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預算,法務部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仍待改善!
審查預算是立法委員應盡的職責,也是為人民把關每一分納稅錢是否用在刀口上。今天,司法委員會審查法務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明年度的預算。
犯罪被害人保護,是我自上任以來不斷提出質詢的議題,希望法務部及犯保協會明年在執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政策時,能改善現行的不足與消極,針對死亡、重傷與性侵案件被害人提供長期、穩定且具有深度的支持服務。
✔️改進年度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
犯保協會雖然有定期公布預算書與決算書,但是我們研讀近五年的資料發現,犯保協會歷年的工作計畫與執行成效,格式與內容千篇一律,每年的差別竟只有更改「服務人數」、「服務人次」等數字。我們不禁疑問,難道不同案件類型的被害人,每年的服務需求都一樣?
我們收到許多的陳情,特別是重傷案件的被害人,他們在通過身心障礙鑑定前,長達 6 - 12 個月的空窗期無法使用長照資源,導致家屬為了照護而傾家蕩產。我從上個會期至今不斷提出質詢,法務部及犯保協會卻仍舊沒有積極作為。
我們認為,法務部及犯保協會應針對不同困境的被害人,擬定每年的工作目標與方向,提供真正符合他們需求的服務。
✔️改善各分會志工管理
犯保協會由於人力吃緊,平均一位專任人員必須服務將近 200 個被害家庭。志工是不可或缺的人力支援,執行關懷訪視的服務也多仰賴志工的協助。但是,目前各分會的志工素質參差不齊,有志工自行提供法律意見,甚至向被害人透露其它服務對象的案情,這樣的情況明顯不恰當。
我們認為,犯保協會應區分個案志工與行政志工,由專職人員進行適性適才的分流管理,訂定方案施以不同專業訓練。實際接觸個案的志工,必須經由見習、督導及考試認證,才能接觸服務對象。另外,目前的培訓內容也較欠缺被害人保護服務專業倫理、性別主流化與障礙者權益維護等內容,實應予以改善。
✔️改革現行兼職人員與顧問制度
法務部 2019 年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早已指出,現行犯保協會的兼職人員及顧問制度,應優先考量聘請非檢察系統的專業人士來擔任。尤其,各分會榮譽主委、委員及顧問組成的專業資格,應納入心理學、社會工作學等相關背景,從「犯罪偵查」轉換為「創傷知情」的專業,真正落實被害人為中心的服務。
以上三項提案,已經在司法委員會審查通過。感謝 賴香伶 委員的共同提案,也非常謝謝召委 李貴敏 委員與 愛信任-劉世芳 委員的支持,一起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努力。我們會持續監督法務部及犯保協會,改善目前對被害人權益保障不足的情況!
消極人權積極人權差別 在 黃之鋒 Joshua Wo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禤雅達被休假後的下一步:聯合國戰線 阻懲教虐囚】
繼懲教署確認一級懲教助理 #禤雅達(AO1700)已休假,邵家臻提及投訴調查組手足正式在監獄院所作正式投訴,事件在數天之內獲此等進展,可說是較想像中正面。
然而,懲教署署長 #胡英明 至今仍然神隱,不對事件開腔回應,壁屋懲教所監督 #吳樹勳 還是安然無恙,只有職員協會發聲明包庇酷刑暴行,也反映追究遠遠不足夠。處分所有濫權職員,固然是當務之急,但對懲教內部「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機制也頗難寄予厚望,所以在這個時候,更需要同步推展聯合國戰線。
簡單來說,懲教濫用私刑對待手足,已符合《#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當中對「酷刑」的定義,即一、故意造成嚴重的痛苦或折磨;二、出於特定目的,例如獲取信息,作為懲罰或恐嚇或出於任何理由基於歧視;及三、此種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人所施加,或是在公權力所默許下發生。
綜觀事發經過,懲教職員因為手足政見,欲洩其心頭之憤而進行報復式行為,所施加的武力既不合法又不合理。而多名手足不約而同地經歷類似情況,亦正正證明了懲教職員此等惡行絕非單一事件,而是當局存心包庇的惡行陋習!值得一提的是,遭遇私刑的手足只是還押候審,未被法庭宣判有罪,#因此在法律上應仍被視作無罪之身。
懲教人員根本無權施行體罰,而對基於不同政見對手足施予差別待遇,也明顯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牴觸《#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就此,香港眾志 Demosistō將循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作投訴,已在密鑼緊鼓部署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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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定義:
一、故意造成嚴重的痛苦或折磨;
二、出於特定目的,例如獲取信息,作為懲罰或恐嚇或出於任何理由基於歧視;
三、此種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人所施加,或是在公權力所默許下發生。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10.1條: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待遇。
第10.3條: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轉化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
《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
第2條:本套規則應予公正執行,不應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任何其他身份而被加以歧視。
第36條:維持紀律和秩序時實施超過確保安全看守,監獄安全運轉和有秩序的集體生活所需的限制。
第82條:除非為自衛,或遇企圖脫逃或根據法律或規章所下的命令遭到積極或消極體力抵抗的情況,監獄工作人員在同囚犯的關係中不得使用武力。使用武力的監獄人員不得超出嚴格必要的限度,並應立即進行事件向監獄長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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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權 #在囚支援 #在囚手足支援:
.每一位香港人:去信與在囚手足做筆友打氣:http://fb.com/bottleshiukachun/posts/1316633175189330
.了解手足狀況:細閲《白手指南 —— 監獄還押及服刑細則解說》:http://bit.ly/prisonguideline
.在囚手足親友:領取能夠送入監獄的獨立包裝口罩:http://fb.com/joshuawongchifung/posts/2851593464933143
.在囚手足親友:參加黃店「還押手足零食/ 日用品計劃」:https://youtu.be/R8TmP8lgpVQ
.民主派區議員:領取手足在囚編號進行公務探訪
http://m.me/joshuawongchifung
消極人權積極人權差別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每個孩子,都是獨立自主的個體」
請和我一起守護、捍衛孩子的兒童人權!
不久前,媽媽界很盛傳兩篇文章,一篇是韓國瑜想要挖沙,一旁媽媽見狀馬上把小朋友的玩具耙子給他,但卻從來沒有問過小孩子願不願意。
對比之下,蔡英文總統有另一種做法,有位媽媽希望蔡英文可以簽名在小朋友的衣服上,蔡英文的做法是,蹲下來問小朋友說,我可以嗎?
如果,我們有把小孩當成獨立的人權,就像和一般人相處一樣,在做這些事之前,你就會經過詢問。我覺得這就是台灣普遍在兒童人權上,仍然不足、沒有意識到的部分!
兒童權利公約,是最具普世性的國際公約,台灣自 2014 年 11 月 20 日立法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決心國際兒權保障規範為標竿,全方位構築守護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環境。
既然國際上《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台灣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都已存在,我們希望,能從推動落實開始努力。
長期陪伴著孩子,我的感受是,雖然台灣已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多年,對於兒童人權的認知與重視,也有逐步前進,但卻仍有很大的改善與推動空間。
以下舉幾個面相加以說明:
💡兒童有發表意見的權利!
「嬰孩仔有耳無嘴」是作為父母的我們這一代常聽到的一句話,隨著時代的進步,我們理解到,勇於表達意見,遠比乖乖聽話,是社會中、工作上很需要擁有的能力。
曾經,帶著孩子到餐廳吃飯,服務生很自然地對著我問:「他們需要兒童椅嗎?」、「要準備兒童餐具嗎?」,我也沒做多想地回答。
但我的孩子們問我:「為什麼大人不太喜歡跟小孩講話?他們為什麼不問我這些我的事,而是要問你?」
透過五歲孩子的疑問,我才清楚的意識到,大多數的時候,其實我們仍未認知到兒童有發表意見的權利,還需要大力的推動。
💡兒童有身體自主權!
即便是個孩子,仍是個獨立的個體,必須擁有身體自主權。
這些年的進步,對於性平教育、對於性侵害,已有長足的進步,我們不再是從檢討受害人「你幹嘛裙子穿這麼短?」、「女生不要一個人在外頭遊蕩」的角度,進步到「推動『積極同意』取代『消極抵抗』」,這即是對身體自主權的進步。
但對於兒童的身體自主權的認識,又有多少呢?
或許你曾經走在路上對於迎面而來的帥哥、美女感到怦然心動,但鮮少看到有人擦身而過就伸出手摸摸他的臉頰說「你好帥!」、「妳好美唷!」。
但你絕對不陌生的一幕,是身旁不認識的大人,伸出手來摸著孩子的頭、摸著孩子的臉說「好可愛!」
試問這兩個的差別是什麼?一個對象是大人、一個對象是小孩;但他們都是獨立的個體,都應該擁有身體自主權!
💡提倡兒童遊戲權!
你知道台北市許多公園內,不得騎乘腳踏車入內嗎?曾有媽媽帶著稚齡的孩子在公園滑滑步車被制止後,我才留意到這個規範。
你知道台北市公園內不能踢球嗎?曾有媽媽帶著學齡前的孩子在公園踢足球被開了勸導單,我才理解到這被視為危險行為。
越來越多的研究顯示,遊戲對兒童來說有多重要!孩子透過遊戲,發展出最初的主動學習、促進肢體的協調、發展認知、語言及社交技巧。
遊戲是孩童處理和反應環境訊息的機制,看孩童的遊戲,可以知道他們和環境互動時的成就感,也可滿足孩童內在情感表達的需要及控制環境的成就感。
兒童權利公約中也說明了,兒童有休閒,從事適合其年齡的遊戲和娛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的權利。我們應該要尊重和提升兒童權利參與文化與藝術生活的權利,並應鼓勵對文化、藝術、娛樂、休閒活動適當與平等機會予以規範。
簡單的說,就是一般人所稱的「兒童的遊戲權」。
然而,台灣的遊具普遍的低矮,缺少了挑戰的難度,失去了自主學習的動力,過去幾年,台灣在民團與父母的奔走努力下,終於在雙北逐漸發展出特色公園,然而我們更認為,這樣讓孩子好好玩、認真玩的環境,應該遍地開花,甚至年齡層也能向上擴展。
放眼國外,不只考慮到幼齡孩子的需求,也照顧到青少年而發展出各式各樣的冒險遊戲場,讓青少年不再只是端坐在教室,專心於課業,更希望能透過冒險遊戲場,讓他們保有想像力,培養自主與社交的能力。
冒險遊戲場,就像是小型的民主模型,在這邊不停的構思、不斷的溝通協調、不止的創造。我們支持爭取兒童遊戲權!
簡單舉以上一些例子,來說明兒童人權的現狀。
未來,希望能透過積極倡議、推動落實與監督執行等面向,來盡力促使兒童人權的重視與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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