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水域解嚴」!邀請大家一起參與連署!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及第60條。
行政院公共政策平台網址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87629654-2f3f-4660-9d2e-1321abcfef52
連署步驟教學(只要四步驟三分鐘)
1、點選網址 2、臉書或各種登入註冊3、按電子信箱及手機號碼取得驗證4、確認送出連署。
第 36 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60 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保險 在 Campfire 營火部落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的政策目標是山域、水域全面開放(來源法務部公告),所以目前執行上,山域開放了,國家賠償法也修正了,自然公物不負賠償責任(來源法務部),不過在水域上,釣魚上,其實還是很封閉,原因如下:
法規上:發展觀光條例36條給予地方政府限制水域的權力,同法60條給予罰款的權力。
情理上:為了避免有人死傷控告政府管理不當。
利益上:為了保障部分淡水河域船隻的觀光利益,保障海上漁民、娛樂船的利益。
所以水域跟山域的差距,應該只有利益上的差距,所以我目前解讀成因為漁民與觀光的利益衝突,政府選擇漁民與觀光船。
所以利用的法規上的優勢,持續封閉。
而最近新北市政府利用不正確的法規來限制水域浮具釣魚的活動,但是法規上並沒有這樣的法條依據。
我其實前幾年剛開始玩獨木舟的原因,就是看到日本Youtube影片,划的獨木舟,出去釣魚,然後到岸邊搭營,烤一尾自己釣的魚,但是當我開始瞭解法規之後,我就不敢再維持這一個夢想,因為才知道台灣法規上的限制。
山海永遠都在,人很渺小,永遠都會發生意外,所以才需要在教育上學習與山海共存。
登山會摔死,為何挖礦不用禁止,因為利益。
出海會溺斃,為何捕魚不用禁止,因為利益。
每種政策下,一定會有不同的受益者,透過受益者的多寡來決定政策,這是民主的一部份,不過這是目前的利益,還是長期的利益,這是大家需要思考的,荷包上的豐盈,還是精神富足與身體強健,就看大家如何取捨。
賺錢養家是必須的,運動遊憩調劑身心也是現代人必須的,就算利益歸利益,
台灣運動用品業產值:2018年470億台幣(來源 經濟部統計處,製造業的出口、內需),雖然無法查詢到台灣內需戶外產業的產值,但是可以用此想像如果台灣如歐美等國家開放,將有多大的成長空間,利益上來說,還是應該要開放。
目前 還我親水權--台灣開放水域聯盟(開水聯盟) 正在透過FB連署,透過這連署來跟政府請願,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60條,也就是台灣封閉水域的主要法源,如果你支持,請在這邊點選"參加",透過統計的數量,可以提高政府的重視程度。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618852895075081?ref=newsfeed
---參考資料----
發展觀光條例
第 36 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60 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1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24
立法院於 108 年 12 月 3 日三讀通過之 國家賠償法修正條文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37844/post
新北市政府公告
https://tour.ntpc.gov.tw/zh-tw/ContentPage/List?wnd_id=37&type=26&fbclid=IwAR27lgo_kvpMflpElZJP9CyAfK-w6v4mln5afd_fsJnc7_tXUxiqn-WKpc0
新聞報導:新北不撤禁止浮具釣魚公告 交部:牴觸中央法令失效
https://udn.com/news/story/121972/5221645
經濟部統計處:
https://www.moea.gov.tw/mns/dos/bulletin/Bulletin.aspx?kind=9&html=1&menu_id=18808&bull_id=6233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保險 在 陳雙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針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0條有關遊憩業者應為旅客投保傷害險的問題;今天陪同本縣水域遊憩活動業者前往立法院向曾銘宗委員陳情✍️
🎯會議結論:
👉儘速提出「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法律提案,並請金管會、交通部觀光局協助研擬,希望於110年3月18日前完成提案。
👉在「發展觀光條例」尚未完成修法前,請交通部觀光局研擬相關函釋,為修法前之應急措施,以保障旅客權益並協助關光產業發展。
#交通部觀光局
#金管會保險局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澎湖縣政府旅遊處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保險 在 像一條魚likeafish - 荷蘭游泳教育、水域安全觀念、水中自救技巧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1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 ... ... <看更多>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保險 在 [心得] 潛水業責任保險- 看板DivingSport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這個也是剛剛查到的,水域法修正後
要求業者要投保責任保險,也就是第三責任險
台灣沒有保險公司承保業者責任險,潛店也很難為
若真的肯保,應該也只有 DAN 提供的,板上應該也有潛水業者,順便提供大家參考
https://www.diversalertnetwork.org/liability/insurance/
這個是提供潛店、教練、助教、潛水長投保的,非一般旅客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案」第十條,內容如下: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
投保傷害保險;其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
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第一項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殘廢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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