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重心長很有感
民代職責的界定,相信很多有常識的都知道,監督公部門為民服務……
然而為民服務的範疇為何?其中不免夾雜為自利,站在人性也算正常。然而有些請託內容,實在無法辦到,誤把民代當萬能。
譬如:私人債權債務關係,民代不是討債公司、我也不是黑道。
基於服務面,加上我相關專業,我的雞婆性,團隊親愛鄉親的精神,我及服務團隊可以提供法律程序供参,要不然實在跟我們沒什麼關係。
偏偏就是有錯誤認知者,自己進行前段法律程序,取得支付命令,並未取得裁定證明(債務人也可以就支付命令異議),當然就沒有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僅憑其說詞,要我們跟債務人連絡,我們憑什麼呢?
假設真被欠了那120萬,聽起來是很多年了,法律賦予救濟程序盡量做,沒做或因不確定債務人財產狀況為省執行提存、執行費而不做,怪誰呢?
於是,自行以威脅或潑漆等劇烈常聽聞手段而被反證毀損、傷害、恐嚇而吃上刑事官司,試問這跟民代有何關係呢?
這幾年來我遇過不少這類案子,可以感同身受被欠、被倒的不平,這位鄉親從我在世認真盡責親民的林漢城主任訴請協助過,到近日還跟我提他個人此事,接近逼迫我與債務人連絡,講述了一些債務人家庭成員關係,激動之外還參雜不少宗教狂熱不必要的贅述,我擇重點給予指引,也告訴他我能理解,也無需怪司法制度,民事上民事訴訟法並無太大問題。
我說個人16年多前為了幫人,是被惡性倒閉,短短2個月是他的10倍1200萬,債務人夫妻以詐術受害親友有數十人,2年內有人因而自殺、有人因而氣死病故,總金額高達2.7億元,旋即躲赴中國,迄今未歸,查無再入境紀錄,不諱言我也算大頭之一啦。接下的詐欺告訴,我都親自為之,繼而取得相關法律裁判,被告債務人被我的刑事告訴通緝,我也陳情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組、海基會、海協會……,這些都是我在2008年離開銀行界後的空閒親自進行的,甚至還跟中國公安通過電話,電話彼端傳來的是:這個人抓到了,給你們送回去。我做的除了為己之外,也想為其他受害人出氣,實在太惡劣的夫妻一家子。隨著時間過去沒下文,最後我才知道,我漏了進行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的引渡聲請。
以我的親身經歷講述給那位自稱有債權的民眾聽,該進行程序為何?最終無可供強制執行,換張獎狀~債權憑證,日後將來或許還有機會。
可是,該講的電話都耐心的講了近40分鐘,當事人就是執迷站在自己想法,又夾帶宗教偏激,我講不客氣電是無知。
日前,我因受傷無法請當事人再來安慰或再詳加說明,而請秘書與當事人連絡。
電話中一樣激動越講不理性,秘書開擴音後,全辦公室的人都聽到了……
因為沒幫他,所以你們主任會離世、你們議員會受傷,接下來你們辦公室還會死多少人不知道?他感應到什麼神這樣指引……
聽到我秘書轉述後,我無言了,我真的無言,#也痛心。
為民服務一路來,包括我持之以恆認真盡責,我的團隊很多鄉親都看在眼裡。我永遠懷念的林漢城主任,警界退休前一年基於私交,為免退休後過於賦閒就向我預約來協助為民服務。來我辦公室後其承續在警界拼命三郎的精神,以使命必達心態認真負責,也協助連任過程,我的助理團隊的協助,我無不感動看在眼裡。
終究為了公眾服務,責任感重而疏忽己身健康而不幸離世。
在我從政為民服務路上,我心中、我腦海已經深深留下遺憾痛苦的陰霾。
每當夜闌人靜,我想起這段痛,不可承受之重,要向誰訴說?為了什麼?任何實質利益嗎?如果一般社會觀感認為有,真的大錯特錯了。
最後我要說
#為什麼要詛咒?
如果心智還正常的話
我要問:
你還是人嗎?
民事裁定聲請狀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民事裁定聲請狀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如果你工作一輩子到老,身家不錯,你會先將財產慢慢移轉給子女,還是等身後讓他們自己處理呢?
在你心中還沒浮起答案之前,先簡單跟大家說明一下,如果在生前就處理,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來分配,不用擔心子女之間爭產或互告的問題,也不會因為一個環節沒處理好,結果遺產無法照自己的想法被分配,像是遺囑沒有符合法定要件、違反特留份等等,但是如果,財產都在生前分配給子女,有可能子女認為分配不公,跟父母翻臉,甚至有不少新聞案例,爸媽把財產都給小孩了,結果年老沒有人要養,被當人球踢來踢去,風險其實是最高的,再來還有一種狀況是,錢雖然都在自己身上,但是老了病了失智了,結果錢被偷偷領走,還是沒有用在自己身上。
天啊!人生真難不是嗎?
其實,這就是我前一陣子去修習財產規劃師課程的原因,想要了解資產要怎麼配置,可以降低前面所講的那些種種風險。
首先,我們還是會建議大家一定要立遺囑,怎麼說呢?
在我們事務所,有不少案例是家族成員之間的遺產糾紛,雖然,法律上有規定應繼分,好像該怎麼分就怎麼分,但是還是會有類似以下這些狀況發生:
一、 有繼承人之一說,爸媽生前有口頭表示過財產要怎麼分,只是沒有寫遺囑,但其他繼承人不承認。
二、 跟爸媽住在一起的繼承人覺得自己有養爸媽,應該分比較多。
三、 有繼承人覺得,另一個繼承人在生前跟爸媽私下拿了不少錢,這些應該扣掉,但這些又沒有足夠的證據。
四、 有繼承人認為,某個繼承人在生前跟爸媽早就不相往來,不應該有繼承權。
五、 男繼承人覺得女繼承人不應該分一樣多。
六、 大家一起繼承的房子剛好其中一位繼承人住在裡面,不願搬也不願付房租。
七、 繼承的房子有好幾間,到底誰該分哪一間,吵都吵不完。
我說的這些只是種種遺產糾紛的其中幾樣,但是實務上,為了遺產爭訟的案例,可能有上千種故事。
我先來說說,前面這幾種案例的解答好了。
一、 只要沒有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都無效,即使爸媽真的有說過,所以如果有交代,一定要依照法定的方式立遺囑,不要徒增子女的爭執。
二、 這部分可以從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方式來下手,但不能從遺產中直接扣除。
三、 法律上有幾種生前分產的確可以扣除,像是子女要結婚、搬出去或是做生意,但是如果爸媽並沒有意思要把這些當作遺產的預先給付,就不能扣除,問題是,爸媽的意思要證明,可能又是一場羅生門。
四、 對不孝子女有所謂的剝奪際繼承權沒錯,可是通常還是要能證明爸媽的確明確表示過,萬一沒有明確的證據,還真是所謂的「死無對證」。
五、 這部分可能就是純粹傳統觀念的遺毒,法律上繼承權是沒有性別之分的。
六、 可以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搬遷或給付房租,但終究還是要手足打官司。
七、 民事程序有請求分割遺產的聲請,可以讓法官來裁定怎麼分比較公平。
不知道以上的分析,跟大家的法感一不一樣呢?但至少,你一定了解到遺產沒有則已,有起來可能會引起多少手足鬩牆、親子恩斷義絕的。有人說,那我就把財產花光光不就得了,不好意思,那如果你花完了結果發現上帝還沒打算約你去喝咖啡該怎麼辦呢?
這就是財產規劃師跟資產分配要處理的問題,未來我還會在粉專分享這些議題及可能的解決方式給大家,也歡迎大家私訊我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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