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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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1)干涉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
(2)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釋字443丶524丶707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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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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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今天又到了認知作戰小教室的時間,我們就拿林昶佐、羅秉成和時代雜誌來作例子,讓大家知道當局是如何偷換你的記憶~~~非常可愛唷!
根據蘋果新聞網的報導:【無黨籍立委林昶佐出席指揮官陳時中在環南市場前的記者會,卻遭在地攤商批「你自疫情到現在,有替中正萬華區的百姓發言嗎?沒有嘛、騙肖欸」、「你有來環南市場關心過嗎?你選舉來幾次啊」對此,林昶佐在臉書說,在會中難掩不耐的發言,他要向市民朋友表達誠摯的歉意。】
等等,昶佐這就是很經典的認知作戰問a答b,表面上看起來道歉好像很夠意思,結果問題是人家罵你不是因為你甚麼難掩不耐的發言啊,是因為你沒有認真做工作啊!
好啦,其實讓我們回看一下會長的逐字稿是這樣的,【會長:沒有啦!立委啊立委,你中正艋舺區,你…你從疫情到現在,你有替我們中正艋舺區的百姓發言嗎?有嗎?
會長:沒有嘛!
會長:沒有嘛!枉費我那麼挺你
會長:你騙誰啊!
會長:你只會吐槽而已嘛!
會長:還要我(站出來)吐槽你
會長:你有來,妳有來環南市場關心一下嘛?有嗎?
會長:你選舉一次來幾次(環南市場)你以前有來環南市場關心我們?
會長:枉費我那麼挺你(林昶佐)啦!】
所以,換句話說,以前幫林昶佐助選的環南市場自治會的會長抱怨的是你身為一個萬華地區的立委,都不來關心,選舉時候常來,結果出事之後就不來。那林昶佐的問題就是不盡責不認真,讓萬華的民眾感覺被遺棄,但結果他道歉是針對甚麼口氣不好情緒不好?這是甚麼跟甚麼,這種後發先至的道歉法,如果你只看到後續的第二則新聞,不就會真的以為林昶佐是因為口氣不好被罵了嗎?
鄉親啊,這就是認知作戰道歉法,轉移真正麻煩的事情,轉移自己不認真服務選民的問題,讓你以為是他現場為民出氣才被會長罵,但事實上就不是啊!
最近另外最妙的一件事情就是捏造英雄,根據蘋果新聞網七月二號的報導:【6月18日下午,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台積電董事長劉德音一同前往總統府,與總統蔡英文會面洽談採購疫苗捐贈案,取得政府授權之後,採購進度開了綠燈,鴻海、台積電兩強聯手,匯集雙方法律團隊共商採購合約內容,此時加入了關鍵性人物,就是行政院政委兼發言人羅秉成,成為強而有力的推手,讓這項疫苗採購捐贈案的成功機會大增,力拚在7月完成簽約,9、10月開始交貨。】
等等,我整理出來相關的報導,這位發言人羅秉成之前才嗆說慈濟無法併案條件不一樣,結果怎麼現在又變成關鍵人物了?
根據中央社六月二十四號的報導:【慈濟申請500萬劑BNT疫苗緊急進口,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今天說,經評估台積電與鴻海案較有可行性與機會,且專案進行中;慈濟沒辦法併案,主因是專案條件跟其他案件不完全一致。】
十二天以前,羅秉成還在那邊說永齡基金會沒有補來原廠的專門文件,自誇說政府在幫忙成就這件事情,然後郭台銘說政府沒有明確表示態度,羅秉成還推說郭台銘沒有講,但這麼英雄神威凜凜的人為什麼不主動問郭台有甚麼需要幫忙的呢?
又是根據蘋果新聞網六月十八日的報導:【羅秉成說,雖然永齡委託台康的文件中,到目前都還沒補來BNT原廠的專技文件,但政府在「幫忙成就這件事」的前提下,同意可以後補,也已進行附條件的同意專案輸入許可,「已經許可了」。按鴻海永齡委託台康的申請案,就是已經取得輸入許可;授權的事情,是今天早上郭台銘表示,希望政府能明確表示態度】
羅秉成的人物設定這樣不對啊!
這就跟時代雜誌出了一篇平行世界文是一樣的道理,【Taiwan Recruits TSMC, Foxconn to Secure BioNTech Vaccines】
https://time.com/6074333/taiwan-recruits-tsmc-foxconn-to-secure-biontech-vaccines/
鄉親啊,過去幾個月住在台灣的人都很清楚是郭台銘的永齡基金會主動對政府提出申請,然後各種刁難各種不過,各種原廠證明挑剔之後,民怨沸騰之後好不容易政府才拉下臉來通過。台積電根本是在府內會議當天才出現的,結果這篇報導把永齡基金會說城富士康,把台積電擺在第一位,把整個過程說成是台灣政府主動招募富士康跟台積電去買bnt疫苗,你會不會覺得這很奇怪?好像是在一個平行世界一樣,現實就這麼被扭曲啦,驚不驚喜,開不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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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又是來自於美國德州Sam Houston州立大學的政治系副教授翁履中,翁p時間啦!翁p是以他家買的紅豆麵包塑膠袋特別吵而知名的教授,今天我們要談談G7的狀況,還有美國關於疫苗的一些新聞啦!究竟他今天早上會吃甚麼麵包呢?
這次G7參與的國家幾乎都已經在對抗新冠肺炎上到達完全解封的狀況了,所以他們在卡比斯灣玩起來很高興的樣子。不過根據翁p的說法這次似乎有達成不少經濟和防疫上的合作協定,但關於台海的局勢是否因為寫進g7宣言之中而變得更穩定,他有不一樣的看法!這時候就要問他的紅豆麵包了!
禮貌上領袖要互送禮物,這次G7峰會禮物外交中拜登致贈英國首相強生美製手工單車,強生送了拜登一幅畫,一幀描繪19世紀非裔廢奴主義者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肖像壁畫的裱框照片。但結果意外造成小川普在網路上狂幹雙方不對等禮物外交,這是怎麼一回事啦!
根據BBC的報導:【七國集團領袖將在星期六(6月12日)舉行的特別會議後發表《卡比斯灣宣言》(Carbis Bay Declaration )。該宣言將制定一項計劃,試圖防止新冠肺炎造成的人類和經濟災難再度重演。根據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數據,自疫情爆發以來,全球已有超過1.75億人感染Covid-19,超過370萬人死亡。G7宣言將闡明一系列具體措施,包括:針對未來任何疾病的疫苗、治療和診斷方法的開發和許可時間縮短至100 天以下,加強全球網絡監測和基因組測序能力,支持改革和加強世界衛生組織(WHO)】這些做法聽起來很厲害,但是現實運行中真的做得到嗎?
另外一個部分則是建設,同樣也是bbc的報導:【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稱,他希望由美國支持的「重建更好世界」(Build Back Better World,B3W)計劃可以成為比中國方案更為優質的選項。
美國白宮周六(6月12日)發佈一份聲明稱,拜登和七國集團國家的領導人同意啟動這項新的全球基建倡議。這項「由民主國家主導的、高標凖、價值導向的透明基礎設施伙伴投資計劃,將幫助改善發展中國家總價值超過40萬億美元的基礎設施」。】這個計畫可能類似馬歇爾計畫,但是對抗中國的一帶一路真的有用嗎?
但是根據俄羅斯衛星通訊社莫斯科6月14日電,北約的立場似乎又沒有這麼明確,那到底是怎麼樣:【北約秘書長斯托爾滕貝格14日表示,北約成員國將在今日峰會後的最終聲明中就中國問題展示明確立場。斯托爾滕貝格說:「我們沒有在進入一個新的冷戰,中國也不是我們的對手或敵人,但我們需要作為一個聯盟共同應對中國崛起對我們的安全帶來的挑戰。」斯托爾滕貝格補充說:「我也期待盟友在公報中統一語言。在我們當前的戰略構想中,並沒有直接提到中國。2019年的倫敦峰會期間,我們只用了一句話談到中國。這次將就中國展示更清楚的立場,展示盟國間的共同立場。」】
不過蔡英文總統在中午發端午文被洗板之後,立刻又發了一篇g7的文字,根據聯合報的報導:【第47屆7大工業國集團(G7)領袖峰會昨天落幕並發布聯合公報,強調台海和平穩定的重要性,並鼓勵以和平方式解決兩岸議題。蔡英文總統今天表示,這是G7領袖峰會第一次在聯合公報中,提到對台海和平穩定的重視。蔡總統在臉書上指出,這些進展再次說明了,台海的和平穩定,不只是兩岸之間的事情,更是印太區域中受到全球關注的焦點,是維繫自由開放的印太地區關鍵所在。「正因為台灣受到國際的關注,我們首先要團結克服疫情的考驗,也必須堅守著民主自由的信念。我們會持續努力。」】台派是很高興啦,但真的是如此嗎?
另外,根據紐約時報的報導,中國當然也沒有善罷甘休,哪有可能只讓你制裁我我沒有對抗方案的,所以他們也推出了「反外國制裁法」:【新法律的通過意味著跨國公司及其員工可能會越來越多地發現自己陷入困境。美國和歐盟禁止與被指侵犯人權和其他罪行的中國企業和個人進行任何交易,這份禁令的名單越來越長。
...
在英國、加拿大、歐盟和美國因中國在新疆的行動實施制裁後,中國外交部於今年3月對外國公司和個人實施了一系列報復性措施。中國外交部的處罰措施包括沒收部分目標個人和機構在中國的所有資產,拒發籤證,並禁止中國公司與其中一些公司和個人建立任何商業關係。
但西方律師質疑外交部是否擁有這樣做的法律權力。
特納說,中國立法機構現在「是在回過頭去,建立法律權威,以明確授權已經宣布了的舉措」。】未來會怎麼演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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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性 授權明確性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此外,依照地制法43條所述,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二、功能與政風處重疊,且無論政風或委員會成員,皆無調查權利。
政風人員,並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也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且依依釋字585號意旨,以外部人員進行內部行政調查,更是毫無依據。
三、該自治條例係屬任務編組,且無獨立預算,依前述本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之規定,不需設有自治條例,若縣府有委員會成立需求,可採自治規則辦理即可。
若小組討論未明確,應先建請議會發文向司法院就本案法律疑義,聲請解釋,避免通過後遭主管機關函告無效,令議會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