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陽光電新竹廠日前發生火警,經通報消防局,消防人員進入火場搶救,火勢順利撲滅,但造成一位消防隊員不幸辭世。昇陽光電表示,公司甚表哀慟,並將提供慰問金向家屬致意。至於相關生產線災損多少,將持續進行勘驗,並與保險公司商討保險理賠事宜。
這件憾事讓我想起一個案例,依照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若昇陽光電所屬員工在搶救火災的時候不幸受傷,因此所支出的醫藥費用,保險公司應否償還?
火災 損害賠償 案例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意外?不意外?漫談意外保險之三
年輕,代表著活力,同時也象徵著衝動。在這個階段,許多莘莘學子追求著學業上的表現,但另有一群人,他們不是學校老師喜歡的那一個類型,於是,為了引起別人對他們的注意,令人意想不的行為就出現了。
有些行為只是年少輕狂,過去了,就過去了,但有些行為,卻永遠過不去。A就是一個過不去的例子。他在午夜騎機車飆上高速公路,向同儕證明自己的勇氣,然而,他卻不幸地被後方來車撞死。讓所有活著的家人傷心不已,當然,這裡頭也包括A的父親。他當了半輩子的兄弟,如何開的了口,管教自己的孩子呢?悲劇,只是時間的問題。
A的母親是保險業務員,幫自己小孩投保了意外保險,送走孩子後,她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公司說這孩子是自尋死路,騎機車上高速公路被車撞死,是A故意讓保險事故發生,因此拒絕理賠。母親就這樣噙著淚水,與先生一起走進了律師事務所。沒想到,這一場官司,一打數年,竟然讓許多法官傷透了腦筋,纏訟多年才告終。
A的案例,我們可以將案情簡化成:意外保險的被保險人騎機車上高速公路,被同向後方來車撞死,意外保險賠是不賠呢?
這是一件發生在中部的理賠糾紛。某夜凌晨四點多,A因騎機車行駛中山高速公路,遭同向後方汽車追撞致頭部外傷死亡。事後,身為受益人的母親向保險公司請求意外保險的理賠,保險公司主張,本件事故的發生並非偶發,騎機車上高速公路極可能被撞死,這一結果被保險人是可以事先預見的,因此拒絕了理賠的申請。官司前後共打了六、七年,曾遭最高法院多次發回更審,最後才確定保險公司敗訴。
整個訴訟過程中,保險公司主張的觀點是:高速公路為封閉式道路,其與一般道路之聯絡,以交流道為之,故路政單位為防止一般民眾誤上高速公路,於各交流道入口處均樹立非常醒目之標示。且A之住處距交流道不遠,搭乘車輛上下該交流道之機會不少,實難認其係誤上高速公路。故A騎機車上高速公路,嚴重違反交通規則,且屬犯罪行為,其因而遭他車撞及死亡,乃屬客觀預料中事,伊就此種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之情形,無須給付保險金。
從地方法院起,歷審法官對這個案件看法非常分歧,判決結果自然是反反覆覆,不過,最高法院的定讞判決則認為:保險公司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A雖然係故意騎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但其係因後方車輛以一百三十公里之時速,超速駕駛汽車追撞其所騎機車後逃逸,未予從速救治因而死亡,可見A並未預期將遭受被追撞致死之結果,是其被追撞致死係屬意外,應屬偶發性。
再者,A騎機車行駛高速公路,違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固可認有重大過失,然不能證明其有自殺故意或故意造成本件保險事故,則其死亡應屬不可預料之事故,保險公司自應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從而A的母親依保險契約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為有理由。
像這種看似模擬兩可的保險理賠訴訟案件,官司打個幾年是稀鬆平常的事情,最勝敗的結果,依我的觀察,實在有一點運氣的成分,往往已經不是哪一方的主張比較高明的問題了。但是,我個人以為,在這個案件裡,最高法院最終的決定比較符合保險的意義,畢竟「故意」一詞含有人的主觀意念,也是保險法將故意行為列為拒賠事由的原因,並非危險的發生在客觀上能不能預見的問題,然而這個案件會纏訟多年,恐怕是因為法官對保險法的專業認知不夠所致吧。
最後,來個有趣的案例作為結束吧。
被保險人在自己住院的醫院內引燃火源,結過自己也逃生不及。遭受大面積之重度灼傷致死,意外保險該賠嗎?
從判決要旨看來,保險公司當然說是故意行為拒賠囉,可是法院卻不以為然,認為火災之發生亦屬突發之因素,雖火災之火源可認定係被保險人所自行引燃,但被保險人並無自殺之意圖,則其自行引燃火源時,主觀上應無藉此火災結束自己生命之意思,即無因自己之行為致死之故意可言,自難認係其死亡係因自己之故意行為所致,故保險人仍應給付意外保險金。
真是的! 連我自己都弄糊塗了,先休息吧,下回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