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八仙樂園僅負房東責任?
作者:管乃茹律師
八仙樂園發生塵爆,一個月過去,時至今日傷者持續接受醫療救護,而訴訟究責的漫漫長路才正要開始。「我們像房東,合約載明安全保障由派對業者負責。」八仙樂園負責人第一時間對外如此表示。網路上不免有撻伐的聲音,然而,八仙樂園應否負責,仍需回歸法律層面探討。
臺灣高等法院102上易字31號判決,針對消費者於漢神巨蛋的湯姆熊內跌倒,致撞擊跳繩機尖銳處受傷之案件,法院認定漢神巨蛋雖係出租場地,未參與湯姆熊之營運,然出租場地係為提供休閒娛樂為目的,藉以為漢神巨蛋招徠眾多消費者,自應確保提供商品品質及安全性,而認定「房東」漢神巨蛋應負消保法企業經營者之連帶負賠償責任。(類似見解尚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消上易字第3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995號判決。)然而,臺灣新北地院95年訴字第1016號判決,針對球迷觀賞由中華職棒大聯盟舉辦的冠軍賽時,遭練習球擊中眼睛的案件,法院卻認定「房東」臺北市立新莊體育場僅單純出租場地,並非從事比賽活動之人,倘無設施設置或保管欠缺,應無需依民法第191之3條負危險製造人之侵權責任。
因此,關鍵應在八仙樂園是否屬於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回頭檢視八仙與活動業者合約載明安全保障由活動業者負責,然而活動名稱以「彩色派對-八仙水陸大戰」命名、活動地點為八仙水上樂園、當日憑活動票券購買八仙樂園入場券提早入園更享優惠折扣、寄物櫃使用等內容,消費者主觀上可能相信是參與八仙樂園主辦或其選任廠商所舉辦的活動,而表彰活動一定的服務水準及安全性,八仙亦藉此活動招徠更多消費者入園,因此,八仙樂園恐無法僅以房東說卸責。倘可藉此事件,教育及督促日漸背離企業家精神的企業經營者,在坐享消費者信賴所帶來的巨額商業利益時,亦應盡力為消費者把關品質及安全性,或可減少類似悲劇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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