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訂重大瑕疵要件、建立汽車瑕疵鑑定制度,才能真正解決檸檬車問題」
新的一年,繼續來探討2020處理的重要議題。
2018年10月起,馬自達自救會爆出Mazda 6及 CX-5新車卻無預警降速,車主自費檢驗瑕疵車輛,發現引擎墊片、鍊條、感知器等材料都有缺陷,導致引擎泡水,汽車在行進中突然降速。
依據交通部路政司提供的資料,2016年至今因為安全疑慮收到通報的問題車輛,包括SKODA OCTAVIA 1.6 TDI、MITSUBISHI COLTPLUS、SUZUKI SX4 CROSSOVER、KYMCO RACING S150、VOLKSWAGEN TOURAN、NISSAN SENTRA及TOYOTA CAMRY等加總起來數千輛。
其實,檸檬車問題牽涉到三個面向,定型化契約中的瑕疵擔保事項只是其中之一,安全性召回機制和瑕疵車輛鑑定機制,都是解決檸檬車問題必要的條件。這三個機制要能夠發揮該有的作用,最基本的就是明訂「車輛重大瑕疵」的相關定義。
只有清楚界定重大瑕疵,才能啟動瑕疵車輛鑑定和安全性召回機制,契約中的瑕疵擔保事項才有意義;否則安全性召回啟動的要件不明,即使有瑕疵車輛鑑定機制,也沒有鑑定標的,契約中的瑕疵擔保事項更是形同具文。
一、定型化契約增訂瑕疵擔保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
經濟部商業司在2018年7月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訂瑕疵擔保事項。然而,這份修正案在預告後便石沉大海。
今年9月,我邀集經濟部商業司、交通部路政司、行政院消保處等相關單位,諮詢瑕疵車輛鑑定方案的可能性,以及2018年7月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何時能夠實施。
行政院消保處在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的作業中可以說是盡心盡力,在今年11月9日完成最後一次草案研商會議後,12月2日便做出結論,現在草案已經在經濟部商業司準備辦理公告及預告作業。
但是檸檬車問題顯然不是透過修改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就能夠解決,因為這還涉及兩個重要的問題:第一個是安全性召回制度實施至今,召回標準仍然不明不白;第二個是瑕疵車輛鑑定的機制始終沒有建立,導致車商和車主遇到檸檬車只能法院解決。這些都和交通部推託怕事的態度有直接的關係。
二、缺乏車輛重大安全瑕疵相關定義,導致安全性召回要件不明。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的前身,也就是過去交通部和經濟部、消保會共同發布的「車輛重大安全瑕疵申訴暨處理要點」草案,以及交通部與消保處在2002年共同發布的「使用中車輛安全瑕疵暨召回處理要點」草案,皆有具體界定重大安全瑕疵的範疇。
包括行駛中煞車失靈、轉向系統或其他關鍵性零組件故障致車輛失控、燃料系統故障致燃料洩漏、車輛熄火或起火、油門斷裂或卡死、排檔系統失控、配線不當致車輛起火或大燈熄滅等情事,在這兩份草案中,都被認定為重大安全瑕疵。
儘管這兩份草案中針對車輛的重大安全瑕疵定義相對清楚,但是交通部頒布〈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時,取而代之的是該辦法第二條「交通部認為汽車、車身製造廠及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進行安全性調查」,何謂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交通部始終說不清楚。
三、儘管瑕疵車輛鑑定能量不足,交通部仍可以透過跨部會平台處理重大瑕疵鑑定業務。
在瑕疵車輛各種諮商會議中,該是交通部主責的召回改正機制、瑕疵車輛鑑定機制,都委託給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研議辦理。2019年消保處召開「研商汽車品質瑕疵鑑定機制事宜」會議,要求交通部研商汽車品質瑕疵鑑定機制事宜,研議到現在什麼都沒有,因為車安中心早自承並無汽車瑕疵鑑定之設備及技術人才,真正具備鑑定能力的,是車輛研究測驗中心、工業研究院和金屬工業發展中心。
交通部聲稱這些財團法人既然登記在經濟部下,車輛瑕疵鑑定就應該由經濟部主責,身為道路安全及相關法規的主管機關,做出這樣的表態實在令人啼笑皆非。實際上,2019年消保處就建議交通部,參考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協調會報的做法,這個會報由衛福部、農委會與環保署輪流主政召開會議,並由三部會副首長共同主持,交通部再怎麼推諉,跨部會的做法已有前例可循,問題只在願不願意負起該負的責任而已。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能夠增訂瑕疵擔保事項,固然是檸檬車議題的一大進展。但是缺乏車輛重大瑕疵定義,導致安全性召回要件不明,又遲遲沒有建立瑕疵車輛鑑定機制,導致道路安全和消費者權益受到威脅,交通部責無旁貸。
洩漏個資要件 在 名為變態的神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神父的鹽
「如果民進黨那麼差,你還在這裡幹嘛?」
像這種言論,實在沒必要.
王世堅所言,「陳時中去演唱會不宜也不妥,『因為那是一個商業演唱會,它並不是公益或慈善演唱會!尤其此時此刻,我們執政要以很謙虛、很客氣的心態來揣度民意,現在解決問題是最重要,也就是美豬要不要進口.』」
「陳時中應善用他的高支持度在衛福部的工作上,像是針對美豬的開放向民眾釋疑,而非去做其它的活動,『這樣裝可愛其實是不好的!』」
先不論對錯與否,他並沒有罵民進黨差,至於前述的論調,反倒是給人「批評陳時中就要退黨」的印象,等於形塑民進黨內的一言堂,個人主義,恐怕也違反了陳時中本人的意願.
王世堅所言,尚在建言的範疇,就某方面來說,也是為陳時中好,他並沒有反對美豬,或者對陳時中實施全然的否定,而是希望衛福部長用更開放和謙虛的心態去釋疑,事實上,陳時中屬於政府部會首長,經常被交辦許多艱困的任務,肩膀上的壓力,其實光只是看著就能感覺得到,陳時中也是人,也會想要卸除內心的羈押,在某個角落裡,獨自高歌.
但也因為他是承擔責任的官員,一舉一動,都動見觀瞻,人們會期望官員有自己想要的樣子,好好聽我說話,解除我心中的疑慮,而不是在我們痛苦的時候,擺出快樂的姿態,在人們需要你的時候,你不見蹤影,哪怕只有一刻也好,哪怕是在假日,當人們看見陳時中,不是在指揮中心桌前,而是出現在舞台上,都會感受到一股失落,當中的落差便會產生不安全感.
這就是政治,總有人需要提點他這些.
「真心批評你的人才是真正的好朋友.」
在電視劇「過努力小姐」,有這麼樣一段台詞,女主角櫻,因為在故鄉造橋的夢想失敗了,在橋準備開始建造的過程中,她發現了存在偷工減料的情形,會導致建造出來的橋不安全,居民會有生命危險,於是,在理當辦理說明會,要求居民接受的時候,櫻流著淚,向故鄉的人們說出事實.
這也導致故鄉的橋造不起來,她的夢想也破滅了.
為此,她感到失落,並開始自暴自棄,關在家裡,連平時神采奕奕,在上班途中拍攝各個喜歡的建築,都失去了興趣.
她的朋友用盡各種方法希望她振作起來,但是都沒用,其中一個和她要好的朋友忍不住罵她醜女,就像當初櫻也曾經罵過她一樣.
她們是想要毀滅對方嗎?不是,正是因為櫻早已成為眾人心中重要的存在,是不能垮掉的支柱,所以她的朋友們才對她嚴厲,希望她能找回原來的模樣.
說王世堅一直以來的說法,和國民黨相呼應,這不是事實,在同樣的節目裡,阿札爾訪台,藍營跳針要居家檢疫14天,前外交官介文汲指責這是「被美國牽著鼻子走」,稱要「做自己的主人」,「這危及了人民健康安全」並說政府應該婉謝這位部長到台灣來,王世堅則立即反駁,「如果大陸要統一台灣,台灣放棄跟自由世界國家和美國的連結,這樣才是任由大陸牽著鼻子走.」,並指出外交禮儀裡面本來就有通關禮遇,「我們國家安全不只有人民健康,還有我們整個國家的安全,這才是我們要談的最重大的安全」.
說韓粉社團裡如何轉傳王世堅的言論,說法跟國民黨呼應,這些都是簡單的思維,沒什麼道理-今天國民黨說「做自己的主人」,難道說過這話的人都變成和國民黨一樣了嗎?韓粉提人民健康安全,就代表人民健康安全是十惡不赦的事嗎?如此一來,韓粉提什麼,國民黨說什麼,和他們說過相同的話,就被打成是一樣的;他們若提及什麼普世價值,我們就必須去反對它,他們只要故意說些與某人相同的話,人們便互相糾舉,自取滅亡,本土派的群集,將會因著敵人的話語,不斷縮小,縮限思維,直到剩下最後一個人,他左顧,右盼,當敵人成為了仿聲的鸚鵡,說他的語言,吃掉他的論點,當他四周看不到其他人,為了遏止不存在的敵人,只好自己否定自己.
為了否定敵人,或不被敵人否定,去推翻基本的價值,認為那是敵人說過的,所以一定是錯的,如此這般,一個接著一個,推翻了全部,看起來達成了目的,實則失去了對現實的感知,就算打倒了敵人,也使其他人感到恐懼莫名,成為了一個反社會的人,你並不是要打倒敵人,而是要連同敵人與自己同在的世界一起推翻,如此一來,誰會是敵人?敵人說了和平,我們便去推翻所有主張和平的人,敵人說了健康,我們便去打倒所有主張健康的人,不去區分敵人說的,跟正常人說的,有什麼不同,把他們視作是一樣的,這是廉價的作法,不用動腦的做法,原本是為了正確,所以指出錯誤,變成了為了讓對方必須是個錯誤,所以犧牲掉了其他主張正確的人.
到頭來,誰對?誰錯?誰才是敵人?
恐怕是無視人心觀感,不擇手段彌平他人的人吧.
許多人普遍有個誤解,那就是把推行政策,與公眾議題,當成選戰來推動.一個議題或者一項政策,他理當是中性的,它原本是不帶有意識形態色彩的,只不過,一經人手,才開始變質.
選戰有其急迫性,以及立即的利弊得失,當本土政黨失去了支持,而交由親中的反對黨掌權,這對台灣來說,百害而無一利,但在承平時候,或者說,選戰以外的時間,立即選邊站的做法,短期來說,可以獲得政策推行的速效,長遠來看,使選民陷入退無可退,被迫選擇的境地,則會折損一個政黨的信度,對往後的選戰面臨不利的影響.
如果我們任何政策,都用蔡英文/韓國瑜,民進黨/非民進黨來執行,對於普羅大眾來說,這是一個被縮限的情境,正常的情況下,一個議題出現,必然會有贊成或者反對的聲音,它會妥善的分布於各個政黨,各種意識光譜,民進黨的反對者,跟國民黨的不太一樣,時代力量的反對者,跟台民黨之流,又略有不同.
民進黨的反對者,所處的位置,並非全然的反對,上綱到反對整個民進黨,舉美豬為例,民進黨的反對者是可以說服的,他們可以反對美豬,但仍然支持民進黨,國民黨/台民黨則否,他們傾向將美豬掛在民進黨身上,一同反對,不如說,他們反對民進黨,更大於美豬,美豬,只是一個操作變因罷了.
因此,問題就在於此,假使把這兩者的反對,都看成是一樣的,那麼對民進黨的支持者,或傾向支持民進黨的大眾,削去自己的聲音,忽略自己的疑慮,傾向跟贊成者保持一致,或者,被排擠到非民進黨的那一邊,被當成跟國民黨一樣的敵人,因為「支持民進黨,可以反對特定議題」的空間消失,支持民進黨就必須支持這個議題,否則就是失去忠誠,對於贊成該項政策者,反對者被視為「背刺」,但對這些人而言,支持民進黨,卻遭受到無理的攻擊,這才是真正的「背刺」.
良好的情境,就是藉由這些人的忍耐,洗成絕對的支持,失敗的情境,就是被打入反對民進黨那一邊,成為「左膠」、「背刺者」,他們或許不會教訓民進黨,但不投或者在其他議題冷眼旁觀,可能性是在的.
這是一場賭博,但民主社會並不是依靠這種邏輯運轉,沒有人希望被控制,「無條件的支持」的情境,根本不可能存在,那只發生在少數人身上罷了,如果是一個「無條件支持」的民進黨群集,這不但對民進黨本身危險,對社會亦是全然的損害.
想想,把反對的一方,全然交由國民黨之流來控制,是什麼樣的情境?他們醉翁之意不在酒,可以隨時操弄反對的聲音,他們不提出實際的修正方式,也隱匿真相,甚至修改成自己想要的樣貌,當對議題抱持有疑慮的人,他們得不到想要解答,或尋求「可以解除思維困境的折衷方案」,他們在泛綠陣營,找不到可以釐清的異見,便會往國民黨/台民黨的群集去找,這就像,我可以去看醫生,了解自己的病痛,醫生卻消失了,或只會機械似的說「一切狀況良好」,那麼,人們就會轉去尋求密醫,得到錯誤的情報或謠言.
所以我們說中共統戰之所以成功,國民黨的黨國式洗腦,之所以深遠,乃至於台民黨的imprint,揮之不去,就在於他們掌握特定群眾的視野有關,一個再如何支持蔡英文,或者是忠誠的台派,在耳濡目染下,也會相信他們想使你相信的東西,更別提那些原本可以看清黨國真面目,柯文哲散佈的迷思的小雞,他們本可回歸泛綠,看到這樣血腥的場景,反而根深蒂固,加深自己的信仰.
「可以在黨內解決的事,不需要跑到黨外去.」,這句話,並不是用來針對王世堅,而是適用民進黨,或者整體台派支持者,本來可以釐清的東西,你不去釐清,本來可以容納的反對意見,你不容納,本來面對的疑慮,就很龐大,本來遭遇的反對意見,就昏暗不明,你卻把清楚的,趕往迷霧之中,可以理解你的,反倒質疑起他們忠誠.
不對事,對人,不面對異見,反去質疑對方的忠誠,這是下流做法,也非民進黨的本質.
所以剛加入民進黨不久的人,跑去質疑對民進黨和台派絕對忠誠的人「如果民進黨那麼差,你還在這裡幹嘛?」,這對民進黨來說,是不健康的,對觀望的選民而言,亦是大大的失分,可以說是敗票的行為,不該質疑的,你去質疑,應該質疑的,你不面對,只會叫人退黨,這只會讓黨內的人,覺得小人得志,只要站在政治正確的風向上,便能為所欲為,動輒質疑自己人的存在,拿著雞毛當令箭,容不下其他的聲音.
多元開放政黨的招牌,因此被砸毀殆盡.
王世堅所扮演的角色,可以說是黨內的「極弱音」,或者是「忠誠的反對者」,在一個組織裏,反對的聲音雖然討厭,但是必須存在,你可以拒絕全然的反對,但務必要容納「一點點的反對」.
在政策方面,並不會因為反對聲音的消失,人民的疑慮就會解除,反而更容易讓理性的疑慮,質變成情緒的出口,在各個不該出現的層面發作,1124,就是個例子.
「一點點的反對」,可以圈住反對者,讓他們在黨內進行選擇,而不是在黨外尋找政治渣男,「一點點的反對」可以成為出口,而不是讓情緒遭外來者利用.
誠如無條件的支持,並不正常,完全正確的政策,亦不存在,正確的另一個面向就是代價,不可能因為那個政策是全然正確的,所以被犧牲的人們,就變成是應當的,政策造成的損害,物理上的,科學上的,就會消失於無形,所以不用去面對,去減損,去降低損害.
一個政策的實行,必然有修正的更好的空間,或者,降低損害的彈性,使之變成較為一般人所接受的型態,幻想黨,或是領導者是全知全能,一個政策成立,一開始便能顧及各方,毫無瑕疵,替全民爭取最大利益,這無疑是一種幻想.
執行政策,就像鑿一座雕像,雕刻刀絕對不屬於盲目支持的人,而是提出反對意見的人,若把反對的權柄交諸於不可信任的對象,那麼他就會把鑿刀換成是電鋸,鑿毀整個作品,若你不容許一柄屬於自己的鑿刀的存在,那就會使你看不清真相,把一個粗糙的巨石當成是渾然天成的傑作,說什麼是什麼,人民只能接受,在毫無自覺下形成獨裁.
還不覺得自己獨裁.
同樣的,一個議題也是如此,沒有什麼全然正確的議題,因為是我主張的,所以它就不需要任何質疑,也不需要任何異見使其更加圓滿,因著變動,造成人心認知的落差,眾人生活的變化,結果和人們想像的不一樣,有些人覺得不公平,有些人覺得不正義,一句「本來就無法使所有人滿意」就帶過去,然後自以為自己就代表公平正義,實際上,是私平,而且無情無義.
「無法使所有人滿意」是一個層次,「可以使所有人沒有那麼不滿意」,不去考慮,然後讓所有人都不滿意,只有自己和少數人爽,這就是流氓的作風,而非民主.
要求無條件的支持,述說議題是全然正確的,忽視改革的代價,實地承擔風險的普羅大眾,人民的疑慮會依著該種見解全然消失嗎?還是處於不得不瞎挺,以免被責難的尷尬狀態?處於沒有人指正,而吝於提出錯誤,放著缺陷不管,如同在黑暗中行駛的火車,關閉了方向燈,朝著懸崖前進.
「一點點的反對」,有助於滌清真相.
真相,是在論辯之中浮現,在質疑之中,得到解答,沒有反面的驗證,那麼所說的敘述,僅只是信仰,禁不起實際的考驗,既無法說服別人,也無法說服自己.
王世堅是一個忠誠的黨員,沒有人比他更適合這樣的任務,他就算責備三倍券,也不忘批判馬英九,他責備馬英九不要五十步笑百步,「當權者必須體悟人民的感受,若領導人只想到讓人民用『感恩的方式』來維持自己的支持度,對國家來說將是悲劇.」這見解,有其道理.
紓困方案,造成了亂象是真,紓困方案,一開始的計算太過複雜,審查過於嚴格,導致人們大排長龍,抱怨連連,一開始資格認定不清,導致不該領的也以為自己可以領,基層的公所人員手忙腳亂,民眾只看新聞就去領,而公所根本沒準備好,而後政府道歉並修正了政策,改只憑身分證與簽具切結書即可申請,事後認定,讓想領得可以快速領取,冒領的怕事後被調查,杜絕了人龍亂象.
王世堅稱,「台灣的官僚系統很糟糕,官僚系統不相信人民沒有錢,而銀行體系則是不相信人民有錢,因此不借錢,導致人民就在中間被夾殺.」
他並提出了尊嚴的問題,「有民眾去3趟都得不到,決定寧願餓死也不要跟政府拿錢」,「希望蘇貞昌好好向陳時中學習,以有系統、簡單明瞭的方式向人民報告,讓大家皆大歡喜.」
這些,都精準的反映了民情.
防疫方面,他不忘怒批柯文哲洩漏公開隔離地點「戴上口罩閉嘴」,這樣堅持自己的主見,不忘與無道理的反對者區隔,肥水不落外人田的反對者,他相當稱職.
無論是防疫、紓困、振興,乃至於美豬,該贊同的他贊同,有疑慮的他釋出反對,民眾在這樣的交鋒中,攢得了真相,這不代表他說的一定對,但必然有助於發掘實際的真相,促成更好的結果.
至於所謂「民進黨的良心」,這一看就知道是柯糞的操弄之詞,王世堅支持姚文智的時候,他們不說這是良心,王世堅批評柯文哲的雙子星案,被市長公然在議會罵「垃圾」,最後引起不分黨派,議會的杯葛,使柯文哲被迫道歉,他們不說這是良心,反倒是王世堅批判陳時中不宜去演唱會的時候,他們才在那大喊「民進黨的良心」,這無疑是要引發泛綠支持者內部的矛盾,讓他們順著良心去攻擊王世堅,把其他正常人貶低成沒有良心的人.
明知如此,卻要進入強暴者的邏輯,把王世堅當成是國民黨的,引發支持者內鬨,滿足了他們「只要不支持,就是中共同路人」、「台派排除異己」的印象,實在是傻瓜的行為,越打,越滿足他們良心的要件,「你看看,他就是有良心,所以才被打」等,不相干的謬誤.
這是王世堅的問題嗎?他特立獨行慣了,並極度痛恨柯文哲,柯糞們對他也沒什麼好感,只是假意支持,等到利用完王世堅,打完民進黨,等到王開罵柯文哲的時候,再抹去王世堅.
過往王世堅的批評,並沒有這樣的被操弄的效果,為何此次卻淪為標的?怕是「如果民進黨那麼差,你還在這裡幹嘛?」的說詞,才是真正被操作的主因,當王世堅的忠誠被質疑,就演變成意識之爭,給予柯糞操弄的機會,王世堅被迫得採取激烈的回應,而其他人再找各種理由攻擊他,這種超過尺度的說詞,逾越自己份際的言論,才是釀起爭端的主因吧?
莫忘時代力量的教訓.
這種不合己意,就要人離開的方式,恰巧就和當初時代力量不遵循黨中央,就嗆要退黨的情形相仿,再當時,釀起了退黨潮,和分裂的危機.
莫忘柯糞的教訓.
柯糞這群體,之所以令人詬病,神父從前即提出了,他們陷入了團體迷思之中.
群體產生無懈可擊的錯覺,過份的自信和盲目的樂觀,忽視潛在的危險及警告.
集體合理化,對群體道德深信不疑,相信群體做出的決策即符合至高無上的道德,我即是對,我們即是正確,若有道德倫理的問題,也不存在,我和我們代表道德本身.
忽視外來的挑戰,對異議者施加壓力,產生群體一致的錯覺,人們對議題有疑慮,即保持沉默,認為自己沒有權利去質疑多數人,他們傾向自我審查和增設心靈守衛,這種表面的一致性,連帶使得許多荒謬的行為和罪惡的事被認為是應該要去做的.
不欣賞不同的意見和看法,懷疑群體立場的人,立即被反擊,不是以理性討論來反駁,或者提出證據,取而代之是冷嘲熱諷,讓其他人失去主見,藉由恐懼而支配他人,使他人必須勉強自己與群體保持一致.
在神父來看,雖不嚴重,但少部分人已經出現這種跡象,批判王世堅,應針對他的言論,而不是而不是訴諸氛圍,感覺,印象,很多韓粉推爆、藍媒力挺,跟國民黨一樣,看看挺王世堅的都是哪些人,藍營節目開價罵民進黨我沒收,去暗示對方收錢.
這是空的集合,如果用這模糊不堪的方式去辨識敵我,壓迫他人的意識,質疑對方的忠誠,不但無知,而且就是造成內鬨的禍端.
再說一次,王世堅並沒有上綱到民進黨,而是根據個別官員的行為提出批判,王世堅在藍營節目90%的時間都在幫民進黨辯護,就是反對的觀點被放大,也在合理範疇,反映他的所見所聞,你可以請他不要上藍營節目,或質疑他收到的民意有問題,他的觀點被影響而有所偏頗,但不是說,「你還在(民進黨)這裡幹嘛?」
阿中部長去演唱會沒什麼關係,認為他此時不宜去,這也沒什麼關係.
重點是怎麼會變成否定整體民進黨或搞到要人退黨,或繪聲繪影描述對方收了錢,說得好像只有他上藍營節目似的,這種方式到底是在幫陳時中還是在害陳時中,這才是真正讓所謂讓藍營撿到槍的原因,才是真正的在為自己博取聲量罷了.
乃至於有人將王世堅比做高嘉瑜,這實在是差之千里,高嘉瑜是品聞風向,專門檢討陷入弱勢的人,王世堅則是挑戰權威,關鍵時刻,王世堅總是兩肋插刀,做出正確的決定,高則是檢討被害者.
高在選戰時期,應該選邊站的時刻,刻意做出破壞的舉動,王則是執政時期,扮演忠誠的反對者.
挺王世堅都是哪些人?實在可笑.
我名為變態的神父,在此支持王世堅.
支持他發出那「一點點的反對」,因為我知道那是重要的,而神父亦知道,王世堅決不會背叛民進黨.
「越難過的時候,越要發揮自己的長處.」
陳時中的長處,並不是唱歌,而是對民眾的釋疑,正是因為他不同於一般的官僚,所以民眾信任他,再大的焦慮,不安,都願意先聽他說話.
台派的支持者,本土派的支持者,長處也不是排除異己,而是自我修正.
為台灣的前途著想,顧及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的想法,願望.
只有這點是不能放棄的.
只有這點,才是應該繼續做,
不是只有你才能做得到的事,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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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分享part2,這次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高考法制、法廉的刑法部分,我認為這次刑法要寫高分真的不容易,太多冷門條文了🤣
壹、甲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四個月,將戶籍遷入該候選人的選區。事實上,甲在別處生活與工作。投票前兩週,甲收到選舉通知單。投票前一日,甲遭舉發為幽靈人口,在警方調查時坦承一切。警方以違反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的妨害投票罪,將甲移送地檢署偵辦。本罪處罰未遂。問:甲是否成立妨害投票罪的未遂犯?(25 分)
這題難度並不高,困難之處僅在於你知不知道這個條文及爭點,只要稍有用心的同學應該都可以迎刃而解(而且出題老師非常好心的把條號都寫出來了)!
解題架構
一、甲的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未遂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本罪故意應無疑。(記得先主後客即可)
(二)客觀上,本件最大爭議點即在於甲於投票日前一天即遭舉報查獲,而此一行為階段是否已達本罪著手階段?一般而言我們可先將此一犯罪行為區分為幾個階段:遷徙戶籍→編入選舉人名冊取得投票權→進入投開票所領票→完成投票。學說上有認為為避免本罪處罰時點過早,因此認為至少須至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始達未遂;而實務上(101台上392判決參照)則認為維護選舉公正性之目的,並不需到達領票階段,僅需遷徙戶籍後,經編入選舉人名冊取得投票權,即屬未遂階段。(至於結論須採取何種見解就看同學們覺得哪個見解是比較適當囉!)
(三)違法性:本題若有提到甲係為了支持自己的直系血親或配偶就會有實務見解自創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106台上1744判決參照),但本題並沒有這麼複雜,也是鬆了一口氣。
(四)罪責: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
貳、甲經營小吃店,由於待客真誠,生意頗佳,但衛生條件卻不甚理想。小吃店的廚房設在騎樓,汽機車排放的油煙廢氣與路上揚起的塵土,直落鍋具的物料。無數蒼蠅在騎樓盤旋飛舞,飛雨落花中,落在食材上。餐後,小吃店贈送客人冷飲。一日,消費者某乙喝完冷飲,赫然發現杯底一隻蟑螂。甲辯稱,生意忙碌,未能注意周全,致有蟑螂入了冷飲,願給九折券一張,以示誠意。乙怒而舉發。問:甲的前述各種營業條件,是否有罪?(25 分)
這題難度又比上一題在簡單一點,只是條文更加冷門了…所以考刑法的同學千萬要把刑分這個條文看熟阿,這題只要開得出條號基本上就有分數了!
解題架構
一、甲販售遭路邊油煙廢棄及塵土汙染的餐點可能成立刑法第191條妨害衛生物品罪
(一)客觀上,甲販售的餐點確實有衛生上的疑慮,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同學們或許可以從本罪的「妨害衛生」去著墨,討論何謂妨害衛生,是需要有致生人體健康上疑慮呢?還是不必然要造成人體健康危害,僅須讓人感到不適或不舒服即可?)
(二)惟主觀上,本罪僅處罰故意犯(過失需明文規定者為限),甲是否有故意要將遭污染的餐點販售與客人應有疑義,因此會在這個階段否定成立犯罪。(或許有同學會認為是間接故意,這也只是討論上認定的問題。)
二、甲贈送杯底有蟑螂的飲料與乙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91條妨害衛生物品罪
(一)客觀上,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為「製造」、「販賣」,該飲料為贈送,且蟑螂亦非甲放入,乃不甚掉落,故並不符合上開兩行為要件,不成立本罪。
三、綜上所述,我會認為本題行為基於刑法謙抑性,不需要動用刑罰來處罰甲,本行為僅需藉由行政手段督促甲進行衛生環境改善即可。
參、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標得市政府某項工程,向服務於市政府擔任該工程政府採購之約僱人員乙表示,如果乙能透漏投標底價,並取得招標業務單位開立之工程瀝青混凝土品質檢驗標準,於事成後將致贈一百萬元。乙遂找來熟識之工友丙,告知其前開甲之意思,二人商量後,由丙至業務單位送公文時,趁機找出甲所需要之品質檢驗標準,趁四下無人,抽出影印後再放回。因甲取得檢驗標準及投標底價,致 A 公司順利取得該標案,獲利三千萬元。請問甲、乙、丙如何論罪?又應如何沒收?(25 分)
本題就稍微有點難度了,同學們可以先將自己所想到的條文寫在旁邊題型自己別忘記檢討,本題會用到的條文大致上有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122條第2、3項、第132條以及第38條之1。(個人認為洩漏國防秘密罪若時間不夠時可以省略或簡單檢討即可。)
這題的解題順序我會先從乙開始,因為必須先確認乙的身分是否為公務員,若是才能成立相關犯罪,進而丙是否能從屬於其不法身分,最後再檢討甲。
解題架構
一、乙將工程底標洩漏與甲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2項+第28條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並為該違背職務行為罪之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
1. 首先要先解決乙是否為公務員,乙雖為約聘雇人員,惟實務見解認為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著重於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祇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不論其係經由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更不論其係專職或兼任、長期性或臨時性(106台上1399判決參照),因此乙確實為刑法上公務員。
2. 再者便是開始檢討本罪構成要件,要記得這個部分要檢討的不只是第122條第1項,因為乙已實際為該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應論第2項;再加上有丙共同實行,因此論共同正犯。
違法性及罪責:即毋須特別檢討什麼,只需帶過即可。
二、乙將工程底標洩漏與甲的行為(罪名為第132條第1項+第28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部分除了構成要件行為檢討不一樣外,其他都跟上述相同。
三、丙與上開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2項+第28條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並為該違背職務行為罪之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
1. 最主要檢討的部分即為丙的工友身分應非公務員,因為其雖服務於機關內但僅從事機械性工作,依實務見解並非公務員;然而其與乙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依現行法第31條第1項不法身分擬制,亦屬本罪共同正犯。
2. 其餘部分與乙並無不同。
四、丙與上開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32條第1項+第28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部分並無任何不同,亦不贅述。
五、甲交付款項給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3項+第28條違背職務行賄罪)
甲的犯行部分檢討也相對容易,不特別贅述。
六、沒收(本題的另一個重點)
本題另外需檢討沒收部分,依據第38條之1進行犯罪所得的沒收,
1. 首先針對乙、丙的部分即沒收收賄所得100萬元。
2. 甲的部分即沒收總額3000萬元,且依照實務及多數學說看法並無須扣除犯罪成本100萬元。
肆、甲因屢次報考某市政府資訊人員失利,懷恨在心,遂製造木馬病毒程式夾帶於郵件中,寄至市長信箱,造成市政府網站癱瘓。甲又利用市政府網站之漏洞,操作電腦進入市政府網路系統,順利取得市府員工數千人之個資,並變更網站首頁之圖示。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這題一樣是相對冷門的條文,再次驗證大家一定要把刑分條文都看熟阿!只是有唸過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這題應該也不難解決。
解題架構(本題構成要件檢討皆為把該罪名構成要件一一臚列即可,沒什麼特別爭點討論。)
一、製造木馬程式的行為(罪名為第362條製造干擾他人電腦程式罪)
二、寄送木馬程序導致市府網站癱瘓的行為(罪名為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使用罪)
三、利用網站漏洞進入市府網站的行為(罪名為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四、入侵網站並取得他人個資,並變更圖示的行為(罪名為第359條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五、競合(這個部分我覺得是這題另外一個重點,把條文都檢討完後,那該如何競合呢?)
1. 首先,第362條及第360條似乎從犯罪行為階段來看,第362條應屬第360條的實質預備行為,但若仔細觀察會發現第362條的法定刑竟然比第360條重,原本應論以不罰的前行為即可的部分即有疑義;而須以重罪吸收輕罪,法條競合優先適用第362條才對。(但這個部分當然有學理上的批判,認為立法者有誤)
2. 再者第358條及第359條就相對容易,第359條為第358條的後階段行為,因此依法條競合補充關係僅論以第359條即可。
3. 最終,由於第359條及第362條皆屬保障電腦使用安全之社會法益,依法條競合論以第359條即可。
4. 另外由於甲所攻擊的對象為公部門,因此仍須依第361條加重其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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