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不容易
今天代表人權協會受邀參加台北地方法院舉辦的「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為將上路的國民法官新制提供專業意見。花了一上午的時間,我覺得未來國民法官上路有幾個難題需要克服:
一、擔任國民法官的公民,大概需要花2~3天的時間,整天泡在庭審程序裡。雖然可以請公假,也有微薄的補貼,但精神與體力上的消耗極大。未來,要怎麼譲民眾處在自己不熟悉的語言和環境,能保持專注斷人刑獄,是很大的問題。
二、這次國民法官的遴選,除了地方政府提供合格名單外,司法院還另外寄送問卷給合格名單內的民眾,測驗大家的基本法學常識,再用調查結果篩選具有一定法學知識的人。這跟《國民法官法》的初衷就有所矛盾了,要推動國民法官,就是希望有多元背景的人參與,提供不一樣的角度與觀點。現在用是否具備一定法學基礎來當篩選門檻,和法律規定只要受過義務教育,能公正履行職務的公民,即可擔任國民法官的立法精神,可以說差距很大。
三、很多法律專業用語,像是「相對因果關係」、「作為跟不作為」、「構成要件」等等,對國民法官來說可能像天書一樣難以理解。這要依靠審判長,用最淺顯易懂的語言在評議案件時重點說明,讓「法律中文」變成「通俗中文」,每個國民法官才能理解以執行他們的任務,但卻不是為了省事,在篩選時就優先選擇懂法律的人。
「國民法官」制度是司法上的一大變革,司法又關係著每個人的權益。今天在參與模擬法庭的過程中,真的覺得離正式上路還有一段路要走,相關部門要加快腳步,該說明的地方說明,該調整的地方就快改吧!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國家語言發展法》自2019年總統公布施行,今年是施行後第一階段要交初步成績單相當重要的一年。上個月總質詢教育及文化組,我向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文化部李永得部長、教育部潘文忠部長質詢相關法規進度。而今天我來到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向教育部潘部長深入了解有關教育部部屬社教機構本土語言多元化以及本土語言課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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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就要挺警察?暴政下,如何避免平庸的邪惡?〉
香港的反送中引發警民衝突,6/16逾百萬香港人上街遊行,訴求之一是追究港警責任。無獨有偶,近來外媒傳出,蘇丹政府要求軍人對於民眾上街遊行抗議在鎮壓時,對女性示威者施以性暴力威脅(http://bit.ly/2KmIyW9 )。
本文嘗試簡單介紹德國與歐洲憲法法院的Mauerschützen判決、聯經出版的書籍《暴政》。討論「聽命者」以及「旁觀者(看似無關的第三人、旁觀的台灣人)」態度上的問題。
作者這2年多來從事法普工作(包含臉書與不定時專欄文章)的心得 #法普的困難度在於--文字與概念的深淺必須有所拿捏與取捨。很多法律圈內從事法普工作的交流討論時,也不約而同地談到 #專業與通俗之間取捨與火候拿捏的問題。
身為受有整套法律系教育訓練的法律學者或研究生、司法官、公部門法制人員、甚至是(必須應付客戶很多情緒與法律問題的)律師,長期以來習慣的是 #法律專業用語,如何把專業用語解釋得清楚、寫得引發門外漢興趣(而不是看到「法律」就睡著、或大喊「司法不公」、大吃「司改自助餐」)、又同時具備專業,這火候拿捏委實不易。
這篇文章很長,希望大家可以打起精神,不要睡著,按捺者耐性看完。然後我們一起來思考——執法者的使命、旁觀者的責任。
摘:
【我向聽講的未來執法人員說:
以後不要成為現在的你們所鄙視的大官,未來幾十年,時時刻刻檢視自己。你們以後對下屬下達指示,都要是可以用書面呈現、經得起法律考驗的。權力與責任是相對的,不要只會用暗示的,要有本事下負責的指示,這樣就能朝改革更進一步了。
當基層開始開闊眼界、學習思考、閱讀並且逐步具有「媒體識讀」摒棄高層放出的愚民新聞的能力,以正確妥適的執法作為唯一的使命時,某些滿腦子只有權力慾望、想要充當媒體英雄的高層自然就越來越頭痛。
而讓他們頭痛的是,他們無力「解決」法治思潮興起的「問題」;究其實,依法執法始終是執法人員的誡命,不是問題。】
全文參見:
http://bit.ly/2WPUi5c
Hsin-Yin Wu
鳴人堂
#反送中
#暴政
#平庸的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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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內政部長國際濕地會議專訪】
今(13)日內政部營建署舉辦了2016國際濕地會議,內政部長葉俊榮特別接受國立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方偉達副教授、中國文化大學景觀研究所郭瓊瑩主任的專訪。
專訪的內容包含五大面向:
【濕地是很偉大的!】
本次的研討會完全彰顯了人親土親的內政部正在推動之業務內涵—濕地,將人與地緊密結合,濕地ㄧ方面能調節氣候、滯洪並孕育生物的多樣性,同時也提供了人與大自然之間的服務。
【濕地是很國際化的! 】
一塊濕地承載著來自許多遙遠地方的訪客,譬如我們台灣的黑面琵鷺,濕地當地人民如何愛護他們,如何把他們當作全球珍貴資產,這都是我們有氣質的一種展現,若有任何的政府對濕地亂加開發破壞,都會引起國際社會關注。
【內政部扮演重要角色】
人與土地之間從國土保育、海岸管理、農地發展、濕地保育,所有的國土規劃系統乃至居住正義的落實,這一切都牽涉到一個重要觀念【永續發展】,內政部就是要扮演維繫永續發展,兼顧自然與人本的角色。
【台灣人民參與國際事務的培力】
自1971年退出聯合國,台灣在環境議題就欠缺與國際的連結,ㄧ直以來,經常只重視經濟、貿易,使得環境與經濟議題我們是跛腳的,我們非常缺乏國際環境會議參與的經驗。未來,我們也將繼續努力,培力民間團體,使在台灣的大家有意願、更有厚實的量能參與國際活動、與國際接軌。
【對國際濕地會議的期許】
這次我們邀請了IUCN、SWS、WWF等許多環境相關的國際學者專家與會,希望能讓我們的人民、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更瞭解什麼是濕地、什麼是明智利用,將這些法律、專業用語生活化,也希望國際貴賓能實地參觀台灣相當值得驕傲地濕地保育成果。
#內政大小事 #2016國際濕地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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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自2019年總統公布施行,今年是施行後第一階段要交初步成績單相當重要的一年。上個月總質詢教育及文化組,我向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文化部李永得部長、教育部潘文忠部長質詢相關法規進度。而今天我來到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向教育部潘部長深入了解有關教育部部屬社教機構本土語言多元化以及本土語言課綱書面語名稱。
本土語言多元化友善環境
去年暑假期間辦公室接到民眾陳情,表示教育部部屬機構部分展覽僅只提供華語服務,專業用語部分也無法全然使用台語解說。為了解實際情形,辦公室隨即發便簽向教育部了解情況。據教育部回覆的內容我們可以發現大多數場館主要以華語、英語、日語,以及縱使有提有供台語,但卻不見有民眾預約。
我希望教育部能主動調查了解,若有設置這類的服務,當然要好好宣傳讓大眾知道有提供本土語言導覽,若真的沒有設置此類服務,那就著手補強。並且,有機會提供資源後,我希望在「品質」上能有所要求,期望未來導覽因地制宜可以逐步做到全台語、全客語、全原住民語。專業領域用語在以前是沒有機會被創造,不是沒有詞彙,這就是所謂語言「現代化、專業化」,期望語言發展的路上持續與時俱進研究和發展。
讓台語成為台語
此外,我在今年 3 月 23 日總質詢時間有限,沒有機會來得及向潘部長追蹤去年 10 月在委員會質詢有關「台語不是閩南語」,那時部長回應表示各部會名字要一致。今年 1 月文化部表態擬規劃書面語 為「台灣台語、台灣客語、台灣原住民語」,因此這次就本土語課綱和母語教材課本的書面語使用,來跟部長做討論。
在此我想給語教育部潘部長肯定,感謝部長正向表態,當國家語言發展報告針對語言種類定義公告之後,教育部相關本土語言書面名稱一定會讓它一致化。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兩年,但我們在中央部會相關網站和課本,還是會看到過去中國國民黨政府打壓台灣母語的用詞遺毒,把台灣母語稱之為「方言」,實在非常可惜。希望今年在語言名稱書面語定義公告出來,逐一對名稱用語盤點並修正。
台灣本土語言相關議題我會繼續追蹤及關心,期望中央部會上下確立實踐的決心,共同打造台灣本土語言的友善環境。
所以,這次我特別要求教育部:
1. 中央先行示範規劃多語言友善環境,帶動地方社教場館,培養全台語、全客語、全原住民語之導覽內容
2. 部屬場館機構本土語言多元語言友善空間「常態化」,並多加積極宣傳。
3. 教育部為《國家語言發展法》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改正「閩南語」及「方言」一詞。
4. 十二年國教111學年度上路前,本土語文課綱教材課本積極處理「書面語」,不再使用閩南語稱呼。
2021-03-31,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教育部 潘文忠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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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質詢教育文化委員會兩件要事。
道具槍枝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辦公室近來接到多起影視創作業者們陳情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拍片時的道具槍枝問題需要協助,團隊也積極向文化部與警政署了解狀況。
其中文化部影視局了解後發函,請警政署在維護社會治安的前提下,研議讓劇組能合法作業的方法,辦公室也找影視局、警政署共同討論並研議。我也特別提醒李永得部長,要關心台灣影視創作業者的辛苦,並與警政署保持聯繫,也謝謝部長承諾會再研究和評估。
母語 國家語言發展中心
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以下稱語發法)》第六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向文化部詢問,身為《語發法》的中央主管機關,自2019年經總統公布施行至今,諸多權責劃分尚待釐清,既然暫時已無法規畫專責單位,該如何整合現有資源?處理原本語發中心應有的業務及功能?
另,按現況如果不設立「國家語言發展中心(以下稱語發中心)」,原住民語已有各自的語言發展中心,客語由於有客家基本法的規定,短時間內也勢必成立客語的語言發展中心,那所謂較強勢的台語和相對更弱勢的馬祖語以及台灣手語,現況來看無法有語發中心的支持。這樣是否造成國家語言之間不平等的狀況?台灣的國家語言權責分配、以及如何保障各語言都有足夠而相應的資源來支持,這些都需要文化部更積極處理。
專業術語研究與採集 翻譯專有名詞
之前收到民眾陳情,提到交通部台鐵發出公文說:「在行車調度使用無線電通話時,一律使用國語,不可使用方言。」可以理解為了安全,使用所有人都聽得懂的語言,但像台鐵自日治時期發展至今的鐵道文化,保留諸多從日語融入台語的專業術語,我認為文化部及相關部會在推動業務時,也必須考量到專業用語的統合,也應留意專業用語的研究與採集。這些用語,都是台灣歷史推演上的珍寶和痕跡。
文化部在本次質詢提到,標準化的書寫系統,目前是由教育部主責。然而我深入探詢教育部,目前新詞收集及訂定的確是由教育部負責,但「專業術語的研究與採集」,與「專有名詞的翻譯」在業務分工執掌仍十分模糊,還有許多地方仍需再釐清。事實上,目前教育部並未有專責單位負責制訂新詞的翻譯規則。原本教育部也期盼語發中心負起相關責任,但若語發中心未能於短時間內成立,新詞制定的業務該由哪個單位負責?這有待文化部與教育部盡速會商決定。
此外,我們也另外提出書面向文化部深入了解並要求:
1. 文化部應投注資源,以鼓勵並促進母語在各場合的使用,而非僅止於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運用。
2. 文化部應持續爭取成立「國家語言發展中心」。
3. 在國家語言發展中心未成立前,應先儘速規劃相關業務的暫時執行單位。
4. 文化部應偕同教育部,針對相關國家語言的「語言名稱」,照「尊重母語使用者」的原則,盡速訂定合宜的解決方案,以免各族群爭論虛耗。
5. 文化部應表達對《國家語言發展法》的重視,偕同教育部積極爭取在國高中課綱中,依照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精神,把本土語文列為各學期的必修課程。
台灣有豐富多元的語言文化,文化部應對《語發法》有所堅持,勿忘立法精神。我期望文化部能繼續積極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並更全面的檢討改善現況不足的部分,我也會持續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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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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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用語 在 法律專業術語的是與非- 精華區LegalTheory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有人說:
刑法界有許多的「性」,例如「違法性」、「有責性」
有人說這是刑法學界的”性泛濫”..
可是話說回來,你不用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這些名詞你要用什麼..
專有名詞的功用乃為了方便有共同知識背景針對某一議題能快速溝通
或者是精確地掌握概念..
會變成對非專業領域人的隔閡其實是走火入魔的情形..
可是這應該不是法律人的本意..
但是一般人就是這樣看待法律人的。.
不知道各位法律人及非法律人,對此有什麼看法?
--
近身球是正常的,
沒有近身球,就顯示不出外角球的威力
~~陳義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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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58.185
※ 編輯: hsuans 來自: 218.160.58.185 (05/24 12:07)
※ 編輯: hsuans 來自: 218.160.58.185 (05/2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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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thdc (猖秋中) 看板: Jurisprudenc
標題: Re: 法律專業術語的是與非
時間: Sat May 24 01:36:56 2003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我覺得可以用生活中的字彙來表示吧
(生活中的字彙 某種程度儲藏了當時該地的文字意義及文字的射程)
至於性氾濫 生活用語至少可以用"符合""具有""具備"
所以違法性 可以說 符合違法
有責性 具備歸責事由
等等 用語
所以要用一般人的詞彙也是可以達到溝通的功能
後語:是不是中文本來沒有"XX性"這種字演
而英文或是歐語系的文字 多帶有類'ibility'這個字根
所以 導致翻譯時產生這種結果 而導致性氾濫
若是翻譯時的問題, 則性氾濫不僅存於法律文字 ,而是成立整各生活圈對文字的認識能力
所以 可以教育此類的文字認識能力
另一個問題, 數學是一個高度抽象的學科,可是他的用語卻是易讀,
甚至, 用語有其一致性(特定的句子代表特定的語法)(通常理工科多是如此)
所以他們可以極度減低, 閱讀勞動力 .
所以 我在想 該不該先有個通用語法 ,(但就法律人的文字而言,非法律人的閱讀能力
, 先不在此討論, 以簡單化這個問題)
: xanthorny說:
: 刑法界有許多的「性」,例如「違法性」、「有責性」
: 有人說這是刑法學界的”性泛濫”..
: 可是話說回來,你不用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這些名詞你要用什麼..
: 專有名詞的功用乃為了方便有共同知識背景針對某一議題能快速溝通
: 或者是精確地掌握概念..
: 會變成對非專業領域人的隔閡其實是走火入魔的情形..
: 可是這應該不是法律人的本意..
: 但是一般人就是這樣看待法律人的。.
: 不知道各位法律人及非法律人,對此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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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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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slite12 (D大調卡農及賦格) 看板: Jurisprudenc
標題: Re: 法律專業術語的是與非
時間: Sat May 24 01:47:55 2003
我覺得各種專業領域都有其獨有的專業術語 以方便彼此的快速溝通
法律不是特例
那為什麼非專業領域不要求其他的專業人士說"大家的語言"呢?
為什麼不把SARS 把中地理論 把語釋義學 把機會成本
全都翻成"大家的語言"呢?
就因為法律和生活切身相關 就應該放棄專業的語彙 即使非專業人士的用詞往往欠精準?
我覺得不能茍同
與其要法律人放棄這些用語 不如非法律人多問 法律人多答..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xanthorny說:
: 刑法界有許多的「性」,例如「違法性」、「有責性」
: 有人說這是刑法學界的”性泛濫”..
: 可是話說回來,你不用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這些名詞你要用什麼..
: 專有名詞的功用乃為了方便有共同知識背景針對某一議題能快速溝通
: 或者是精確地掌握概念..
: 會變成對非專業領域人的隔閡其實是走火入魔的情形..
: 可是這應該不是法律人的本意..
: 但是一般人就是這樣看待法律人的。.
: 不知道各位法律人及非法律人,對此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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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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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suans (大豆) 看板: Jurisprudenc
標題: Re: 法律專業術語的是與非
時間: Sat May 24 11:18:10 2003
※ 引述《eslite12 (D大調卡農及賦格)》之銘言:
: 我覺得各種專業領域都有其獨有的專業術語 以方便彼此的快速溝通
: 法律不是特例
: 那為什麼非專業領域不要求其他的專業人士說"大家的語言"呢?
: 為什麼不把SARS 把中地理論 把語釋義學 把機會成本
: 全都翻成"大家的語言"呢?
: 就因為法律和生活切身相關 就應該放棄專業的語彙 即使非專業人士的用詞往往欠精準?
: 我覺得不能茍同
: 與其要法律人放棄這些用語 不如非法律人多問 法律人多答..
我想的確是這樣,專業領域必定有其專業術語
但是不同的是,法律並不僅僅是存在於學生於教授的口中。
如果沒有學過經濟學、或對經濟學沒有興趣(舉例)
那麼一般人從生到死都不知道何謂「機會成本」其實也無所謂。
而法律並不是這樣,一個人的一生中或多或少會接觸到法律
(另一種說法是人民始終受到法律所規範)
如果一個從沒有接觸過法律的人,他要訴訟時,會遇到各式各樣的專業術語擋著。
沒有辦法順利進行訴訟。
那他可以去找律師啊。
另一方面,我想法律專業術語的問題,尤其是在刑法學界,
同樣的用語卻因為老師所學的不同而作了完全不一樣的定義。
此時專業用語不但不能成為一種「共識」,反而即使是法律人
也要先搞清楚使用專業術語者的背景才能對於專業術語作釋義的工作。
有時候這樣子反而不如用白話來解釋,雖然比較麻煩,但是
能達成的共識比較高。
--
近身球是正常的,
沒有近身球,就顯示不出外角球的威力
~~陳義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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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5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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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cial (呵呵~天氣清朗好日子) 看板: Jurisprudenc
標題: Re: 法律專業術語的是與非
時間: Sat May 24 13:59:11 2003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引述《eslite12 (D大調卡農及賦格)》之銘言:
: : 我覺得各種專業領域都有其獨有的專業術語 以方便彼此的快速溝通
: : 法律不是特例
: : 那為什麼非專業領域不要求其他的專業人士說"大家的語言"呢?
: : 為什麼不把SARS 把中地理論 把語釋義學 把機會成本
: : 全都翻成"大家的語言"呢?
: : 就因為法律和生活切身相關 就應該放棄專業的語彙 即使非專業人士的用詞往往欠精準?
: : 我覺得不能茍同
: : 與其要法律人放棄這些用語 不如非法律人多問 法律人多答..
: 我想的確是這樣,專業領域必定有其專業術語
: 但是不同的是,法律並不僅僅是存在於學生於教授的口中。
: 如果沒有學過經濟學、或對經濟學沒有興趣(舉例)
: 那麼一般人從生到死都不知道何謂「機會成本」其實也無所謂。
: 而法律並不是這樣,一個人的一生中或多或少會接觸到法律
: (另一種說法是人民始終受到法律所規範)
: 如果一個從沒有接觸過法律的人,他要訴訟時,會遇到各式各樣的專業術語擋著。
: 沒有辦法順利進行訴訟。
: 那他可以去找律師啊。
: 另一方面,我想法律專業術語的問題,尤其是在刑法學界,
: 同樣的用語卻因為老師所學的不同而作了完全不一樣的定義。
: 此時專業用語不但不能成為一種「共識」,反而即使是法律人
: 也要先搞清楚使用專業術語者的背景才能對於專業術語作釋義的工作。
: 有時候這樣子反而不如用白話來解釋,雖然比較麻煩,但是
: 能達成的共識比較高。
我認為就算所謂的專業術語翻得不精準,但只要其中意涵能夠實實在在存在並
能確切的傳達出去便足夠了(所指是意義的本身,而非術語的本身)
字詞是死的,但字義才是活生生的,所以我覺得大眾根本無需要執意著眼於詞語
的運用.....
如果某人真的遇到了任何涉及刑法或法規的問題,就算他知道了所有的專業用
語,也不見得他就可以順利解決問題,結果還是必須求助於領域內的專業人員
(如律師等)[因為這當中還牽涉到很多行政上的問題]
而專業術語在這一層面上 就是為了便於"頻繁使用者"(律師,法官,政府等)在
使用的時候,減少作業的麻煩度 溝通的時間而設定的,那麼普羅大眾其實是不
必要對於死的術語有很深的認知,其所要知道的,應該只是術語背後的意義而已~~
所此,要解決的應該變成是:相關行政單位應該(就術語的意涵)向公眾釋義
--
人一生就要努力~~~
但努力的意義令人失望.....會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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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71.47
※ 編輯: Social 來自: 140.112.171.47 (05/24 14:02)
> -------------------------------------------------------------------------- <
作者: didadi (in einem Eintopfgericht) 看板: Jurisprudenc
標題: Re: 法律專業術語的是與非
時間: Mon May 26 11:05:33 2003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有人說:
: 刑法界有許多的「性」,例如「違法性」、「有責性」
: 有人說這是刑法學界的”性泛濫”..
: 可是話說回來,你不用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這些名詞你要用什麼..
: 專有名詞的功用乃為了方便有共同知識背景針對某一議題能快速溝通
: 或者是精確地掌握概念..
: 會變成對非專業領域人的隔閡其實是走火入魔的情形..
: 可是這應該不是法律人的本意..
: 但是一般人就是這樣看待法律人的。.
: 不知道各位法律人及非法律人,對此有什麼看法?
我記得大一上發神經修強制執行法
憲法民總都沒修過 一直以來是倒吃甘蔗的方式修課
打開強執法 字裡行間每一語詞都像是專有名詞
很多剛接觸的同學 都會認為法律教科書咬文嚼字的程度甚過他系所
可是其實學習就是這樣 沒有哪一科特別
書讀多了 自然而然可以從猜測到確定了解某個語詞的意思
唸管理的同學 看到書上寫Adverse Selection(逆選擇)
從推敲字面意義 到一次又一次加深對這用詞的了解
大一接觸原文書 每個領域的原文書都有該領域常用的語詞
上了大學不可能還停留在查翻譯機
就是從推敲意思 到熟能生巧 甚至朗朗上口
法律名詞並沒有特別難猜難懂 只是大家上了大學後耐心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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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每次都要從注音符號 漸漸學會一個字 再學會這個字的用意
這樣的學習不是會很無趣 又沒什麼啟發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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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念不忘的 不過一絲水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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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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