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是「玉寶文創納骨塔」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由我作為召集人,與會的小組議員有陳光軒、黎煥強、陳品安、宋國鼎、徐功凡、溫宜靜。參與的局處有民政處、工商處、工務處、環保局、警察局、消防局。
經過約兩小時的討論,做出以下之結論,並限期各單位兩週內書面回覆小組成員。
民政處:
1. 兩週內辦理會勘,清查納骨塔內有主及無主塔位數量。
2. 確認非法買賣咎責對象
3. 確認是否是用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縣府得廢止此行政處分。
4. 確認殯葬建築經營之申請,依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七條,是否得以距離限制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予以駁回。
工商處:無
工務處:
1. 確認水源路229巷拓寬與號誌兩次會勘結論為何。
2. 確認僅連至水源路229巷是否符合聯外道路定義。
環保局:參閱相關判例後,確認此案聯外道路與納骨塔基地是否需合併開發面積進行環評。
警察局:確保工地現場不讓業者方與居民方發生肢體衝突。
消防局:無
水利處:確認兩筆土地之水土保持申請是否為聯外道路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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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的最後一隻影片,也是納骨塔爭議質詢最完整的一次,這隻影片把目前我認為的疑點都提出來討論,我認為目前有四點疑慮未決。
1. 民國80年時的事業興辦許可有問題,檢核表未詳實記載,且縣府引用較寬鬆的行政規則,應用有距離規範的自治條例。
2. 透過法拍轉移的僅有土地和建物,興辦許可和營業許可等行政權益不會同時轉移。縣府曾採在這個立場,為何換了科長與承辦後,就綠燈放行,並無法回應立場之矛盾?
3. 目前基地前方之道路就是為了納骨塔所開發之聯外道路,那條路無法作為他用,應視為同樣的開發行為,合併計算後面積超過需環評的門檻,應立即進行環評。
4. 即便前面的疑慮縣府都要用「一切合法」來放行,讓業者拿到啟用執照後,在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這關,也必須依「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再次進行審核,其中第七條提到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時,得駁回其申請。
也就是說雖然先前的法律沒有對距離和聯外道路做出限制,但在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時,就可以用這條以現行條例的相關規範予以駁回,縣府不是沒有武器可用,別再一昧護航。
在7/10將召開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我也會全程直播,歡迎大家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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