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54:中華民國殺了多少台灣人,這名字不該消失嗎?還有中華民國底下的那些人都該清算!
A254:
其實,不單是名字問題。
中華民國政權的法律身分不會因為台澎建國後被台澎給消滅。
政權要怎麼消失可以看這篇:
👉🏻Q&A195:國際上有某個政權的消失是依據協議或者內戰輸了投降嗎?還是國際上一個政權的消失 是可以自己決定來解散呢?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0014059913815/
👉🏻Q&A202: 1952年之後,軍事佔領的ROC政權以台澎為領土建立國家(假設它放棄金馬),這樣可以嗎?國際規則有可能為了台灣而改變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4358666146021/?d=n
中國政權的法律身分無法輕易一筆勾消,台澎建國後可以讓它離開,或者給它個辦公室等等。它的存亡、影響力再也與台澎建國後無關。這邊說的都跟「名稱」無關,我們在談的是法律上的行為主體。
#至於大家在意的中華民國政權底下做事的人
法理建國派的論述是強調「中華民國政權」的問題,不去針對某政黨或是被洗腦的「人們」,因為政權是人為組織來的,人們在「中華民國政權」的洗腦與誘惑下向其效忠,才會成為它的幫手與共犯,但人的思維會改變,改變後也可以放下「中華民國政權」,倘若將問題歸咎其實受外在因素高度影響,且隨時可能變動的「思維」,又否定「思維改變」的可能性,就很容易以自己的主觀認知入他人於罪,就跟「白色恐怖」一樣肅清「人的思維」,所以我們把問題根源定義清楚,是「中華民國政權」的問題。
有問題的是「中華民國政權」,而不是被洗腦的「人們」。我們的目標是告訴被洗腦的人們「中華民國政權」的真相,接著進行自決建國的路線,未來的目標是放下「中華民國政權」時,可以讓仇恨跟著中華民國政權一起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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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建國後可以對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追究責任,這個在談228直播中有談到
二二八大屠殺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136986239667624/
也有再下一集談到怎麼處理「故宮文物」https://youtu.be/dOAJeY0dcO0
不過國家間的訴訟並沒有強制應訟的制度,所以屆時向國際法庭提案起訴主要是政治表態而非實際處理法律問題。
最後比較有可能透過新國家的法院直接判定中國的國家責任,然後以留置在台澎的中國財產抵債。
在抵債順位上,會先從中華民國政權目前所謂的「國營事業」中真的源於中國的資產來沒收。
故宮寶物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連結到中國的國家尊嚴、民族情感),比較適合做為政治談判的籌碼。
故宮文物本身的保管費用、維護費用、修復費用、研究費用,為了安置文物而興建的醜陋中國難民建築的興建費用、維護費用,建築物使用的土地的租金,拆除醜陋難民建築以恢復原狀的拆除費用,賣不出去的所謂文創商品的製作費用、保管費用等等。
把這些本來就屬於中國的東西還回去,相關責任清一清,也省得建國之後一天到晚跟中國政權為了這些事情在那裏吵半天。台灣有很多考古遺跡探勘完之後,歷史文物、史前文物「沒空間展示」。
大家要了解一件事情,當初ROC在流亡台澎前把這些「故宮」文物搬到台澎來,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彰顯自己才是正統中國政府、正統中國文化的保存者(就連使用繁體字也是這個邏輯下的結果)。換句話說,故宮文物其實就是ROC政權拿來宣稱自己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根據之一。
故宮文物相關費用成本算清楚之後還回去,一勞永逸。這兩個中國政權之間的正統政府之爭台澎沒興趣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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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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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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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決定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32: 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台灣,都只是一個門牌而已。國際上用台灣來稱呼我們的也不少,這都沒問題。
A232:
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政權,它不是主權國家。不要看到「國」就開心了~它在1912年是建立政權不是建國。
這邊有它建政歷史脈絡: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國際上用台灣稱呼我們
舉個例,美國稱台灣治理當局、稱台灣總統也沒問題,因為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合法政府代表,所以他不會說出中華民國政權的名稱,因此在美國關係法上定義清楚這是台澎上的一個治理政權、台灣治理當局。
日本亦然。
名稱與是否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無關。
假設當中華民國政權「改名」台灣共和國,但繼續在十月十日慶祝辛亥革命、課本繼續教國父是孫文、有效的法律裡還有ROC政權在一九三零年代發行在中國建鐵路的公債條例時,「台灣共和國」究竟是中國?還是與中國無關的台灣呢?
舉例,黃宏成->黃宏成台灣阿成->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
看到這名字,你會真的以為他是世界偉人、總統嗎?
就跟人改了名字之後,並不會改變他在社會中的位置一樣,ROC政權改名台灣,也不會對它的國際地位造成多大改變。而台灣,作為一個名稱被中國流亡政權正式剽竊的地方,將更難以講清楚自己跟ROC政權的不同。
中華台北改名台灣,中華民國改名台灣共和國,華航改名台航,都是一樣的問題。
聖峰的演講中國際法基礎有說到:
國家的各項屬性有哪些?
1. 國號:必要,可更改,其變動不影響國家法人格。(如:史瓦濟蘭2018年更名成史瓦帝尼;大清帝國1912年更名為中華民國)
2. 政府:必要,可更換,其更換不影響國家法人格。(如:中國1928年代表政府由北洋政府更換為國民政府)
3. 體制:必要,可更改,其變動不影響國家法人格。(如:法國1792年由帝制改為共和制;中國1912年由帝制改為共和制)
4. 憲法:非必要!可修改、重訂,其修改、重訂不影響國家法人格。(如:法國制憲17次,其1958年版的憲法至今已修憲22次)
5. 國旗:非必要!可更改,其更改不影響國家法人格。
6. 國歌:非必要!可更改,其更改不影響國家法人格。
這篇直播也有說到: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改名的層級是屬於內部自決權不具有國際法效力。
不管中華民國政權改什麼名稱,它的中國政權本質也不會改變,更不會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理地位。
加油💪🏻
感謝你成為問與答的素材
延伸閱讀:談台灣共識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4561149459106/?d=n
華台不分的現象、國家正常化的問題 https://wp.me/pd1HGm-m3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部落格 https://journeyshin.wordpress.com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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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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