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1日的施政報告質詢,我就提出本會期問政聚焦的外送平台問題。並且接續針對六個議題提出五次質詢。
因雙十連假不幸發生數起外送員職災事故,引發許多人跟進關注,市府也組成專案小組開始研究管理辦法。
11月22日,台北市政府正式向議會提出《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我也彙整了團隊研究的成果,在12月3日提出個人版本的《臺北市網路外送平台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現在,兩個版本都已通過大會一讀程序,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我的版本和市府版,有很多不同。
(兩版本條文對照表:
https://tinyurl.com/s69vzyp )
以下彙整我特別重視的六項內容差異:
✅ 職安保障更完整
⛔️ 市府版:
業者應提供外送員商業保險。
⛔️ 苗博雅議員版:
除市府版內容外,另比照勞保職災包括上下班途中意外的精神,規定業者所提供之商業保險,應至少涵蓋外送服務期間前後一小時。
✅ 教育訓練更實在
⛔️ 市府版:
業者應對新進外送員提供三小時職業安全、食品衛生、交通安全訓練
⛔️ 苗博雅議員版:
為充實教育訓練內容「食安、道安、職安」三項內容,應有各兩小時訓練。並針對在職外送員每年提供持續教育訓練,確保食安、道安職能與時俱進。
✅ 消費資訊更透明
⛔️ 市府版:
規範特約餐廳應申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並應於網站清楚標示商品價格等重要消費資訊。
⛔️ 苗博雅議員版:
除市府版內容外,規範業者必須在網站揭露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供消費者了解。並要求業者以中文呈現使用者條款,彙整於同一網頁供消費者查看。
✅ 付款爭議要杜絕
⛔️ 市府版:
未針對商品未送達能否收費做特別規範
⛔️ 苗博雅議員版:
明確規範商品未送達時,平台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商品費用(消費者因自身因素未依約領取商品者除外);及平台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外送員預收消費者尚未給付的訂單費用。
✅ 平台業者要負責
⛔️ 市府版:未提出特別規範
⛔️ 苗博雅議員版:
規定外送員於本市執行外送服務,違反食品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致損害他人權利者,由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外送平台免責但書以及對外送員追償權)。
✅ 「不誠實蜜蜂」條款
⛔️ 市府版:未特別規範
⛔️ 苗博雅議員版:
規範外送平台應定期向市府商業處匯報積欠特約餐廳及外送員應付帳款金額,使政府機關得以早日發現財務異常狀況,必要時可向外送員、特約餐廳及消費者提出預警。
12月24日(二)上午,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即將針對這兩個版本作逐條審查
屆時將由法規委員會的議員共同討論。歡迎大家一起來關注法案動態!
✅苗博雅議員版總說明與條文:https://tinyurl.com/tx5kpsb
✅台北市政府版總說明與條文:https://tinyurl.com/vgrqy6b
特別感謝連署法案跨黨派議會同仁:
邱威傑、李芳儒、黃郁芬、耿葳、阮昭雄、陳重文、高嘉瑜、吳沛憶、洪健益、楊靜宇、徐巧芯、林亮君、王閔生、徐立信、潘懷宗、侯漢廷、李傅中武、陳建銘、劉耀仁、張茂楠、鍾沛君、陳怡君、秦慧珠、李建昌、戴錫欽
🤓我對外送平台議題的想法和論述,請參考歷次說明和質詢影片:
⛔️ 議題說明:
▶️ https://youtu.be/MdJZ2xEMVa0
2019/9/11 施政報告質詢
⛔️ 綜合提出本會期聚焦外送平台五大問題
▶️ https://youtu.be/MdJZ2xEMVa0
2019/9/19 財建部門質詢
⛔️ 要求商業處邀集外送平台商討如何確保平台履約能力,避免「不誠實蜜蜂」事件再次發生
▶️ https://youtu.be/Z3QT3Mcg0Dk
2019/10/2 交通部門質詢
⛔️ 要求停管處比照「貨車臨停裝卸貨區」模式,評估設置「機車臨停裝卸貨區」,合理、合法解決外送員違規停車問題
▶️ https://youtu.be/MFo8SsTZcPg
❗️已成功爭取❗️
⛔️ 開放試辦「機車臨停區」,解決外送熱點違規停車問題
▶️ https://tinyurl.com/vw7c4am
2019/10/8 警政衛生部門質詢
⛔️ 要求衛生局落實外送平台食安規定,加快期程、具體查核開罰,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
▶️ https://youtu.be/pjm-AUVOz5o
2019/10/24 民政部門質詢
⛔️ 外送員職業衛生安全保障:
多家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監督指揮管理的模式並不一致。勞動局認定承攬或僱傭的標準為何?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如何避免外送員實質收入減少?若認定為非僱傭關係,勞動安全如何保障?
▶️ https://youtu.be/y3mUBJ4ZlF8
⛔️ 消費者權益保障:
重複扣款、扣款未送餐等情況,消費者求償或退款手續繁雜,如何本於消保法賦予的職權,輔導平台業者修改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以及要求業者提供「即時、有效」的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https://youtu.be/xHsyKGBPu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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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你幫忙分享
#大安文山苗博雅
📪 tcc10717@tcc.gov.tw
陳情服務電話
☎️ (02)2935-2855
市政建議電話
☎️ (02)2729-7708#7051
⚠️上列電話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五,10: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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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改對照表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營建署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過去,一般建物若要經營旅館,需依法設置無障礙電梯。然而據了解,在旅館公會的遊說壓力下,營建署去年底決定修改標準,只要旅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沒有住宿以外的服務性設施,儘管不符合無障礙電梯的規定,也可不必改善。此舉遭批評是替旅館業者解套,不但對身障者不友善,也忽略老人等高齡化社會的需求。
放寬標準〉寫入無須改善原則
一名直轄市的建管處官員直言,各地在受理申請建物的變更使用執照時,可以說幾乎「百分之百都會核准」,因此,這次營建署把「無須改善」的替代方案明確寫入認定原則中,等於有利旅館經營者,未來可以直接免除改善無障礙電梯的成本。以首都台北市為例,變更使用當旅館的案件今年上半年就有24件,平均每月就有4案。
營建署這項新規定是在去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規定放寬了「昇降設備」的標準,在「無須改善情形」中,新增:「一般旅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未設有住宿以外之服務性設施、附屬設備者,得免改善昇降設備。」
換言之,未來一般建築物,即便內部的電梯設備不符合無障礙標準,但只要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確保2樓以上沒有服務性設施,一樣可以變更使用經營旅館開業。
為何放寬規定?營建署在修法說明中解釋,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1規定,「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營建署認為,既然已在旅館1樓設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沒有服務性設施,那就符合「已可通達無障礙客房」的規定。
縣市自理〉服務性設施未列舉
至於何謂「服務性設施」?營建署在修法對照表中說明,因旅館的型態不一 ,避免掛一漏萬,所以才沒有逐一列舉何謂服務性設施及附屬設備,而是決定交由各主管建築機關,依照個案來審核,增加彈性。
現行對於新舊建築物的無障礙設施有不同規定。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只要是新建或增建的建築物,都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也規定,無障礙電梯包括引導標誌、輪椅迴轉空間、點字觸覺裝置、電梯門的寬度大小等都有一定標準。但既有建物的規範則較寬鬆,只要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來改善建物的無障礙設施即可。
過去,既有建物想變更使用當旅館,而無障礙電梯不符合規定,可報各縣市的建管處或無障礙諮詢小組,依照「個案」來審查。
一名地方縣市實際承辦無障礙專案的工程員說,以前若有建物申請變更當旅館,卻沒有設置符合規定的無障礙電梯,一般都要提出替代方案送審,「審查也不一定會過」,而替代方案必須依照個案認定,例如面積夠大或旅館規模到一定程度,要求就會比較嚴格。
方便業者〉一體適用反成漏洞
他舉例,有可能要求屋主必須在1樓設置無障礙客房,且同時還要在一般樓梯裝設「附掛式升降椅」。如今,在旅館公會遊說下,直接把「無須改善情形」明文訂在法規中,好處是讓有意做變更使用的業者可以方便行事、有依循標準,但也可能形成漏洞,讓原本必須依個案審查的建物,直接免除改善無障礙電梯設備的成本,就直接變更使用當旅館。
身障團體也對這項修法表達抗議。北市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總幹事許朝富說,他徵詢過不少身障者的意見,大家都對「只在1樓設無障礙房間就可免設無障礙電梯」有很高疑慮,尤其牽扯到老人、拿行李的旅客時,通用設計仍是必須的。
況且,許多旅館多半只是「意思意思」在1樓設1間無障礙客房,這真的符合無障礙及老人的使用需求嗎?
他表示,的確有些建物的結構可能無法裝設電梯,但這應該回到個案審查,例如評估這間旅館的規模、房間數量,再衡量合理的無障礙設施是否足夠,而不是像營建署以一體適用的方式,讓一些原本可以達到無障礙環境的既有建物,連改善都不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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