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紛紛拋出這貘多名字
我想認真推這一篇來按讚!
因為小編真的很會,除了命名,還幫大家科普上法律課!!!
行使「緘貘權」(緘默權啦)是法律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制定的、更是法治國家的象徵、也是憲法保障的原則!!!
大家來推推、讓越多人看到越好 💪🏻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內政委員會/ 法務部司長張文政 警政署長王卓鈞 口頭質詢─ ▶一般性羈押有相當嚴格的標準,是確定犯罪才能羈押,預防性羈押已經涉及到人身自由,何況都還沒確定犯罪,顯然剝奪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這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預防性羈押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的「無罪推定原則」,一般民主國家不會視之為正當執法手段;她舉...
無罪推定原則憲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第109期 📌最高法院難以割捨的職權糾問思惟/陳文貴(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中國文化大學兼任副教授)
本文探討臺灣刑事訴訟制度,針對最高法院判決,論述有關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與第379條第10款之關聯性解釋與適用問題,從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所宣示的公正審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最高法院判決理由。陳文貴老師另外分析涉及訴訟當事人「禁反言法則」等幾個憲法問題,加以分析評釋。希望能達成拋磚引玉,促使刑事司法實務能進一步落實,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所要求,現代刑事訴訟程序理應具備的幾個基本共通原則。
✏關鍵詞:職權原則、禁反言法則、國家禁反言、訴訟平等權、公正法院原則、無罪推定原則
✏摘要:
臺灣刑事訴訟制度早期沿襲歐陸法的職權糾問審理模式,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對於被告不利之證據,否則會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問題。然公正審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刑事訴訟制度之基本原則。基於法律應整體評價解釋適用之法理,屬於舊時代職權糾問審理模式的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自應參照同法第163條之規定,同採限縮解釋方法,僅限於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而法院未依職權調查者為限。
✏試讀
🟧職權糾問制度的改革
在2002年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以前,刑訴法受當時日本法與德國法的刑事訴訟制度影響甚為深遠,訴訟制度強調法院之真實發見與正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進行主義。雖然審檢分隸後,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均應負客觀之注意義務,但審判中仍由審判長依職權調查證據,縱檢察官所舉出之證據,不足使法院憑藉據以就檢察官所主張被告應成立之犯罪產生確信,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因認證據之調查與蒐集,均屬法院之職權,審判乃偵查之延續,即採所謂職權原則進行之刑事訴訟制度。2002年2月8日修正前(下稱「舊法」)刑訴法第163條第1項即據此規定:「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即係在強調,當時刑事訴訟制度所採行的真實發見主義與職權原則。
🟧公平正義之維護的調查限制
早期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仍多有執囿於職權糾問主義之思惟,認為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謂:「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並不區分公平正義之維護,係有利被告或不利被告之證據。是倘遇檢察官對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表示不予調查,而法院竟不予調查,逕行判決者,如其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證據,而有補充介入調查之義務時,此項義務,並不因檢察官陳述不予調查之意見,而得豁免不予調查之違誤;甚至亦有判決見解認為,法院應接續自訴人之地位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判決理由謂:更應主動依職權調查,不能僅以自訴人所舉證據能否使法院得被告有罪確信之心證,作為其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之唯一論據。
🗒全文請見:最高法院難以割捨的職權糾問思惟/陳文貴(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中國文化大學兼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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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憲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除了抽書,司法流言終結者也為《扭曲的正義》寫了一篇讀後文唷:
滿懷抱負的檢察官,為何最後選擇出走?讀吳忻穎《扭曲的正義》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5312805?fbclid=IwAR2tLDptMn1UO85XVifIS7XBLPX9s7k352OUczuycu63YlYOluIA9LohCok
文中提到了偵查不公開的原則VS.偵查大公開的現況,並舉了近年許多上新聞的案件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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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尾狂飆的「偵查大公開」
《扭曲的正義》一書中,作者述說了在她任職檢察官時存在於警方、媒體與檢方中的問題。其中描述的許多場景,比如記者可以自由突破門禁,出現在檢察官辦公室等事情,跟目前的「偵查大公開」亂象難以脫鉤。
「偵查大公開」正是因無視「偵查不公開」而產生的亂象。《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明文規定,檢警調等偵查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所取得的偵查資料,於審判前禁止對外公開。然而,我們常看到的卻是各種「偵查進度獨家披露」與「破案記者會」,使得偵查進度在「言論自由」、「人民有知的權利」及「公正第四權」的呼聲中大肆揭露。
甚至,2019年3月修正並於6月施行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也引發部分媒體批評,直言「偵查不公開」是司法遮羞布;又直指是限制媒體採訪權,侵害憲法保障的「新聞」言論自由。但是我們不要忘了,「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其實是更為重要的。
其一是維護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比如書中提到發生於2018年7月底的斬手專案「騙票」事件,有多名員警利用「幽靈通知書」、「時間回溯」、「盜用大印」等招數,持內容不實的資料向檢察官騙取拘票,並持騙來的拘票拘提嫌疑人,藉此取得專案績效,爭取功獎,後被檢察官察覺,於同一時間多頭並進到各分局調取相關資料調查,最終起訴六名員警。
試想,如果偵查先公開,那麼檢察官還調得到資料嗎?就如同警方對於騙票行為的抗辯「先通知,要讓他跑嗎」一樣;同理,「先公開,要讓警察有時間滅證嗎」?
其二是為了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比如2017年陳姓小模姦殺命案中,被媒體報導參與計畫、被網友灌爆留言的網紅閨蜜。事後這名閨蜜被證明清白,但又有誰還關心當年那位媒體筆下、網友口中的蛇蠍黑心閨蜜,生活一夕之間被摧毀?
其三是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還記得司法院於推出的微電影《無辜遊戲》嗎?每當發生社會案件,為求點閱率,透過煽動人心的文字及駭人影片拼湊的報導,哪一次不是造成廣大網友群情激憤?但是事情真的有媒體片段報導得那麼簡單嗎?
更別說2018年9月發生的冰屍案,即時播出的警政連續劇沒讓吃瓜網友失望,更讓媒體大賺點閱率,一日三變的不只是劇情,角色也在孝子與逆子間不斷變換,可比小說還精彩。但在隔年宣判之後,又有多少人真的上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搜尋判決書,在長達4萬多字的內容中試圖瞭解被告母子的人生經歷?那些人生背景及案件發生的緣由,都不是短短百字可以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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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偵查不公開為什麼會那麼重要呢?
除了司法流言終結者這篇重點滿滿的文章,小編也推薦大家可以搭配鏡周刊的系列報導一起閱讀:
【鏡相人間】撕不掉的殺人標籤 我們曾被誤認為凶案嫌犯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326pol008/
報導裡有小吳檢受記者側訪說的一段話,在《扭曲的正義》一書裡也有引用喔!
無罪推定原則憲法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內政委員會/
法務部司長張文政
警政署長王卓鈞 口頭質詢─
▶一般性羈押有相當嚴格的標準,是確定犯罪才能羈押,預防性羈押已經涉及到人身自由,何況都還沒確定犯罪,顯然剝奪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這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預防性羈押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的「無罪推定原則」,一般民主國家不會視之為正當執法手段;她舉例,美國在911之後針對少數恐怖份子嫌疑人或可能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危害者的羈押,也遭致人權團體的批判,具高度爭議性。痛批法務部長此時針對既非重刑罪、也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動輒以預防性羈押的強制處分來恐嚇,「是在挑釁人民,更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為此,要求未來研擬在立院針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檢討與修法。
▶質詢警政署長王卓鈞,網路上有人說要舉牌慢速過馬路涉及煽惑他人犯罪,那中國觀光客旅行團舉牌慢速過馬路也是煽惑他人犯罪嗎?這是什麼認定標準?警政署的作為已經超乎比例原則。警政署應該多查緝網路詐騙犯罪。
無罪推定原則憲法 在 第392 號解釋意旨,應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不自證己罪 ...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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