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遺產配偶可以先分一半,其他由子女平分,是嗎?」
「好像不是喔!我聽說配偶繼承權跟子女是一樣的,應該是大家一起平分遺產才對吧!」
大家覺得呢?你又是『聽說』什麼呢?
其實這兩個答案都不算正確。到底配偶死亡時,另一方可以分多少財產?
關鍵在於當夫妻其中一方先死亡時,有關於財產分配的部分其實牽涉到兩個權利。
一、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你沒有看錯喔!不只是離婚,當夫妻的其中一方死亡時,另一方在跟其他繼承人分配遺產之前,可以先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只是這部分的分配比例,並非配偶所留下的財產的一半,而是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也就是說,還是回歸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計算完婚後財產差額並扣除後,所剩下的錢才是由繼承人分配的遺產範圍。這就是很多人會「聽說」或「誤以為」,生存的配偶是分一半財產的原因。
二、遺產繼承權
等到生存配偶先拿走可以分配的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後,剩下的部份才是依民法的順位來分遺產,第一順位就是跟子女一起平分。
因此假設生存配偶名下完全沒有財產,而死亡的配偶名下的全部都是婚後賺的的財產,生存配偶可以分到的錢其實是超過財產一半的。
因此,最近就看到一個有趣的法院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易45號)
一位丈夫死亡的妻子在跟其他繼承人(或許是子女或其他順位的親人)辦完遺產繼承登記後,起訴請求其他繼承人要將所繼承的房屋土地移轉一半的應有部分給她,請求的依據就是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法院因此判其他繼承人們應該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雖然很多母親其實還是會將亡夫的遺產直接登記給子女,但是還是提醒大家,其實在財產的分配上,遺孀可以分的可能比你想的多更多。
另外,我們還常常被問到的問題有:
一、離婚再嫁後,如果單親媽媽單獨監護,小孩還可以繼承前夫的財產嗎?
可以的喔!只要父親欄還是前夫,小孩對前夫就有繼承權。
二、那如果幫小孩改姓呢?會影響對生父的繼承權嗎?
同上,只要父親欄還是前夫,小孩對前夫就有繼承權。
三、那離婚後有什麼可能性小孩會沒有繼承權嗎?
如果繼父收養了小孩,父親欄就會更改為繼父,小孩就會喪失對原生父親的繼承權,但相對的,也會變成繼父以後的繼承人。
四、如果離婚後前夫過世了,但前公婆還健在,小孩對阿公阿嬤有繼承權嗎?
有的,只要父親欄還是前夫,小孩對阿公阿嬤還是有繼承權,這叫代位繼承(爸爸的繼承地位)。
五、既然有繼承權,那不就代表也可能會繼承債務?
是的,所以要記得去拋棄繼承喔!
六、聽說拋棄繼承要在知悉三個月內,萬一我都跟前夫沒有來往,也忘了幫小孩拋棄繼承,有一天才被銀行或其他債務人追債,怎麼辦?
只要到國稅局調遺產清冊,證明沒有繼承到財產,回函給銀行,通常他們都會不了了之,但千萬不要把支付命令丟到垃圾桶裡,記得閉著眼睛異議就對了。
其實,我也聽過不少後妻來諮詢,怎樣可以讓前妻的小孩不要繼承自己現任丈夫的財產,原則上,除非生前就過戶,即使有遺囑,還是有特留分問題,也就是一定要保留部分遺產給法定繼承人,我想如果現任丈夫不想做那麼絕,或許也只能接受那也是他的過去,那就回到本文最前面跟大家分享的夫妻一方死亡時的剩餘財產分配,先多拿一點留給自己的小孩囉!
講真的,據不負責任觀察,我發現有時父母留給小孩越少財產的,兄弟姊妹感情反而好,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種感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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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父母心-留房養「女」?!
有一位媽媽問我:她的女兒要結婚了,他想要送女兒一棟房子,讓她未來可以有一個安全的家,但是擔心未來女婿會把這個房子給騙走,到底該怎麼辦?
首先,我們要知道只要房子登記在女兒的名字下,女兒就有權利設定抵押權或出售房子,不管你的女婿有沒有要求離婚,只要女婿能夠「說服」女兒的話,房子是很難保住了!
原則上,寫遺囑是一個最好的方式,因為房子給女兒一家住,但是房屋的權利還是在媽媽手上,等到媽媽管不著了,再以繼承的方式給這個女兒繼承,稅賦方面可以節省,比起直接贈與女兒好。
一些家庭,媽媽有好幾個孩子,想把最貴的房子給這個快結婚的女兒,擔心以後用遺囑繼承來分配的話,擔心會有「特留分不足」的糾紛。(其他繼承人分配媽媽其他的財產,如果沒有達到法定特留分,其他繼承人就不足特留分的部分,要求分配這個房子)
有一個方法可以讓女兒可以很安心的住在房子裡,房子確定「屬於女兒」,她也沒有辦法將房子拿去抵押了,或賣掉換錢,未來其他子女也無法爭,這個方法叫做信託!
媽媽將房子信託銀行40年, 40年中間由女兒完全使用收益, 40年後這間房產轉給女兒,如此一來女兒用的到,但是40年內卻賣不了!
此種完全他益信託,雖然比遺囑繼承要繳不少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信託費用等,但是仔細想想,會比單純贈與房子給女兒好多了。
多留意法律保障,女兒一家會感激媽媽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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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盛的人生
#信託
照片中的房子並非本故事中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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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財產分配一直是家事法庭裡最大的迷宮,我們事務所的律師每次遇到這類的案件都像是當起了會計師,要幫即將分手的夫妻舊帳一次算清楚。
最近看到了一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判決,剛好牽涉到了不少夫妻財產分配的眉角,今天就用這個例子來讓大家瞭解,夫妻財產的分配方式究竟有什麼你不知道的小訣竅呢?
在這個例子當中,太太(化名小玉)嫁給丈夫(阿龍)十幾年,最近丈夫阿龍過世了,因為兩個人結婚十幾年並沒有小孩,所以阿龍的繼承人就是太太小玉跟阿龍的父母親。
依民法第1138條跟第1144條規定,小玉跟阿龍的爸媽繼承的比例,是小玉拿1/2,阿龍的爸媽則各拿1/4。
不過,在這個地方呢,有些人可能知道,有些人可能不知道,其實除了繼承權之外,小玉對阿龍還有另外一份債權,叫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或許有人會有疑問,這個權利不是離婚才有的嗎?
並非如此喔!
因為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規定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這是離婚、夫妻一方死亡還有夫妻雙方改定分別財產制時,都會產生的財產分配權。
所以呢?小玉是可以從遺產中「屬於婚後剩餘財產的部分」拿走和自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財產,再和阿龍的父母分遺產。
在這個剛出爐的家事判決裡,小玉就這麼做了,向共同繼承阿龍遺產的阿龍父母提出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
媳婦要跟公婆(還是該說前公婆呢?)對簿公堂,難免令人唏噓,在此也提醒大家提早做好身後的遺產規劃,取得家人的共識,否則身後家人們為了遺產才來打官司,也枉費了有緣成為一家人。話說回來,可能生前就已經吵翻了也說不一定。
這個案例裡,小玉既然提告了,那麼法院就要來審理,哪些阿龍的遺產是屬於法律上的「婚後剩餘財產」?小玉可以先分走與自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呢?
一、阿龍的婚後財產應該扣除尚未繳納的房屋貸款、過世前的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這點小玉跟阿龍的父母都沒有意見。
二、阿龍名下有幾筆婚後才買入的房地產,阿龍的父母認為那是民國88年間(阿龍結婚前)父親透過虛偽買賣的方式將一間名下房地產過給阿龍,阿龍在96年間賣掉房子,又於99年時拿這筆錢當頭期款後才買下現在這幾筆房地產,所以應該屬於婚前財產的變形,而且是無償取得,依法不應該算入阿龍的婚後財產。(附註:到阿龍死亡時,這批不動產應該漲價了不少,依法是以鑑價後的房屋現值來計算)
但法官認為:以買賣時間差距跟房屋貸款的狀況,已經不能認為這批房地產是阿龍父母給予給阿龍的婚前房子的變形,所以仍然應該計入阿龍的婚後財產。
三、小玉認為阿龍在生前病重時,將名下幾筆不動產過給了自己的兄弟,顯然是為了減少自己的婚後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1條之3這幾筆不動產應該計回阿龍的婚後財產計算。
但法官認為:小玉在訴訟中主張自己跟阿龍夫妻感情良好,而且還取得阿龍的死亡理賠金一千多萬元,可見阿龍對小玉已經有相當的身後經濟保障考量,這幾筆不動產應該不是為了減少對小玉的婚後財產分配才移轉,所以認為不用計入阿龍的婚後財產讓小玉分配。
四、阿龍生前的信用卡債務,法官認為應該從婚後財產扣除清償。
五、阿龍的父母提出阿龍常常跟他們借款,這些款項應該從阿龍婚後財產扣除,但因為阿龍的父母只能提出與阿龍間的金流來往紀錄並沒有借據,所以無法證明是借款,不能主張扣除。
六、阿龍父母主張阿龍對他們還有三十年的扶養義務,這筆扶養金額應該從阿龍的婚後財產扣除不用分配,但法官認為阿龍過世後就不是扶養義務人,應該沒有扶養義務的問題。
七、最有趣的是這部分:民法1030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夫妻財產平均分配如果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當初的立法理由是夫妻一方如果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對財產的增加並無貢獻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
因此阿龍的父母主張:小玉婚後未生育子女,與阿龍感情不佳,又已領取保險給付一千多萬元,其家務付出已獲合理報償,夫妻分配額應免除方屬公允。
但法官則認為:小玉雖然婚後未生育子女,但從阿龍生前購買相當數額保險以保障小玉日後生活,可以得知阿龍與小玉並沒有感情不佳,也就是說,阿龍本人是承認小玉對於家務付出之貢獻,自不能因為阿龍的父母不滿小玉未生育子女來質疑分配的公平性。
最後呢?法院判決小玉可以拿到一千五百多萬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這件剛出爐的法院判決還有上訴的機會,不過我們可以從判決裡面的爭點了解到很多夫妻財產差額分配的眉眉角角。
其實啊!現代人在財產分配上,已經越來越多人不會囿於親情的枷鎖,而勇敢爭取自己的權利,但訴訟之後,究竟還能不能做一家人,我們其實都有看過,特別是在手足之爭時,更是考驗著雙方理性處理感性的天人交戰,能不能過自己心中的那把尺,或許才是糾紛得以平靜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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