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購客製化商品不能退貨?寫客製化就是客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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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都在家,應該不少人都要剁手指了吧🔪
小編也在家沒事就逛網拍然後咻咻下標滿心期待等著我的商品到,結果ㄧ不小心踩到💩
不僅我要的商品缺貨沒來也沒要補,更煩的是💩明知缺貨寄出的包裹有缺卻不說🙊
你們知道我拿現金去超商取貨付款買空氣的心情嗎💢真的沒有有錢到可以花錢買空氣啦🤬
總之,💩還振振有詞說只能退缺貨的款項,其他商品要退要負擔運費,說那是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還說要告小編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一些看電影學來的詞,激起小編的不滿之心決心槓到底!!!
嗯前面其實都是抱怨的廢話,總之找了一下還真的有人因為這樣告上法院過(看來爭一口氣這種事不是只有小編會做🤣,就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客製化商品跟消保法第19條猶豫期間?那個賣家到底是不是在供蕭威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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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個人上網買了組具奢華感的燈罩,結果收到的時候發現不合,於是就決定退貨,但賣家當然不想要他退,雙方聯繫了一下沒有共識,後來也就沒有下文,買的人就寄存證信函給賣家說要解約拿錢來!也把要退貨的燈飾寄回去給賣家。
但,賣家當然沒有接受退貨這件事,不然怎麼會有這個判決呢^_^
賣家說,他們拿去試擺後覺得不合要退貨,還把一次性包裝都拆開,已經超過實體店提供的審閱範圍,而且這是「使用商品」及「客製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編:使用商品什麼意思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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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法官這樣說🔻
#高雄簡易庭109年雄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本案商品是網路訂購後郵遞寄送交貨,買家無法事先檢視,燈罩也不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雖然賣家說拆封怎樣,但這不是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等就不是合理例外情事的標準。
再來,燈罩的製作是按照賣家刊登的樣式,不是依照買家指示所設計,不算客製化商品。
賣家還錢不要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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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賣家也是真的很不爽要槓到底,就上訴了!
但上訴審的見解有變嗎?
🔻地方法院法官這樣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的解除權是「#不須任何理由的絕對權利」,用以補足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認識不足的缺口,就算因此課予這種交易型態的企業經營者(就是賣家)高於實體商家之退貨忍受義務,這也是立法者的抉擇。
客製化商品我就不多講了,你自己已經承認商品是按照你的網頁所刊登的樣式及花樣,不算是客製化商品。
好了不要煩(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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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重點
網購時買家所購買的商品,如果是按照賣家網頁刊登的設計樣式,而不是按照消費者所要求來設計的商品,就不算是客製化商品,有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的適用。
(編:不是你說是客製就是客製好嗎)
#猶豫期間:通訊買賣常發生在消費者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況下,導致消費者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東西,為了讓消費者能在充分瞭解商品內容的情況下決定是否購買,而有7天猶豫期間的產生。
基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解除契約的通知不一定要是傳統書面方式,消保法第19條的書面通知應該解釋為可以用電子文件(例如網路訊息)的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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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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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 #網購 #客製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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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理由後補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09年8月25日上午9點立30分法院101會議室開記者會有關
屏東高工強徵建國自助以逃生出入口為由當初未將建國自助餐劃入逃生出入口建築基地,行政院駁回建國自助餐廢止徵收訴求
重點陳述:
1.行政院訴願駁回內容強詞奪理嚴厲指控官官相護,光憑後面補充的理由之一“土地偷過戶未經地主同意形同強盜違法違憲”光憑這點就該廢止徵收,遑論其它要點。
2.全部內容全依行政單位及屏東高工理由為准(準),無視於人民之訴願為第一基礎考量。
3.駁回訴願之理由一樣以逃生疏散為主由,以現在來說要經過4個轉彎才到達校門口,“重點”並說(由校門作為逃生方向不符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法規相關規定)既然這樣那屏東高工違法未將“建國自助餐”270坪納入建築基地,85年1月為何依然執意申請蓋體育館“已違法”,屏東縣政府又合發建照又“已違法”,依照行政院駁回的理由,是具有強而有力的法律制裁效力的!那你行政院敢這樣講,請對未將“建國自助餐”納入建築基地上述2件違法亂紀之情事移送法辦以正視聽,若未嚴辦豈不自相矛盾!
4.行政訴願歸行政訴願!民事訴訟規民事訴訟!訴願人於民事法庭上更一審,一出口說到地即被禁止,審判長“謝靜雯”說地是行政,這是民事庭所以行政歸行政,民事歸民事,訴願人打的是拆屋還地的訴訟耶!竟然跟地無關!一講到地就被禁止!早就官官相護勾結在先了!這預謀原來是設好圈套了所以禁止說地!最後判以地上物騰空遷讓為準再返還“地“150”萬以下不得上訴,訴願人打的及繳的仲裁費是拆屋還地耶!最後提再審,收完2萬仲裁費5天就駁回再審之訴,這不就典型的司法恐龍法官判決嗎!
5.行政參雜民事判決作為主要駁回藉口依據!明顯違反行政中立,嚴重損及訴願人之權利!
6.訴願人提出新事證補送內政部徵審會,竟遭內政部詢問說這些新事證是另一申請案件嗎?訴願人回覆說是同一案件發現的新證據,法務部徵審會竟用是另一申請案為由故意未審酌,讓訴願人權益無法伸張!行政院竟也以此為藉口依據!所提所有新事證都涉及土地徵收法條第49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主要內容就是從頭到尾都未將“建國自助餐”270坪納入為學校工程範圍之內。
7.完全無視於公民權利,行政及司法恐龍於今之執政黨竟能凌駕高於憲法之上!
最後舉例如殺人犯被逮捕收押偵辦,但凶器未找到,最後在嫌犯家找到了凶器指紋比對及傷口比對都無誤,最後附上凶器當證據,難到這證據可能是別案件與本案無關?是這樣嗎?中央政府!
8.屏東高工於徵收“建國自助餐”270坪之使用計劃,在訴願人及人民與媒體批評聲浪中已連改了使用計劃3次,連編連騙行政機關3次包括校務發展正確數字是4次,騙屏東縣政府,騙內政部,騙教育部,最後騙行政院!試問中央政府徵收土地法條規定可以這樣嗎?還是只要是執政黨就可以如此為所欲為!法律只是限用一般人民的,另民事訴訟899地號於最高法院85年判決勝訴確定,到如今還是文職“學校用地”請還地於民,政府不該恣意而為帶頭違法違憲!
縣議員蔣月惠0936-812-315
民事上訴理由後補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09年8月25日上午9點立30分法院101會議室開記者會有關
屏東高工強徵建國自助以逃生出入口為由當初未將建國自助餐劃入逃生出入口建築基地,行政院駁回建國自助餐廢止徵收訴求
重點陳述:
1.行政院訴願駁回內容強詞奪理嚴厲指控官官相護,光憑後面補充的理由之一“土地偷過戶未經地主同意形同強盜違法違憲”光憑這點就該廢止徵收,遑論其它要點。
2.全部內容全依行政單位及屏東高工理由為准(準),無視於人民之訴願為第一基礎考量。
3.駁回訴願之理由一樣以逃生疏散為主由,以現在來說要經過4個轉彎才到達校門口,“重點”並說(由校門作為逃生方向不符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法規相關規定)既然這樣那屏東高工違法未將“建國自助餐”270坪納入建築基地,85年1月為何依然執意申請蓋體育館“已違法”,屏東縣政府又合發建照又“已違法”,依照行政院駁回的理由,是具有強而有力的法律制裁效力的!那你行政院敢這樣講,請對未將“建國自助餐”納入建築基地上述2件違法亂紀之情事移送法辦以正視聽,若未嚴辦豈不自相矛盾!
4.行政訴願歸行政訴願!民事訴訟規民事訴訟!訴願人於民事法庭上更一審,一出口說到地即被禁止,審判長“謝靜雯”說地是行政,這是民事庭所以行政歸行政,民事歸民事,訴願人打的是拆屋還地的訴訟耶!竟然跟地無關!一講到地就被禁止!早就官官相護勾結在先了!這預謀原來是設好圈套了所以禁止說地!最後判以地上物騰空遷讓為準再返還“地“150”萬以下不得上訴,訴願人打的及繳的仲裁費是拆屋還地耶!最後提再審,收完2萬仲裁費5天就駁回再審之訴,這不就典型的司法恐龍法官判決嗎!
5.行政參雜民事判決作為主要駁回藉口依據!明顯違反行政中立,嚴重損及訴願人之權利!
6.訴願人提出新事證補送內政部徵審會,竟遭內政部詢問說這些新事證是另一申請案件嗎?訴願人回覆說是同一案件發現的新證據,法務部徵審會竟用是另一申請案為由故意未審酌,讓訴願人權益無法伸張!行政院竟也以此為藉口依據!所提所有新事證都涉及土地徵收法條第49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主要內容就是從頭到尾都未將“建國自助餐”270坪納入為學校工程範圍之內。
7.完全無視於公民權利,行政及司法恐龍於今之執政黨竟能凌駕高於憲法之上!
最後舉例如殺人犯被逮捕收押偵辦,但凶器未找到,最後在嫌犯家找到了凶器指紋比對及傷口比對都無誤,最後附上凶器當證據,難到這證據可能是別案件與本案無關?是這樣嗎?中央政府!
8.屏東高工於徵收“建國自助餐”270坪之使用計劃,在訴願人及人民與媒體批評聲浪中已連改了使用計劃3次,連編連騙行政機關3次包括校務發展正確數字是4次,騙屏東縣政府,騙內政部,騙教育部,最後騙行政院!試問中央政府徵收土地法條規定可以這樣嗎?還是只要是執政黨就可以如此為所欲為!法律只是限用一般人民的,另民事訴訟899地號於最高法院85年判決勝訴確定,到如今還是文職“學校用地”請還地於民,政府不該恣意而為帶頭違法違憲!
縣議員蔣月惠0936-8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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