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為例,討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理論與司法審查間之關聯,歸納目前實務學說普遍承認具有判斷餘地的案件類型,並嘗試建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思考路徑。而後進一步針對本案情形,法院判決認為健保署對於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核定具有判斷餘地,指出其有判斷餘地之見解雖值贊同,卻未就個案審查衡量行政機關有無資訊不完備等瑕疵,實屬灼見。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專家審查、健保保險給付
✏摘要:
本案之爭點在於: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此一問題涉及何謂「合理、適當之醫療服務」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本案判決援引判斷餘地理論,認為「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判斷職權,涉及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鑑於法官審查能力有限與權力分立原則,法院應尊重健保署基於專業醫師本於專業審查結果之判斷,駁回原告之訴。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據此,檢視後得出結論:本案判決因限於專家迷思,未能指出健保署之原處分有應考量之因素而未考量與判斷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
✏試讀
🟧問題意識之說明
本案為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於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後,回臺向保險人健保署申請核退境外自墊醫療費用之爭議案件,其所涉及的法令主要為健保法第55條第2款連結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下稱「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據此,保險對象在符合「於境外發生保險人公告之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須在當地立即就醫」要件時,即可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之核退。健保署則依每季公告之核退費用基準於審查後「核實給付」,惟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核退辦法所規定之定額上限。而所謂「核實給付」依衛福部91年之函釋,係考量世界各地醫療水準及制度差異所為之裁量性規定,依「例外從嚴」之法理,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除有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支付各特約醫學中心各類平均費用之上限外,保險人所依循之審查原則應無二致,亦即保險人對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應有審核其是否適當且合理之權限。基此,本案法院判決處理的爭點乃: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原告「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
實則,全民健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保險對象基本之醫療服務,惟囿於財源之有限性與社會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對於保險給付以合理而有必要之醫療服務為限乃制度設計之必然。至於,如何之醫療服務方為合理、適當,健保法第63條第1項則授權保險人遴聘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然而,何謂「合理且適當」涉及評價與判斷,乃行政法領域中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具體個案適用之判斷是否合法,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趣4,理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之行政法院加以審查,惟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含意多半模糊,又常涉及許多複雜之主觀、客觀評價事實,法院原則上雖享有最終決定權,但學說上實務上多承認在例外情形下,行政機關於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法院應予以尊重。
🟧法院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最終的決定機關,原則上是法院而非行政機關。然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中,除有描述性或經驗性的概念6外,也常有許多需要價值判斷或利益衡量的概念,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其適用是否宜由法院做完全的審查,不無疑義。是以,針對規範性、評價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在實務上最重要的課題即是探求:何時應例外地承認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判斷餘地以及法院在何範圍內得對此項判斷餘地予以審查。就此,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嘗試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期提供法院檢視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時,更清晰的方向與指引。
首先,須辨明的是,此所謂之判斷餘地,應只存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於個案的涵攝,即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事實是否合於法律構成要件的個案判斷,而不及於事實認定與其解釋,蓋事實之真偽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證據,依經驗與論理法則認定之;而法律的抽象解釋具通案性,法院有最終的解釋權,應依解釋方法探求法律的意旨,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的拘束。
其次,判斷餘地的存在需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故法律乃是探求判斷餘地是否存在的形式出發點,而是否存在法律授權可透過法律上明確規定,如德國限制競爭法或通訊傳播法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判斷餘地,或透過法律解釋承認判斷餘地,因此「具備正當化判斷餘地的實質理由」為存在判斷餘地之關鍵……
🗒全文請見:專家說了算?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談起,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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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 釋 字 在 江怡臻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蘇貞昌擋萊豬零檢出
傷害人民健康 傷害地方自治
為了阻止萊豬進入新北市,我們修訂食安自治條例,明定新北市販售的豬肉和相關製品,不得驗出萊劑,違者處新台幣3萬以上,10萬以下罰鍰,將中央政府不願意做的管制措施規範齊全。
不料,卻遭行政院函告不予核定。
為了新北市民的食安健康,所有途徑我們都必須嘗試,今天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召開 #聲請釋憲 記者會:
第一、#請中央政府尊重地方政府的自治權
法規範應因地制宜,保障人民健康的食安條例,行政院不予以核定,完全 #無視地方的行政權與立法權。
第二、#請中央政府拿出良心
新北市議會提起釋憲,除了解決憲法上的問題,更是在考驗中央政府的良心,新北市民很難理解,為何行政院要阻擋一個保障市民食安的地方法規。
今天的記者會,代表民意,也合乎法律,請司法院正式受理,也希望大法官秉持司法中立原則,不受執政黨所影響,做出符合憲法、符合人民權利的解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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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
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對自治事項享有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另外,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
換句話說,在自治事項的範圍內,地方自治團體依照地方制度法,得訂定自治法規。
新北市為憲法第118條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為守護本市市民健康,有效規範相關食品業者,議會國民黨黨團爰依大法官解釋意旨暨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9款第1目「直轄市衛生管理」等法定之自治事項來提案。
行政院不予核定之舉,已侵害新北市對自治事項之自主權,及新北市議會對自治事項之立法權限,已然違反 #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及 #中央與地方分權之權力分立原則。
新北市議會依法提起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等救濟程序,來維護新北市自治權限,也維護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與市民健康。
權力分立 釋 字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西門慶帶你讀釋字第793號解釋-3】
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解釋正式公佈後,司法院的粉絲專業就已經發了好幾篇本號解釋的整理文,而社群媒體上也有許多人對於這號解釋進行評析(強烈推薦大家右轉「一起讀判決」)。
但我發現很多好朋友除了知道「合憲」結論跟大法官寫很多東西之外,其實看不太懂爭點的問題到底是在問什麼。所以,西門慶老師將花幾天帶著大家來「讀題目」,「一天一爭點、理解多一點」,用幾天的時間來跟大家說一下大法官到底對於哪幾個問題進行回應,以及到底說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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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3:黨產條例賦予黨產會的權能侵害權力分立?
KEY 1:什麼是權力分立
權力分立的意思憲法分配給每個機關不同的權力,而機關不能去行使不是自己的權力。主要目的即在於讓每個權力之間能夠互相制衡,並且有效的行使權力,以達到不侵害到人民權利的目的。
因為權力本來就是一個人為創設的分類,所以會有很多沒有辦法截然劃分的情形。因此大法官在審查有沒有違反權力分立的時候,看的是:A種類的機關有沒有拿走B種類機關的權力很多很多,不僅不會臉紅,還到鳩佔鵲巢的程度。所以在判斷上,我們就是要看到底有沒有侵奪到別人的「權力核心領域」,造成別機關沒有辦法行使自己的權力。
KEY 2:聲請人怎麼主張
聲請人在這邊主張的是黨產會侵奪司法的權力。為什麼會侵害司法的權力呢?聲請人人為黨產會最主要的功能就在認定什麼財產是「不當」黨產,然而「不當」的法律解釋是司法的職責,今天作為行政機關的黨產會居然能來從事法律解釋,並且作成處分,限制財產權的運用。但是剝奪財產應該適用正當法律程序,經由法院來加以審查。所以根本就違反了權力分立。
KEY 3:聲請人主張哪裡有問題
要判斷聲請人的主張正不正確首先必須明確的定義侵害了「誰」的權力。今天聲請人主張的是「不當黨產」的認定是司法權的權力,不應該是行政權的權力,因此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首先,你只要是國家機關,你就必須解釋法律並且適用法律,所以適用法律是每個機關的職責,因此單純為了認定「不當黨產」而為法律解釋,並不是專屬於司法機關的權力。我們最多只能說,法官比較會解釋法律,所以我們讓法官可以來審查每個機關適用的法律正不正確。這是第一個錯誤的點。
第二個錯誤的點在於「禁止財產權」的處分作成並非司法的核心權力。司法的核心權力就是個案的審判,對於爭議問題作出一個最後的結論。今天黨產會作出來的禁止財產權行使的處分,如果有問題,你還是可以進法院打訴訟,行政處分做成之後還是可以救濟的!所以根本就沒有侵害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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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悄悄話:這個爭點很適合出成考題喔!在作答上必須先定義權力的範圍,判斷權力範圍的核心以及邊界,看特定個案中有沒有侵奪核心的權力,造成機關權力無法行使,最後才能得出是否違反權力分立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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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 #中國國民黨 #還錢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0:54 什麼是不當黨產?
02:35 黨產條例規定了什麼?
04:05 中國國民黨的反對理由
05:41 大法官第793號解釋
07:48 解釋完了,然後呢?
08:29 我們的觀點
09:40 提問
09:53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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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https://bit.ly/3lMQvTN
→司法院釋字第 793 號解釋摘要 :https://bit.ly/2Gq72wZ
→司法院臉書 圖說釋字: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osts/164122188592917
→一起讀判決-什麼是黨產條例?:https://bit.ly/3jGj03L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一:案件由來、釋憲範圍與結論:https://bit.ly/2ERNGjS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二:憲法保留、組織法及權力分立:https://bit.ly/3bmUmlJ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三:平等權、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https://bit.ly/3bra7Ir
→台灣轉型正義的憲法時刻──專訪黨產案憲法法庭鑑定人黃丞儀:https://bit.ly/2ERk5a8
→黨產解密:https://bit.ly/3505Dr9
→中國國民黨黨產爭議(wiki):https://bit.ly/3jHAHjo
→台灣立法院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國民黨家底恐大縮水:https://bit.ly/3gZ5lmx
→中國國民黨KMT-【多數暴力通過違法違憲惡法 民進黨讓台灣民主沈淪】:https://www.facebook.com/mykmt/photos/a.150164682972/10154338138842973/?type=3
→中國國民黨-【Q&A 魔鬼藏在細節裡 掐生掐死都由你】不當黨產處理條例:https://bit.ly/3hXVUVV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終於三讀通過!藍營:台灣民主最黑暗的一天:https://bit.ly/3gTSBxQ
→黨產條例全部合憲 國民黨:大法官喪失獨立性:https://bit.ly/3hWtag7
→中央社-黨產條例釋憲專題:https://bit.ly/2QRMu2s
→黨產條例合憲 國民黨:憲法守護神大法官淪民進黨附隨:https://bit.ly/2Z1droB
→黨產條例合憲 黨產會:該人民的還給人民、該國家的還給國家:https://bit.ly/34ZiZ6Y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https://bit.ly/32SXl1x
→關於「不當黨產條例」的故事——歷經16年、三次政黨輪替,我們是這樣一路走過來!:https://bit.ly/2EYaRsr
→黨產就像是魔戒!三張圖搞懂藍綠的黨產到底剩多少:https://bit.ly/2ET1Voz
→追討765億不當黨產 全卡在行政法院:https://bit.ly/31RAvrK
→劉昌坪專欄:黨產條例與法治國原則孰輕孰重?:https://bit.ly/3jMzl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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