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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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自救力之人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開車就算是被撞到 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在近兩年前的5月31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宣告立即失效。對於情節輕微的個案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則被宣告在解釋公布屆滿兩年時失效。
為了因應這號解釋,立法院也趕在上上個星期五(5/21),通過刑法修正案,並經總統在上個星期五(5/28)公布。
修正後刑法第185-4條:
Ⅰ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新法通過之後,有什麼大家一定要知道的車禍法律知識呢?
1️⃣ 就算駕駛對於交通事故沒有過失,逃逸還是犯罪
在釋字第777號解釋作成後,「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宣告立即失效。因此這兩年以來,無過失肇事逃逸都不是犯罪。
不過,新修正的規定,將「肇事」逃逸變成「發生交通事故」,並將無過失發生事故逃逸再次入罪。
所以在新法上路之後,就算駕駛毫無過失,也不能自認無辜而離開現場,否則就觸犯了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頂多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很重要所以再說三次。
2️⃣ 有人受傷需要救護,一定要採取救護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道交條例的肇事,同樣包括「無過失」的狀況,也不是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對象。因此,就算無過失肇事,也還是有採取救護措施的義務。
同時,刑法第294條有「違背義務遺棄罪」。而依據實務見解,如果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的救護義務而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觸犯違背義務遺棄罪。如果致被害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死亡,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特別是被害人不能行動等等「無自救力」的狀況,千萬要採取相關的救護措施。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有規定更細節的處理流程。不過就和修法比較遠了,請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90
❓ 未來還需要繼續修法嗎?
這次修法,是為了避免違憲失效期間屆至,因此趕在期間屆滿前勉強通過的法案。然而,並不能完整處理大法官解釋以及學者專家所點出的問題。
最根本的問題是,肇事逃逸原本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能「促成救護」,但是無論是1999年立法的肇事逃逸罪或者這次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都和救護一點關係也沒有,只是消極要求肇事者留在現場。
正是因為目的和規範內容的落差,讓釋字第777號明確指出,肇事逃逸罪之修法,應明確、具體規範發生交通事故後之作為義務,使駕駛人明瞭發生交通事故後,除停留現場外應採取何種措施,才有助於達成肇事逃逸罪的規範目的。
而雖然道交條例有救助義務,刑法也有違背義務遺棄罪,不過成立有相當的門檻。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機制,讓駕駛人就算不願意面對法律責任,也仍有至少打個電話叫救護車的動機。
事實上,在這次法案審議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和學者 就有提出民間版本,將「及時促成救護的發生」列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事由。這樣的做法,似乎比較能呼應大法官解釋和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
我也期望,未來各黨派和相關機關,可以一起嚴肅看待大法官和學者專家的意見,繼續修正肇事逃逸罪,進一步契合促成救護和保障生命的立法目的。⚖
無自救力之人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登山的時候嫌隊友腳程太慢,於是自己先走,結果隊友出事了,會犯遺棄罪嗎?😣😣其實刑法遺棄罪的法條文字中有個重要的關鍵字喔!
刑法中遺棄罪的規定主要是第293條及第294條,刑法第293條第1項「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94條第1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兩條法條中一直提到的「無自救力之人」👈就是遺棄罪的一大關鍵!
被遺棄的人要處在無自救能力才可能會構成遺棄罪,而法院認為無自救力就是「沒有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像重病昏迷的植物人、受傷命懸一線的傷患、不可能照顧自己的幼童😥😥這些現實上無法單靠自己活下去的人才屬於無自救力之人。
那揪團登山只是因為有人腳程比較慢就被拋下,當下腳程比較慢並沒有到無自救力的程度,因此不會構成遺棄罪。但,這不代表出事的話沒有其他刑責!不過,如果登山團的同伴受傷或生病很嚴重了,已經無自救能力卻還是丟包人家的話就有可能成立遺棄罪喔🥺
今年因為疫情跟開放山林的關係,國內登山活動大爆發,揪團登山的意外事件頻傳。如果發生山難,同行的其他人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嗎?想知道答案,今晚8點不要錯過瑩真律師的youtube頻道喔🥰
賴瑩真律師 鐘煒翔實習律師 合撰
無自救力之人 在 A力地方媽媽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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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把自己累到神馬都不在乎~
很刺肌的,對我來說,
要變成一隻青蛙這件事情,
是很刺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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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為私人運動筆記分享,
若有專業問題請尋求教練或專業協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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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自救力之人 在 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議會開箱 】 第45集 #支持消防人員組工會
「未來我們消防隊員要加入工會,我都同意」局長承諾道。
在今天的消防局業務報告上,除了追蹤過去針對消防裝備、業務分工質詢,以及本次內政部規劃消防防疫津貼,我也特別就 #彰化喬友大樓大火案 ,想知道局長是否支持基層消防組工會。
儘管局長僅提到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早於6月4日時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提案,隻字未提搶救消防員(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近期的表單連署,最後仍有正面回應 #同意縣內消防人員參與組工會行動。期許這段質詢影片,能讓更多縣內基層消防無後顧之憂地參與相關連署行動。
大家也許看過不少關於消防員組工會的討論,也有所疑慮擔憂,但這件事情其實沒這麼複雜,就只是基層想要一個公平對等,不用擔心被懲處、解僱的溝通管道。
台灣消防權益總是在遺憾發生後才能往前一步,已經有太多太多悲傷,需要有更多人一同關注、支持,讓我們一起以行動支持基層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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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事項 第二套消防衣褲、捕蜂捉蛇、消防防疫津貼
➡️【裝備-第二套消防衣褲】
自2019年11月(第二次定期會)起,在接受消防友人的建議後,開始追蹤本縣外勤消防員第二套衣褲的補充規劃。而在縣府編列預算與民間大力捐助下,截至109年底已經達到過半目標,共完成287組,尚缺91組,期許能在今年底全數達標,我會持續追蹤進度,也會確認最新的裝備分配原則。
➡️【業務-捕蜂捉蛇】
針對目前縣內捕蜂捉蛇的業務,雖然早在108年回歸農業處,但目前仍非全時段委外辦理。從消防局109年度業務報告提供資料,消防協助捕蜂仍有33件(1.4%),捉蛇434件(11.4%),雖然有減少,但仍是負擔。
下週農業處業務報告時,我也會跟處長要求,要主責研議「全時段委外辦理」,也希望局長可以代替消防弟兄發聲,讓這個業務儘早完全回歸農政單位。
➡️【防疫-消防員防疫津貼】
針對這次相關人員防疫津貼,內政部在5月22日已經提到會協助將「警消移民官等一線防疫人員津貼」送行政院審查。
局長也回答,目前縣府已經規劃提撥每一位消防人員8000元防疫津貼 ,日後若有送入議會審議辦理,我也會來積極作爭取。至於中央關於外勤消防協助載送防疫相關人員的津貼,如果確定定案,也請縣府儘速配合辦理,已勉勵我們辛苦的消防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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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也希望讓大家知道,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長期為消防權益努力,在這次喬友事件中,地方議員 吳韋達 彰化縣議員和團隊持續努力,為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諮詢、協助印尼罹難者安排後事,也繼續追蹤釐清事故真相;
此外,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也在今日邀集黨內委員,並夥同民間團體,再次呼籲中央政府正視消防員組工會的訴求。這裡也希望借大家的手,讓我們一起以行動支持連署,做基層消防最大的後盾!
【連年殉職何時了?請國家開放消防員組工會,讓基層有自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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