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權不義】
即使依據合憲性非常有疑義的黨產處理條例,國民黨的財產,也要被推定為不當黨產,才能禁止處分,而且還不能限制國民黨履行法定義務。
這個部分的現金,為何被推定為不當黨產,而非國民黨黨費、政治獻金、選舉捐款、政黨補助金,或是這四種收入的孳息,則看不到顧大主委以及清算委員會的說明。
當然啦!對很多人來說,國民黨就是邪惡的存在,為了消滅萬惡的國民黨,什麼程序正義、依法行政、假扣押、假處分等法律程序都是不必要的……(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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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禁止處分及例外)
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
二、符合本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本會決議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所定其他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由本會另定之。
第一項所定禁止處分之財產,如依法設有登記者,本會得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限制登記;如係寄託或保管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或有價證券,得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其帳戶;如係對他人之金錢債權,得通知債務人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應將該提存之事實陳報本會備查。非經本會同意,提存物受取權人不得領取。依本項所為之提存,生清償之效力。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利害關係人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主委顧立雄表示,委員會已發函送達永豐銀及台銀,要求永豐銀行暫停國民黨相關帳戶內款項的提領及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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