額不一等爭議,他會將相關意見回報中央。第一級低收入戶所稱「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也常有人反映,現行作法是由社工員依實際狀況評定,未來將考慮研究修改條文。
陳麗娜表示,搶救少子化、友善育兒家庭,政府推出托育補助政策,但給付金額不一。若把0到2歲幼兒送托公共托嬰中心者,一般家庭每月補助最高3000元、低收入家庭5000元、低收入弱勢7000元。若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保母)、私立托嬰中心,則補助6000元至1萬元。
陳麗娜指出,目前托幼的主力是家中親人,也就是阿公阿麽帶的最多,佔所有托育的八成,但他們每月只有補助2500元、低收入戶也只有5000元,形成自己帶卻領最少的現象。
陳麗娜表示,托育很重要,高市公托十分有限,目前只17家公共托嬰中心,107年起設置苓雅、大樹、梓官及鳥松區四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未來將陸續在鹽埕、大社等再設9處。數量不足、建置困難,因此除了私托以外,也積極建置準公共化托育機制,已可提供6336名未滿二歲兒童準公共化服務。
陳麗娜指出,政府給公托、私托、在家托三種不同的補助金額或有其考量,但也引起補助不公等爭議。尤其補助應以幼兒為考量主體,不應因送托機構而有不同,這樣也對在家托的家庭幫助不大,希望政府修正作法,
高雄市將低收入戶分為三類,民國91年制定的「高雄市低收入戶調查自治條例」對第一類低收入戶的定義是「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恆產、無收益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但是什麼叫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這沒有很明確的量化指標,所以在執行的時候難免引來爭議。
陳麗娜認為沒必要加「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當作審查條件,這是徒增困擾而已,希望社會局能儘快提出修法修正,讓需要的人能最簡便獲得救助。
條文數量不同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立法委員吳玉琴委員 105.09.22
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全文,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施行四年下來,許多條文與實際政務之間屢見扞格。這次本席所提住宅法修法重點有以下三個。
第一、 居住安全的保障:
今年(105)年2月6日的美濃大震災,震出國人對於「居住安全」之疑慮。目前由於沒有法律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居住品質維護業務因缺乏配套的政策工具,導致危屋強制健檢和整建維護在實務上礙難執行。修法之後可以強化政府介入住宅清查及改善,以期民眾生命財產不再飽受威脅。
第二、讓民眾住得起、租得到:
明確規定租金補貼之預算占總體住宅補貼預算之比例,避免政府向購屋利息補貼傾斜。
補貼額度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合理的金額計算方式,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補貼。依據不同國民的負擔能力及生存需求,以多元方式提供分級的差額補貼,以使住宅補貼得到合理分配。
第三、補強社會住宅興辦機制:
本次修法參照世界各國推動社會住宅之經驗,以「只租不售」、「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及「可負擔租金」為核心原則。
現行條文除「只租不售」原則有明確條文規定,在「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方面僅設百分之十保障比例,難符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申請入住之原則。至於「可負擔租金」方面則未加以規範,致該項原則在實務上很難被落實。社會住宅的興辦也缺乏各項誘因,導致民間興辦付之闕如。
這次修法,在增加社會住宅興辦的措施上面。有以下幾個重點:包括:
(1)強調政府及民間得以多元且合乎公共利益原則之方式興辦社會住宅,除新建外,增訂包租代管、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回饋等途徑取得社會住宅。
(2)為使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具備財務可行性,政府各機關(機構)之土地得無償撥用、作價投資或長期廉租,以減輕直接興辦社會住宅之困難。
(3)為使社會住宅事業得運用民間大量空餘屋資源,本席立法提供房屋稅、地價稅及租金所得稅等租稅優惠,引導民間房屋所有權人將空屋委託政府或專業機構出租作社會住宅用途,以補充社會住宅數量不足的問題。
(4)為避免造成實務執行困難,並考量可能之弊端,修正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結算之相關規定。
在解決弱勢保障措施上,包括:
(1) 修正條文新增法人可為社會住宅之承租者,以提供特殊需求及身分者住宅單元相關之福利服務。
(2) 明訂承租租金的計算應比照租金補貼額度計算方式,即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的租金補貼。
感謝趙天麟召委排審住宅法的修正案,也感謝內政部同仁一個會期內就完成院版的修正案,希望內政委員會同仁能秉持解決民眾居住問題,提升居住安全及品質的精神,盡速完成住宅法修正草案的審查,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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