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網友洪家銘分享他的祖父在1984年購買富豪汽車 VOLVO 240GLE 的相關文件(車主手冊、原廠認證、海關貨物稅完稅照、基隆關進口證明書)和照片,下面是他的說明:
這輛車是阿公買給自己的50歲生日禮物,車子正面照攝於自家門口,人車合照則攝於南投中興新村,當時新車出廠會在車頭別一顆紅色綵球。我是在三代同堂的環境長大的,因此這輛 VOLVO 是我童年回憶的一大塊,也是我和阿公互動頻繁的空間;如今阿公已離開多年,這些文件和照片讓我不禁睹物思人,很想念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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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完稅證明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交通裁決所還我牛!>
今天有一隻大牛(聽說價值1500萬)被支解,
大家都覺得好可惜,
大家可能會有疑問,就是明明我已經進口完稅了,
為什麼還不能上路?
其實車輛進口是這樣的,
第一個完稅,第二個領牌,第三個安全檢驗合格證明,
如果是買來放在倉庫裡看一看,完稅就可以了,
如果要上路,三個缺一不可,
如果欠缺後面兩個,
基本上就是扣車甚至沒入~
沒入後有兩個處理方式,
一個是拍賣,一個是銷毀,
而沒有通過安全檢驗的車輛,是不適合拍賣的,
因為你沒辦法保證下一手買家買回去後會不會又上路了,
既然如此,大牛只有被支解的份了!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同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
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
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第4條:
警察機關查獲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
因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致其車輛或物品
經依規定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沒入者,
該沒入之車輛或物品應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或其委託之應回收物品回收處理業 (以下簡稱回收處理業) 代保管及「銷毀」。
同法第條第6項前段:
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沒入車輛或物品之違規案件,
均應於規定限期內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之,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公開拍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
同法第7條第1項:
執行銷毀沒入車輛或物品時,
應由各會同監毀單位到場核對移送清冊所列無錯誤後,
由受委託回收處理業當場
「將引擎、大樑、車身動力器具等切割或撞擊破裂」,
達不堪使用程度,並作成監毀紀錄及拍照存證。
汽車完稅證明 在 老車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以下文章由周小輝所提供,很感謝。面對惡劣環境,只有漫罵不會變好,需要知識、方法與步驟,請再度耐心閱讀》
晚輩剛好有念到一些行政法上的相關概念,因此就法律條文上提出淺見供您參考一下。
無牌老車有分很多種狀況,首先應強制排除的是那種因非法手段占有後販售出來的車輛(無論是贓車還是未盡良善管理或是侵占等狀況...)再來探討該如何處遇,
而全車完稅不等同零件完稅,零件完稅者即便具被全車型式,法律上僅能以零件看待,因為當初申報進口就是採用零件名義,故零件完稅者亦應排除掉。
我所知以往全車完稅要上路,只要憑完稅證明,以車主名義購買了強制險後便可去監理站請領臨時牌照(每次效期七天,共可申請三次)行駛於公路,
據傳言是車商認為完稅車扣不死,沒人要買新車,因此鼓動立委去修法才納入需經過安審才能領臨時牌,未經安審則扣車後沒入。
(沒入乃是由行政機關剝奪違反義務者之物的所有權,而將之移轉予公法人之行為,沒入屬終局性剝奪物之所有權之行為,一經沒入,所有權即強制移歸沒入機關所屬之公法人。出自蔡茂寅教授)
而沒入後的處置依照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4條可為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現況都是採銷燬方式,以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沒入車輛委託廠商保管及銷毀作業要點為例,載明該沒入之車輛,應移送裁決處委託之廠商代為保管及銷毀。
以及經銷毀之沒入車輛,由裁決處依廢鐵實際重量,按委託契約約定價格售予委託廠商。
因此即便是數量稀少,價值不菲的老車,到最後也是銷毀後以廢鐵價格賣給凱汰廠,凱汰廠以廢鐵價格一輛只有幾百元成本(每公斤8元),到最後又是幾萬的賣出來,這中間的暴利不言可喻。
另一種無牌老車就是來源合法,但申請報廢後失去請領牌照資格(即便現車功能正常),這點也是很可惜,如能推動修改法條為報廢後經監理機關檢驗功能無異常後得重新請領牌照之類的話,就可以敗部復活。
台灣的驗車制度(無論是彰濱的車測中心還是監理站的)為人詬病的就是不夠公開透明及流於形式化,尤其超過十年以上要半年一驗更是擾民,
英國對於自小汽車第一次檢驗是出廠四年,再來才是一年一驗,
瑞典小型車第一次檢驗是三年,之後是五年,第六年起每年一驗,而機車是每兩年一驗,十年後才是一年一驗,
德國是新車三年免驗,每兩年一驗(計程車商用車才是每年一驗),
日本採跟德國一樣,但對於機車是新車前兩年免驗,兩年後是每兩年一驗(以上出自車輛側滑及剎車檢驗合理化研究報告。
http://tmvso.thb.gov.tw/publish/download/publish_2_06.pdf)
而我們大型重型機車半年一驗實在是非常擾民,且對於道路安全上沒有直接的幫助,反觀排氣量250cc以下是過戶時才驗車,同是機車,何以有此差別待遇?
前輩提出的連暑書條文與不知可否與當地民代或者立委服務處先就法律效果的層面研究看看?
這些人領的是民脂民膏,應該出面來做這件事,為民喉舌,苦民所苦,推動修法本來就是他們應該提供的服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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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車輛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遺失,應洽原製造廠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 B、統一發票遺失,得查驗法院出具之拍定證明文件。 18、 離島免稅車輛檢驗、新領牌照、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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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去估車2016年bigtiida,談好後說什麼要貨物完稅證明,沒有要扣兩萬,我找不到那份資料,請問網友那一份證明能補發嗎?或是只是故意要扣我錢?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