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1
【落實偵查不公開公聽會】
昨天我就「落實偵查不公開」議題召集司法院、法務部、刑事局、通傳會等公部門,以及政大新聞學系劉昌德教授、司改會、警工會、衛星公會、媽媽嘴呂炳宏先生等民間代表召開公聽會,並促成立法院首次與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辦公室合作,利用該辦之協作會議系統,期望能夠針對台灣現行偵查內容外流、媒體公審造成「標籤犯」等亂象進行更加多元且深刻的討論,責成行政部門提出解方。
首先,根據部會報告,此次依據司改國是會議修正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新法,將於今年6月15日施行,而新法修正重點有五:
一、立法目的除了過往追求之維護偵查密行、保護當事人名譽隱私外,亦納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權」之原則。
二、不得公開之範圍除了偵查內容及程序,偵查偵輔機關的心證也不得公開。
三、第八條及第九條將「可公開案件類型」與「不得公開事項」明確化,並在審酌公共利益及合法權益保護下,於第一時間適度公開說明,杜絕黑箱質疑。
四、將部分行政規則之規定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包含偵查偵輔機關須指定新聞發言人、設置適當媒體採訪區、劃定採訪禁制區等規定。
五、偵查偵輔機關應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其上級機關則應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並明定處理程序,強化究責機制。
再者,整合各方民間代表反應意見,會中對於偵查偵輔機關與新聞媒體各有六項建議。
偵查偵輔機關:
一、偵查不公開的檢討層級必須提升,課責高層才能讓落實於基層,莫讓基層成為高層代罪羔羊。
二、刑事新聞發布檢核表之稽核必須確實,事前確實遵守勝過事後新聞追蹤,亡羊補牢為時已晚。
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有關偵查中案件例外得公開規定,「社會矚目案件」及「告知民眾注意防範必要」仍屬不確定概念,易受濫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仍標準不一,應持續檢討,透過案例累積形塑統一標準,建立標準化流程。
四、偵查偵輔機關網頁應集中公布相關例外得公開之判斷標準,開放民眾申訴,強化機關判斷能力以及民眾救濟管道。
五、偵查偵輔人員教育訓練應加強,包含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落實以及媒體應對能力。
六、以高雄市警局Youtube頻道「愛與鐵血」系列影片,警方未經當事人同意,便將密錄器影片上傳影音網站,利用偵查過程露出,作為己身塑造形象、彰顯公權力作為之工具,侵害當事人權利,施加額外懲罰。
新聞媒體:
一、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除了懲處相關人員,也應主動恢復當事人受侵害權利,以示完全負責。
二、媒體報導偵查中案件,應秉持「原則匿名、例外具名」原則,除非具名有利於促進重大公共利益,否則原則上應以匿名、去識別化處理。
三、媒體應當據實報導,善盡事實查證及平衡報導義務。
四、杜絕媒體亂象應從消息源頭管理,亦即偵查偵輔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五、媒體自律仍待加強,但媒體管制仍必須透過自律才能維護言論自由,法律應該是引導媒體落實自律,NCC應該盡量避免干涉內容,改以教育訓練與換照機制協助媒體達成自律。
六、現行法律規範之媒體更正答覆權,實務上仍缺乏有效方法,且更正請求權期間僅有短短15至20天,不符現實所需,是以「大街打人,小巷道歉」憾事持續發生,透過新媒體或網站進行滾動式修正,以恢復錯誤報導產生之偏見與名譽侵害是一考量方向。
最後,我在公聽會中向各個與會者表示,作為閱聽人,台灣偵查案件新聞氾濫,此非資訊而是雜訊,嚴重排擠國內大事及國際情勢報導空間,更讓民眾誤解治安良好的台灣是一犯罪共和國,成為另類的R.O.C (Republic of Crime),落實偵查不公開,是改善台灣媒體品質的第一步;而作為監督者,我從三年前便開始針對此一亂象提出質詢,警政署報告說明103年至107年疑似違反382件,屬實173件,亦即平均一年76件,約莫五天才1件,與實際情形落差甚鉅,顯見偵查不公開難以落實的主因並非制度規範不足,而是機關並無確實執行,是以我向各偵查偵輔機關主張,高層必須重視,基層才會落實,下個會期我將透過預算凍結等更強烈的監督方式,責成政府部門勇敢面對問題,勇於打破與媒體建立之利益交換結構,此外,6月15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實施在即,我將於施行後三個月,再次召開公聽會,要求部會提出報告,驗收新法施行效果,檢討現行亂象是否改善,偵查不公開能否落實。
議題手冊:https://reurl.cc/W7elx
議題盤點圖:https://miro.com/app/board/o9J_kx42gKI=/
公聽會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4laQWtbK4o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立法委員李俊俋表示,2014年12月25日馬總統說兩岸服貿協議「一個字都不能改」,但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在備詢時鬆口表示,如立法院審議後最終的結果是修改條文內容,則陸委會將試著與中國大陸重啟談判。顯然,馬總統公然說謊,整個政府就是自打嘴巴! 2、立委李俊俋強調,未來審查服貿時,將會「逐條逐項嚴格審...
法規命令位階 在 Kolas Yotaka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樣是人權。
剛剛結束一場公聽會。
1979年,政府以一紙法規命令「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就限制人民私有財產權。該辦法允許民間自辦市地重劃,把許多私人土地劃設為重劃區,要求他人搬遷,有的連問都不用問。今天與尤美女委員、蔡培慧委員共同召開公聽會,席間許多反迫遷團體、人權團體、學者專家與會,討論如何研訂市地重劃的「法律」,而不是法規命令位階的「辦法」,以免再侵害人民的權利。
法規命令位階 在 高金素梅(吉娃斯.阿麗)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針對「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的爭議
我們有話要說
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法提出「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以下簡稱劃設辦法)送行政院提交立法院備查,引起軒然大波,有十數位原住民族同胞在總統府前連續靜坐抗議,導致各界討論是否退回此劃設辦法。
今天,我們必須回顧三十多年來原運的歷程,理性面對這樣的紛爭。
一、1984年原權會成立。原運開始蓬勃發展,歷經三次還我土地運動,1996年政府終於在行政院成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專責處理民族行政事務。從原運的角度來看,20年來原民會進程雖不盡人意,但的確在還我土地上也有一些成果。20年來我們的保留地增編了近3萬公頃,這是不爭的事實。
二、為了將公有地上的原住民傳統領域劃編為原住民土地,原民會與原住民立委聯手與各部會爭論逾十年,終於獲得各部會的認同,此次提出劃設辦法,就是要將80萬公頃公有地劃編為原住民土地,這是原運還我土地運動的重大里程碑。
三、此次的劃設辦法沒有包含私有地,是引起這次爭議的主要原因,我們要理性的探討這個爭議。憲法保障人民私有財產,私有地是受憲法保障的,除非,我們可以證明私有地是非法或不正義取得,是否非法或不正義,都不是劃設辦法的法規命令位階可以解決。要解決這個問題,有兩個方法:
(一)訴諸司法訴訟解決個案。
原民會已遵照立法院主決議,編列140萬預算,準備今年起啟動數件私有地的司法訴訟,藉由訴訟來證明非法或不正義取得。用訴訟達到還我土地的目的,這是個創舉,我們給予肯定。
(二)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納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
私有地屬於非法或不正義取得,只要「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納進原住民族土地正義,那就可以通案解決私有地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問題。目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已在立法院一讀送出,內容並無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我們期待原住民族各界能團結一致、跨黨派合作,在立法院二、三讀時能納進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如此,原住民族的土地正義才能徹底實現。
四、原運的道路是個漫長的過程,從「還我土地運動」、「原民會成立」、「增編3萬公頃保留地」、「55歲老人年金」、「原基法」、「禁伐補償」…,處處都是里程碑,「小英總統道歉了!」這更是政治上的重要里程碑。但是,道歉只是一句口號,如果沒有「劃設辦法」的提出,劃編80萬公頃為原住民土地,那小英總統的道歉就真的只是一句空泛的口號。
五、有人醞釀退回原民會的「劃設辦法」,我們堅決反對!就原運的歷程來看,退回「劃設辦法」是原運的大倒退;就政治上來看,退回「劃設辦法」,小英總統的道歉就真的只是欺騙原住民族的口號。
發起人:
莫那能(排灣族,原權會創會會員、原住民族部落工作隊召集人)
新聞聯絡人:張先生0972-159261
連署名單:(持續連署中...)
高金素梅(泰雅族,立法委員)
薛秋花(泰雅族,宜蘭縣南澳鄉鄉長)
陳成功(泰雅族,宜蘭縣大同鄉鄉長)
曾志湘(泰雅族,桃園市復興區區長)
雲天寶(泰雅族,新竹縣尖石鄉鄉長)
秋振昌(泰雅族,新竹縣五峰鄉鄉長)
劉美蘭(泰雅族,苗栗縣泰安鄉鄉長)
高富貫(泰雅族,新北市烏來區區長)
林建堂(泰雅族,台中市和平區區長)
江子信(泰雅族,南投縣仁愛鄉鄉長)
柯自強(排灣族,屏東縣春日鄉鄉長)
孔朝(排灣族,屏東縣獅子鄉鄉長)
梁明輝(排灣族,屏東縣瑪家鄉鄉長)
杜正吉(魯凱族,屏東縣霧台鄉鄉長)
張秋美(太魯閣族,花蓮縣萬榮鄉鄉長)
宋賢一(排灣族,台東縣金峰鄉鄉長)
杜力泉(鄒族,嘉義縣阿里山鄉鄉長)
史強(布農族,南投縣信義鄉鄉長)
李傅中武(泰雅族,台北市議員)
陳傑麟(泰雅族,宜蘭縣議員)
蘇志強(泰雅族,桃園市議員)
范坤松(泰雅族,新竹縣議員)
趙一先(賽夏族,新竹縣議員)
俄鄧.殷艾(阿美族,高雄市議員)
許淑銀(太魯閣族,花蓮縣議員)
笛布斯.顗賚(阿美族,花蓮縣議員)
陳長明(太魯閣族,花蓮縣議員)
潘正義(排灣族,屏東縣議員)
陸月嬌(排灣族,屏東縣議員)
林琮翰(排灣族,台東縣議員)
方賢仁(阿美族,台東縣議員)
林誠榮(泰雅族,桃園市政府原住民行政局前局長)
曾榮貴(泰雅族,新竹縣五峰鄉民代表會主席)
達陸.翡述(泰雅族,新竹縣五峰鄉民代表會副主席)
萬盛雄(泰雅族,新竹縣五峰鄉民代表)
高勤書(排灣族,台東縣金峰鄉民代表會副主席)
周陳文彬(排灣族,屏東縣春日鄉民代表)
王若翰(太魯閣族,花蓮縣萬榮鄉民代表會副主席)
陳沺宇(泰雅族,新竹縣尖石鄉民代表會主席)
徐建福(泰雅族,新竹縣尖石鄉民代表會副主席)
華李立民(排灣族,屏東縣泰武鄉民代表會主席)
珐济‧伊斯坦大 (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所長)
林日龍 (桃園市原住民行政局局長)
張子孝 (南投縣原住民行政局局長)
潘朝成(噶瑪蘭族,慈濟大學講師)
許清光(泰雅族,新竹縣尖石鄉民代表)
江朝西(泰雅族,新竹縣尖石鄉民代表)
游有連(泰雅族,新竹縣尖石鄉民代表)
溫武雄(泰雅族,新竹縣尖石鄉民代表)
余玉花(泰雅族,新竹縣尖石鄉義興村村長)
呂金龍(泰雅族,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村長)
朱元章(泰雅族,新竹縣尖石鄉新樂村村長)
陳文斌(泰雅族,新竹縣尖石鄉梅花村村長)
李傳興(泰雅族,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村長)
徐勝盛(泰雅族,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村長)
林阿華(泰雅族,新竹縣尖石鄉秀巒村村長)
陳志源(卑南族,台東縣卡大地布文化發展協會理事長)
陳政宗(卑南族,台東縣卡大地布文化發展協會總幹事)
高詩捷(卑南族,卡大地布青年會會長)
廖仁義(泰雅族,新北市原住民搬運勞動合作社理事主席)
偕淑琴(噶瑪蘭族,花蓮縣噶瑪蘭族發展協會總幹事)
黃春怡(太魯閣族,花蓮縣文教促進發展協會理事長)
屋正興(高雄市體育運動推展協會前理事長)
林家豪(原住民電腦勞動合作社理事主席)
吳以撒(台中市和平區原住民香川農業休閒觀光促進會總幹事)
陳勝榮(台灣原住民部落藝能產業協會理事長)
華偉杰(排灣族,屏東原鄉咖啡聯盟理事長)
鄭美麗(高雄市原住民婦女會理事長)
尤國隆(台東縣該依腦發展協會理事長)
周雅文(屏東縣屏北三鄉原住民生態旅遊勞動合作社理事主席)
社團法人高雄市原住民公共事務關懷協會
洪文全(南投縣仁愛鄉民代表)
廖永強(社團法人屏東縣春日鄉青壯會理事長)
柯信雄(屏東縣霧台鄉民代表)
楊苔英(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
林福財(新竹縣五峰鄉民代表)
江添盛(宜蘭縣南澳鄉民代表)
林美玲(撒奇萊雅族,花蓮縣文化射箭發展協會理事長)
宋登順(布農族,花蓮縣卓溪鄉山里展協會理事長)
卓朝妹(賽德克族,台北市賽德克族旅北同鄉會會長)
高勇偉(泰雅族,宜蘭縣南澳鄉原住民產業推展協會理事長)
施沛琳教授(前聯合報文化記者)
潘明山(屏東縣泰武鄉民代表)
胡青娥(屏東縣瑪家鄉民代表)
潘珮琪(南投縣仁愛鄉民代表會副主席)
林婷立(南投縣仁愛鄉民代表)
林秋菊(南投縣仁愛鄉民代表)
林光榮(阿美族,新竹縣議員)
廖文賢(南投縣議員)
法規命令位階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立法委員李俊俋表示,2014年12月25日馬總統說兩岸服貿協議「一個字都不能改」,但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在備詢時鬆口表示,如立法院審議後最終的結果是修改條文內容,則陸委會將試著與中國大陸重啟談判。顯然,馬總統公然說謊,整個政府就是自打嘴巴!
2、立委李俊俋強調,未來審查服貿時,將會「逐條逐項嚴格審查並做相關修正」,確保台灣人民權益,並請王主委可以開始和中國溝通如何重啟談判。
3、李俊俋委員也另質疑,行政機關為便宜行事,任何兩岸協議都屬於法律位階的層次,立法院有審議的規定,行政院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竟然又想採用行政命令的審查方式進行兩岸協議的審查,明顯想偷渡闖關。
4、自經區特別條例迄今尚未完成立法,行政機關竟然已經完成28項行政法規修正與公布,法律尚未通過,然而行政命令卻早已偷跑!為了通過自經區條例而擅改行政命令的作法,實在不妥!立委李俊俋要求陸委會在整個立法程序上不可再「能省則省,能轉則轉,能拗則拗」,否則將會引起更多的社會對立。
法規命令位階 在 ︱宇法司法四等函授︱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法警/高普考- 【#三 ... 的推薦與評價
20、下列法規何者位階最低? (A)法律(B)中央機關之法規命令(C)自治條例(D)自治規則【題目解答】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11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 ... ... <看更多>
法規命令位階 在 法律位階 的推薦與評價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的資料顯示,法院認定課綱屬於「法規命令」,但教育 ... ... <看更多>
法規命令位階 在 https://www.pttsh.ttct.edu.tw/paper/index.php?dir=... 的推薦與評價
行政命令可分成「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請問兩者的比較下列何者正確? ... (A)明珊的父親是公務員,可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屬法律位階(B)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