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的各地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用金額公佈啦啦啦~~~
.
相信對於面臨離婚課題,且有孩子的父母來說,#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用費用 這個統計數字,應該都不陌生。
.
因為這個是目前多數實務法官衡量父母雙方要負擔多少金額的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時,會參考的數據。
.
但除了這個統計數字,法官又是如何考量父母應該分別負擔多少比例的扶養費用呢?
.
還有、還有,假設對方不給扶養費,我可以不讓對方探視孩子嗎?
.
以上的疑問,都可以在這集的影片中,找到你想知道的答案。趕快來看看,喵編腦闆怎麼說吧~~
.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民法第1089條
#民法第1116條之2
#如果中樂透_就可以要多少都給你XD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150的網紅阿超achau官方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是阿超,我支持婚姻平權,修改民法972」 僅用這首「未完歌」 獻給和我一樣支持「婚姻平權」的每一個你。 曾經在第十一屆台北同志大遊行 以及第九屆高雄熱線募款晚會「起厝」用音樂為大家加油 眼看著婚姻平權的實現來到了最後一哩路 沒有理由不再次表達自己的理念與盼望 2016-2017 這兩年將會...
民法第1116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江宏傑 和 #福原愛 離婚事件在上週暫時落幕,算是 #和平理性的離婚 了!感情來了彼此珍惜~感情走了也不互相勉強!
但在兩人離婚後,開始又有不少媒體將焦點放在兩人間的 #財產 以及 #小孩扶養問題 該如何處理,這兩個部分可以分別來做一下簡單的討論!
首先先提一下財產的部分,有媒體新聞提到兩人有一間價值上千萬的豪宅,然而在雙方離婚之後,福原愛可能就得損失這間豪宅,不過實際上並不能完全以損失這間豪宅來做定論,因為我們並不確定兩人的是以哪一種制度作為夫妻財產分配的方式,假如是以 #法定財產 制來看,就得先討論兩人間各項財產是否為婚後才有。
若是婚前就有的部分,就需要先剔除,只會討論 #婚後的財產,扣除掉債務後,才會開始討論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假如婚後女方的財產價值比男方還多,才會有所謂福原愛要將計算後的金額給予江宏傑的情況,而豪宅是兩人共同持有,因此就會分成兩人持有部分價值計算,而在我們不知道雙方確切婚後財產數額的情況下,便無法完全確定是否如同新聞所說的,福原愛將損失慘重,因為一切的財產分配主要會是以婚後財產去計算,並不會將婚前的也加進去。
接著是關於小孩扶養的部分,兩人決定以 #共同監護 的方式來處理小孩監護權歸屬的問題,這表示關於孩子的各項事務,兩人皆可共同討論出結果後再行決定,也避免了監護權僅歸屬於一方可能造成一方難以去決定孩子的一些重要事項,而也有新聞提到福原愛不只可能會因為財產比較多,所以在財產分配上可能會居於劣勢外,也提到若她財產較多,就得要負起扶養小孩的責任。
其實這樣的說法並不完全正確喔!因為在 #民法第1116-2條 有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 #扶養義務,是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結束而產生變化的,並不是離婚了就能夠完全不需要扶養孩子。
只要你是孩子的父母,就有扶養孩子的責任,不是以財產多寡來決定由誰單一進行扶養,最多就是可以減免部分責任,但仍需要扶養自己的小孩!
其實在現代社會中,離婚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每一天都有離婚案件發生,而對於離婚夫妻最重要的並非只有財產,若兩人是有小孩的,就要記得一件事,不要因為離婚而忽略孩子!
通常對年紀還小的孩子而言,離婚是他們難以去理解的情況,同時也會很難接受父母分開,因此父母就算離婚了,也要好好照顧並教育孩子,不要隨意拋棄他們,才不會讓他們再受到更多的心靈傷害!
#黃靖芸律師
#預約諮詢
👉 02-27795001
👉 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記得追蹤我IG
👉 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民法第1116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投保的人壽保險,離婚後保險利益關係消滅,保險契約會不會失效?
本案的事實概要如下:
妻子為要保人,先生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壽險,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先生,一段時間後再一次將要保人變更回妻子。二人離婚後,先生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他為保險契約的要保人,理由是他與妻子已經離婚,保險利益關係消滅,最後一次將保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為妻子的行為無效。
苗栗地方法院106 年保險字第 3 號民事判決認為先生的起訴沒有理由,判決他敗訴,先生也沒有再上訴,案子就這麼結束了。法官主要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1、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2、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3、所謂「家屬」,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又夫妻既互負同居及扶養的義務(民法第1001條、第1116條之1 參照),且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結婚,彼此間自然有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4、又人身保險往往與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息息相關,若於訂約時沒有保險利益,恐怕會發生道德危險,但是保險實務上,人身保險契約訂定時具有保險利益,而於契約訂定後,卻經常發生保險利益消滅的狀況(例如夫妻離婚、債務人還清債務等),保險人實在很困難就保險利益是不是繼續存在,一一追蹤調查,因此,如果認為保險利益消滅時,保險契約就失效,後面將衍生保險費比例退還與如何計算短期保險費等諸多問題,不但增加紛擾,對於防範道德風險也沒有幫助。
5、因爲人身保險的目的跟財產保險不同,為防止道德危險並顧及實際狀況,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應以「訂約時存在」就可以,不需要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利益繼續存在為必要。
6、既然這個案件保險契約訂立時,妻子對先生有保險利益存在;又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於104 年7 月20日變更為妻子時,先生與妻子仍為夫妻關係,妻子對先生自然有保險利益。縱二人後來於104 年9 月間離婚,導致保險利益消滅,但對於保險契約的效力不會有任何影響。
這個法官想盡辦法要說明,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訂約時存在就可以,但熟悉保險實務工作的都知道,離婚是一定要進行保單校正的,道德風險是確實存在的,所以,該檢討的應該是,人身保險到底有沒有必要適用保險利益的觀念,而不是逼法官越說越糊塗。
#保險利益
#離婚
#保險契約無效
#保單校正
--
🔥掌握台灣《保險法》權威劉北元,政策分析、時事觀點、法院判決見解,立即按讚追蹤>> https://reurl.cc/A1KE93
🔥《劉北元讀書會》學員回饋影片:https://youtu.be/8JL0jysdSrQ
🔥《劉北元.理事長談判決》:5分鐘帶你透視法律&保險 https://reurl.cc/Qd3mQM
🔥劉北元《康健雜誌》專欄: https://reurl.cc/VadKx5
民法第1116 在 阿超achau官方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我是阿超,我支持婚姻平權,修改民法972」
僅用這首「未完歌」
獻給和我一樣支持「婚姻平權」的每一個你。
曾經在第十一屆台北同志大遊行
以及第九屆高雄熱線募款晚會「起厝」用音樂為大家加油
眼看著婚姻平權的實現來到了最後一哩路
沒有理由不再次表達自己的理念與盼望
2016-2017
這兩年將會是台灣人權的全新里程
雖然未獲邀上台為大家打氣
但我與身邊的好友一定會到現場
用實際的行動參與
希望你可以加入我們
2016年12月10日
「相挺為平權 全民撐同志」
讓生命不再逝去 為婚姻平權站出來 音樂會
我們凱達格蘭大道見。
ps.
live音檔錄製於2016年簡單生活節現場
民法第1116 在 法律唸成這樣,我一定是頭腦有洞- 【法律告白術#4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按民法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只要你們是夫妻(配偶),就對彼此有扶養義務。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