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無記名本票轉讓 在 艾蜜莉會計師的異想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幾種行為,一般民眾都可能有,看看你有沒有疑似在洗錢吧!
1、同一帳戶在一定期間內的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
2、同一客戶在一定期間內,於其帳戶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
3、同一客戶在一定期間內,以每筆略低於一定金額通貨交易申報門檻的現金辦理存、提款,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
4、客戶突然有達特定金額以上的存款(如將多張本票、支票存入同一帳戶);
5、不活躍帳戶突然有達特定金額以上資金出入,且又迅速轉移;
6、客戶開戶後立即有達特定金額以上款項存、匯入,且又迅速轉移;
7、存款帳戶密集存入多筆款項達特定金額以上;或是筆數達一定數量以上,且又迅速轉移。
8、客戶經常於數個不同帳戶間移轉資金達特定金額以上;
9、客戶經常以提現為名、轉帳為實方式處理有關交易流程;
10、客戶每筆存、提金額相當且相距時間不久,並達特定金額以上;
11、客戶經常代理他人存、提,或特定帳戶經常由第三人存、提現金達特定金額以上。
12、客戶一次性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如本行支票、存放同業支票、匯票)、申請可轉讓定期存單、旅行支票、收益憑證或其他有價證券,合計達特定金額以上;
13、客戶結購或結售達特定金額以上外匯、外幣現鈔、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是其他無記名金工具。
14、客戶經常性將小面額鈔票換成大額鈔票,或反之;
15、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或匯出到該等國家地區)達特定金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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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本票轉讓 在 [考題] 104華南票據法- 看板Finance 的推薦與評價
解答題號76題
甲簽發無記名本票一張,交付給乙。若乙擬將該本票轉讓給丙,為避免造成背書不連續,
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1)直接交付給丙
2)以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並交付給丙
3)以記名背書之方式轉讓,並交付給丙
4)記載甲為受款人,再由甲以記名背書之方式轉讓給丙
解答:4
選項4感覺不就是受款人甲直接記名背書轉讓予丙嗎?
從背書連續的角度想請問4的問題在哪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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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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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的發票是無記名,所以照題意不是變成甲發票給自己,自己再背書給丙嗎?
真的不知道是否我哪裡的觀念錯誤,求解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0:21:12
乙原本不是受款人,也沒有背書轉讓,所以票據上沒有出現乙。背書要式上不是連續的嗎
?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0:27:10
題目只在問背書連續
那4選項不是等於:
甲簽發本票受款人自己,甲記名轉讓予丙
我想問的是這樣的情況是哪裡背書不連續
單只講票據上的背書連續不是沒問題嗎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0:36:26
milk大你的連結中票據有經乙的空白背書,所以乙的名字有在背書上有回頭背書的討論。
可是選項4的乙沒有背書過不是嗎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0:41:19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得僅是可以只靠交付,還是可以背書轉讓...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0:56:56
所以從頭到尾乙的名字都沒有出現在票據上不是嗎,我就是想問這樣的情況到底哪邊造成
了背書不連續?
從頭只有甲跟丙的名字 順序也只有甲->丙不是嗎?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1:05:47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1:06:29
恩感謝大大,有打算申請只是擔心是自己哪裡疏忽,該題也不見討論才想請教一下。真的
謝謝了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1:08:42
我用刪去法四個都刪掉...
最後我是解釋成
(甲)以記名背書之方式轉讓(給乙),(乙)並交付給丙
而選了3
因為其他(含4)我怎麼解釋都覺得沒問題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1:13:46
第25條(變則匯票)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ꀊ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
更為記名匯票。
第124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本票準用之
這兩條法規應該代表可以吧,而且並沒有要求要背書。我沒誤會的話這點應該不衝突。還
是我有漏了什麼法條有禁止的話還請告知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2: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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