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心您 6月2日大雨造成水損,如何補助?
新北市政府災害救助金核發要點
四、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
二萬元,以五口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未達一百公分者發給救助
金新臺幣一萬元;淹水達一百公分以上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第二款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之
救助金應予繳回。
五、各區公所核發災害救助金所需文件,除災害勘查報告表外,應請受災害之民眾提供下列文件:
(一)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如為影本,應具戶長或現住人或公 所人員核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二)因災重傷者,應檢附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建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十萬元之收據正本。
(三)因災死亡者,應檢附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四)黏貼受災相片二張至六張報表。
(五)戶籍謄本。
(六)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各區公所完成前項文件審核後,應將其審核結果通知受災之民眾。如符合本要點核發規定者,應將災害救助金逕撥入具領人之帳戶。
六、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1.配偶 2.直系血親卑親屬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或依前款順序親屬領取。
(三)安遷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四)住戶淹水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七、各區公所應於事實發生之年度內辦理災害救助金之核銷作業。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新北市政府災害救助金核發要點(請按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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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如下:
南投縣政府核發災害救助金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發布/函頒
災害發生後,以村(里)為單位,由鄉(鎮、市)公所派員會同村(里)長、村(里)幹事,全面調查其轄區受災情形,必要時得請管區警員及鄉(鎮、市)公所指派工程人員協助。鄉(鎮、市)公所應於災後三日內勘查並繕具災害救助勘查表及相關文件(如附表)彙送本府,由本府於七日內派員前往複勘、並於災後一個月內審定與辦理撥款救助。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未達一百公分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淹水達一百公分以上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申請災害救助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或報案紀錄一份。
(二)因災重傷者,應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收據正本各一份。
(三)因災死亡者,應檢附檢察署死亡證明書或醫師診斷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四)黏貼受災相片二張至六張於災害勘查報表。
(五)戶籍謄本一份。
(六)住屋災害勘查報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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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核發災害救助金作業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19日
府社助字第10001467810號函頒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救助災害所造成之損害,特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及災害防救法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災害,指人民遭受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本規定所稱水災,指因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特報,所造成淹水所致之災害。
本規定所稱受災戶係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其為集合住宅者,得包括必要之公共設施及共用結構。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
三、災害發生後,以村(里)為單位,由鄉(鎮、市)公所派員會同村(里)長、村(里)幹事,全??面調查其轄區受災情形,必要時得請管區警員及鄉(鎮、市)公所指派工程人員協助。鄉(鎮、市)公所應於災後三日內勘查並繕具災害救助勘查表及相關文件(如附表)彙送本府,由本府於七日內派員前往複勘、並於災後一個月內審定與辦理撥款救助。
四、災害救助,以下列各款為對象: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受災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 (住院期間) 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受災戶住屋毀損,致達不堪居住程度為認定標準:
1、地震造成者:
(1)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2)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3)樑柱: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箍筋斷裂、鬆脫、主筋挫曲混凝土脆裂脫出,樓層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4)牆壁:
甲、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筋斷裂挫曲,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乙、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丙、木、石、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者。
(5)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者【傾斜率 (T/H) :屋頂測移T公分除以建築物高度H公分】。
(6)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其面積達原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或淹沒最深處達簷高二分之一或一百公分以上者。
(7)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五公分以上之柱基占總柱基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8)住屋基礎掏空、下陷:
甲、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乙、住屋基礎不均勻沉陷,沉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以上者【沉陷斜率 (D/L) :沉陷差D除以建物寬或長L】。
2、非地震造成者: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2)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3)其他經本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前項人民因災害而失蹤,其應為繼承之人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取得檢察機關所核發之死亡證明書者,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救助。
五、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災前未設籍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未達一百公分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淹水達一百公分以上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第二款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同一期間發生之災害事件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得重複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六、申請災害救助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或報案紀錄一份。
(二)因災重傷者,應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收據正本各一份。
(三)因災死亡者,應檢附檢察署死亡證明書或醫師診斷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四)黏貼受災相片二張至六張於災害勘查報表。
(五)戶籍謄本一份。
(六)住屋災害勘查報表一份。
七、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規定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或親屬領取。
(三)安遷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四)住戶淹水救助: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八、災害救助金,由本府發給,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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