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請你告訴我,此人是猶太人的救主,還是縱容納粹屠殺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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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3月4日,一度被猶太人視為的英雄雷若.卡斯特納(Rezső Kasztner,附圖)在以色列特拉維夫的家門口被三名極右翼猶太人槍殺,在同月15日因傷勢過重辭世。然而,在死前四年,他還被公認為拯救上千猶太人的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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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建國後,卡斯特納在以色列獲得貿易與工業部的發言人職位。當時的他,被視為匈牙利猶太同胞的守護者,聲望崇高。不過在1953年,一名業餘記者葛魯恩瓦特(Malchiel Gruenwald)卻公開聲稱卡斯特納與納粹勾結,以色列政府隨後以國家名義控告他誹謗卡斯特納。不過隨著越來越多他細節釋出,卡斯特納儼然從原告被打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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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在1944年時,卡斯特納是匈牙利猶太人救援會的領導人,當時他為了拯救更多匈牙利猶太人,親自與當時負責的納粹官員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談判。在同年五月至七月間,納粹每天運送一萬兩千名猶太人至毒氣室處死。卡斯特納希望能救一個算一個,在艾希曼的提議之下,他決定以行賄方式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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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最終達成協議,以一千瑞士法郎一個人的價位,救出1684名猶太人,由於不是每個人都能支付得起,卡斯特納更讓150個名額給其他富有的猶太人協助籌措。後來納粹軍官寇特.貝歇(Kurt Becher)還從中要到50個名額,將之轉讓給曾經對自己有恩的猶太人,但他向這些人收取更高價位,一人得酌收2.5萬瑞士法郎。所有獲救的猶太人後來被送往瑞士,將卡斯特納視為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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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戰後的紐倫堡大審時,卡斯特納甚至曾親自為貝歇辯護,稱他與納粹不是一丘之貉,這讓貝歇逃過死刑,以富豪身分獲得善終,活到了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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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魯恩瓦特緊咬卡斯特納表面上是在拯救猶太人,但實際上獲得營救的1684名猶太人包括了他的所有親友,而且成員大多非富即貴,雖然救了一千多人,卻有數十萬沒有得到預警的匈牙利猶太人身亡。這些細節曝光之後,以色列法官柯恩(Haim Cohen)免除了葛魯恩瓦特的誹謗罪責,轉而公開斥責卡斯特納「將靈魂出賣給了魔鬼」。卡斯特納頓時跌落神壇,成為以色列的過街老鼠,罹患了憂鬱症,隨後遭到同胞刺殺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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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死後隔年,以色列最高法院裁定卡斯特納無罪,為他平反。最高法院認定無論他使用的方法是否道德,他已經盡了一切努力拯救最多數量的猶太人,但也強調歷史才能做出最後的裁決。而社會上對他的看法依然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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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艾希曼在1960年被以色列從阿根廷綁來受審之後,案情也越來越明瞭。艾希曼指稱卡斯特納已經確切知道納粹正在執行最終解決方案(Final Solution),即大規模處死猶太人(世人多數是在戰後才知集中營的真正目的)。而當時卡斯特納確實極力要求他停止在奧斯威辛集中營之中進行屠殺,但艾希曼卻推說自己無法作主。這證明了卡斯特納確實保有善意,希望阻止屠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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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艾希曼一直將卡斯特納玩弄於股掌之間,卡斯特納曾主張自己幫助1.5萬名猶太人從奧斯威辛集中營轉到一處不會執行死刑的勞改營,但艾希曼承認自己騙了他,並沒有真的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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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特納可能意識到如果對同胞宣稱走進集中營會被屠殺,要不是沒人信,就是會造成恐慌,於是在戰時他沒有向其他猶太同胞透露納粹的行動(另一說是他有放出消息,但無人理會)。所選擇的做法是與艾希曼進行交易,希望至少能救到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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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全程參與艾希曼審判的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卻不買帳,她在著作中指控卡斯特納「救了1684人,但卻害死了大約47.6萬人」。指出艾希曼在匈牙利的滅猶行動成果顯著的原因,正是因為像是卡斯特納這類猶太人的姑息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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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談論到這場艾希曼世紀大審時,許多人總是聚焦在艾希曼本人的罪行。漢娜.鄂蘭詳實地記錄了審判時的一切風波,而這些內容後來都被以色列官方掩蓋。在審判過程中,一名匈牙利裔的猶太人旁聽者向上台作證的匈牙利猶太人救援會成員佛羅丁格(Pinchas Freudiger)叫囂,他說:「是你們叫我不要逃」。佛羅丁格卻回說,逃亡者有一半機率被殺,所以他當然鼓勵大家不要逃。但事實上佛羅丁格自己卻逃去了羅馬尼亞,因為他有錢能逃。由此可證逃的人還可能活下來,但沒逃的人幾乎必死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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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面上幾乎所有關於大屠殺罪行的小說與電影,清一色在描述納粹作為加害者的罪行,這很大原因是因為背後出資者多是猶太人。不過幾乎少有人探討的是,那些與納粹有所勾結的猶太人在戰時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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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世歷史學者發現納粹之所以能夠如此有效率地屠殺超過六百萬猶太人,的確少不了某些猶太人的「協助」。但這些協助的用意卻也不能完全簡化地描述成為虎作倀。好比在艾希曼審判時,卡斯特納的同事布蘭德(Hansi Brand)被問到為何不考慮暗殺艾希曼,她無奈答道:「艾希曼死了自然會有人替代他,事情會繼續進行,也許(屠殺)還會進行得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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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面對這種進退兩難的困局,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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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今日,卡斯特納的功過依然兩極。2008年,美國導演蓋倫.羅斯(Gaylen Ross)推出紀錄片《Killing Kasztner》,重新談論卡斯特納的生平,甚至找來當時參與行刺的槍手艾克斯坦(Ze'ev Eckstein)與卡斯特納的家人見面。後來在2015年,以色列主流報紙《國土報》刊出解密文件,內容顯示卡斯特納之死應是由以色列國家安全局主導。艾克斯坦在近日辭世,終年88歲。他在生前暗示自己後悔參與了刺殺行動,他說若是今日的自己,絕不會做同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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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特納的一生,無疑是絕佳的劇情片題材,或許再也沒有一個猶太人比他在戰爭期間的處境更有爭議、更值得深入辯證,遑論他晚年被全民公審、刺殺的遭遇,都有戲劇性。但相信我,短時間內不會有人敢輕易去碰這個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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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對大屠殺相關題材有興趣,本週台灣有部斯洛伐克電影《逃出奧斯威辛 The Auschwitz Report》(2021)倒是相當值得觀賞。該片的切入角度也與其它電影不同,著重在世人在已經查知納粹暴行之後的選擇性姑息,也能與卡斯特納的處境產生一些應對,不過該片主要是就逃亡的猶太人觀點出發。該片也能與前年上映的《普立茲記者 Mr Jones》(2019)能進行對照,誠摯推薦。
捷傑電影 #逃出奧斯威辛 #TheAuschwitzReport #ZeevEckstein #RezsőKasz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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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橋上的人]
星期五下午,港島頂級購物區繁忙非常。從金鐘廊走到太古廣場有一條行人天橋,巨型落地玻璃密封設計,讓行人可以遠眺整條金鐘道,俯瞰電車路的交通情況。在下午約4時,約一百人聚站在天橋的其中一邊,眼神同時望向遠處。路經這裡的有在附近工作的白領,和說英語的外籍人士。
在商場人潮裡,可以聽到這些對話:「何詩蓓真係好勁呀!」說的是這天早上代表香港出賽的游泳運動員,於今屆東京奧運已贏得第二面銀牌,是這天城中熱話,若包括早前勝出劍擊金牌的張家朗,香港運動員已在今屆奧運拿下了三面獎牌,是香港開埠以來最佳紀錄。
對於天橋上聚滿人,有不明所以的人走近,看到地上有人擺放了單張,「24歲的唐英傑 TONG Ying Kit is 24 years old,好人一生平安」,旁邊有唐早幾天因國安法入罪的中文資料,卻欠英語,有人用英語問:「What is this?」
這個城市,在狂喜和狂悲中搖擺。
從天橋上眺望遠處,正是連接太古廣場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訊案件,可判處刑期並不像區域法院有七年上限,嚴重案件都在這裡審訊。從高等法院進出的囚車,需要路經繁忙的金鐘道,但這天警方佈陣下,不但記者被隔到老遠,市民就更能只站在商場的天橋上遠眺。
從天橋位置到囚車出入位置,相隔約150米。以往「送囚車」的人們大喊或揮動手機燈,車內人看得見,這天,百多米外的眺望,只能遙記心意。
第一宗國安法審訊於周二(27日)判兩項罪名成立,三天後即今午宣佈刑期。判決有沒有罪的那天,法院來旁聽的記者人數,要比這天宣判刑期的更踴躍。那時全球記者關注「光時」口號是否入罪,這天判刑,記者人數略為減少。
然而,本地市民旁聽的意欲則沒有減退。早上八時已有中年女士來排隊拿旁聽票。最後,內庭及庭外直播票,公眾人士入場總人數約170人,出現「爆庭」現象。
其中,只有20名熱心市民能夠入到庭內。他們以中年人士為主。有人坐下來低聲互相提醒:「這個庭很細小,只能入二十人」「我們這個位置最接近唐英傑」「一會兒宣判時我們不要有太大的情緒反應以免影響家屬」「我已與唐的家人交換電話,希望將來可以探望,互相支持。」
市民拿的是紫色票,家屬拿的是白色票。然而,家屬票並不夠。
下午2時40分,市民及記者均入坐。家屬較遲到來,一名微胖紥馬尾的少女,拿着「市民票」向坐在較前的旁聽公眾低聲說:「我們是家屬,想坐在一起,可以跟你們交換座位嗎?」公眾隨即把最前的位置讓出,少女連連道謝。
長髮的唐英傑母親,穿着白色麻質套裝,腳踏平底鞋出現。她化了淡粧,做了粉色美甲,戴着紅色手鍊。她和幾名年輕女性親友一起,坐在最接近犯人欄的家屬席。
開庭前,年輕女孩不時拍拍唐母的肩,跟她談話時輕撫着唐母的背,或輕輕跟唐母牽手以示鼓勵。她們的座位距唐英傑約十呎,可以清楚跟唐交換眼神。
下午2時57分,唐英傑終於在懲教職員押送下出來。以往審訊時,唐會提早一點出來露面,可是,這天卻調校到距離開庭很短的時間才讓他出來,於是變相減少了唐可以與律師溝通的時間,或與家人對望的時刻。
法庭的時光,客觀上是一回事,主觀亦有另一種感受。
冗長的審訊,時間像特別漫長;但判決及判刑,又如電光火石。
身型壯碩的唐英傑,穿着十多日審訊的那套衣服出現。灰藍色西裝外套,黑色恤衫,髮型清爽但這天頭髮有點凌亂。甫步入犯人欄,唐先舉起左手跟律師打招呼,轉而望向母親及幾位年輕女性親友。
女性親友不時俯身,嘗試找角度能夠與唐保持眼神接觸。因為犯人欄的橫柵,與及防飛沫膠片的阻隔,令視線有所阻擋。女子們不時從座位做心心手勢,鼓勵唐。
律師趁開庭前的寶貴時間,拿了文件遞給唐,揭開防飛沫膠布跟他對話。唐亦把紙張交給律師。
唐英傑接過即時傳譯的耳機,把主機插向自己的西裝的左胸口袋,再把耳塞塞進左耳,再用手指托一托滑落的眼鏡。
不一會兒,一名駕駛着電動輪椅的中年婦人進來,被安置在家屬旁。她是一名熱心市民到來旁聽的市民,法庭未開始,她已經在拭淚。
3時04分, “Court!”的男聲喊出,三名法官步出坐在席上。法官杜麗冰用英語宣佈她不會詳細把判刑的原因詳細讀出,只挑選判刑重點來讀。
她以英語說出 “Six and a half years and eight years respectively for counts 1 and 2….”
判刑是否分期執行,還是同期?
杜官再說,如果當初唐選擇認罪,會是有減刑可能,但今次唐選擇不認罪。唐有幾次交通相關案底,於國安法判刑則不相關,會視他為「良好品格」。法庭亦表示同情唐的家庭狀況,作為唯一的經濟支柱,而其祖母亦有重病。但認為這些是「被告人應該在犯案前考慮的事」。
杜官指出,兩控罪雖然來自同一組事實(即開着插有「光時」旗的電單車衝過警方防線),但「兩罪是分開而明確的 (separate and distinct offences)」。
正當大家在疑惑究竟總刑期多長的時候,杜官又說會行使 “totality principle” (整體判刑原則)。
杜官最後交出一個數字,其中2年半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9年。
杜官說,這刑期反映了「被告人的罪行嚴重性,社會人士對罪行的厭惡度,並達至阻嚇性」。
旁聽席上的人互相交換疑惑的眼神,大家對繁複的法庭英語不太聽得入耳,只關注總刑期多長。大家互相在電話上的筆記簿寫上數字,交換眼神。
唐英傑專心聽着耳機,翻譯員以廣東話給他解釋了自己未來命運。唐聽到這裡時,坐得腰板挺直,雙手放在膝上,偶爾用左手食指托一托鼻上的眼鏡,或飛快的揚一揚眉。
直至聽到總刑期後,唐才放鬆了一點點。當法官解釋要吊銷其駕駛執照達十年,唐英傑再向家屬席做心心手勢。
此時法官再談及充公證物的處理。
說時遲那時快,才20分鐘,又有人喊 “Court!”,判刑程序完畢,三名法官離席。旁聽席的人如夢初醒,等待了六、七個小時,為了見唐一面,時光就如此飛逝。「吓?咁快既?即係判幾多年?」旁聽席的人互相追問。
此時法庭有點混亂,坐在輪椅的女士大喊兩次:「抗爭無罪!」保安衝前阻止。唐英傑起身走向羈留室方向,亦即與家屬席最接近的時候。家屬都站起來靠向唐。
有人從旁聽席大喊:「重甲!撐住呀!」
「重甲」是唐英傑在反修例運動的綽號,他愛穿着保護裝備擔任義務救護員。
唐英傑在混亂中回了一句:「你哋都要撐住!」然後身影消失在法庭裡。年輕女親友互相擁抱,痛哭起來。
唐英傑的辯護律師團隊,走近家屬身邊解釋情況,再次確認判刑刑期。
判刑書長達15頁,在法庭外向記者派發,其中一段披露了唐英傑多封求情信內容。
「求情信中指,被告人是個思想單純,心地善良而且孝順父母的兒子,他供養妹妹到海外留學。」
「唐父形容,兒子容易被政治影響,亦受到『不良出版影響,令他做了錯事』。」
「唐的auntie形容,(唐英傑)『受到一些社會人士及傳媒的錯誤報導影響』。」
而判刑書亦有引述唐英傑自己向法庭親撰的求情信內容:「被告人表示感到後悔,現在明白政治看法是觀點與角度問題,最重要還是做人的品格。他亦表達到,希望社會把仇恨放下。」
(For the Defendant himself, he wrote to express his remorse, saying that he had now come to realise that political views are matters of perspectives and should not be more important than human decency. He also expressed the hope that the society might put aside hat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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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誰比誰高貴](六之五)
反修例運動此前多場審訊,不論是襲警、藏武器、暴動案,在法庭裡的檢視方法,採取視覺較微觀。示威者在這條街被捕,隔一條街發生的事,不會視為相關。時間上檢視也收得狹窄,例如7.21元朗襲擊,或831太子站事件,示威者受事件影響之後上街,法庭不會視為有參考價值(relevant).
然而國安法第一審,唐英傑開電單車涉衝向警察防線,車上插了「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案件搬到法庭,被提升到「恐怖活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層次。
法庭對刑事案件審訊,多檢視可觸摸之物,如翻看閉路電視、檢視直播片段、化驗被告背包或手袋的物件。
但驗視一句話的意義,用甚麼方法,拉闊到歷史何年何月,翻查幾多本字典,還是要揭開人腦看看人的思想?
早幾天,辯方專家證人,港大學者李詠怡當被控方逼問舉殖民旗的人心裡想甚麼,梁天琦設計口號的心底意思。Eliza一度在庭上表示:「我沒法子有讀心術 (I am not a mindreader).」
如何去讀一場社會運動的集體心理?社會學家,明顯和法律專家有不同看法。
這天,彭寶琴法官問及Francis,他如何理解「反修例運動的時間線(timeline)」。作為專研社運的學者,Francis認為運動由2019年6月9日開始,延續至大約2020年中,但難說某一日正式結束。彭官反問:「逃犯條例不是撤回了嗎?在2019年9月條例撤回後,李教授你仍然覺得運動繼續下去?」Francis說是。
彭官亦問Francis,「你在問卷中問示威者,那一個口號有代表性,但每一個集會不是有主辦單位嗎?大會不是有他們的主題?」(亦即民間所謂的大台)
Francis回應道,每次遊行雖有個別主題,但整場大型反修例運動不只是個別遊行。「例如人們最初對『齊上齊落』口號感到有共鳴,因為此口號表達了整場運動裡,示威者感到的團結精神和聯繫感(togetherness)。很多時候,口號不是直接與政策訴求有關,而是表達示威者的情感和感受。」
這天,辯方專家證人,中大新傳學院教授李立峯Francis進入第二天作供。高個子的他,頭髮長及頸,穿了淺灰色西裝外套,外套布料質地有反光效果,西裝上的縐紋特別顯眼。他出現在證人枱時,拿着橙色的布袋,把厚厚的文件塞在布袋內,擱在證人枱。
Francis喜歡把手踭擱在枱上,竪起前臂,長長的手指揮舞着,談起他熱愛的社科方法論,語速越說越快,微微地左右搖動帶輪辦公室椅子。法官不只一次請他說慢一點。
有些時候,三位法官們發問的問題,比雙方大狀們更多。
Francis說,曾向全香港市民抽樣撥打電話作民意調查。為了要有隨機性,撥打住戶家居電話時,會向聽電話的人問,若家居住戶多於一人,那一位同住者的生日日期較接近,則邀請該人來回答民調。
唯一的男法官陳嘉信,手指之間常夾着筆,雙眉上下舞動,立即發問:「為何打電話去家居要這樣問,而手機則不用問?」
Francis解答道:「在外國,曾有研究發現,在家庭中負責接電話的人,永遠都是家庭主婦。」法官杜麗冰聽到後,臉上綻放出會心微笑,更向陳官互相交換笑容。Francis續說:「又或者是年輕人搶着電話聽,這樣,民調做出來就會有偏差。」
另一個社會學方法論的提問,也是由陳嘉信法官追問出來的。Francis團隊亦曾於廿多場遊行或集會活動中做現場調查。調查員會被分派在集會或遊行現場,邀請參加者填問卷。
但隨着運動變得更流水式,出現更多變數,甚至出現衝突。為了保護調查員安全,例如7.27元朗遊行,他們會派出少量資深調查員到現場,派發含有QR Code的單張,示威者可以事後上網填寫。
無論是代表控方的周天行檢控專員,抑或法官都問Francis,讓人拿單張回去跟QR Code填問卷,怎樣肯定填的人真是去過現場?
陳嘉信法官問:「你說,填問卷的人很熱心,你怎知他們會不會『熱心』過頭,上網虛構答案?」他雙手在空中比劃着括號,把「熱心」二字強調。
Francis說,他們巧妙地在網上問卷中加入了一條題目:「這天在那一個示威地點加入隊伍」,亦有一個選項是:「我今天沒有參加遊行」。填表者並不知道,研究員會剔走沒參加遊行的人的意見。
「他們填的時候,不知道這條題目若答了,其實篩走了自己,最終我們便可以只分析參加過示威的人的數據。」三法官聽罷,明白學者一早想到這些漏洞,點頭表示明白。
法庭裡,尋找「光時」意義之旅,控辯雙方均花心力指斥對方研究方法有漏洞。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嘗試從Francis的研究裡,找尋不足之處。Francis和團隊以5種研究方法:全港性電話民意調查、示威現場問卷調查、焦點小組、連登討論區大數據分析、公共討論分析(時評人在傳媒的言論),多管齊下來理解社會運動中口號的意義。
周專員指,調查大部分於2020年初之前進行,而本案發生的日子(2020年7月1日)之前一段時間,即2020年2月至7月,Francis沒有相關研究。周專員問:「沒有任何事阻止你進行更多研究吧。」
Francis指,當他自己知道要做專家證人時,已是2021年4月底,時光追不回了。「我不能坐時光機回到過去(I cannot travel back in time to do it.) 周專員堅持追問,可以做電話民調呀。此時陳嘉信法官插嘴表達其看法:「即係你叫李教授在2021年問番啲人9個月前在想甚麼?」
Francis望着陳官說:「你說的我認同,即使可以問,搜集回來的數據也不會可信。問人今日在想甚麼會較可信,你問人一年前想甚麼,可信性甚低。」
周專員轉以「以子之矛」嘗試再去進攻。「你曾說過口號的意義會隨時間改變,你在案發前一段相關時間,無研究喎。」Francis再解釋,除非遇到重大事件,口號的意思隨時間改變,基本上是以年計,或以十年計,「口號意義改變,並非分分秒秒在變動」。
Francis在庭上首次披露,他團隊進行的「連登討論區」大數據研究,份量之浩瀚,他和團隊從連登「時事台」從2019年6月到8月21日的討論帖子及回應留言,涉及2千5百萬個,電腦檔案足有38GB。
周專員從枱底拿出幾疊白紙,原來他的團隊從連登討論區,人手萃取了一些帖文,叫Francis即場示範如何做Coding (編碼)工作。
西裝骨骨的Francis翻閱着文件,開始說:「呢位網民【四葉妹妹】有提及過「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沒提及「港獨」及「五大訴求」,可算為「1, 1, 0, 0」; 網民【英國男孩】完全沒提,電腦會記為「0, 0, 0, 0」;這位【草尼馬仔】貼了光時旗的照片,不含文字留言,我們技術上沒法認出。但不改變們這個整個研究方法的合理性」。在嚴肅法庭,聽到鬼馬的網名,旁聽者都忍不住笑了出來。
控辯雙方過招,誰的「方法和總結」算是合理,光時究竟意義何在,是否違犯國案法?
Francis今天較完整披露他的看法。他認為,控方專家劉智鵬教授,以歷史及語言學角度去看「光時」這口號的意思,作出一個聲稱,就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口號,只有唯一一個解讀,並為所有人共知」,「但我認為劉教授沒有提供充足證據去證明這個聲稱」。
Francis解釋,劉教授報告中用了「necessarily」一字,即口號詮釋的唯一可能「必然」是這樣,這是Francis自己認為需要用多種社科方法驗證的假設。
口號究竟是由喊的人那端衍生意思,還是從接收者那邊決定意思?
陳法官指,他理解控方劉專家報告中指的是,「喊口號的人懷有分裂國家意圖和目的」。但Francis卻說,喊口號基本上是一個「傳播行為」,不只是一個人單方面「個人表達」那麼簡單。
一個口號喊出來,是由嗌的人承擔意義發送者責任,還是接收的人也有份貢獻意義?如此哲學性問題,在法庭的空氣裡交鋒。
Francis又像在講課一樣,「作為傳播學者,我認為,喊口號是一個溝通行為,不只是一種自我表達。我嗌一個口號,會考慮接收者如何理解。」
小個子的法官杜麗冰,左手手指戴了綠寶石戒指,她一邊說話一邊以手部語言輔助她的比喻:「好像我跟一百個人說,我喜歡西瓜,有人會覺得我愛吃紅色的生果,另一個人覺得我愛吃綠色皮的水果。我發送一個訊息,但別人接收不同。」
Francis補充:「不止這樣,說話的人會小心用字。例如有一句句子意義明確,另一句句子的意義含糊,如果我要表達自己,減少誤會,我會選較明確的那句。」陳官提出,智力不同的人也會用字不同。
Francis反駁:「不只,也看大家出身甚麼背景,像你們法庭背景的人理解『引導性問題』(leading question)和我們社科人便不同,不只是智力差異的問題。」聽到這句話,杜官和陳官都作深思狀。
控方曾挑戰,指若文字意義多樣,人們便沒辦法溝通。Francis在此反駁:「劉教授說,人們會跟社會慣例(convention)去用字,但問題是,社會有很多慣例。文字使用很複雜,也有修辭學(rhetoric)作為一種慣例。劉教授把語言意義解得太過死板(too rigid),語言意義多樣,修辭令人們變通調適,否則世界便沒有創意寫作了(creative writing)。」
控方周專員指出,劉教授也有其「證據」,就是警方跟據示威錄影片段,數算有多少次出現「光時口號」,而這口號與「顛覆元素」如港獨訴求、暴力行為同時出現。Francis反駁,這數據只在「點算上」可靠,但兩件事同時出現(co-appearance),並不等於有關。
Francis用一個生活化的例子,說明兩種同時出現的東西,無必然關係。「在大學,學生在班房可以自由入座,兩個大學生每次課堂都一起坐,可以解讀為他們是朋友;但在中學,課室座位是被編排的,兩個中學生常並排而坐,只能說他們是一起坐。」
然後,Francis就望着控辯雙方大狀的方向:「就像在這個法庭,李先生和周先生也一起坐,要考慮這是個法庭場景。」眾笑。
至於示威場景,有其特性,Francis解釋:「好像每年香港七一遊行,於同一個示威裡出現的團體,訴求可以不共容。如性小眾、勞工及外傭團體也會各自有訴求。」
即使大型示威有一些共同訴求,各人理解也有差異。Francis指,他有研究2014雨傘運動,其口號為「我要真普選」,「但落實到具體解釋,甚麼是『真』的普選?『真』字既開放又抽象,讓人各自己想象。」
文字容易於不同場景被誤解,Francis特別澄清了一個可能的誤會。焦點小組討論的指引中,研究員需要留意討論覆蓋不同範疇。其中一個範圍呈在法庭文件中,寫道:「社會運動意識形態和激進化(social movement ideology and movement radicalization」。
Francis特別澄清「激進」二字的在的學術意思:「激進化,在研究社運學術世界裡,意思是與社會常態的距離(deviation from social norm ),涉及更重大改變的意思,並沒有『好與壞』的評價。」
「好像反修例運動最初,有人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這訴求較溫和,因為過去香港也曾成立過,相比起來,『解散警隊』這口號則較激進」。陳官補充:「即是要求更徹底的社會改變。」
陳官亦引述文件中的資料,好奇地向Francis查問:「為何你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比『五大訴求』更激進呢?」Francis解釋:「修辭學上,『革命』比『訴求』所涉及的改變,幅度更大,這是明顯的。」
在香港的刑事審訊上,「不爭辯事實、客觀存在」是常用術語,去指控一個人做了一件事,作為刑事案的入罪條件。然而一支旗,一句口號,如何建基於事實,使用這種法律語言,又出現了奇特的交雜和火花:
周專員指出,警察報告中點算示威口號出現次數是「客觀、不爭辯的事實」。
Francis反駁道:「你們只是提供了口號在示威現場,曾出現過的這個事實。」
周進逼:「你們只是倚賴別人的意見。」
Francis:「我們紀錄了人們表達意見的這個事實。我們分析的文章、人們論述過這些意見,都是一種『社會現實』(social facts)」
周再問:「你是否同意,劉智鵬教授報告裡,他對光時口號的解釋,是對的(correct)?」
詮譯變成了對和錯,二元對立,二選一,社科學者抗議了。
Francis:「我們的總結是,口號是開放的,抽象的,不只一個解釋,每人有每人的論述。我不會評價一個時評家對口號的解釋,正如我不會評價焦點小組裡一個平凡人的解讀。(I wouldn’t judge)我不會說,這個人的解讀是正確,這只是他自己的說話 (I wouldn’t say if this guy is correct, it is his own articulation)。」
周不放棄:「你不會異議,若我說劉智鵬教授的解讀是對的。」
Francis斬釘截鐵回應:「我會異議,問題並不在對與錯」。
杜麗冰法官嘗試插話,問Francis:「你會否覺得劉教授可以作這樣的解釋,即使你不贊同其解讀?」
Francis說:「我個人不會對口號作這樣的詮釋。劉智鵬教授的詮譯,只是『其中一個詮釋』。其解讀的地位沒有特別高,也沒有特別低。相比起某一個時事評論員,或者我們焦點小組的某一個參與者。」
周天行在盤問到最後,拋出了這個問題:「我說,我方對口號的理解方法(approach)更可靠。」
Francis噗哧笑了,全場亦爆出陣陣笑聲:「哈哈,肯定不是。警察在『點算口號』上或許是可靠,但我挑戰警察報告中『對數據的理解』,當口號與顛覆元素共同於示威場合出現,根本不是支持口號有顛覆意義的證據。我對警察報告是完全不贊同。」
此時,周天行專員彎腰,跟坐在他旁的同事耳語了逾三十秒。
周專員回過頭,橫空拋出這句話:「我向你指出,你的報告不可靠,不相關。」
Francis咬字清晰,語氣肯定回應:「我的報告,既可靠,合乎標準,亦相關。」
誰的解讀更有權威?控方專家認為喊口號的人必然意圖顛覆;辯方則指出,口號是開放和曖昩的,任何人的解讀,都沒有比另一個人的解讀更有權威。
一支旗,八個字,意義之爭,連繫着多位國安法被告的命運。
國安第一被告唐英傑,身型壯碩,年輕的他坐在犯人欄,由幾個懲教署職員押送。
唐的學歷不算高,是一位日本餐廳的厨師,然而穿着深色西服的他,還押了一年後,出席他自己的審訊,連日聽學者解讀他舉過的一支旗,都堅持翻閱着厚厚的法律文件,專心地聽着耳機,坐在他旁邊隔了犯人欄的翻譯先生,即時以廣東話傳譯。
「Rhetoric….修辭學」英語對話,小聲的廣東話,在法庭後方響起了,兩條聲道有些重疊。
幾名穿墨綠色制服的懲教署職員, 和唐一起坐在寬闊的犯人欄內。懲教職員的身體,慢慢挪移越近唐的方向,他們偶爾也竪起耳朵,跟進學者們的辯論進程。連穿着保安制服的叔叔,都聽得懂英語,都留意到辯論擦出火花,露出驚訝的表情。
八個字,有罪還是無罪,全城關注。誰的解讀更高貴?
時鐘已到下午四時半,明天Francis繼續作供。
***
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一):[Regime & Redeem]
7月2日控方專家劉智鵬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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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二):[Just Do it]
7月9日辯方專家李詠怡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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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三):[過去與未來]
7月12日辯方專家李詠怡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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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四):[知行合一]
7月13日辯方專家李詠怡及李立峯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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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五):[沒有誰比誰高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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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六):[選櫻桃的人]
7月15日辯方專家李立峯作供
https://www.facebook.com/wwviviantam/photos/a.1435553239866430/4245860505502342/
(圖為辯方專家證人中大新傳學院教授李立峯離開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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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違規遭機車乘客比中指罵「幹」 檢:情緒宣洩不起訴
2018-06-06 13:29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黃姓女子2月16日上午坐在男友機車上,突然被一輛
未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的轎車嚇到,氣憤地對轎車內的簡姓車主比中指罵「幹」,過程遭
拍下。簡男便拿著行車紀錄器畫面,對黃女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基隆地檢署偵訊後認為,
黃女受到驚嚇,為宣洩情緒才會說出「幹」,並非刻意侮辱對方,予以不起訴處分。
黃女偵訊時向檢察官表示,印象中是簡男沒有打方向燈,就直接將車切進車道,差點撞上
男友機車,自己坐在後座,驚嚇時反射動作喊幹,沒有要侮辱誰的意思。
簡男則拿出行車紀錄器當證據並向檢察官指稱,案發當時自己有打方向燈,但卻被對方的
機車硬擠,後來機車乘客還罵幹跟比中指,但雙方都沒有停下車,後續沒有發生糾紛,是
自己讓對方先通過。
檢察官調查,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簡男並未打方向燈就違規跨越分向線,且與黃女搭乘
的機車接近,影像中確實有拍下黃女罵「幹」及比中指的狀況。
檢察官認為,公然侮辱罪成立,行為人在主觀上需有出於侮辱他人的犯意,但若是一般的
口頭禪或慣用語,未必使人感受到遭輕蔑,如果行為人無侮辱他人的犯意,只是一時氣憤
脫口而出,自然不構成侮辱要件;案件中黃女因為搭乘的機車差點被撞到,心中有所不滿
、緊張及驚恐,才會透過罵幹及比中指宣洩情緒,雖然言詞不雅,但並無侮辱他人犯意,
故予以不起訴處分。
https://goo.gl/UxWUmE
黃女也可以拿著該庭呈行車紀錄片資料及檢察官筆錄,向交通隊檢舉簡男違規行駛,希望
黃女有想到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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