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谷X莫,今天要講一個董事長很大,想幹嘛就幹嘛的故事!!
#公司法 #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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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台上1694民決
按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是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應由董事長先行召集董事會,再由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董事長未依上開程序先行召集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而逕以董事長名義召集股東會,僅屬公司法第189 條規定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得否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之問題,究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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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召集股東會、股東會、董事、董事會、決議效力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649號判決指出「董事長未依上開程序先行召集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而逕以董事長名義召集股東會,僅屬公司法第189 條規定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得否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之問題,究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有別。」
✔有權召集人如何判斷?
✔董事長自行召集為無召集權人或召集程序瑕疵?
✔各種召集瑕疵致股東會決議的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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