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我聽了「8/25禮拜三:法客話題EP105|最爭議的總統,能算是臺灣民主化的推手嗎?」這集,訪談來賓是林孝庭博士,上一次他上法客電台時聊的那本書《意外的國度》我就是聽完才買的!
然後意外的讓我成為了法理建國派哈(˶‾᷄ ⁻̫ ‾᷅˵)✌🏻✌🏻✌🏻
2020.12.4我因為分享買了《意外的國度》跟《台灣獨曆》的貼文,當時引起不同迴響,我看到莫羽靜標記了一位台澎黨的人(我內心想:咦?台澎黨是?)他來留言說《意外的國度》這本類似「毒樹果理論」,他說這本是從台灣光復來寫後續,我從小到大沒有質疑過「台灣光復」有問題,所以我很驚訝,因為我認為我開粉專的公開發文必須要為此負責、必須要確認發文的內容才對,從此次開始我就很積極的查看資料。
很感謝當時有許多人透過留言、私訊給我指教,我若發文有錯的地方我一定會更正,但我也不希望自己連錯誤在哪都不懂又犯同樣錯誤,因此我就私訊當時留言說我錯在哪的黃聖峰,他很有耐心的回我許多問題,給我了演講影音、告訴有網站中的資料可以看,我在這時候才知道黃聖峰創辦了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我覺得法理建國論述實在太有趣而成為推廣者♡
好嚕回到正題❣️
林孝庭再度上法客電台宣傳第二本書《蔣經國的台灣時代》,我聽完以後特別有感觸的是他訪談最後那段話:
「其實歷史研究啊它是一個不斷在接近真相的一個過程,但是它永遠沒有辦法抵達這個真相的彼岸,就是說我今天書寫這本《蔣經國的台灣時代》,我不斷地希望能接近真相、增進事實,希望可以把最接近真相的事實給呈現出來,但是我永遠達不到,因為呢我們凡人呢沒有所謂的上帝的視角,今天看過去的歷史人物、過去的歷史事件,你總會有一個個人的比較主觀的一種觀點或者出發點,或者是他的角度,不同的出發點看這個問題肯定是會有不一樣的地方,但是呢儘管如此我是希望如果我們大家或者各位讀者、我們聽眾朋友,大家能夠在思考問題的時候能夠以一個更大的歷史的一個架構或者脈絡來看,有一個滿紅的話叫做去脈絡化,你看到很多的問題可能是片段的,嗯我覺得那樣的話就是太過於主觀,今天如果我們把時空背景拉長,在一個比較大的史觀之下來看這個領導者的一生,然後或者在看某個事件,也許我們才得到一個比較客觀的結束出來一個評價出來。這是我的一個一個感想。」
…
(。ì _ í。)沒錯!因為我們沒有上帝的視角,所以我們在看待資料時要清楚知道哪些是客觀事實、哪些是屬於某人的主觀意識、或者只是歷史觀察而已,並非國際法視角。
台灣是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不是政治問題,也不是有沒有宣布獨立的問題,而是台澎法理地位的問題。
當大家在思考時,如果沒有台澎法理地位這個客觀事實的認知,就不會意識到「台灣光復的騙局」,更不會知道佔領地不得移轉領土主權,佔領者不得要求佔領地人民向它效忠。
💢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所以蔣經國並不是台灣的總統,他是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的總統。
而中華民國政權之所以可以在1945.10.25來到台澎是因為1945.9.2《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管台澎,僅具有管理權限,沒有台澎領土主權。
❣️為了打這篇文章跟大家討論,我就把這篇訪談打成逐字稿了,給大家看看: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NXrNP6uYrsIpht3BOjmBNShxH4hJPAYt/view?usp=sharing
接著我要針對訪談提出20個與訪談內容不同的觀點‼️
#文長慎入
1️⃣貴智說:「現在長大社會上對蔣經國的評價,大概就是兩個,一個是十大建設經濟起飛,然後就是說他是特務頭子。」
💁🏻♀️其實,不要說十大建設了,光是台北市在戰後的發展基本上就是依照日本當年所做的規劃來執行的。第X號公園預定地這種東西,在日治時期的規劃中就可以看到。大安森林公園是七號。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5%8C%97%E5%B8%82%E6%88%B0%E5%89%8D%E8%A6%8F%E5%8A%83%E7%9A%84%E5%A4%A7%E5%9E%8B%E9%83%BD%E6%9C%83%E5%85%AC%E5%9C%92
再說了,中華民國政權拿台澎人的錢,拿去繳聯合國的會費,打腫臉充胖子繳的是幾十億人口的會費喔!浪費錢!
好險被趕出聯合國,才可以把真正屬於台澎人的錢用在台澎上(´・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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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孝庭說:「1949年國民黨政府到臺灣來之前……」
💁🏻♀️其實要稱中華民國政權,不能說國民黨政府。
國民黨是中華民國政權體制內的政黨,不能等於中華民國政權。
1949.12.7流亡的中華民國政權,與1949.10.1建立政權的PRC政權都是中國政權。他們各自想代表的中國是同一個國家法人格。
這就是一中兩政權。
👉🏻Q&A24中華民國政權/政府的差別?: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7008788998703/?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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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孝庭說:「在49年後風雨飄緲內外的處境非常非常艱困的情下,他怎麼這樣慢慢地在黨國體制裡,慢慢慢慢地最基層的地方一步一步往上爬,最後到了70年代,擔任我們這臺灣的領導人」
💁🏻♀️其實,不要說台灣領導人,應該是台灣治理當局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領導。
不可忽視的真相: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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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孝庭說:「當然也包括台灣跟美國之間情報合作,我從幾個本身台灣緊密的檔案,跟這個美國英文檔案裏頭就可以很清楚看到,台美雙方在冷戰時期都屬於所謂的反共陣營、堅強的盟邦,但問題在於雙方都是脫離不了各自以自己的他的國家利益為最優先的考量」
💁🏻♀️其實不是台灣與美國,當時是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與美國之間的情報合作。
問題是美國顧慮自己的利益本來就正常,哪個國家不是這樣?你中華民國政權這種巨嬰思想才有問題吧!老是想己願他力!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那篇文有說明各國主權平等原則。
世界各國當然都會以自己國家利益為優先,這無非是因為要對自己國民負責。我幫你是情分,不幫才是本分。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p.me/pd1HGm-4Z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p.me/pd1HGm-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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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孝庭說:「譬如說我在書裏頭舉例1950年代到1960年代,那老蔣兩蔣父子一心希望有機會能夠反攻大陸回到中國大陸,問題是美國不願意被你拖下水,為了你支持你國民黨、支持你台灣跟中共去打一場戰爭」
💁🏻♀️這就是國際法上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而且中國內戰與台澎無關。
👉🏻一中兩政權的困境:九二共識+ ROC政權不等於KMT+ROC不等於台澎+兩岸衝突的岸+PRC/ROC政權的防空識別區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31482435100311/?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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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楊貴智說:「所以這涉及到當時沒有辦法說服美國去幫忙反攻大陸,所以內心有個糾葛這樣?」
💁🏻♀️事實上中華民國政權做過對美國兩次威脅。
第一次是開羅宣言之前就說過了啦!二戰那時中華民國政權要打不打、要投降不投降的,後來才會有這戰時意向聲明,好安撫蔣介石參戰。
第二是八二三炮戰,事實上,蔣介石是以「投降」來逼迫美國幫忙金門的。八二三炮戰的時候,蔣介石說:如果金馬被攻下,台灣這邊的軍隊的士氣會大減(這就是在暗示「我會投降喔」),所以逼迫美國非幫忙不可。
但國際法上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美國也不可能真的介入中國內戰。
美國「政府」的官方立場是放棄中國領土金馬不要管,你就到台澎這依照自決權來成立另個國家變成一中一台,但蔣介石自己不要啊,還堅持自己是正統中國,更抗拒兩個中國,美國立場就是切乾淨不要牽扯到台澎上,那好在蔣介石拒絕,拒絕得好~不然這樣蔣介石就變成意外的國父!而且很有可能台澎更難切割中國政權引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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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林孝庭說:「到了1978-79年當台灣跟美國斷」、「那你從蔣經國在當時處理台美關係斷交的談判,你就會發覺說蔣經國他有他的堅持跟要求,他希望說雖然雙方沒有外交關係,你美國還是要正式真正的去體認到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
💁🏻♀️不是台美斷交,也不是中美斷交。
美國從未與中國斷交,只是轉承認PRC政權為中國合法政府代表。
👉🏻台灣有退出聯合國嗎?台美有斷交嗎?台灣有邦交國嗎?https://wp.me/pd1HGm-7H
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政權,不是主權國家。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沒有台澎領土主權,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而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就成了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地方,目前仍舊被盟佔代管中。
為什麼法理建國派要不斷強調《舊金山和約》所建構出來的狀態?因為那是共識的基礎。
其他政治層面的東西都有可能隨便改變,但透過國際條約所建構出來的東西,可不是你說不存在就會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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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林孝庭說:「當蔣經國在當時在台美斷交談判之間,他去接受這種低調、務實的這種對美外交的這種姿態,我覺得在相當程度上面也形塑整個八零年代,整個當時台灣對美外交整個主旋律,那就是比較低調、比較務實,比較穩健」
💁🏻♀️這邊提到外交關係,延伸閱讀:
👉🏻什麼是「外交關係」?大使館是什麼?蓋亞那設的台灣辦事處/立陶宛設的台灣代表處的法律性質為何? https://wp.me/pd1HGm-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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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林孝庭說:「蔣介石台灣也有想打蘇聯牌,啊因為當時美國看到美國你都不支持我反攻大陸,然後呢你又不斷地想要跟北京改善關係,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台灣我也希望保有在外交上的一個最大的外交上的自主權」
💁🏻♀️是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不是台灣。
台灣不等於中華民國政權。
👉🏻華台不分的現象、國家正常化的問題 https://wp.me/pd1HGm-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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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孝庭說:「在這種情況之下,就算是他有心想要玩蘇聯牌他也不敢玩了,因為他一旦繼續玩下去,老美可能會更加加速拋棄台灣,他認為台灣真的要去投向蘇俄共產陣營的話,那就不可能去維持這個雙邊外交的關係,我就早點去跟中共建交,然後美中建交下去對抗蘇聯,在這情況下蔣經國沒有選擇」
💁🏻♀️應該要稱PRC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而且美國沒有跟中國主權國家斷交過!只有轉承認政權而已~
「政權」是具有實質力量、治理能力,反之沒有這些能力的政權,都是自己講開心的,沒有辦法真正的控制他們所主張、 自己的所謂的領土。
政權是可以出現在一個地區(不一定是國家)上的實質治理能力的組織。
「政府」具有的基本屬性是政權。
「政府」是對承認你是代表政府的國家來說,才是政府。政府一定是政權,但政權不一定是政府。
別的國家可以任何時候隨時就換承認哪一個政權是該國的代表政府,「換承認」有時候也沒有發正式聲明,而只是直接跟另一個政權進行國家政府才能進行的談判、簽約什麼的。像中日和約的簽訂就是透過締結條約來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
👉🏻這一個影片有說明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中華民國政權建政歷史: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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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孝庭說:「林孝庭:所以聯合國是一個很好的秘密接觸的一個場合一個管道。所以你看很多很多解密的檔案,蘇聯駐聯合國的代表團跟我們台灣駐聯合國代表團在紐約的場合暗地裡溝通,另外呢在墨西哥,當時台灣還有跟墨西哥有邦交,我們駐墨西哥的大使館呢」
💁🏻♀️不是台灣駐聯合國代表團,台灣沒有入聯過。是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
1912.2.12建立,可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華民國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主權國家「中國」取的國號叫「中華民國」;1949.10.1建立,可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主權國家「中國」取的國號叫「中華人民共和國」。
解釋一下,假設具有國家法人格(statehood)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是一個機器人,需要駕駛員才可以駕駛。
這個機器人叫作China,在1945.10.24由ROC政權擔任駕駛將這個China機器人開進聯合國這個club取得席次。在1949.10.1之後China出現了另一個具備駕駛機器人資格的駕駛員PRC政權,要跟ROC爭奪駕駛位子。
後來1971.10.25,聯合國club決定在這個club裡的China機器人應該改由PRC政權擔任駕駛員。
很多人說中華民國是國家不是政權,那就請問,假設哦~中華民國假設不是駕駛員(代表政府)而是機器人(具有國家法人格的主權國家),那它離開聯合國之後,有讓club少一個國家(席次)嗎?沒有啊!club中還是有China機器人存在,只是駕駛員換了而已。
好的,中華民國政權是在「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內自1912.2.12.建立的政權,中華民國政權作為中國代表政府待在聯合國26年,坐在「中國席次」上,雖然離開聯合國中國席次,但仍舊可以被其他國家「承認」其為中國合法代表政府,法律上資格仍舊存在,所以現在就還有15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合法代表政府哦!
最後,中華民國與墨西哥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墨西哥合眾國之間的關係。1913-1971年。1913年那時候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喔!所以不可以說台灣跟墨西哥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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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孝庭:「是!嗯到了七零年代,我剛講的就是說尼克森訪問中國大陸,上海公報上就是說就是美中之間要建交這是一個不可逆轉的一個很大的趨勢。」
💁🏻♀️「建交公報」的作用主要是正式確立兩國之間的外交關係(親善關係,非法律上關係),建交公報中如果提到兩國之間的國際法上權利義務關係,這個部分就會有法律效力。
兩國在建交公報中對台澎法理地位做出的表態沒有國際法效力,那只代表這兩國對這個議題的看法。
台澎法理地位仍須依國際法規範判斷,就像郭台銘跟另一個人異口同聲說台積電屬於郭台銘,也不會因此使郭台銘成為台積電的擁有者。
《舊金山和約》是具有國際法效力文件,國際法上針對戰爭的結束是必須在和平條約做最終處置才算完結戰爭。
國際上並不會因為哪一個主權國家主張「台灣是他的」,就可以發揮領土主權移轉的法律效力,或者變更二戰後和平條約的處置。
更何況先主張台灣是他的是中華民國政權,PRC政權只是主張繼承ROC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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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林孝庭:「對當然!就是說49年整個國民黨在中國大陸被打得落花流水」
💁🏻♀️是中華民國政權。1949.10.1之前是黨爭,之後就是中國兩政權代表權之爭。
1949.10.1 之前,中華民國政府(沒有競爭者)
1949.10.1 以後到 1949.12.7 之前,中華民國政權(對承認它是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中華民國政府)
1949.12.7 以後,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對承認它是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如果沒有其他政權競爭,這個政權就會具有國家政府的地位。如果有其他政權競爭,這個國家對外的代表政府就由其他國家承認的對象來決定,每個國家都可以獨立決定要承認哪個是政府。
所以 PRC 政權會想追殺 ROC 政權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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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林孝庭說:「也許在他的認知裡頭,在當時國家安全高過一切,我寧可錯殺也不願意放過一個,只要少抓一個,那如果共產黨真的在台灣社會內部造成一個後果的話 那他是承擔不起的,當然在這樣的一個情況下,肯定一定會有一些冤獄呀等等,那當然阿現在說台灣現在在做轉型正義,全世界的國家在民主化後都有在做轉型正義的工程,我想這個也是一個,我們進一步去反省過去這一段歷史一個比較好的契機、一個機會。」
💁🏻♀️美國在戰後對台灣的報告也顯示共產勢力根本在台灣不成氣候,反倒是 ROC 政權佔領代管台澎之後的倒行逆施反而造就了共產主義發展的溫床。中華民國政權 228 大屠殺原本也想要共產黨背黑鍋,但連牠自己做的報告都無法證明有這回事。
台灣還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這邊說的民主化只是中華民國政權治理手段民主化而已。
💁🏻這邊引用一段聖峰在台澎小堅果社群中提到的關於轉型正義:
陳水扁執政之後,有越來越多人開始進行所謂的「台灣史」的研究,書也出了很多。但如果看過這些書的話,就會知道全部都是加了點台灣風味的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視角。基本上在這些書裡面找不到從根本質疑ROC政權正當性的論點。一堆歷史系老師都投身ROC政權框架下的「轉型正義」,在幫ROC流亡政權漂白。
關於二二八、白色恐怖的歷史書籍,一百本裡面有九十九本是停留在所謂的國家暴政、國民黨暴政的層次上。
陳翠蓮的重構二二八是極少數有去提到ROC政權為盟軍進行佔領的書籍,但也只是開頭跟結尾稍微提一下,書的主要內容仍舊是在ROC框架內對所謂的黨國進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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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楊貴智:「在民國大概45年代,是那個白色恐怖的一波高峰,當時抓了非常多的以共匪這個名義去抓的人,在台灣當時確實有很多共產黨的地下組織,或是一些跟中國共產黨沒有關聯,但他們自己對於這個左派的思想有興趣的人都會在當時因為這樣受連累而入獄,」
💁🏻♀️台共源自日共,跟中共根本沒什麼關聯性。日本政府在戰爭後期把包括台灣共產黨在內異議團體組織的壓制到極點,台共根本沒什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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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林孝庭:「你想看看1971年我們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台北代表全中國的這樣子的一個地位已經不再被全世界主要的國家所承認所接受,當你你這個權力國民黨的權力正當性,你慢慢地在流失、慢慢地在弱化的情況下,你唯一能做的就是你引進更多的這個本土的人士,你來進到這個政府裏頭來服務,你只有這樣子才有辦法讓你這個政權在台灣才有適法性跟正當性」
💁🏻♀️1971.10.25聯合國通過《2758號決議》被趕走的是中華民國政權。那份決議從頭到尾都跟台灣無關,這份決議說的是要把蔣介石政權驅逐出聯合國中國席次,換句話說這份決議是要把中國代表從中華民國政權換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如果以為退出聯合國的是台灣,就等於是把蔣介石政權當作台灣,是這很嚴重的錯誤喔!
蔣經國找台灣人來接班有成功讓政權台灣化?
事實上不可能,譬如說台商到中國開公司,裡面員工幾乎都中國人,也不可能讓這間台商公司變成中國人開的公司。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4114809591885289&id=25866013083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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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林孝庭:「他至少他不像其他的一些獨裁者、威權統治者用了一個比較強硬的手段去回應這個訴求,那也許就就像這個有些台灣的一些作家蔣得,他或許是一個獨裁者、一個威權者,但他至少是一個理性的,他願意去思考這個利弊得失,最終還是促成台灣逐漸走向這個民主化。所以這是我的我的一個觀察,對。」
💁🏻♀️請大家換個角度,思考一下特務頭子殺人魔有多麼不得已?!
一般我們都是要強者、有權力的人去運用同理心去思考弱者、無權無勢的人所面臨的困境、要加害者去思考、反省自己對被害者造成的傷害。
結果現在是要我們顛倒過來嗎?要弱者、無權無勢的人去體諒強者、有權力的人,為自己遭到加害者傷害找理由去原諒加害者?!
中華民國政權若不找本土派人士進來,使其台灣化,那也很難在台澎騙下去。它為了生存下去才走向台灣化,並非如林孝庭說的那樣說蔣經國很理性、沒有選擇鎮壓的方式。
不過他無從選擇倒是真的,該選擇時 不去菲律賓來台澎,然後還要繼續騙。如果沒有台澎收留,中華民國政權早就成了海上的浮屍⋯⋯
希望大家再換個角度思考,從台澎法理地位視角來看吧!跳脫出中華民國政權的框架來。
👉🏻回應國家正常化、中華民國台灣化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8295142419040/?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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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林孝庭:「我想如果他有選擇的話,很遺憾他沒有選擇,因為他面臨太大的壓力,所以他同意了這個民進黨的合法化。」
💁🏻♀️這邊提一下,民進黨也是在中華民國政權體制內,政黨輪替後,中華民國政權做過的爛事也要背負的,不可能一筆勾銷!
例如,1946年1月12日,ROC政權以節參字第01297號訓令宣布,即日起臺灣民眾自34(1945)年10月25日起一律恢復中國國籍。
此舉違反海牙公約陸戰條例第45條,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居民向敵國宣誓效忠。導致於美國與英國正式發文。
如果是國民黨發的命令,那換民進黨執政時能不能不承認、說那個不算數呢?顯然沒有吧?所以要說中華民國政權的命令。
換民進黨執政一樣必須照單全收,不能說那個是國民黨做的。而且英美是透過外交途徑抗議,抗議的對象就是中華民國政權所代表的國家,而不是對政黨抗議。
👉🏻究竟「有效自決」能否改變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解決台灣在國際社會面臨的困境?(上) https://wp.me/pd1HGm-iN
👉🏻究竟「有效自決」能否改變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解決台灣在國際社會面臨的困境?(下) https://wp.me/pd1HGm-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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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楊貴智:「我覺得有時候人的命運很奇妙,你沒有得選擇,但台灣就剛好被推向一個比較好的結果,因為經濟,在他改革之下確實有好轉,而且民主也確實順利就民主化,所以我說命運是很奧妙的。」
💁🏻♀️有很多人因為之前參與了ROC政權的民主化過程,就把ROC政權當成自己的東西、當成自己的國家了。這其實是很讓人擔憂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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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林孝庭:「所以說他1984年在選李登輝做副手的時候,他那是政的方面」
💁🏻♀️當時蔣經國時期「三不政策」主要因為1979年美國轉承認PRC政權為中國主權國家代表政府,因此中華民國政權用這個方式阻止兩岸人民往來,但實際上雙方政權私底下還是有「密使」往來。但人民若有互動就會違反動員戡亂條款,被冠上匪諜罪名,即便完全沒互動,也可能被羅織罪名。
隨著蔣經國逐步推動「#中華民國台灣化」轉型,並提名台灣人李登輝為副總統,1984.3.21李登輝被選為第七任副總統;1987.7.15蔣經國頒布總統令解除「臺灣省戒嚴令」;1987.11.2蔣經國開放兩岸探親,到1988.1.13蔣經國逝世;李登輝以副總統身分繼任總統,之後1990年由國民大會選出擔任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27 條國民大會之職權選舉總統、副總統;第 47 條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https://wp.me/pd1HGm-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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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希望大家在聽所謂的學者訪談時,能夠反思這些資料是否有提到最根源中華民國政權來到台澎的真正原因,以及台澎法理地位的真相。當人民沒有意識到台澎還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欠缺國家法人格(statehood),就不會產生建國意志。就會繼續死抱著中華民國政權,把這個桎梏傳給下一代。
在大多數台澎人都被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嚴重洗腦的情況下,民進黨如果馬上像我們這樣講得這麼直接,搞不好被嚴重洗腦的台澎人下次就讓中國國民黨重新取得執政權。到時候不要說推動法理建國,台澎直接被中國國民黨執政下的中華民國政權奉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都有可能。
在台澎建國這件事上,取得中華民國政權執政權的本土派政黨(即:民進黨)最重要的任務固然是揭露真相,但也必須在適當時機及情境下以適當的方式揭露。
我們現在對一般民眾揭露真相就是在製造這個時機、塑造這個環境,在取得中華民國政權執政權的本土派政黨揭露真相前,有越多民眾對即將揭露的真相有概念、印象,乃至於理解,在真相被正式揭露時,台灣社會可能發生的動盪與不安就會越少,民眾對這個自己已經有些許印象的真相,接受度也會更高。
台澎建國從來就不只是少數政治菁英的事情,也不是靠少數政治菁英就能完成的事情。台澎最終能否成為真正的主權國家,取決於像你我這樣的人能夠理解台澎還不是國家、台澎建國的必要性,及真正能有效建立國家的方法。真相的揭露,知識的傳遞,是每個人都可以做的,也是每一個希望台澎成為國際承認的主權獨立國家的台澎人應該採取行動參與其中的事。
願你們與我同行,成為法理建國派,成為推廣者、實踐者、啦啦隊,走在建國路上:)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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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ACIP與高端的緊密連結】
日前「衛福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召集人李秉穎醫師驚爆「很多ACIP委員都參加或主持了高端、國光、聯亞等疫苗臨床試驗」。後續除了我從媒體報導中發現有林奏延與李文生醫師是高端臨床實驗的計畫主持人外,無論是李秉穎、衛福部或指揮中心都不願意再進一步揭露還有哪些委員也是。經過調查,並取得衛福部這份ACIP委員擔任與疫苗有關機構的職務,以及承接藥商委託的研究計畫等資料,正式揭開潘多拉的盒子。
事實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的規定,ACIP成員本來就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
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
但業管的衛福部或疾管署對此不僅從未主動揭露,即便是外界詢問也東躲西閃的,完全無視於法律的明文規定,反而讓人感到欲蓋彌彰。而端詳這份資料,也確實存在許多問題與疑點:
一、17位委員中有4位接了高端的研究計畫,1位擔任聯亞獨立監督委員會主委。換言之,有將近三分之一的委員與高端及聯亞有所連結,其中又以高端最為關係匪淺。
二、 包括藥商、醫院、以及學術機構等總計有11個計畫補助單位,委託給17位ACIP委員共計28個計畫案,總金額達41,496,261元。而其中高端就有7個案子,占全部的1/4;其總金額也高達19,227,115元,占所有金額的46%,而這都是單一廠商中最高者。換言之,高端似乎偏好找ACIP委員當計畫主持人,對握有國家疫苗採購及接種規畫之決策權的這群人,特別努力打點與經營。
三、高端共有7件研究計畫給4位ACIP委員當主持人,金額總計約1千9百多萬元,其中屬COVID-19疫苗之研究計畫共有4件,由李文生、林奏延、邱政洵醫師3人承接,金額總計1千4百多萬。嚴格來說,這些委員既然接受高端補助,而且高端自己也生產COVID-19疫苗,因此在ACIP會議上處理有關COVID-19疫苗議題時,都屬於利害關係人,理應迴避。但實際狀況並非如此,例如前述3位委員都參加在7月11日ACIP會議,聽起另一家 COVID-19 疫苗廠商賽諾菲的臨床試驗進度報告。而這似也形同廠商機密被迫洩露,甚至違反同行競業的商業規則。
四、林奏延一個人就接了二件COVID-19疫苗之研究計畫,總計高達1250多萬,勇奪ACIP委員之冠。詭異的是,去年11月林奏延就已經鼓吹政府應優先拿出50億元以上,對本土疫苗廠開發的疫苗預先採購。加上林奏延過去是衛福部長的身分,且一路公開力挺高端,宛如拿錢辦事的門神。
五、日前我揭露李文生與林奏延既是高端計畫主持人,又是ACIP委員,恐有利益衝突之嫌。當時陳時中部長舉例說,如果ACIP討論到國產疫苗議題,林奏延就一定得迴避。而 7月25日的ACIP會議決定將高端疫苗放入公費施打計畫內,被點名有接高端案子的李文生請假,而林奏延也對此案迴避不參與討論。但另一位擔任高端COVID-19疫苗第二期臨床實驗計畫主持人的邱政洵並未迴避,明顯有利益衝突,也打臉陳時中,這種選擇性的迴避機制,詭異難解。
六、 7月25日的ACIP會議的第三個討論案,竟是研議ACIP委員利益衝突迴避原則,顯見該委員會從未有相關規範與作為。根據美國CDC對ACIP的要求,在擔任委員期間的任何潛在利益衝突,或者擔任與ACIP工作有關的機構職務以及商業利益等,都被要求應充分揭露,還要向美國政府倫理局(OGE)提交OGE450表格,申報財產狀況。反觀台灣的ACIP連該揭露的資訊都躲躲藏藏,還遑論利益衝突的規範。事實上,我國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即便是兼任委員也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似也可以參照,總比現在亂無章法來的強。
疫苗打在人民的身上,其採購的預算也是花人民的納稅錢。但疫苗的審查、採購、以及施打政策等的過程卻像是個黑箱,連基本的會議紀錄,政府都要遮遮掩掩,迄今外界都還看不到完整的高端以及聯亞在EUA審查會上的會議記錄。而ACIP的會議紀錄,雖然有公開在疾管署的網站上,但極其簡略,連委員的發言、討論、以及表決等過程的紀錄,通通付之闕如,根本是便宜行事。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的規定,ACIP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現在這種不完整的會議紀錄,明顯違法。呼籲陳時中部長,應該依法將完整且詳細的ACIP會議紀錄公開,供外界了解與檢視。
食藥署在8月15日召開聯亞新冠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會議,22位專家中有17人不同意,聯亞的疫苗未能過關。反觀高端的疫苗在7月18日召開專家審查會議,即便不少委員對其在Delta、Beta變異株的保護力仍有疑慮,但仍在21位出席專家中,只有1位不同意下,順利取得EUA。同款國產疫苗,一個像是金孫,另一個卻宛如棄嬰。不知是否如同ACIP一樣,高端也在EUA審查委員上,下的功夫與資源較多,而因此讓它完勝聯亞,順利攀上事業高端?
從ACIP、食藥署專家會議、EUA審查會議、相關疫苗協會、疫苗廠商的計畫主持人等……,竟可以發現其成員有高度的重疊性,其中的利益衝突也缺乏配套的規範,形成陽光照不到的陰暗角落。政府應公開化、完整化、可識別化、以及脈絡化會議紀錄,並建立制度性的避免利益衝突之法規,才能取信於民,這種作法與態度,比較健康,國人也才能跟著一起健康。
#黃子哲 #國民黨 #文傳會
法律優位原則舉例 在 玩遊戲不難,做營運好難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每週遊戲新聞觀察-2021.08.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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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分享以下五則遊戲新聞:
📺 因遊戲工程師揭露抽獎機制等資訊 「台灣線上遊戲轉蛋法推動」提案附議人數大幅提升
📺 雷火UX在GDC演講:如何做用戶喜歡的遊戲內推薦策略?
📺 遊戲基礎知識——“有效情懷”及其相關討論
📺 投稿 | 中國上市/非上市遊戲企業競爭力報告:遊戲市場機會與風險並存,遊戲企業展現各自競爭力
📺 干貨 | 六大妙招,成功踏上遊戲出海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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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同步部落格:https://bit.ly/2X3mG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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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遊戲工程師揭露抽獎機制等資訊 「台灣線上遊戲轉蛋法推動」提案附議人數大幅提升
https://bit.ly/2VdtFwk
其實轉蛋就很像先前非常夯的夾娃娃機,
都屬於機率性獲得,
早期是被視為賭博,
但後來有了比較嚴謹的法規制定下,
將夾娃娃機分為「電子遊戲機」與「選物販賣機」,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是否有「保證取物(保夾)」,
沒保夾就是「電子遊戲機」,
機台必須放在合法的電子遊戲營業場所,
有更嚴格的法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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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有保夾就是「選物販賣機」,
就能夠放在一般的店面讓民眾參與,
但所謂的「保證取物」也不是亂取而已,
必須夾娃娃機內的內容物價值與「保證取物金額」差不多才行,
例如機台內放價值500元的公仔,
那保證取物金額就大概落在這區間,
如果金額拉高到5000元、甚至更高,
那也不符合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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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夾娃娃機目前的法令規範後,
再看看遊戲業的轉蛋,
就知道其實台灣對於轉蛋機制尚無明確規範與罰則,
●手遊內目前大多轉蛋已經有公布機率,但究竟機率是真是假沒人知道
●保底與必得機制目前是做為促銷手法,而非保障玩家權益,所以玩法五花八門、眼花撩亂
●呈上,虛寶價值難以衡量,200抽必得1張SSR卡或是標的物,但這200抽投下去的金額真的與這張SSR卡相符嗎?恐怕很難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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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蛋這件事情也不只台灣管制寬鬆,
就連其他國家也是近年才陸續重視這塊,
如果未來台灣願意立法管制當然是好事,
但實際怎麼落實仍是有難度在,
主要在於遊戲廠商太多、且台灣以代理為主,
想要要求其他國家的開發商配合當地法規而調整轉蛋機制難度很高,
因此即使立法後,後續怎麼監督與控管,才是最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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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公平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狀況
https://bit.ly/2VqxR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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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UX在GDC演講:如何做用戶喜歡的遊戲內推薦策略?
http://www.gamelook.com.cn/2021/08/44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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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主要分享的A/B測試是針對不同類型的玩家給予不同的推薦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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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半段提到A/B測試的重點,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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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遊戲中的AB測需要實現最少的用戶占用
2.遵循控制變量的原則,一個玩家不可以同時接收兩種不同的策略
3.為了讓策略有效,需要了解、分類玩家,並為不同玩家設定特定的KPI。
舉例來說:
●針對新手玩家,關注他們的留存率和一些相關的轉化率
●對普通玩家,關注他們的付費率和一些反映活躍程度的指標,例如在線時間和一段時間內的活躍天數等。
●針對高付費玩家,關注他們的ARPPU、點擊率、轉化率,和其他與付費更為相關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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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半段重點在於如何進行推薦禮包的A/B測試,
其中有一點我先前也有分享到,直接引用原文:
「在數據分析過程中,我們發現之前這些位置的推薦禮包點擊率並不盡如人意。並且糟糕的點擊率會影響推薦策略能起到的效果。因此,針對UI設計上,我們為禮包圖標增加了晃動效果,來提升玩家對這個位置的關注。另外,再點擊禮包圖標後,我們也增加了一些效果來為玩家展示買這些道具真的很劃算、時間有限,也起到了一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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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營運小教室-第32堂】A/B測試 重點分享
https://bit.ly/3rPad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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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基礎知識——“有效情懷”及其相關討論
https://bit.ly/2VxuE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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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賣情懷也能寫出一篇文章來...
光這點就值得記錄一下,
未來如果手邊有IP遊戲,
或許可以參考這篇文章提出的論點來推敲看看有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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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取自內文結論:
「根據弗洛伊德等學者的理論,人類有“繪制心理圖像”的本能,“記憶”則是“繪制心理圖像”的基礎之一。“情懷”這種記憶有4個組成部分,分別是——曾經在遊戲中取得的成就/獎勵;遊戲中印象深刻的樂趣/感動/震撼場面;與遊戲相關的“社交記憶”或是“環境記憶”;偶像人物在遊戲中的重要事件,怎樣讓玩家願意為覆現這些記憶產生“有效情懷”,是從業者應該去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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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 中國上市/非上市遊戲企業競爭力報告:遊戲市場機會與風險並存,遊戲企業展現各自競爭力
http://www.nadianshi.com/2021/08/3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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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針對中國上市與非上市的頭部遊戲企業進行競爭力盤點,從遊戲研發、發行、運營、產品創新、風險把控等五個面相切入進行分析,每間公司都有簡單的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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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可以留下來做於未來中國市場深入挖掘的參考資料與剖析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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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貨 | 六大妙招,成功踏上遊戲出海之路
http://www.nadianshi.com/2021/08/30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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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分享了遊戲出海在營運上可以做到的事情
(所以遊戲品質暫且不談,畢竟不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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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說是「干貨」,我又覺得內容有點空洞,蠻多流於表面,沒繼續分享細節,所以參考參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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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當地社群,注意文化差異帶來的影響
2.在擴張進程中規劃合適的節奏爆點,最大限度提升成效
3.在制定用戶獲取計劃時將遊戲发現渠道納入考量
4.結合市場情況選擇合適的變現模式
5.打造能吸引玩家參與互動的廣告
6.利用廣泛覆蓋或智能定位功能優化海外受眾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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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本週的遊戲新聞觀察,下週見!
法律優位原則舉例 在 法律優越跟法律保留 - 考試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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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舉例 在 [分享] 法律門外漢的懶人包- 看板Policy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關不確定法律概念VS法律明確性原則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92002846
1. 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 係因法律條文係由文字所組成, 而文字本身有其表達之極限,
或是有些抽象之概念, 無法以文字窮盡其意涵, 因此, 准許司法機關就此等抽象概念, 於
具體個案中, 為個別之解釋, 以符合法律規範之意旨. 而前述之抽象概念, 就是所謂的不
確定法律概念. 比方說, 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 就是最典型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因為法條
文字無法很清楚的闡述什麼是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 因此留給司法機關在個案中, 就具體
發生的情形來認定是否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2. 所謂法律明確性原則, 乃是因為在憲法體系下, 若國家欲對人民之權利予以限制或剝
奪, 必須要有法律之規定, 此即法律保留原則. 如此才能藉以防止行政機關任意以行政命
令侵害人民的權利. 但同時, 如果法律本身的規定仍係模糊不清, 則人民的權利仍無法藉
由法律保留之制度受到保護. 是以不論是法律本身, 或是法律對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之
授權, 都必須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如此才能充分保護人民之權利免於國家之非法侵害.
3. 綜上所述, 這兩個概念其實是在處理不同之問題. 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因為立法技術之
限制, 而給予司法機關一定之權限將抽象之法律概念於個案中具體化認定. 法律明確性原
則則是在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時不得以概括之規定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憲法上價值.
是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自然不會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4. 舉例: 若法律規定: 違反行政院相關行政命令之規定, 情節重大者, 處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 此種規定的前段就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因為到底行政院的行政命令內容為何? 將
完全視行政院之規定而定, 這樣會使人民權利受到嚴重不可預期的侵害, 所以違反法律明
確性原則. 而後段的部分, 所謂情節重大, 到底怎樣才算情節重大, 就是屬於不確定法律
概念的範圍, 可以由司法機關於個案中具體認定.
法律保留/優位原則
https://tw.myblog.yahoo.com/tw-ayang/article?mid=580&next=579&l=f&fid=18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指對於"重要事項",交由法律來訂定。只要在條文裡,最後有看到(以法律
定之),就是法律保留原則。子法不能逾越母法"我國法律的最高母法即為中華民國憲法。
所以有句話叫"任何法律與憲法砥觸無效"。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保留給法律來規範,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
成行政行為。蓋憲法已某些事項保留給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重要事情,行政機關也不可因法律無規定,就自己另訂一套此即稱為
「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
令為之。
*就依法行政原則而言,法律保留原則,乃積極地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之依據,在法律保
留原則下,各種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己足,尚須有法
律之明文依據,故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係指法律對於行政之優越地位,以法律指導、支配行政,其目的在防止行政行
為違背法律。
*此處所稱之法律,不僅包括形式法所規範之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規章及條約等
成文法,亦包括實質法所規範之習慣法、判例、解釋、法理等不成文法,換言之,行政行
為不僅不得違反法律,亦不得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係要求行政行為消極地不違背法律,故亦稱為消極之依法行政。
*對於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基本上是採法律優越原則。而法律保留原則是
針對重大事項,例如侵害人民自由權之類的。
1.法律保留是:
人民的權利義務及政府機關皆由法律定之,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規則定之。又稱積極的依
法行政。
2.法律優越:下位階的法令規則不得抵觸上位階的法令規則,命令抵觸法律者無效。又稱
消極的依法行政。
3.憲法保留:乃是憲法上特地保留某些事項,必須由憲法來規定而不能由立法機關透過立
法來加以規範,即已以憲法明文規定者,不得以法律限制或推翻之。
憲法保留之事項非透過修憲不得變更之,因此保障更高。亦有解作「憲法保留」其實就是
人民保留不肯授予政府的權力。其中如民主憲政基本原則、國民主權原則等更是修憲之限
制,不能變動。
信賴保護原則
https://tw.group.knowledge.yahoo.com/law-study/article/view?aid=69
行政程序法 §117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
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
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行政程序法 §119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
政處分者。
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訴願法 §80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
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 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 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
行政處分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
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 明知原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因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
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失者,應予補償。但其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
續可得之利益。
比例原則 / 正當程序原則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52100534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釋字第四八八號解釋文謂:「……基於保障人民權利之考量,法律規定之實體內容固不得
違背憲法,其為實施 實體內容之程序及提供適時之司法救濟途徑,亦應有合理規定,方
符憲法維護人民權利之意旨;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命令,為適當執行法律之規定,尤
須對採取 影響人民權利之行政措施時,其應遵行之程序作必要之規範……。」足見「正
當法律程序原則」除要求該程序形式上須符合憲法優位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
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具體明確授權原則,實質上尚須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誠實信
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徵收補償原則等「實質法治國原則」,如此所為之程序規定方屬
「合理」,據此規定所進行之程序方屬「正當」。具體言之,可列舉以下幾方面作說明:
1. 在訴訟權方面,其本身內涵即包括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例如法院裁定罰鍰之處理程
序應以法律定之(釋字第二八九號)﹔懲戒程序應採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 及辯護
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釋字第三九六、四四六號)﹔軍事審判需具
有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 十條等有關司法權
建制之憲政原理(釋字第四三六號)﹔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以法律為
正當合理之規定,予當事人申辯及提出證據之機會,並由 憲法第八十條所規定之法官斟
酌事證而為公平之裁判(釋字第三九三、四一八號)等。必須符合此等程序要求,方可謂
與憲法對訴訟權之保障無違。
2. 在人身自由方面,除依法宣告戒嚴或國家、人民處於緊急危難之狀態,容許其有必要
之例外情形外,原則上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內容均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如此 方具實
質正當性。換言之,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
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 意志、犯罪事實應
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
察之分離、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 救濟等為其要者(釋字第三八
四號)。
3.在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屬言論自由之一環)方面,倘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有錯誤而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以資補救(釋字第三六四號)。
4.在集會遊行自由方面,人民於主管機關限制其集會遊行自由,乃有權依正當法律程序陳
述己見,以確保其權利(釋字第四四五號)。
5. 在財產權方面,徵收土地在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釋字第四0九 號)﹔而
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及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所定之各種措施,除須明文規定作成處分
前在如何情形須聽取股東、社員、經營者或利害關係人陳述之意見 或徵詢地方自治團體
相關機關(涉及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經營之金融機構)之意見,尚需明文規定各種與該受接
管之金融機構攸關的重要事項,均應斟酌股東或社員大 會決議之可行性,並應考慮該金
融機構能否適時提供相當資金、擔保或其他解決其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有效方法等事宜,
如此該規定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釋 字第四八八號)。
6.在大學教師工作權方面,其升等資格之審查,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
定之實施程序,尚 須保證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
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是以各大學校、院、系(所)及專科學校教師
評審委 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
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 術
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評審過程中
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由非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之 委員會除就名
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釋字第四六二號)。
7. 在服公職權方面,除了公務員之降級或減俸需經公務員懲戒機關依法定程序方得審議
決定(釋字第四八三號)外,其免職處分之作成,亦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 作成處
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委員會之組成由機關首長指定者及由票選產
生之人數比例應求相當,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處分書應附記理由
,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為妥善之保障(釋字第四九一號)
因此,「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可將之定位為違憲審查之實質審查基準外,尚可將之視為
訴訟權之內涵,更可將之視為所有基本權之程序保障功能與制度保障功能所必然,足見此
等「程序正義」之要求乃頗受到重視。
比例原則(可融合所有原則)
釋 憲實務於個案中就比例原則之適用,雖甚少明白揭示或嚴格遵守比例原則三階理論[9]
,但就解釋文或解釋理由書的論證方式加以觀察,仍不乏蘊含比例原則之考 量者。有關
比例原則之論證過程,根據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乃可區隔為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
限制妥當性等三個階段,雖此三個階段在本質上乃互通,且次序 上可對調,惟在論證過
程中,為強化論證的精緻度,實仍應經過此三階段的檢證,始能提升解釋的正確性與可預
見性。茲分述如下:
1.目的正當性:此又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 目的具「正當聯結性」(合目的性):即國家行為的手段必須能達到目的,必須嚴格
踐守「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2) 目的合乎「公益原則」:有關「公益」的界定,並非「量」的問題,而係「質」的問
題,亦即宜定位在憲法整體價值體系上,此時除了不確定多數人本身的利益可謂 為公益
外,透過民主程序決定的少數人利益亦為公益。申言之,此等公益價值經由民主程序,乃
明文規定於憲法的一般公益條款(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特別公益條款 中,並交織成憲法
整體價值體系。透過實證化(民主程序)的過程,除可使抽象的公益概念更為具體、明確
、可預見外,亦可因充分的溝通妥協而獲致一個比較符合 多數價值的公益概念,更可強
化此等公益決定的民主正當性,足見公益概念的實證化,實有其必要性。故在探求目的是
否合乎「公益原則」時,除應觀察是否與一般 公益條款及特別公益條款相符外,尚需佐
以憲法整體價值體系作界定,如此方可提升其正確性。
(3) 目的合乎「實質法治國原則」:該當目的不僅形式上須符合憲法優位原則、法律優位
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具體明確授權原則,實質上更須符合平 等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徵收補償原則等,如此方可謂合憲
合法。倘目的本身即不具合憲合法性,該當國家行為理當應予違憲之 非難。
2.手段必要性:係指選擇予人民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即「儘可能最小侵害原則」。此時
亦有第二重或第三重審查之問題,茲分述如下:
(1)倘若目的係涉及與國家資源分配攸關的社會基本權或專業屬性較高的基本權(例如財
產權或其它經濟自由),則應採行合憲解釋原則,在手段不具必要性之際,重新返回目的
項尋求另一個目的再行審查,直到審查結果能為政策目的為合憲背書為止,否則即屬違憲
。
(2)倘若目的係涉及生命權、平等權、人身自由、訴訟權或精神自由時,則應採行「違憲
解釋原則」,只要該手段係予基本權非最小之侵害,違憲即屬成立,此時即無第二重或第
三重審查之問題[10]。
3. 限制妥當性:即「狹義的比例原則」,係指不可予人民過度之負擔,亦即要妥善運用
「利益衡量原則」、「交互影響原則」、「實踐調和原則」,審慎謀求法益間的 最大調
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就此等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衝突或基本權衝突之案件,乃傾向否認
基本權間具優劣位階效力,而肯定其具同等價值,其論證方式,乃採 取下列方式:第一
,考量系爭基本權在當今之意義(時代意義)、重要性、實質價值與主客觀功能﹔第二,
考量系爭基本權在本案件、案型之意義﹔第三,考量系爭 基本權之行使於具體個案中對
第三人或公共利益所造成衝擊之大小﹔第四,妥善運用「利益衡量原則」、「交互影響原
則」、「實踐調和原則」,針對個案進行分析 與評價,必以最大調和的方式達成結論,
以達雙贏效果[11]。我國釋憲實務在限制妥當性的階段從事利益衡量時,論證態度與精緻
度並不一致,惟綜觀歷年解 釋,仍可尋出一些蛛絲馬跡:
(1)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衝突時:一般來說,大法官在從事利益衡量之際,其最終目的乃
在於謀 取彼此間的調和,例如各種信賴保護原則及徵收補償原則的考量,即在謀求社會
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調和。但既謂「衡量」,即有「比較」的意味在其中,此時則需有 一
「判準」可循。按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規定本身之作用及其所負之
使命,則不能不從整體法秩序中為價值之判斷,並藉此為一符合此項價值 秩序之決定。
人權保障乃我國現在文化體系中之最高準則,並亦當今先進文明社會共同之準繩。作為憲
法此一規範主體之國民,其在現實生活中所表現之意念,究欲 憲法達成何種之任務,於
解釋適用時,殊不得不就其所顯示之價值秩序為必要之考量……。」足見吾國憲法整體價
值體系係以人權保障為最高準則,而人性(格)尊 嚴之維護與人身安全之確保,又為我
國憲法保障人權之基本理念(釋字第三七二號),故利益衡量之判準,即可將之定位在人
性尊嚴與人權保障上。申言之,倘遇社 會利益與個人利益衝突時,誠然各種利益的目的
、價值及相互間的衝擊、影響均應作考量,惟在判準的抉擇上,仍應根據人性尊嚴、人權
保障加以衡量,並作出利於 基本權的解釋結果[12]。
(2)基本權發生衝突時:基本權是否有等級之分?就吾人針對吾國釋憲實務之觀察,基本
權根據 其事物本質之不同,雖有保障密度之差異,但此係根據實質平等原則所為的合理
區別對待,並非意謂基本權間即具等級之分。申言之,基本權的性質如具內部性,即 採
絕對保障主義,如具外部性,尚需斟酌其對於他人基本權、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影響程
度,而有不同的保障密度。此外,違憲審查密度之寬嚴,係根據基本權之 事物本質及國
家機關之功能結構而來,故不能因為對生命權、平等權、人身自由、訴訟權或精神自由採
取「違憲解釋原則」或較嚴的審查密度,即謂其優位於與國家 資源分配攸關的社會基本
權或專業屬性較高的財產權或其它經濟自由。基本權既無等級之分,則在建構其衝突解決
模式時,蘇俊雄大法官於釋字第五0九號[13] 解釋所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可謂最佳的典
範。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30601810
1、刑法的原則是禁止習慣法(為什麼要禁止習慣法)及甚麼是禁止類推?
刑法必須在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下來運作。所謂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關於做甚麼行為會
成立犯罪以及要判甚麼樣的刑罰,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目的是為了要保障 人民,不然
甚麼樣的行為屬於犯罪都由執法者決定的話,人民不就都活在恐懼之中。所有執法者的執
法,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為,比如普通竊盜可判五年以下刑 期,依照罪刑法定,法官
就只能判五年以下的刑期。
若上面的敘述你了解的話,為什麼刑法要禁止習慣法就可得而知了。因為習慣法並非罪刑
法定原則所謂的法律,所以原則上要禁止習慣法。
禁止類推,簡單的說,就是不可以拿別人的蘿蔔來填自己挖的坑。如果某個行為刑法沒有
規定要處罰,而在其他法律有類似的處罰規定,但你還是不可以拿其他的法律規定來作為
處罰的基礎。因為只要是犯罪,就必須以刑法的規定為主。
2、甚麼是否定絕對不定期刑?
所謂絕對不定期刑,就是刑罰沒有上限也沒有下限,一個沒有上限及沒有下限的刑罰,你
會怕嗎?比如說殺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話,那是十年到多久?如果沒交待,這對
人權是重大的侵害。(我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最多可到二十年)
3、甚麼是從舊從輕主義及甚麼是從新從輕這2種有何不同?
4、從舊主義及從新主義及從輕主義這3種有何不同?
這兩題就和新刑法第2條第1.2.3.項有關了。簡單的說,我犯法的話,是要依舊的刑法還
是依照新的刑法去論處,但不論是依照舊的還是新的,最後只要是對我有利的,就必須優
先適用,所以基本上兩者並無不同,只不過是法律人喜歡玩弄文字的把戲罷了。
5、刑法第3條及第4條函意?
這兩條是屬地主義的規定。也就是只要是在台灣的領土內犯法,都可以拿我國的刑法來作
為處罰的基礎。
6、刑罰與犯罪有何不同?
犯罪是行為,所以通常稱犯罪行為。刑罰是對犯罪行為所給予的處罰,例如判幾年刑,罰
多少罰金等等。在適用上,先要有犯罪,才會有刑罰,也就是一個人要先犯了罪,才會受
到刑罰的處罰。
7、空白刑法與附屬刑法有何不同?
簡單的說,一個完整的刑法法條,應該是「作甚麼行為,要處罰甚麼?」而空白刑法是不
完整的法條,它是將「作甚麼行為」或「要處罰甚麼」規定在別的法律裡面。
附屬刑法則是,在不屬於刑事法的法律中,出現了刑罰規定的法條。例如政府採購法屬於
行政法領域,但裡面卻出現了刑罰規定的法條。
信賴保護原則
https://0rz.tw/0UkWk
信賴保護原則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
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
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
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信賴保護具備要件
信賴基礎:即國家行為。
信賴表現: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
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無消極要件存在:例如無國家預先保留廢止權利之情形。
法益保護原則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1508734
社 會共同生活中,無論為個人、社會或國家均存有所謂之生活利益。凡以法律手段而加
以保護之生活利益,即稱法益。由於對較為重要之法益的破壞,或對於一般去益 較為重
大之破壞,將足以減低個人之安全感,並危及社會之安寧秩序,故乃以刑罰作為制裁法益
破壞行為之法律手段。因此,刑法之功能乃在於法益保護,亦即保護 法益不受他人非法
之侵害。
民法三大原則:
1.所有權絕對保障原則2.契約自由原則3.有過失方有責任原則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6121309397
契約自由原則(freedom of contract),是近代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近代意義上的「
契約自由原則」,可以追溯到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其意義為個人之間的契約關
係,應根據契約當事人的 自由意思決定,而不得受到國家的干涉。契約自由原則的內容
包括:是否締結契約的自由(締約的自由),與誰締結契約的自由(對像選擇的自由),
訂立什麼內容 的契約的自由(內容的自由),以何種方式訂立契約的自由(方式的自由
)。又不僅契約如此,即使單獨行為,如遺囑,亦是如此。因而此一原則遂發展為「私法
自 治」原則。
過失責任原則,即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若非出自故意或過失,縱使有損害他人,亦不負賠
償責任。換言之,即唯有對自己故意或過失行為,始負賠償責任。至於對他人之侵權行為
,則絕對不負責任。故亦稱「自己責任」原則。
所有權絕對原則乃根據法國人權宣言第十七條而來,即個人私有財產之所有權,為神聖不
可侵犯的權利。其行使固有自由,其不行使尤有自由。而行使自由則包括行使之方法,行
使之時期,行使之後果等皆聽其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而言。後為法國民法所沿用,發展
為「私有財產尊重」原則。
近代變革
契約自由原則與所有權的絕對化,過失責任主義等三項原則,共同構成了近代資本主義社
會中商品自由交換的基本保障。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的高度發展,過分強調尊重個人意
志,會造成壟斷企業對社會的支配,造成貧富懸殊、社會對立等問題。因此, 對於三大
原則原則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強烈。時至今日,法律思想已由個人本位進入社會本位。而
從以前極端重視個人自由,變成以公共社會福利為前提。此三大原 則亦修正為:
契約自由之限制,由於契約自由之實現,必須人人於經濟上皆立於平等地位而後可。否則
社會地位低下的,及經濟上的弱者,不免於契約自由的美名下,為社會地位優越者與經濟
上的強者所壓迫。其主要限制方法有:締結契約加以公法監督、扶植經濟上的弱者使之團
結,以謀集體自衛的方法。
所有權社會化,即認為私有財產制度,是將社會物資信託於個人,其目的在使其利用,而
不在使其所有。故所有權之行使與否,均須以社會全體利益為前提。因而其行使於否,無
絕對之自由。積極的限制如權力濫用之禁止、誠實信用原則,消極的限制如時效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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