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爭點整理|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之意義?】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要和大家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解釋問題,這是一個傳統爭點,相信許多同學都非常熟悉了,但其實這個爭點近年來有新的發展,例如債權是否一律不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學者已提出新論述。以下我會在第一部分梳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客體的傳統爭議,接著在第二部分進一步說明此議題近年的新發展。如果同學已經有程度了,可以從第二部分開始看起。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為何?是否限於權利而不包含利益,特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一)差別保護說(傳統學說)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依文義僅限於權利,而對於權利之解釋,通說受德國法影響,主張此權利專指具「社會典型公開性」之「絕對權」而言,例如:人格權、身分權、物權,而不包含債權等相對權。詳言之,立法者為調和「行為自由」及「權益保護」二個基本價值,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限於絕對權,至於利益,尤其是純粹經濟上損失,並不包括在內,此乃是有意對權利及利益採取差別性保護之態度。
(二)平等保護說(少數說)
陳忠五教授認為,「權利」是指既存法律體系所明文承認的利益;「利益」則是指未經既存法律體系所明文承認的利益。可見權利的本質或內涵,也是某種利益。隨著時代變遷與社會發展,利益亦可能成為權利,故權利與利益之本質並無不同,二者經常維持相互流動之關係,且界線往往難以區別,因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之範圍,應從寬解釋,包括債權、營業權、占有及純粹經濟上損失等各種「利益」在內,使權利或利益之侵害,均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責任原則」的適用,即平等予以保護。
然而,若採取權利與利益均予以平等保護的態度,則是否會過度侵害行為人的行為自由呢?對此,陳忠五教授表示,如果欲合理限制加害者之賠償責任,應透過侵權責任之其他要件,如有無過失、有無不法性,或有無因果關係等進行調整,才是比較合理的方式,而非教條式地區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
二、近年發展
(一)債權是否為民法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
如前所述,傳統學說認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限於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之絕對權,則債權作為相對權,自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然而,學者已提出不同見解,如陳聰富與楊芳賢教授即指出,以債權作為基礎之有權占有人,例如已取得占有之承租人或買受人,自債權人取得占有時起,仍應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理由在於,以債權為依據之有權占有,雖然實際上涉及債權之侵害,但因其得以占有作為「公示外觀」,而與所有權人或其他用益物權人占有標的物下受侵害的情況相似,故沒有差別保護之正當性存在,故有權占有人受侵害時,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二)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
關於事實上處分權的權利性質,最高法院在處理事實上處分權得否行使民法第767條之問題時,曾不斷反覆強調,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自無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之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如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586 號;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2241 號民事判決)。由此可知,最高法院認為事實上處分權性質上並非物權。
然而,最高法院在處理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問題時,卻又表示,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受讓人雖因該建物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但該事實上處分權,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長久以來為司法實務所肯認,亦為社會交易之通念,自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參見106年台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就此,筆者認為,最高法院之所以認為事實上處分權得成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與前述學者所提有權占有人得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具有相似的理由。因為事實上處分權人在取得違章建築之占有後,即得以占有作為「公示外觀」,而與所有權人或其他用益物權人占有標的物下受侵害的情況無異,故事實上處分權人受侵害時,使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應無不合理之處。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民法 184 因果關係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院角度的「誰摔死了李新」>
晚上小孩睡覺後看了
朋友分享的最近很夯的「誰摔死了李新」
想法:
1.拍攝手法很棒,
不管是盛竹如的旁白或玫瑰瞳鈴眼的氣氛,
確實容易引起觀眾共鳴,
會紅不是沒有道理
2.故事說兩個立委跟一個助理很壞
(還有其他配角也很壞)
李新死亡有問題⋯⋯
嗯這個我持保留態度!
3.律師的職業病就是「不」喜歡只聽片面之詞,
這個世界其實是灰色的,
好人可能幹壞事,壞人也可能幹好事,
影片越是一面倒說誰很壞,
我越是想往另一個角度想這個事情~
然後我就去找判決,
處理過這個案子的法官講的話,
比哪一方給的資訊,都來得客觀。
根據107年5月1日出來的
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1263號判決,
法官確認了兩個事實:
(1)被告郭新政代沈家民向典精品當舖回贖系爭鑽石珠寶,並非收受贓物
(2)被告郭新政、潘仲達供述系爭鑽石珠寶典當及收當過程,與當舖業法規定及常規不符,並與事實不符,被告郭新政並無在103 年3 月25日將系爭鑽石珠寶批持至大展當舖質當之事實。
另外民國107年04月13日宣判的
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判決,
呈現的則是另一個角度的事實:
(1)原告於103年5月23日確實因被告潘仲達、郭新政出示不實登載之當票而交付面額共71,470,000元之系爭臺支支票,以取回附表一編號7、8、10至13、21至23所示鑽石珠寶及訴外人洪淑玲所有之6.29克拉鑽石,被告郭新政、潘仲達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原告前開損失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及第185條等規定,主張被告潘仲達、郭新政共同行使不實登載內容之當票,致原告受有64,970,000元之損害,請求被告潘仲達、郭新政連帶賠償,為有理由。
講白話文就是蕓賞珠寶有限公司確實支付郭新政71,470,000元,
(影片說台支本票蓋章有問題,但最後銀行有補章,錢有被拿走)
扣除珠寶公司跟沈家民已經和解的650萬,
珠寶公司的損失是64,970,000元
(2)被告沈昊諺(即沈家民)自始布下騙局,尚難認其有付款購得鑽石珠寶之意思,故被告沈昊諺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本院104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亦認被告沈昊諺以一接續施用詐術之行為,詐欺嚴嘉慧、馬聖齋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鑽石、珠寶。
沈家民確實用騙術騙走一堆珠寶,
害蕓賞珠寶有限公司損失慘重,
光是賠上游廠商就賠了一屁股,
損失金額為72,293,994元,
這還不包括上面支付給郭新政的錢。
上面是法院判決內容摘要,我只相信這個部分,
其他「影片裡說的」但「法院判決沒說的」,
我是持保留態度~
特別是看完兩個判決後,
我認為真正的被害人是蕓賞珠寶公司!
就是那個影片裡面極力攻擊的
馬聖齋、嚴嘉慧夫妻開的珠寶公司,
他們損失了上億元!
這一切就說得通了,
一個被騙兩次損失上億元的珠寶公司,
怎麼可能放過沈家民跟郭新政呢?
也難怪珠寶公司後面告了一堆甚至是洗錢官司了
(他們怕珠寶被洗出去)
經常參與法庭活動的經驗告訴我,
客觀事實只有一個,
但在法庭上呈現的,
往往是雙方各自剪輯出來對自己有利的說法,
也因此,對於某一方片面的說法,
我從來都抱持保留的態度。
我不認識雙方,也對羅淑蕾毫無好感,
但我認為這個影片
已經成功營造了一個羅淑蕾是壞人的印象,
成功到我幾乎要開始懷疑,
是不是有另外一個角度的影片
可以給大家一個不同角度說法,
(羅淑蕾你趕快找人拍吧!)
否則只看一方說詞就下定論,我認為太早了!
民法 184 因果關係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版上架🔆
▍侵權行為法原理
【作 者】 陳聰富|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mvr
📖試讀➔ http://qr.angle.tw/q8n
✔本書自侵權行為法的功能與制度設計開始,討論侵權責任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最後歸納侵權行為法的特色與未來發展趨勢。本書參酌德國、法國、日本、英國及美國之法律文獻,並參考歐洲侵權行為法原則(PECL)及共同參考架構草案(DCFR)之規定與案例,期使讀者了解現代侵權行為法的發展趨勢。
✔本書內容豐富、精彩,體系完整,是至今國內最為完整的侵權行為法書籍,絕對值得一讀。不論對初學者、實務工作者或學術研究者,均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章節簡介】
🔺Chapter 1 緒 論
第一節 侵權行為法基本概念
第二節 侵權責任的規範模式:比較法的考察
第三節 我國法的規範模式:保護客體的類型化
第四節 侵權行為法體系與責任構成要件
🔺Chapter 2 加害行為
第一節 行為:作為與不作為
第二節 加害行為作為責任判斷的基礎
🔺Chapter 3 權利之侵害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人格權
第三節 身分權
第四節 物 權
第五節 債 權
🔺Chapter 4 純粹經濟上損失
第一節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分界
第二節 純粹經濟上損失的典型案例
第三節 純粹經濟上損失的法律困局與突破
🔺Chapter 5 故意或過失
第一節 故 意
第二節 過 失
🔺Chapter 6 違法性
第一節 意 義
第二節 違法性與過失概念
第三節 違法性的判斷
第四節 違法性阻卻事由
🔺Chapter 7 因果關係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因果關係的分類與結構
第三節 事實上因果關係:條件關係
第四節 法律上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相當性
第五節 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Chapter 8 違反善良風俗
第一節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的規範功能
第二節 構成要件
第三節 本條項的功能實現
🔺Chapter 9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第一節 規範功能
第二節 「保護他人之法律」
第三節 成立要件
第四節 民法第184條第2項推定的「過失」
第五節 過失推定之排除
🔺Chapter 10 損害與損害賠償
第一節 損害的意義
第二節 損害賠償的範圍
第三節 損害賠償的方法
第四節 懲罰性賠償
第五節 其他救濟方法:損害預防請求權
🔺Chapter 11 損害賠償的調整與連帶責任
第一節 過失相抵
第二節 損益相抵與讓與請求權
第三節 連帶責任
🔺Chapter 12 侵權責任的主體:法人責任
第一節 法人的侵權責任
第二節 民法第28條及第188條的適用限制與調整
第三節 法人本身的侵權責任
第四節 我國法人企業責任的建立
🔺Chapter 13 結 論
第一節 侵權行為法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侵權責任的法律效果
第四節 侵權行為法的未來
索 引
📚完整介紹➔ http://qr.angle.tw/mvr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相關書籍
🔸民法總則| 陳聰富
http://qr.angle.tw/hvp
🔸民法概要| 陳聰富
http://qr.angle.tw/2h7
最新圖書、雜誌介紹➔http://qr.angle.tw/m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