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確定判決後,別忘了快點去強制執行!】
法官判你勝訴以後,你就拿能到你想要的東西嗎?
最近接到一些諮詢案,當事人好不容易地打完官司、獲得勝訴判決,過了好幾年才發現債權沒有實現、錢沒有進到自己口袋,來詢問我是怎麼回事、要怎麼處理。藉這個機會跟大家介紹一下「勝訴」的概念與後續的求償程序。
🎸什麼是勝訴?什麼是判決確定?
勝訴,就是指法院認同你提出的主張。
例如你向法院主張對方欠債沒還錢,法官調查證據以後認為你說的是真的,那麼法官就會判你勝訴;你向法院主張對方肇事撞傷你、應該賠償,法院認同,那麼法官就會判你勝訴。
判你勝訴,並不是在判決書上寫「原告勝訴」這四個字,而是倒過來寫,「被告xxx應給付原告xxx多少錢…」這樣的字眼。
但你也知道,敗訴的人都覺得法官判錯了,會想要上訴,因此你拿到勝訴判決還不要高興得太早,說不定對方上訴以後,法官反而判你敗訴,因此,要等到對方不能上訴了,才代表你真的勝訴了。而這個對方不能上訴的時後,就是「判決確定」。
一般來說,判決出爐以後要在10~20天內上訴(民事訴訟是20天,刑事訴訟是10天)才合法,超過這個期限的話,判決就確定了,雙方都不能再上訴。
另外,如果你打到第三審(例如你打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由於第三審是最後一個階段、不能再上訴,第三審的判決原則上在宣判以後就判決確定,不需要再等10~20天。
🎸勝訴以後要幹嘛?後續程序是什麼?
記得,判決終究只是一張紙,他不是支票、不是現金,你拿到判決以後不等於拿到錢,法院不會幫你寄判決去銀行,對方欠的債、賠償也不會自動跑到你的戶頭裡。判決確定以後,要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才有用!
強制執行,顧名思義就是由國家「強制」去把對方的財產交給你,只要能查到對方的戶頭、動產或不動產,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就可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程序上,書面聲請要包含執行事項與「目標」(是金錢還是不動產)、當事人以及「執行名義」(通常是判決確定後的判決),並且向目標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聲請。例如你知道對方在台北市中正區有一幢不動產,你就要向台北地院提出聲請,不能跑到台中提出聲請!
🎸比較要注意的是「時間」。
判決確定以後,可不要乾坐在家裡沙發享福,因為強制執行也是有「時效」的!就像食物有保存期限、票券有使用期限一樣。
依照民法第137條,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從判決確定以後重行起算;原消滅時效不滿5年的話,以5年重行起算。
舉例來說,A賣一棟房子給B,依照民法第125條要在15年內討債,超過15年的話B可以拒絕付款。
後來A跑去打官司,在第14年的時候判決確定,這時候時效就要重新計算,也就是從第14年開始再算15年,這段期間A都可以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本金債權已經超過時效,「利息」也會一併不能討喔!
我國是把本金跟利息拆成「兩個」債權,例如本金是簽借款契約後就馬上存在的債權,利息則是等到開始計息以後才存在的債權。
依照民法第146條,如果主權利超過時效,附隨的權力也會一併超過時效!
參考我國的最高法院判決,通常就認為「本金」超過時效的話,「利息」也一併不能討。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例如,C借錢給D,並且收取高額利息,但一直遲遲不去討債。15年過去了,C心想:「本金要不到,至少我能要利息吧?」
這時候D就可以搬出民法第146條與最高法院判決,說「全部」的利息都不用付!
看完這個例子,你就知道時間有多重要了!有可能一毛都拿不到!
講到這裡你可能會想:「怎麼會有人都勝訴了還不去強制執行?打官司不就是為了要錢、要土地嗎?」
我只能說...當了律師你就知道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呀!
消滅時效中斷例子 在 導致先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通通不算數。 **民法第129條**規定 的推薦與評價
民法第129條**規定: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 ... 從民法第130條以下,詳列了各項的不中斷情況,以上面的例子「請求」來說,如果我向A請求還錢了, ... ... <看更多>
消滅時效中斷例子 在 #請益消滅時效的中斷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如題,消滅時效的中斷到底是什麼意思啊?有沒有人可以用白話舉例給我知道,讀到好崩潰,拜託幫幫我- 法律問題,法律,民法. ... <看更多>
消滅時效中斷例子 在 Re: [請益] 民法有關請求之時效中斷-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RichyDeng (jesus_love_you)》之銘言:
: 51年台上字第3500號判例:
: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請求,並無需何種之方式,衹債權人對債務
: 人發表請求履行債務之意思即為已足。又訴之撤回,衹係原告於起訴後,表示不求法院判
: 決之意思,故訴經撤回者,仍不妨認請求權人於提出訴狀於法院,並經送達之時,對義務
: 人已為履行之請求,使其得於法定期內另行起訴,而保持中斷時效之效力。
: 請教各位先進~
: 依民法130條時效因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131條說時效因起訴若經撤回,
: 視為不中斷。
: 為何上面判例說請求後起訴,經撤回其訴後仍可保持中斷效力呢?
: 謝謝!
: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舉一個例子
A對B有一個工程款請求權,承攬人報酬請求權的時效依第127條第7款規定為二年。
設A對B的工程可以請求的起算點在105年1月26日
依上開規定,A對B的工程請求權在107年1月26日必須起訴請求
A則在107年1月19日對B時效屆至前起訴,但後來經過B苦苦哀求,
A因此在107年1月31日撤回起訴。
此時,因為A撤回起訴,故原本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
A的承攬人報酬請求權本應在107年1月25日滿2年時,符合消滅時效的規定。
但因為A在107年1月19日起訴,倘該起訴狀在107年1月25日前已送達B,
那麼這一份起訴狀的提出,就等於是A對B的請求,
故在書狀到達B時,時效會因「請求」而中斷
因「請求」而中斷的時效,必須在「六個月」內起訴,才能維持中斷的效力
故倘A在請求後的六個月內起訴的話,那麼就可以繼續維持中斷時效的效力。
結論:
簡單來講
A本來是用「起訴」為原因來中斷時效
後來則是用「請求」來中斷時效。
兩者中斷事由不同。
而且只會發生在撤回後,仍然未超過請求後六個月內的時間才可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144.2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1932016.A.98A.html
※ 編輯: damonwhk (118.166.144.226), 07/19/2018 00:41:46
※ 編輯: damonwhk (118.166.144.226), 07/19/2018 00:42:30
※ 編輯: damonwhk (118.166.144.226), 07/19/2018 00:44:46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