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3司律一試第11題】
甲與A發生口角,乘A離開後,放火燒燬A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D)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毀壞屍體罪
【106司律一試第16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A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A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A不在家時放火將A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A之住處,不問A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A以及鄰居B、C之房屋燒燬,A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B)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C)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D)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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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律一試第14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11題答案】(B)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答案】(A)、(D)
【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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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有關放火罪的罪數及與相關犯罪的競合,應認識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 #其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第176條以爆裂物炸燬之準放火罪準用該規定)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 #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及現供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整體而言,應包括該住宅及交通工具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 #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本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104司律一試第64題的(B)選項不能選;103司律一試第11題的(C)、(D)選項均不能選。
此外,若行為人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手段,學說認為,由於殺人罪與放火罪之保護法益不同,如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註)。基此,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選(D)。
註: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20年2月十五版,頁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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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與毀損罪間屬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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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刑法/放火罪/毀損罪
✔關鍵字:#放火、#毀損、#想像競合、#法條競合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故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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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歡迎來到「一天聽一點」,今天要跟你分享的主題,就是「說謊」這件事情,它到底是不是一件「不道德」的事呢?
你可能會覺得,這根本不是問題啊、這有什麼好討論的呢?因為如果是你的小孩說謊,你一定會很直覺的去糾正他、制止他這樣的行為。
可是啊,在我們的真實生活裡,你是不是有過那種經驗?就是在一些特定的場合,說一些必要的「場面話」,它做為維持關係、認識新朋友的重要入口。
又或者是你在特定的情境底下,你為了緩和氣氛、給人力量,你必須說一種完全沒有惡意的,「善意的謊言」呢?
事實上呢,在字典裡面對於「謊言」的定義,它是非常明確的,就是「非事實」,或者是「說出」非事實的話。
其實「非事實」是個中性的描述,在定義上,它並沒有「道德」或者是「不道德」的區別。
也就是說喔,如果我們想要追究「謊言」本身的好壞,它在字面上的解釋,就僅止於它「不是事實」而已,它並沒有是非黑白、好壞、對錯,這樣的價值判斷。
這讓我想到好萊塢的喜劇天王~金凱瑞喔,他曾經演過一部片,叫做「王牌大騙子」。
在這個電影裡面,金凱瑞演一個很成功的律師,因為工作太忙了,所以總是對於答應兒子的事情,滿口謊言、敷衍了事。
導致喔,他缺席了自己兒子的生日派對,於是兒子許下的生日願望,就是讓金凱瑞不再能夠說謊。
所以,如果你看過這一部電影,你一定對於金凱瑞要「完全說真話」,沒有辦法說任何一句謊言的處境,感覺到很好笑,而且又很同情。
可是你會不會很好奇?電影雖然用搞笑的手法,刻意創造「百分之一百說實話」的人,但是那樣的生活,反而為主角帶來了很大的災難。
其實你只要做個生活的實驗,你要自己在一整天裡面,完全只能說確切的真話,不能有任何「不真」的表達、也不能有任何隱瞞。你只光想到這裡,你就冷汗直流了吧?
如果你不相信的話,或許呢,你可能早就對老闆的服裝品味不敢恭維,於是你一早見到老闆。
你脫口而出:「襯衫跟領帶的搭配,失敗!外套的款式,失敗!褲子太短、襪子太花、皮鞋太招搖,失敗中的失敗!」這一串講完,你想你還混得下去嗎?
所以呢,只有認識謊言的動機喔,才不會對於「謊言」有錯誤的認知,甚至於矯枉過正啊!
其實多數的謊言,可以粗分為四個類型。這四個類型裡面,會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惡質謊言,它其實只有一種;而其它三種,都有一種可以說是「不得不存在」的理由。
我們先來看看喔,這四類分別是什麼?
第一類,就是為了「促進和諧關係」這樣的謊言。
比如說,你的伴侶問你:「我近最是不是胖了啊?」就算你覺得這是事實,但是你真的很有必要說「對,你胖了!」你要這樣子說嗎?
在這種情況底下說真話,其實你在考驗的,不止是你個人的安危啊,還有你們這段關係,要怎麼樣維持得下去?
因為呢,真話可能會讓人無法接受,因此,這一類促進和諧的謊言,有時候是為了維持關係,它是必須存在的。你也可能會經常使用「維持關係」的謊言啊!
而第二種謊言,叫做「滿足虛榮」的謊言。
這種謊言的「首要目的」其實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形象,最常見的就是在應徵工作的時候,用來突顯自己的一個形容詞。
不管你的真正的工作實力是什麼,起碼你在獲得工作之前,你會把自己形容優秀一點啊、感覺可靠一點啊;關於這「一點」有多大點?那就因人而異了。
然而,這是你想要提高拿到工作的機率,你才會有機會發揮自己的潛能,去做出真正的貢獻,然後,才有機會回頭「印證」自己所說的是對的。
所以你想喔,你沒有這些對於自己,或別人的「膨風」,那你怎麼會有工作的機會呢?
而且呢,有時候「膨風」是為了提升跟隨者的光榮感,讓大家更有動力往前,我想如果你跟我一樣,是當老闆的、你有領導的經驗,你就對這個一定很有感覺喔!
那第三種謊言,叫做「自我防衛」的謊言。簡單來說喔,就是為了保護自己,或者是保護他人所說的謊。
比如說呢,你今天明明睡過頭,所以遲到,錯過重要的會議,但是到了公司,
你會跟主管說,是因為交通車的誤點,所以打亂了你的行程。
這樣子主管聽了,不會那麼生氣,你也可以保護自己,少挨一點罵。
論語裡面有說喔:「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這也是「自我防禦」的一種。
你想想看喔,在人際網絡裡面,如果你的胳膊都不往內彎,那是不是也太不近人情了?那日後在你有需要的時候,又有誰會保護你?為你挺身辯護呢?
最後呢,第四種謊言,就是「欺騙人心」的惡質謊言了。
這是指用來陷害別人,或者是用欺騙的手段,取得不管是感情啊、金錢啊、權力啊…這些謊言。這樣的謊言「只」對說謊者有利,但是對其他人來說,卻是造成損失和傷害的謊言。
這是四大謊言類型當中,你要很有敏感度,而且要學會怎樣保護自己的唯一類型。
所以今天我想強調的喔,倒不是「如何保護自己」?這個部分要學會,需要的時間跟篇幅非常的長,它沒有辦法透過影片這個載體,可以完整傳遞。
所以如果你真的有興趣,歡迎你參與我的實體課程,叫做「高難度對話的望聞問切」,這一門課會給你具體、可操作的幫助。
然而,今天我想要告訴你的,反而是我們看待「說謊」跟「不真」它的角度。
尤其是當說謊者是自己的時候,我們往往有的自我詮釋,都是出於很多的「不得已」,都是很善意的出發點底下的「不得不」。
然而當我們發現,別人沒有對自己說「全然的真話」的時候,我們卻很有可能會暴跳如雷,認為對方有嚴重的道德瑕疵。
你發現了嗎?在本質上「說謊跟不真」無論它發生在自己還是別人身上,它就是「說謊跟不真」啊!
可是我們卻總是用雙重標準的差別認定,自己的「不真」啊就是不得已,啊別人的「說謊」就是罪大惡極。
這其實往往就是多數人的困境,不是沒有辦法辨識出別人的惡行跟謊言,不然呢,就是當對方有可能對你說謊之後,沒有能力達成進一步必要的共識。
那這樣的現象,在我的課程教學裡,就是一種把真實跟謊言「泛道德化」的現象。
當我們已經預設了「好壞跟對錯」這樣的標籤的時候,你就失去了回歸「真實」的能力。
打個比方喔!如果你的多年好友,跟你唬爛一件事,當然你剛開始並不知道這是假的,只是因為是好友說的,所以你很有可能就直接相信了。
然而同樣的事情,如果是一個陌生人告訴你,你就會比較有理性的分析跟判斷,搞不好你還很容易就發現了其中的破綻。
但是當你已經先把「好朋友說的,就一定沒錯!」這個標籤貼上去的時候,不管你有多聰明,基本上你就已經喪失了判斷的能力啊!在這個標籤底下,你根本無法、也就不會「就事論事」。
說的極端一點喔,就像我們可能會直覺的認為,「高學歷」就等於道德高尚、判斷力正確。
那然而「高學歷」,永遠就只能證明一件事啊,就是他「有能力拿到學歷」這件事而已,它根本沒有辦法,去證明他的人品跟智慧。
只是我們在社會新聞裡面,經常會聽到這樣的表達。比如說:「這次詐騙案當中,居然有大學教授也受騙!」
這一句話,你有沒有聽出一件事?它是不是在暗示就是呢,高學歷「應該」要判斷正確,他怎麼會被騙呢?
所以呢,你有沒有聽出其中的荒謬了?我再說一遍喔!高學歷永遠就只能證明「一件事」而已,就是「高學歷」本身。
然而這樣的迷思,其實就是一種「泛道德化」。
再延伸前面的例子,當你「終於」發現你的好朋友騙你之後,你有多大的把握?自己能夠理性的好好面對、減低傷害、求得相對可以接受的結果?
還是呢,你會陷入深深的情緒黑洞,不是怪自己笨、就是幹醮對方壞!
那無論是自己笨、還是對方壞,這樣的想法能給你的,會是更好的處理?還是更糟的結果呢?我想答案已經很清楚了喔!
然而,你有沒有想過?對方會不會也有他的「不得不」呢?或者是呢,你一直用自己認為的「不得不」,去合理化對方的欺騙?
你可能聽到這邊喔,頭有一點痛喔!我真的要說的,其實就是當你終於發現,你被好朋友欺騙之後,你還能夠「就事論事」、「該怎樣就怎樣」的,去解決眼前的問題嗎?
其實當你已經「泛道德化」,就是把一切先貼上「好壞對錯」的標籤之後,其實就已經註定了整個情況,它就是無解的。
因為所有的標籤,都是一種「預設」,當你帶著有色的眼鏡,你怎麼可能去辨認出眼前物品,它原本的顏色?
辨認不出原色,就像無法回歸「就事論事」是一樣的道理,你會承受所有的負面情緒的傷害,但是卻得不到任何可能的前進。你唯一得到的,就是「受害者」這個角色而已。
所以談到這裡,我並不是要「合理化」任何人的「謊言」,更不是要去「妖魔化」任何一個說謊的人。
我想說的其實是,其實我們沒有辦法避免謊言,甚至於,你我也常常對自己說謊,不是嗎?
那麼真正重要的就是,不要再「泛道德化」了,也就是再預設「好壞對錯」的標籤,這是要避免的。
其實只有這樣子,你才能夠長出力量,去擺脫「受害者」的角色,活出自己想要的人生。
所以最後,分享一個自己小時候的經驗。
小時候有一段時間呢,我喜歡去抓蚱蜢、螳螂、紡織娘,那這些昆蟲其實都有保護色;在我抓牠們的時候,我只是專心的去找尋跟捕捉。
我不會說牠們「好壞啊!」、「好奸詐啊!」,故意用保護色,讓我找不到、也抓不到啊!
其實「保護色」是牠們本來就會做的事,這件事本質上沒有好壞、對錯啊!
所以囉!難道「你」可以有保護色,啊別人就不能也有嗎?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夠對你產生一點啟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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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你對於啟點文化的商品,或課程有興趣的話,如同今天提到的「高難度對話」的課程,或者是我們一系列的線上課程。
我們在每一段影片的說明裡,都有相關的連結。我很期待,無論是實體課程,還是線上課程,都能夠跟你一起學習、一起前進。謝謝你的收看,我們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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