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新制,Are You Ready?】
▌故事是這樣的
昨天內政部的臉書成功引起小編的注意(霸道總裁邪魅狂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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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幫大家畫線了四個重點,也就是6/1開始包租契約跟轉租契約要遵守下面的規定:
1. 押金不能超過2個月
2. 房東不得禁止租戶遷戶籍
3. 電費不可超過台電標準
4. 不可限制房客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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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主題前,先介紹一下今天法條的主角們:#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都是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2條 授權內政部去訂定的。簡單說今天適用這些規定的是一般房東房客間、包租業者跟房客間以及包租業者跟房東間。
▌上面說的轉租,不是普通的轉租!
普通的轉租是指,房東租房子給我,我看著剩下的空房間想說:「不如出租。」也就是一般的二房東。承租人(二房東)跟次承租人的租賃契約與大房東(原出租人)沒有關係,而且依照 #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房屋原則上是可以一部轉租的,但既然叫一部轉租,就是說你自己也要留在那個房子裡,不可以做一個瀟灑的二房東,你跟你的房客們要榮辱與共啊!另外依照 #第444條第1項,在合法轉租的情況,二房東跟大房東之間租賃契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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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裡的轉租,是指包租業者的轉租。到這裡我們簡單來認識一下現在執政者推行的政策之 #包租代管。因為這是一個高齡化、高房價的時代,有資本而老去的人們開始不願意當出租人,多租多麻煩反正也用不到這麼多錢,不如就讓它空著,空屋率就這樣上升了,但是年輕租群的需求去沒有減少,因此政府就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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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是指由租屋業者去替房東處理、管理租賃住宅業務,並協助房東與房客訂約;「#包租」是指政府委託租屋業者向房東承租住宅,轉租給其他人供居住使用,並對住宅進行管理。這裡面特別應該被注意的是在包租契約中,二房東(租屋業者)將房子轉租出去時,因為一方是企業經營者,而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也就是說如果違反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有消保法第56條之1的適用,這也是跟一般租屋契約一個很大的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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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訂定包租契約的大房東,也就是提供房子的人,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會獲得租金所得稅減徵的優惠,以希望大家多一點的提供房子,降低空屋率。
▌回到畫重點的這幾點。
#押金不能超過兩個月 這個在他們的母法第7條就有規定不得超過兩個月,因此這點根據法律優位原則,內政部所定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也不能去打破他,寫在裡面也只是更明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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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遷戶籍 的部分,內政部公告的轉租定型化契約第11條包租業之義務與責任內,第1項第9款就有說:「應配合承租人設立戶籍需要,協助向原出租人取得可供設籍之相關證明。」但是相同的規定,在一般租賃定型化契約裡卻只規定在不得記載事項,其實事實上房東還是消極的不配合協助房客設立戶籍,因此可以看的出來在政府介入的包租形式,效果還是比一般租賃契約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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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 的部分,小編本來覺得很猛,想說一度五塊(昨天還聽到世代在進化,一度六塊不是夢)的時代要結束了嗎?一查才發現,台電公司公布的 #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 的每度金額是6.41元。小編現在聽到最猛的應該就是一度六塊吧!所以感覺這點對大家也不會有特別的影響,頂多就是讓房東們不能更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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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6/1以前如果你是包租、轉租形式的承租人,可能就要等到下一次更新租賃契約的時候才能換,但是,如果你是一般租賃契約,上面說的規定早在107年6月28日就開始施行了,如果你的房東有違反,記得檢舉他啊!但提醒大家,一般的房東再惡劣都不是企業經營者,新聞報的30萬不是在說他哦!
▌租房子前,都來看法白一下!
📍劉時宇|與「惡房東」的教戰守則
https://plainlaw.me/2017/02/06/landlord-1/
📍劉時宇|好房東的「惡房客」反擊手帳
https://plainlaw.me/2017/02/26/bad-tenant/
消保法第56條之1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淑晶淑晶亮晶晶】
大家還記得去年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上路
我還特別辦了一個講座來解釋這個新的專法
(可以看一下影片 是完整的講座內容喔)
這幾天有注意到新聞的人應該會知道
又有一個跟房屋租賃權益相關的「張淑晶條款」即將施行
所謂張淑晶條款就是「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因為淑晶小姐將手上的租屋便宜轉租 再以家具破損啊~高額電費等等理由將房客告上法院
為了避免產生更多張淑晶2.0 因而催生了這套條款
這個條款針對包租業者 訂出了一些維護房客權益的條款
第一就是關於電費
當電費是轉租之承租人繳費時,計算基礎不可以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網路上說的6.41是2018夏季電費使用1001度的情況下)
(君不見有房東訂一度電10塊錢的....)
還有一定要向房客揭露房屋重大屋況
包括是否為凶宅、輻射屋、海砂屋等等
另外也包含押租金上限兩個月
返還房屋時必須一併退還押金等規定
如果違反上面的規定
可以依據消保法第56條之1
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公美春掐
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保法第56條之1 在 半小時聽完《消費者保護法》全64條真人朗讀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半小時聽完《 消費者保護法 》全64條真人朗讀| 消保法 消保官消費訴訟個別磋商分期付款| Memthoven. 916 views · 10 months ago ...more ... ... <看更多>
消保法第56條之1 在 [心得] 反推亞果元素OMNIS M3+ 磁吸充- 看板iOS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結論就是吸力不佳加上表面材質光滑會挑殻
適合裸機使用或使用原廠磁吸殻
同牌要吸力好可以挑亞果 mag4吸力夠但是充電效率慢
要不要看看一樣是亞果 mag4的吸力
OMNIS M3+ 吸力差是事實
https://youtube.com/shorts/tQBW6meN72k?si=cddT5u7Uz8KCfepq
配上Hoda晶石磁吸殻會沒辦法吸牢
我看只要是玻璃殻的都會吸不牢 他會一直滑到變斜斜的 塑膠殼的也有可能會吸不住 看
我影片就知道吸力有多差鬆到靠北
影片
https://youtube.com/shorts/__U49bWpfEg?si=DTbnGhW27ZNo4rl0
雷到靠北馬上退貨結果p家還要收我840的費用 說亞果測試裸機和用原廠殻沒問題
目前消保會申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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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更
上個月懶的跟他們耗了 pc說亞果就一句商品有註明要使用xxx什麼認證的手機殼才可以
我就請pc叫亞果那邊把商品退回
因當時我只試hoda晶石吸不牢就辦退貨了
商品退回後我試了我魚骨頭 惡魔盾的還有用貼的一樣都不會牢 輕輕碰手機就掉落了
目前解決方法就是貼雙面膠在上面就可以了
不然就用柔石殻 原廠的殻 只要不是壓克力和玻璃製造的都吸的牢
好啦 不管你是護衛隊還是亞果員工 你們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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