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宣告該條文第1項失效,因此當時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可能會出現「懷孕與哺乳期間女性員工不受保護的空窗期」,雖然當時勞動部受訪時就已有提出他們的立場與看法,但畢竟仍然沒有很明確的解釋的話,實在有點難讓勞資雙方有遵循的依據😅好在勞動部在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解釋令,再次強調了禁止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原則,主要是分成以下三個層次說明:
❶釋字第807號雖然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而失效,但並未宣告同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失效,既然本項規定仍然有效,那麼雇主就不可以強制這些有特殊理由的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至隔天凌晨6點的夜間工作,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項是整部勞基法中少數有刑事責任的條款,老闆或人資們應特別注意。
❷在大法官解釋中,有特別提到「系爭規定(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等,看起來應是大法官也肯認母性保護措施具有必要的公益性,因此勞動部也基於此理由,再次重申勞基法第49條第5項限制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規範仍然有效。
❸基於上述理由,雇主仍然應注意不能讓有健康因素、其他正當理由、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否則被查證屬實的話,仍然會因此而被處分。
總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違憲後,程序上的爭議(女工夜間工作是否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反而比較是受到更多討論的重點,但對雇主來說,有關母性保護措施的一些規範大致上仍然沒有變動,希望需要在夜間輪班出勤的勞資雙方們可特別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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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性保護 哺乳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補充:鄭醫師已公開道歉表示他說的是「個案」)
有時候私底下大家開玩笑戰男女,也就算了,在媒體上公開這樣歧視甚至汙衊,真的就太過分了。
全台灣所有醫學中心的院長都是男醫師,醫師的醫學會組織、各縣市醫師公會、醫師公會全聯會等決策與資源組織,理監事女醫師比例不到十分之一,卻每每要被拿出來說"女醫師太多了,會有(不良)影響";女醫師受訓與考照資格完全沒有保障懷孕安胎或生產時應有的母性保護原則,更別說托育和哺乳的資源;這樣的情況下,醫界不思考如何對於自己的生理女性同事創造友善的職場,還講這種影射女醫師靠男老師幫忙寫論文、女醫師跟老師上床這種話 !!!
單獨一位醫師講得太過頭已經非常糟糕,在場醫師們持續強化各種性別刻板印象,節目還因為聳動有話題,沒有剪掉還特別上字幕播出!!
這幾年許多以職場甘苦為觀點的談話性節目不少,醫師因為專業與特殊性,是許多此類談話性節目的常客。真的拜託各位醫師們上節目時不要配合節目,說出各種聳動、誇張、甚至違背自己專業的言論。許多將醫療專業綜藝話的節目,不論是找專業人員來配合保健品做置入、或者放任藝人說出許多不符事實或者違反醫療倫理的言論,引起風波不說,更可能造成醫病之間的緊張或是病患的錯誤認知;請製作單位不要忘記了媒體有教育的責任,不要一再的以收視率考量扭曲事實、性別歧視、宣傳錯誤知識!
母性保護 哺乳 在 篠舞醫師的s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那天送 急診女醫師其實.學姊回家的時候,
聊到女醫師家庭和職場上的種種。
醫師納入勞基法的另一個重點,就是關於母性保護(妊娠哺乳期間保護以及產假),以及其他女性工作安全之保護。
在台灣,女性醫師的工作環境極度不利於懷孕生產和照顧小孩。很多優秀的女醫生無奈地在生育孩子和工作之間抉擇。
同樣的,雖然護理師剛納入勞基法, 但是在沒有100%落實相關配套,以及人力依然不足的情況下,女性護理師也面臨相同的問題,很久很久了。
還在職場上猶豫著生育,以及已經成為母親的各位,大家辛苦了。
今天是母親節,我們就放過小實學姊吧(?)
----延伸閱讀---
《醫龍》漫畫。
後半段有某一集提到女外科醫生面臨懷孕的掙扎,相當真實。
pizza (?)
https://www.facebook.com/…/a.14020407933…/1763302967235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